政權(英語:regime)在政府政治外交領域是指國家政體統治體制,或者特定的行政管理當局;在社會學範疇是指社會制度,或社會的秩序。

在政治上,一個政權是以一種政府形式產生一套規則,文化或社會規範等,它規範政府或機構的運作及其與之相互作用使其能統治人民。因此,政權也可指掌握國家主權的政治組織及其所掌握的政治權力,以維護對社會的統治和管理;通常國家政權(即國家行政管理當局)是國家的象徵,它是一種擁有治理一個社會的權力的國家機構,在一定的領土內擁有外部和內部的主權。此外,這種能代表行使國家主權的政權又譯為政治實體

國家政權具有相對自主性。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其自主性程度也不同。對自主性的影響包括了社會危機、社會結構行政權力

對政權本質的探討是政治學中的一個古典問題。早期的政治學者如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人認為政權的本質是至善。到了中世紀奧古斯丁將政權視為「世俗之城」,認為世俗世界沒有善。這種觀念一直影響到了馬基雅維里,而從洛克到潘恩,國家政權蛻變為「必要的惡」。馬克思主義則從階級的觀點探討政權的本質,認為國家的本質就是階級的本質,國家政權是階級利益衝突不可調和的產物。

國家政權的形態

城邦國家

蘇美爾人所建立的城邦國家普遍被認為是國家的初期形態,後來亦眾多地中海民族所仿效,其中猶以古希臘雅典最具特色,但實際以羅馬共和國最有代表性,其他的城邦多為君主或貴族制,例如古希臘的斯巴達和北非的迦太基等。

古希臘人認為人是不能被他人管理的,只能由城邦所信奉的神管理。具有一定財產的成年男子具有公民資格,可以參與城邦的政治生活。城邦的公共生活是一種義務,沒有報酬。只有參與城邦事物的管理,才能成為真正的人。

城邦的政治活動是在廣場的公開集會中進行事務的討論,每個公民都有平等的發言權。這種集會也是城邦唯一的立法機構。在集會上,公民通過演說來完成權力的運作。但是這種方式可能受到政客操縱,形成多數者的暴政。城邦公職的產生,或者是通過直接選舉,或者是通過抓鬮抽籤。公職的分配則是通過輪流執政實現。

君主制國家

大部分古代社會都是君主專制國家,通常接受君權神授論,但其權力的性質和圍範又在不同時代和地方有一定分別。

帝制國家

羅馬帝國權威國家的最多代表,其政權的中心觀念就是羅馬皇帝權威,強調皇帝及政府的利益高於個人利益。任何政治事務的決定都要追溯權威的來源。元老院代表了這種權威,用於賦予政權的合法性,但設有人民院來代表男性羅馬公民

皇帝的權威是永恆不變的,而以皇帝為首的權力體制則是在不斷的變化。

中國西周時,已經是個封建制度君主制國家,國家元首稱天子。自秦朝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改稱皇帝的君主就集中了更多權力。之後至今的中國和接受中華文明影響的漢字文化圈國家中,盛行的這種政治制度就是君主專制制度。

帝制國家形態採用中央集權制度,國家權力機構呈現金字塔式的分佈;君主在大部分時候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並通過世襲制來維持;官僚機構分工明確;貴族的權能受到限制,人民一般沒有或保有很少的私人領域,東亞國家受儒家思想教育,普遍認同「忠君愛國主義」的思想。

東方專制主義國家的皇帝在形式上擁有絕對的權力,但是皇帝在思想上會受到傳統禮制的制約,權力運行上則受到官僚機構的制約。

封建國家

羅馬帝國瓦解後,在歐洲出現了一大批封建制的王國。這些封建國家將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緊密結合,公共權力完全服務於私人利益的訴求。由於長年的征戰,王權衰落,領主權力大幅提高,形成了歐洲中世紀封建制度。

封建國家的主要特徵是國王、貴族騎士以服兵役為主要條件,將土地同行政司法權以契約的方式層層分封,形成了領主-附庸關係。歐洲中世紀當中對封建國家最準確的描述就是「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某程度上古代日本古印度的國家,中國在先秦時代,亦常被視為封建國家。

政教合一國家

出於中東波斯和北非的埃及等地,建立在信仰上的教權政體,君主被視為神的化身而不只是神的使者,亦有統合政治的權力。其神權政治普遍地被認為國家的另一起源,後來在美洲和非洲出現的早期原民國家,多亦和其類似。

絕對主義國家

歐洲中世紀晚期,天主教會在世俗事務中的影響日益式微,君主權力不斷強化。法國的路易十三,英國的亨利七世都建立了行政集權體制。同時,貴族力量式微,市民、知識分子地位上升。市民階層通過官僚機構和等級議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共政策。主權觀念由此產生。君主以絕對權威統治社會,法國路易十四更稱「朕即國家」。

具體而言,所謂絕對主義國家,是指在這些國家之中,君權具有絕對性,君主大權獨攬,將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等權力集中於一身,而君主作為主權的化身,凌駕於法律之上,成為一切法律的合法性源泉。這樣一來,君權基本上不受任何約束而自行其是;同時君主依靠理性化的官僚機構和軍事機構,去實施自己對民間社會的一元化專制統治。

蘇丹制國家

伊斯蘭教興起後,由哈里發制衍生的國家,繼承了古老的政教合一制度,以伊斯蘭教法成立眾多蘇丹國家。

共和制國家

共和制國家政權以總統作為國家元首,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其政治權力在不同共和制國家均有所不同。在總統制國家,總統是直選產生的國家元首和政治首腦,擁有相當大的行政權力,包括任命和領導內閣、解散國會和任免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半總統制下,總統作為直選產生的國家元首,其通過任命總理領導的內閣行使行政權,亦擁有解散國會的權力。在議會制下,總統作為虛位元首,國家政權大部分均由總理領導的內閣行使政府權力。

自由資本主義主義國家

自由資本主義主義國家實行作為資本主義重要元素之一的市場經濟制度。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及銷售完全由自由市場的自由價格機制所引導,而不是像計劃經濟制度下那樣由國家所作的決策所引導。在冷戰時期, 自由世界指以美國為首而與蘇聯為敵的陣營。

當專制君主逐漸成為虛位君主或被革命所取代,形成了代議民主制三權分立制,以保證在人口眾多國家中民主主義的實現,同時以人民民主和精英統治相結合,避免了多數暴政。這就形成了早期奉行自由主義的民主國家,它被視為是自由主義國家政權的理想形態。

早期的資本主義國家從憲法法律上明確了私人領域公共領域的區分。同時政黨逐漸走向成熟,成為議會鬥爭和選舉的工具,並且進一步成為控制整個國家政權的政治力量。人們則通過加入政黨,實現政治參與

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勞工權益漸漸得到法律保護,傳統定義下的資產階級民主制度不復存在,以西方世界為主的民主主義國家多數成為政府干涉範圍甚廣的福利國家,奉行福利資本主義。為了緩解自由市場所導致的「有效需求不足」及嚴重社會不平等 等問題,國家加強對市場和社會的干預,典型的代表有1930年代美國所推行的羅斯福新政。在1948年英國艾德禮政府宣佈成立國民保健署(NHS)後,英國也轉型成為福利國家。

社會主義國家

判斷社會主義國家通常有不同的看法和爭議,例如論述福利國家也屬於社會主義,或者憲法確立社會主義,但通常指的社會主義國家是指冷戰中的社會主義陣營國家。

蘇聯建立起第一個社會主義政權後,後續建立的社會主義政權一般以民主集中制無產階級專政為主建立政府。民主集中制的理論確立者是列寧,黨代表大會為黨的最高機關,從黨內選舉出中央領導機構;在黨代表大會閉會至召開下次代表大會為止,黨中央為黨的最高機關,一切活動在黨中央領導下進行。

一般社會主義國家為一黨制國家,也就是無產階級政黨全面對社會專政,列寧時期提及無產階級民主應該是人民和先鋒隊共同締造的。

斯大林上台和二戰後,這種體製發生了變化。斯大林確立一國社會主義優先的建成再輸出革命的方法但錯誤判斷蘇聯國內已經實現了完全的社會主義和無產階級專政,導致蘇聯強行的進行了民族改造和消滅宗教的政策,進而使這一民主制度崩塌。大清洗二戰後蘇聯內部官僚僵化已經非常嚴重,在斯大林逝世後蘇聯步步走向了官僚化,變成了社會帝國主義國家。而在蘇聯的腐化下民主集中制和無產階級專政制度演變成官僚專制機器和獨裁政黨,其餘的社會主義國家也大多效仿。

而其中中國阿爾巴尼亞則聲言抵抗蘇聯式的修正主義社會主義政權,中國在毛澤東時代也發展出三反五反文化大革命企圖保障無產階級專政的純潔性和避免官僚化,但還是失敗了。在改革開放後中國也進入市場經濟,蘇聯解體後不可行的計劃經濟被完全放棄。現存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在馬克思主義眼裏屬於修正主義政權,是憲法上的社會主義國家,但其社會和經濟結構已經市場化,故此部分基本教義派的馬克思主義者主張世界上已不存在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基礎

國家政權與社會的互相影響,造成了通過公民權來限制國家權力。又通過政黨利益集團等影響政府決策。而社會管理的複雜與專業化,形成了精英集團對政府決策的駕馱;公民則通過大眾傳媒公共輿論對政府政策進行自由公開的討論,以此監督國家權力合法性,並使政府政策契合民意。

政治學中有多種模式以此解釋國家政權。

自由主義

自由主義堅持國家政府享有有限的權力。通過憲法來決定公民的權利,反對國家政府部門職權的擴張,以及對社會經濟事物的干涉。其理想模型是早期資本主義國家,堅持自由自發的自由市場秩序,這被認為是最合理,最不容易被壓制,最容易為人們所接受的制度。弗里德曼形容為「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1]

布坎南公共選擇理論中提出了「政府失靈」的觀點,認為由於政府缺乏競爭和壓力,政府官員追求的是個人影響而不是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對經濟活動的過度干預將降低市場資源配置的效率。

多元主義

多元主義認為國家主權是多元的,國家不能獨佔主權。國家只是人類組成的一種團體,與其他團體沒有實質差別。國家的多數決策是國家與各種利益團體協商的結果。多元主義者主張通過議會政治和多黨政治實現對國家政權的多頭控制,以此實現民主[2]

查爾斯·林德布洛姆認為實業家實際掌控了政治的決策權,實業家在多頭政治中充當主要領導,政府官員更多的依從實業家。因此多投政治由實業界和財產關係以非民主的方式控制,經濟的私有化並不能夠必然導致民主[3]

精英主義

精英主義認為任何社會都存在着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少數統治者壟斷了政治權力,並享受着權力帶來的利益。這一類型的國家反對民主這一手段,將權力限制在少數有實力的人群中,或者是給予有限度的民主形式,但是採取兩黨制輪流執政的方式統治國家。

精英主義者認為各種工會、行業協會、群眾運動都是少數人統治。因為很少有人有時間積極從事工作,控制權便落在少數積極分子手中,不積極的人則把他們當作代理人接受他們的權威。這稱作「寡頭統治鐵律」。由此,精英主義者認為代議民主制不過是專制制度的現代翻版。因而他們認為民主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民主是公民通過競選取得政治決策權的制度。[4]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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