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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地級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級行政區的一種,屬於第二級行政區劃,指受其行政中心所在城市所管轄的全部地區,相當於西方國家的都市區。自1983年開始,在國家行政機構區劃統計上作為行政區劃術語固定下來,取代之前的省轄市之稱。[1]至1986年,「地級市」達到166個,占地級行政區的51%,取代「地區」和「盟」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體。截至2019年1月,地級市數量穩定下來,在總計333個地級行政區中,其中僅有7個地區、3個盟,地級市達到293個,占88%[2][3][4]。
省轄市管縣體制最早源於1950年代早期,1951年浙江省將原省直轄的杭縣劃歸省轄市杭州市管轄;1954年直轄市旅大市改制為遼寧省轄市後,繼續管轄金縣和長海縣。1958年,河北省撤銷「天津地區」,將武清、靜海等12個縣劃歸省轄天津市領導。
1954年頒行的《憲法》中有「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的行政區劃條文,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對市管縣體製作出了法律上的規定,直接推動了市管縣體制的發展。1960年,全國已有52個市領導243個縣,約占全國縣建制總數的八分之一。這次市管縣體制產生的契機是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缺乏客觀的經濟文化基礎,隨之很快降溫。1961年以後隨着經濟調整和整頓的開始,大量市管縣縣恢復原有體制,河北省恢復了全部專區和專員公署。至1966年全國管轄縣的市降至25個,管轄的縣數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縣體制經歷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時,省轄市的轄區範圍內,仍以非農業人口為主,且多為省會城市或重要工業城市。
1978年頒行的《憲法》中的行政區劃條文變更為「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1979年國務院財經委員會派一批專家調研四川省產業結構問題,時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所所長劉明夫明確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1982年中共中央第51號文發出了「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蘇試點1983年在全國試行。隨後中央又發出《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積極試行地、市合併」,並把此作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至此市管縣體制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並且在國家的行政區劃序列里,正式將市分為地級市和縣級市。
就其產生的途徑來說,1983年以後的地級市大致可以分為幾種類型,即
地級市分為以下3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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