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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政治机构,如州或地方政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政治實體(英語:Political entity),又譯政治真實(political reality),是台灣政治界所使用的一個術語,自李登輝政府提出「一個中國,兩個政治實體」主張後被廣泛使用[1]。該術語的概念與「政權」或「當局」(Authorities)相近[2],中國大陸則稱其為「政權機構」[3]。
政治實體,其意義近於國家(State),為在一個特定領土中運作的政府(Government)、政權(regime)。政治實體也約略相當於是在一群有政治認同及政治組織的人民,在法律上如同一個單一實體運作的人民群體(political entity)。政治實體在其領土範圍內擁有事實上的治權(State power)與主權,如同一個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在運作[4],而其主權是否被承認與其本身屬性無關,而是與其他國家政府的態度相關。
台灣方面的觀點認為,「政治實體」就是一個國家的本質。依據《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作為一個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應具備以下資格:⑴ 常住人口;⑵ 界定的領土;⑶ 政府;⑷ 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政權」是國家基本屬性,是具有實質力量、治理能力,反之沒有這些能力的政權,則沒有作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國家的資格。[4]而中華民國在現今的台灣已成為穩固化之政治實體。[5]
如果完全依憑現實考量,「政治實體」的概念比「國家」更加實際,因為「國家」稱謂帶有一種外交承認的色彩:當一國不對另一個實體給予承認時,常常會以「某政權」或「某當局」進行稱呼,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對1949年之後的中華民國政權普遍稱呼為「台灣當局」,[6]不承認某個政體為「國家」僅是一種外交態度的表達,而不代表某實體不存在;反之,有些被普遍承認的國家反不具備成為國家的條件,如1990年代處於無政府狀態的阿富汗和索馬里。政治實體和國際關係學的聯繫較少,與「國家」還是有不同之處的,也可以用來形容一個「政府」,如曾被同盟國承認的波蘭流亡政府。[7]作為「事實當局」,也被聯合國機構用來稱呼目前在阿富汗執政但不被承認的的塔利班政府。[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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