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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刑罚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流放,又稱流刑、放逐,是一種強迫他人流亡的刑罰,古時世界各國都有這種刑罰,流放地通常是離島或極為偏遠的地方,使被流放的人難以返回原定居或活動之處。如大英帝國時常流放罪犯到澳大利亞、俄羅斯帝國則多將異議分子遷徙至西伯利亞,日本幕府將軍則多流放公卿、武士到北海道或佐渡島、隱岐島。中國,清初多流放罪人至東北盛京、寧古塔、尚陽堡,中葉以後則常常是伊犁或烏魯木齊。
此條目論述以中國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流放的記載很早,《尚書·堯典》稱:「流宥五刑」、「流共工於幽州,放驩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1]。《尚書》又稱:「成湯伐桀,放於南巢」。秦朝之前, 流放的期限是12年到無期;南北朝時期改成了最長6年,分近中遠三種距離;唐朝以後縮短為3年(原犯反逆死罪除外)。宋朝以2年為基數,最多可罰至6年、女性可免(通常新帝即位犯小罪者可獲回中原)。
清初多流放罪人至東北盛京、寧古塔、尚陽堡,尤以漢人居多。順治十二年(1655年)以「寧古塔地遠嚴寒,至其地者九死一生」,改為「將遼東各地量其遠近,酌罪輕重,以為徙所。」但順治十四年(1657年)南闈科場案發,方拱乾舉家數十口判徙寧古塔。
流放是生死搏鬥的歷程,罪犯身心皆承受極大痛苦,多病死途中。清代刑律規定「限日行五十里,若三千里限二月;二千五百里限五十日;餘準是。」流人每天的食物,均由當地政府供給,犯人經常受到擔負遞解任務的解役兵丁肆意虐待,動輒遭受打罵。即便抵達戍所,貧苦、飢餓等一再威脅性命。吳兆騫在給其母的信中說:「寧古寒苦天下所無,自春初到四月中旬,大風如雷鳴電激咫尺皆迷,五月至七月陰雨接連,八月中旬即下大雪,九月初河水盡凍。雪才到地即成堅冰,一望千里皆茫茫白雪。」
但也有不少文士,天性樂觀,不以放逐為惡,在當地從事教育事業,如清初因通海案放逐至寧古塔的楊越,「伐木構室,壘土石為炕,出餘物易菽粟。民與習,乃教之讀書,明禮教,崇退讓,躬養老撫孤。」[2]依《大清會典事例》,清初遣戍東北,有捐馬、修城、認工等放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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