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首砍頭等(作為死刑方法稱殺頭處斬開刀問斬等,處刑者被稱劊子手),是指將動物個體頭部身體其他部分分離,這對人類等動物個體來說總是致命,因為它使腦部無法獲得含氧血液,而其他器官則被中斷與腦之間的自主神經系統聯繫而被迫停止運作。一些伊斯蘭地區的法律系統仍允許並執行此類刑罰方式[1][2][3]

《聖保羅被斬首》恩里克·西蒙奈於1887年創作的繪畫
1943年,在巴布亞新幾內亞游擊的澳大利亞戰俘倫納德·西弗利特日軍捕獲,並斬首

意外斬首是指突發意外所導致的頭部與身體分離。[4] 有時,絞刑自縊[5]等過程施加過大力量於頸部附近,也可能導致此種結果。

偶爾也有死後斬首的做法,將屍體的頭部與身體其他部分分離。[6][7]

簡史

斬首的歷史相當長,早在原始人社會裡已有「獵頭」的習俗。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及法律與刑罰的出現,世界範圍內不約而同地出現了斬首的刑罰。

歷史上曾廣泛使用的斬首工具有:等。在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了提升處刑效率,法國人發明了斷頭台,使斬首方式由人力過渡到物力。

從古代到近代,中國日本英國法國等多個國家的斬首均會公開進行,民眾會圍觀受刑者從押赴刑場到執行完畢的全過程,因而使斬首的執刑具備了震懾性及一定程度上的觀賞性。行刑完畢後,罪犯的首級會交由家屬收殮。如罪行嚴重,首級會被示眾,屍身也可能不被允許下葬而在刑場持續暴露。

古代中國的斬首,劊子手必須接受過嚴格訓練,以免使死者多受痛苦。斬首完畢後,有時犯人家屬會請裁縫將砍下的首級與身體縫合後下葬,稱為「綴元」,以保全屍身的完整。

現狀

斬首的刑罰現在已經很少使用,原因是其場面過於血腥,且難於清理,亦有不少人認為違反人權

中國歷史上,末的北洋軍人受到西化影響,就流行以槍決代替斬首,但法律上一直保留斬首;民國建立後,實際上直到1930年代,民國政府中國共產黨等地方政權都以斬首處死犯人。

法國法國大革命起,直到1981年廢死前,死刑都是以斷頭臺執行,除非是犯下危害國家罪行的罪犯,才會被槍決。法國最後一個死囚在1977年用斷頭臺斬首。

現時只有沙特阿拉伯以斬首作為處決囚犯的其中一種合法方式,其國內大部分死刑犯均用此種方式行刑。

到了21世紀,斬首被部份人士,如恐怖分子等當作私下處決人質俘虜的方式,甚至成為恐怖攻擊的手段。而且恐怖份子喜以小刀匕首,慢慢將人頭顱鋸下,使得被害人受盡痛苦而死,毫無人道,殘忍至極,嚴格而言應為「割首」。

2004年便有多名外國人,多數是一些伊拉克戰爭參戰國家的非武裝人員,在伊拉克恐怖分子擄為人質,並在退兵要求得不到該人質之國家政府允諾後,在錄影機前以割頭處決。

2014年起,極端組織伊斯蘭國連續以割頭方式處決了多名外籍人士,以恫嚇美國等國家停止對於伊斯蘭國的空襲行動。

2015年11月巴黎襲擊事件發生後,極右派政治家莊-馬里·勒龐要求重新啟用斷頭台用來斬首恐怖份子[8][9]

用語

Thumb
1871年,晚清年間斬首是常用的處刑方式,且之後的斬首示眾用以殺一儆百。圖為William Saunders刊登於倫敦攝影學會第十六次年展

棄市

一般說法是「殺之於市,與國人共棄之。」即在市場上公開處死。另說則是死後,需在市場陳屍數日,不許殮葬,以儆效尤。

梟首

中國日本朝鮮半島等東方國家,犯人的首級有時會被插在高竿上,懸於公眾地方展示,以儆效尤,遠望人頭像是夜梟站立於樹端,稱為梟首

在中國,梟首於秦朝漢朝時用諸夷族。六朝時見於律,隋朝時廢。明朝起復見於律,初時用於殺父母者,後用於強盜[10]清襲明制,至沈家本修律時廢。

其他地方亦有類似梟首的行動,但通常只發生在戰場上;日本的梟首刑是把人犯綁在十字架,以內端割下頭,略異於斬首。日本的梟首有別於中國懸於高處,而是將斬罪之人仕置以刀斬首後掛在獄門臺上,詳見《德川幕府刑事圖譜》。

函首

用匣子裝首級,並且遞送出去之意。中國邊軍通常在殺死敵軍重要將領後,將該人首級取下,簡易防腐後,郵遞回到朝廷,供朝廷驗証。

斬立決、斬監候、陪斬

中國,自明朝起,斬首的判決必需經過刑部的覆核。斬立決者刑部批准即時處斬,斬監候就會到三法司再行審議,然而並非所有情況都經刑部,例如王陽明平定寧王之亂時,明廷賜其「便宜行事」,可直接處決大逆不道之人。其次,王命旗牌創始明朝中葉,開始可以不經刑部處決犯人。此外,因明朝大臣士大夫尚方寶劍為一種榮耀,朝廷也樂於賜與,發放的尚方寶劍之多,甚至連朝廷也沒有統計數量,但很少有人以尚方寶劍名義直接處決他人,如崇禎年間袁崇煥以其尚方寶劍,斬殺與自己不睦的東江總兵毛文龍,但其實文龍自己也有一把尚方寶劍。而崇禎帝對此事耿耿於懷,最後也成為袁崇煥被凌遲的理由之一。

清朝時,「大逆」、「大盜」一類重犯,若被判斬立決,需待刑部覆批,然後即著正法。其他一般獲死罪的犯人為斬監候,一律暫緩執行。需待次年秋天,將所有文案交由三司秋審或朝審。待斷定無錯案後,名單交予皇帝勾決。於霜降冬至期間行刑。行刑時,斬監候囚犯一起被押赴刑場,監斬官從犯人中挑出被勾決犯人處決。赴刑場而未被勾決者稱為陪斬。陪斬後或緩勾(繼續監禁,等待下次秋決),或獲減罪。但一般多以王命旗牌直接處決,少有機會上告京城的,形成「法律軍事化」的現象,原還要請示皇帝,到乾隆朝以後「恭請王命」多半是「先斬後奏」已經執行,而不「拘泥請旨」。但有清一代真正有辦法上到三法司的案件,跟明代相同大部分都以流刑代替。

割頭

英語中,所有切除對方頭部的行為均稱beheading或decapitation,但中文的「砍頭」或「斬首」含有以利器快速切斷死者部的意思。近年恐怖分子所採用的處決很多時都是割斷而非切斷受害人的頸部,用意在於增加受害者的痛苦及對觀看者造成的恐怖感,如果根據一些中國古代小說(如水滸傳)的用語,恐怖份子處決人質的方式應稱為割頭

文化

  • 陳寅恪晚年寫過《欠砍頭詩》:「平生所學惟餘骨,晚歲為詩欠砍頭。幸得梅花同一笑,嶺南已是八年留。」

著名受刑人

羅馬帝國
中國
  • 韓信呂后使武士縛信,斬之長樂鍾室。信方斬,曰:「吾不用蒯通計,反為女子所詐,豈非天哉!」遂夷信三族。--漢書卷三十四)
  • 主父偃(上欲勿誅,公孫弘爭曰:「齊王自殺無後,國除爲郡,入漢,偃本首惡,非誅偃無以謝天下。」乃遂族偃。--漢書卷六十四)
  • 朱買臣(後遂告湯陰事,湯自殺,上亦誅買臣。--漢書卷六十四)
  • 霍光的妻子霍顯(顯及諸女昆弟皆棄市--資治通鑒卷25)
  • 王莽(商人杜吳殺莽,取其綬。校尉東海公賓就故大行治禮,見吳問:「綬主所在?」曰:「室中西北陬間。」就識,斬莽首。--王莽傳下卷78)
  • 劉虞((公孫瓚)先坐而咒曰:「若虞應為天子者,天當風雨以相救。」時旱埶炎盛,遂斬焉。傳首京師,故吏尾敦於路劫虞首歸葬之。--後漢書卷73)
  • 淳于瓊
  • 孔融
  • 楊修
  • 關羽(羽不能克,引軍退還。(孫)已據江陵,盡虜羽士眾妻子,羽軍遂散。權遣將逆擊羽,斬羽及子於臨沮。--三國志卷三十六)
  • 馬謖魏明帝西鎮長安,命張郃拒(諸葛),亮使馬謖督諸軍在前,與郃戰於街亭。謖違亮節度,舉動失宜,大為張郃所破。亮拔西縣千餘家,還於漢中,……戮謖以謝眾。--三國志卷三十五)
  • 嵇康
  • 王敦(於是發瘞出屍,焚其衣冠,跽而刑之。敦、充首同日懸於南桁,觀者莫不稱慶。敦首既懸,莫敢收葬者。--晉書卷98)
  • 王恭(王孝伯死,懸其首於大桁。司馬太傅命駕出,至標所,孰視首,曰:「卿何故趣,欲殺我邪?」--世說新語仇隟第三十六)
  • 毛皇后 (前秦)
  • 姚泓(泓將妻子詣壘門而降。裕送泓於建康市斬之,時年三十,在位二年。建康百里之內,草木皆燋死焉。--晉書卷119)
  • 慕容超(超與左右數十騎出亡,為裕軍所執。裕數之以不降之狀,超神色自若,一無所言,惟以母托劉敬宣而已。送建康市斬之,時年二十六。--晉書卷128)
  • 侯景(梟其首於市三日,然後煮而漆之,以付武庫--通志 (四庫全書本)卷143)
  • 謝靈運(有司又奏依法收治。太祖詔於廣州行棄市刑。--宋書卷67)
  • 張麗華(隋軍陷臺城,晉王廣命斬貴妃,牓於青溪中橋。--陳書卷7)
  • 高熲(其母誡之曰:「汝富貴已極,但有一斫頭耳,爾宜慎之!」……有人奏之,帝以為謗訕朝政,於是下詔誅之--隋書卷41)
  • 賀若弼(弼以為大侈,與高熲、宇文弼等私議得失,為人所奏,竟坐誅,時年六十四。--隋書卷52)
  • 段達單雄信朱粲等多名王世充部下(又收段達、楊汪、孟孝義、單雄信、楊公卿、郭士衡、郭什柱、董浚、張童仁、朱粲、王德仁等斬洛渚上。--新唐書卷085)
  • 羅藝(過烏氏驛,從者漸散,其左右斬藝,傳首京師。梟之於市,復其本姓羅氏--舊唐書卷56)
  • 張亮(己丑,亮與公穎俱斬西市,籍沒其家。--資治通鑑卷198)
  • 侯君集(遂斬於四達之衢,籍沒其家。君集臨刑,容色不改--舊唐書卷69)
  • 封常清高仙芝(乙未,斬封常清、高仙芝於潼關--舊唐書卷9)
  • 達奚珣等18名投降安祿山叛軍的唐朝高官(肅宗從李峴之議,詔命從賊者分六等定罪,重者刑之於市,次賜自盡,次重杖一百,次三等流、貶。)
  • 吳元濟(淮西平,大饗齎功。……斬元濟京師。--新唐書卷214)
  • 秦宗權(宗權檻中引頸謂揆曰:「尚書明鑑,宗權豈反者耶!但輸忠不效耳。」眾大笑。與妻趙氏俱斬於獨柳之下。--舊唐書卷200下)
  • 童貫(行未至,詔數其十大罪,命監察御史張澄跡其所至,蒞斬之,及於南雄。既誅,函首赴闕,梟於都市。)
  • 朱勔(言者不已,羈之衡州,徙韶州、循州,遣使即所至斬之。)
  • 陳東歐陽澈(頃之,東具冠帶出,別同邸,乃與澈同斬於市。)
  • 文天祥(召入諭之曰:「汝何願?」天祥對曰:「天祥受宋恩,為宰相,安事二姓?願賜之一死足矣。」然猶不忍,遽麾之退。言者力贊從天祥之請,從之。俄有詔使止之,天祥死矣。天祥臨刑殊從容,謂吏卒曰:「吾事畢矣。」南鄉拜而死。--宋史卷四百一十八)
  • 胡惟庸
  • 藍玉
  • 于謙(都御史蕭惟禎定讞,坐以謀逆,處極刑。文不勝誣,辯之疾,謙笑曰:「亨等意耳,辯何益?」奏上,英宗尚猶豫曰:「于謙實有功。」有貞進曰:「不殺于謙,此舉為無名。」帝意遂決。丙戌改元天順,丁亥棄謙市,籍其家,家戍邊。--明史卷一百七十)
  • 被鄭和俘獲的蘇門答臘王子蘇干剌(就越獻所獲蘇門答臘賊首蘇干剌等。兵部尚書方賓稱「蘇干剌大逆不道,宜付法使正其罪,遂命刑部按法斬之。」)
  • 夏言曾銑(帝必欲依正條,當銑交結近侍律斬,妻子流二千里,即日行刑。銑既死,言亦坐斬)
  • 張經(帝終不納,論死系獄。其年十月,與巡撫李天寵俱斬。)
  • 丁汝夔(坐汝夔守備不設,即日斬於市,梟其首,妻流三千里,子戍鐵嶺。汝夔臨刑,始悔為嵩所賣。)
  • 仇鸞(乙亥,戮仇鸞屍,傳首九邊。)
  • 毛文龍(《明季北略》(卷5):袁崇煥命旗牌官張國柄,執劍殺之。諸將伏屍慟。崇煥曰:止斬文龍一人,余悉供職如故。)
  • 熊廷弼(帝怒,遂以五年八月棄市,傳首九邊。)
  • 熊文燦(嗣昌已至軍,即遣使逮文燦下獄,坐大辟,所親姚明恭柄國而不能救也。十三年十月,文燦竟棄市。)
  • 清朝
    • 金聖嘆(哭廟案所害。)
    • 王亶望(獄定,上命斬亶望,賜勒爾謹自裁,廷贊論絞,並命即蘭州斬全迪;遂令阿桂按治諸州縣,冒賑至二萬以上皆死)
    • 柏葰(咸豐時捲入科場舞弊案,受賄16兩銀子被斬,同治時平反)
    • 肅順(賜載垣、端華自盡,斬肅順於市)
    • 李秀成(就在一手將李秀成送上黃泉路的時候,曾國藩仍然惺惺作態。他下令將李秀成斬首,其首級傳示各省,屍身則用棺材裝殮掩埋。但在次日寫給清廷的奏摺中,他卻說已將李秀成就地「凌遲處死」。)
    • 毓賢
    • 秋瑾
    • 戊戌六君子
    • 劉復基彭楚藩
    • 戴潮春
  • 民國
    • 林祥謙(而分會長林祥謙並聞有持手槍示威之行動,永團長等乃命兵士即行攻擊。當場槍斃工人三十餘名,重傷十二名,捕捉八十餘人,且當將林祥謙斬首示眾。)
    • 趙世炎
    • 陳延年(蔣介石電告楊虎:「此子(即陳延年)之惡,勝過其父十倍,立即斬首嚴懲」)
    • 段德昌
    • 張輝瓚
韓國
泰國
土耳其
德國
法國
大不列顛
瓦拉幾亞
日本
美國
澳大利亞
  • 倫納德·喬治

暗示手勢

西方文化中,以手劃脖子暗示殺戮,是一種恐嚇性禁忌手勢;嚴重程度更甚使人反感的手勢比中指。2013年,球員凱文·杜蘭特因賽中做出此一禁忌手勢,遭聯盟處以2萬5千美元罰款。[11]

自2014年起,這死亡威脅手勢會令歐美人士厭惡並想到恐怖組織ISIS斬首行為。[12]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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