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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最高代表者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國家元首(英語:head of state),中文一般通稱元首,是國家的代表象徵,履行憲法或同級法律賦予之權力和義務。
君主立憲制下,國家元首是君主,頭銜包括皇帝、女皇、國王、女王、親王、天皇、蘇丹、大公等。共和制下,國家元首通常的稱號是總統。此一職位亦有其他稱號,例如部分社會主義國家名義上的元首被稱作國家主席或國務委員會主席。也有以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首長作為國家元首的情況,例如文化大革命時期廢除國家主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1998年修憲取消國家主席的朝鮮和實行總統制以前的蘇聯等。視乎各國政治體制,國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權,除總統制及半總統制的國家元首外,不少國家元首僅是位高權不重的名譽職務,只具有象徵意義,不掌握實權,例如日本天皇(君主立憲制)、德國總統(議會制)等,而實際的權力(政府首腦)則交給總理或首相來行使。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家元首的地位在共產黨領導人(總書記)之下,部分社會主義國家領導人會兼任國家元首職務,以獲得代表國家的身份,但國家元首職務的權力和地位仍在執政黨領袖職務之下;例如中國[註 1]、朝鮮、古巴、老撾、蘇聯、東德等社會主義國家。
「元」有最第一、初始之意,「首」即頭,比喻君主、領袖。《尚書·虞書·益稷》中,數次以「元首」代指君主,「股肱」(大腿和胳膊)代指百官。《幼學瓊林》解釋說:「天子尊崇,故稱元首;臣鄰輔翼,故曰股肱。」
後世多用《尚書》典故,稱君為元首,臣為股肱。如魏徵《諫太宗十思疏》:「凡百元首,承天景命。」
晚清時藉以翻譯「head of state」,因英語head意與「頭」相通。
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通常由選舉選出,是行政機關的首長,獨立於立法機關。屬行政機關的政府只向總統負責,總統有權任命和解僱而無需經過議會,因而有相當大的行政權。
一些總統制國家(例如美國)的國會有主要官員任命的同意權,但任命後的主要官員不必向國會集體負責,與議會制的問責不同。
有些接近總統制的國家設有「總理」一職。這些「總理」的政治影響力通常不大,有些更只是管理人員而並非政治家。與內閣制的總理(或稱首相)不同,總統制的「總理」沒有憲法賦予的實權,政治地位比較低,通常負責政府日常運作,並只向總統負責,而不是議會。簡言之,內閣制下的總理領導執政黨和政府;總統制下的總理卻是服務政府,如其他官員一樣,可能隨時被解職。
美洲國家普遍採用總統制,美國是其中的代表。雖然大部分的總統由民主選舉產生,也有部分國家元首是發動政變或起義奪權而產生(如古巴革命後出任總理的菲德爾·卡斯特羅)。總統制的特徵是行政機關的權力普遍較議會大,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具有相當大的行政權,若無立法及司法的制衡,總統與君主獨裁制可有相似的地方。
美國的總統制源自18世紀英國的西敏制。當時英國君主的權力仍然很大,通過內閣控制英國政府,國會無權過問。所以有人認為,現代的總統制事實上承襲自18世紀歐洲的「舊制度」。直至1868年,美國總統安德魯·約翰遜受國會彈劾,幾乎丟職,總統權威受削,但隨著很多歐洲國家的政治制度從行政(首長)主導發展成國會(內閣)主導,曾有人預測美國會跟隨歐洲模式,從總統制漸變為半總統制甚至內閣制,令美國眾議院議長成為權力核心,變為名義上的美國總理,但這一假想最終並未實現。20世紀初西奧多·羅斯福及伍德羅·威爾遜兩位總統的領導令美國總統這一職位重建及增強政治影響力,使總統成為美國的象徵。
議會制(又稱內閣制)的國家中,國家元首(君主立憲制下的君主/議會共和制下的總統)只是國家的象徵,理論上擁有行政權力(所以英國政府目前稱為國王陛下政府,即理論上政府是屬於國王的,而不是議會的)。事實上,憲制經歷漸進的演變,由首相或總理領導的內閣行使實際權力,首相或總理由國會選出,內閣向國會負責,必須得到國會大多數的支持,國會有權向首相或總理領導的內閣提出信任動議。因此,政府內閣代元首處理行政事務,但向國會問責。但議會制下的國家元首往往保留若干傳統以及憲制特權,例如英國君主在現行英國君主立憲制當中具備咨詢權、褒奬權及警告權,部份國家的總統仍擁有解散國會的有限權力。此外,英國首相還必須每周會見英國國王,匯報政務以及咨詢國王意見。在一些特殊問題上,國王甚至會行使其警告權,這種每周會面是正式且嚴肅的。對首相來說,與英國國王的會面可能要比接受下議院質詢更加重要,因為首相給國王的彙報往往更加詳細和坦誠。
議會制國家中,以往憲法賦予國家元首很大的行政權力,有如總統制下的總統。隨著時代變遷而演化出的問責制,各國國家元首的性質常是象徵性。
英聯邦國家的議會制依據一系列的憲法條文、習慣法、慣例、樞密院令、王室制誥等運作。總督在特殊的情況下可能有額外的權力,例如1975年澳大利亞憲政危機,總督約翰·柯爾在無議會同意下解除聯邦總理高夫·惠蘭的職務。
國家元首可能會在國家陷入危機的情況下濫用大權。1922年,含糊過時的意大利王國憲法讓國王維托里奧·埃馬努埃萊三世能夠在有爭議的情況下任命貝尼托·墨索里尼為大臣會議主席(總理)。
1940年,納粹德國進攻比利時,國王利奧波德三世向德軍投降,違反首相于貝爾·皮埃洛的意見,當時首相決定遷往英國組織流亡政府。利奧波德三世認為他要根據登基時的宣誓,對他的政府負責,而他判定,他的政府對抗德國是錯誤的,會損害比利時的國家利益,於是他代表國家,投降德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雖然經投票後比利時的人民容許他續任,但由於他的做法引起的爭議不斷,最終只好禪讓王位予其子博杜安。
半總統制又稱雙首長制,兼具總統制和內閣制的特點,內閣由總統領導,但由總理代表內閣向國會負責。根據法國現行的第五共和憲法,總統任命總理,需要得到眾議(Chamber of Deputies)支持。所以當國會被反對派控制時,總統只能從反對派中揀選總理,稱為共治(Cohabitation)。例如,1980年代,左派的法國總統弗朗索瓦·密特朗任命了戴高樂派(右派)的雅克·希拉克為總理。(法國的「共治」通常由總統負責制定國家的國防、外交政策,總理則負責國內的內政。)其他國家的例子有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魏瑪共和國。魏瑪共和國的憲法規定,聯邦大總統任命的內閣要向國會(Reichstag)負責,但民選總統在緊急情況下可運用很大的酌情權。最初總統只是象徵元首,政務由國會主持。但由於當時社會動盪不安、政局不穩,總統開始運用緊急權力。1932年,權力嚴重失衡,就算總理在國會得到支持,總統興登堡也能隨意廢立。最後,興登堡沒有諮詢國會,利用職權任命了阿道夫·希特勒當總理,造就了納粹的獨裁統治。採行半總統制的國家或政權尚包括中華民國、俄羅斯、波蘭等。
社會主義國家奉行一黨執政與黨國體制,執政黨的領袖(總書記、第一書記等)擁有高於國家元首的權力和政治地位,一般情況下被視為最高領導人。在很多情況下,政黨領袖會兼任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的職務,以獲得代表國家的身份從事外交活動,但在國內更多強調其黨首的身份。越南、老撾和古巴的國家元首稱為國家主席,2019年10月之前古巴的國家元首正式職稱為國務委員會主席,朝鮮在2016年前憲法上以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為外交上的國家代表;2016年之後為國務委員會委員長。而作為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蘇聯本身沒有設置獨立的國家元首職位,以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作為集體元首的代表,直到蘇聯解體前的1990年設立蘇聯總統職務。除此之外,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波蘭人民共和國、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等國都曾在中後期設置「總統」職務作為國家元首代表本國。
目前四個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主席在其所在國家憲法規定的職權如下:
國家主席是國家元首,對內對外代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國家主席是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國家元首,是老撾國內外多民族人民的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
國家主席是國家元首,由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中國國家主席是唯一沒有被憲法明確規定為國家元首,只規定「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完全沒有實權,通常稱之為虛位元首。在不同的國家,這些元首的權力和職責各異。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在19世紀出現。最早是1879年至1959年的法國總統,總統在第三和第四共和時期是虛位元首。
1970年代,瑞典通過現代憲法,瑞典國王在議會的一切權力被廢除。但內閣每月仍會向國王在王宮內正式匯報。相反,無實權的愛爾蘭總統要接觸內閣官員需經過總理辦公室安排,但總理仍會向總統匯報;總統不能取得政府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四部《憲法》,即《八二憲法》,在國家機構一章中恢復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規定,重新設置自《七五憲法》廢除的國家主席、副主席職務[2],但取消了《五四憲法》中賦予國家主席的兩項職權,包括召開最高國務會議和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失去了憲法賦予的行政參與權、立法提案權和名義上的軍事統帥權,也不再設立作為國家主席辦事機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辦公廳[3][4]。在八二憲法審議過程中,鄧小平指出:「還是要設國家主席,有國家主席代表國家比較好,但是對國家主席的職權可以規定得虛一點,不要管具體工作,不要干涉具體政務」。[5]雖然自1993年開始,國家主席由中共中央總書記和中央軍委主席擔任,不過國家主席職務的本質上還是屬於虛位元首。2018年的憲法修正案取消了國家主席的連任限制,不過沒有增加其任何權力。
著名的例子包括:
在共和制國家,通常設有副總統或相似職位為「備位元首」,當國家元首在任期當中死亡、因犯罪被解除職務、或是不能視事時,副總統繼位之。有些國家的副總統除了備位元首的職能之外,基本上沒有任何職權,但可經總統授權行使若干權力,權限內容則由各國憲法明定之。
在總統制國家,副總統為位階第二高的國家行政首長,僅次於總統,並協助總統處理國政,也是總統的執政夥伴及顧問和代表總統出席重要場合。在「半總統制」國家中,副總統一職不是必要設的職位,例如在俄羅斯,如果總統出缺一般由總理代理職務,直至選出新任總統。在社會主義國家當中,備位元首一般稱之為國家副主席或國務委員會副主席,作為協助國家主席或國務委員會主席工作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在議會共和制國家當中,備位元首一般不是必要設立的職務,因為多數議會制國家的國家元首為無行政權力的虛位元首。
美國是全世界第一個施行總統制的政體,從1789年至今一直維持,並且建國之初就考量到做為國家領導人的總統有可能會發生不能視事的情形,故從第一任總統喬治·華盛頓時便有一位副總統約翰·亞當斯同時在位,其任期與總統的完全一樣,因此可以說,美國副總統的歷史就與美國總統的歷史一樣長。此外,美國副總統依《美國憲法第一條》兼任參議院議長。
著名的例子包括:
國家 | 備位元首職務名稱 | 現任備位元首姓名 | 設立時間 | 設置法源 | 備註 |
---|---|---|---|---|---|
阿根廷 | 阿根廷副總統 | 維多利亞·比利亞魯埃爾 | 1853年 | 《阿根廷憲法》 | 四年,可連任一次 |
緬甸 | 緬甸副總統 | 敏瑞 | 2011年3月30日 | 《緬甸憲法》 | 五年,可連任一次 |
肯亞 | 肯尼亞副總統 | 里加蒂·加查瓜 | 1964年12月12日 | 《肯尼亞憲法》 | 五年,可連任一次 |
菲律賓 | 菲律賓副總統 | 薩拉·杜特爾特 | 1935年11月15日 | 《菲律賓憲法》 | 根據菲律賓憲法第7章第4節,副總統任期和總統一樣為六年。和總統不同的是,副總統可以連任一次。 |
南蘇丹 | 南蘇丹副總統 | 里克·馬查爾 | 2011年7月9日 | 《s:南蘇丹憲法》 | 在南蘇丹共和國解決衝突協定(ARCSS)於2015年8月簽署後,隨着南蘇丹總統和前南蘇丹副總統里克·馬查爾的既存立場,成立了「第一副總統」的新職位。 南蘇丹,這兩個職位的任職者仍在任職。[6] 與憲法永久性特徵的總統和副總統職位不同,第一副總統職位將在ARCSS規定的過渡期結束後不再存在,除非永久憲法另有決定。 |
伊朗 | 伊朗副總統 | 穆罕默德·禮薩·阿雷夫 | 1989年4月21日 | 《伊朗憲法》 | 任期無限制 |
美國 | 美國副總統 | 賀錦麗 | 1789年3月4日[7][8] | 《美國憲法》 | 美國副總統與美國總統一同通過間接選舉產生,他們都由美國人民選舉的選舉人團進行投票產生;他們的任期均為四年。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副總統 | 蕭美琴 | 1912年1月8日 (行憲前) 1948年5月20日 (行憲後) |
《中華民國憲法》 | 四年,得連任一次;與總統透過單一選舉產生 |
俄羅斯 | 俄羅斯副總統[註 2] | 不適用 | 1991年7月10日—1993年10月4日廢止 | 《1978年俄羅斯憲法》 | 自1993年俄羅斯憲政危機後,俄羅斯副總統一職被廢除,俄羅斯總理成為第二最高級別的官職,同時在俄羅斯總統的失能或辭職的情況下,俄羅斯總理將成為代理總統。 |
南韓 | 大韓民國副總統[註 3] | 不適用 | 1948年7月24日至1960年4月23日廢止 | 《大韓民國憲法》 | |
亞塞拜然 | 阿塞拜疆副總統 | 梅赫麗班·阿利耶娃 | 2016年9月26日 | 《s:阿塞拜疆憲法》 | 2016年9月全民公投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阿塞拜疆國民議會賦予該修正案規定設立兩名副總統,並規定第一副總統為國家二號領導人。新設立的兩名副總統職位由總統負責任免。此外,修正案的內容還包括,將總統每屆任期由現在的5年延長至7年,賦予總統解散議會的權力。[9] |
辛巴威 | 津巴布韋副總統 | 西蒙·馬達 (第一副總統) 約舒亞·恩科莫 (第二副總統) |
1987年12月31日 | 《s:津巴布韋憲法》 | 5年,可連任一次[10] |
越南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副主席 | 武氏映春 | 1946年11月9日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 | 五年,可連任一次 |
寮國 | 寮人民民主共和國副主席 | 巴妮·雅陶都、本通·吉瑪尼 | 1996年 | 《s: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憲法》 | 五年,可連任一次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註 4] | 韓正 | 1954年初次設立,1983年恢復設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五年,無連任限制[11] |
雖然有清晰的類別,但有時卻難以把國家元首歸類。
議會制的列支敦士登在2003年修改憲法,賦予列支敦士登親王很大的權力,可以否決立法和解散內閣。相對於議會,親王的權力加強了,這可以說該國的政制發展方向是半總統制。同樣,1974年希臘修改憲法,加強了總統權力,使希臘的國家元首變得與法國半總統制下的總統更為相似。英國君主理論上可以解散政府,所以嚴格來說英國是類似於半總統制國家。
界定國家元首的類別時,應同時觀察國家的實際運作,而不應只談理論。19世紀以來英國君主從未逼令政府首腦下台;希臘一直以來都是實行議會制。所以,除非列支敦士登親王行使法理上容許的權力,否則該國政治體制應該仍被視為議會制。相反,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一個無實權的職位,然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未禁止國家主席擔任其他公職和黨內職務,因此從1993年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接任國家主席起,除過渡時期(如習近平在2012年11月出任中共中央總書記至2013年3月擔任國家主席之間的大約四個月左右的時間)以外,國家主席都會依照慣例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這個黨內最高職位的擔任者出任而握有實權。而在俄羅斯等部分國家,國家元首是否掌握實權往往因擔任者而異:當2000年-2008年及2012年5月7日至今政治強人普京擔任俄羅斯總統期間,俄羅斯總統的實際地位與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基本上一致。而2008年至2012年間普京改為擔任俄羅斯總理時,外界更傾向於認為俄羅斯的政體與德國、印度等國家的內閣制相似。
2024年1月,各國或政權現任元首名稱有20種:
數量 | 使用名稱 | 使用國家或政權 |
---|---|---|
141 | 總統 |
|
31 | 國王 | |
4 | 國家主席 | |
3 | 埃米爾 | |
2 | 大公 | |
2 | 蘇丹 | |
2 | 親王 | |
1 | 天皇 | |
1 | 教宗 | |
1 | 國務委員長 | |
1 | 主席團輪值主席 | |
1 | 總統委員會主席 | |
1 | 最高元首 | |
1 | 國家元首 | |
1 | 攝政官 | |
1 | 主權委員會主席 | |
0 | 女王 |
|
國家元首未必賦行以下所有職責,需視乎元首所屬類別。
不論共和制或君主制,絕大多數國家的國家元首有行政權。總統制的國家元首就是行政首長。議會制的行政機關理論上由國家元首領導,實際上元首必然會「諮詢」首相或內閣。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有澳洲、奧地利、加拿大、丹麥、法國[來源請求]、意大利、英國等。有些國家明文規定國家元首無行政實權,如愛爾蘭和瑞典。但不論元首是否有實際行政權,其對於現時政治以及政策看法,影響絕非尋常。
大多數國家的法案經議會通過後需由國家元首簽署才能成為法案。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即總統)有權否決法案。在大部分的議會制國家,國家元首不能拒絕簽署法令。簽署法案的程序稱為法令頒布(Promulgation),英聯邦國家也稱為御准(Royal Assent)。
在一些議會制國家,國家元首仍保留若干權力:
國家元首是國家的象徵。很多國家的政府辦公室、機場、圖書館、學校、軍營、建築物都掛有國家元首的相片、肖像或畫像。此做法可追溯至中世紀時代,作用是讓人民把國家元首與政府連繫起來。但若過份吹捧,可能會做成個人崇拜。當個人崇拜風行全國,國家元首的形象可能會超越國旗、憲法、建國者等,成為國家唯一的象徵。
外交事務上,第一個迎接重要外賓的通常是國家元首。國家元首會盡地主之誼,邀請來訪的貴賓到官邸用膳或參加宴會。
在一部分國家,國家元首在就職時往往同時被授予該國的最高勳章,而這類最高勳章往往僅屬於該國元首佩戴,以下為一部分案例:
共和制政體之元首法定任期大多在4至7年之間,亦有個別國家的元首法定任期偏短(如聖馬力諾執政官只有半年,瑞士聯邦總統(聯邦委員會主席)任期只有一年),而部分國家曾出現法定的終身元首(如原南斯拉夫總統約瑟普·布羅茲·鐵托)。
以下為部分共和制政治實體元首現時的法定任期,粗體字為連任次數不限:
共和制政體之元首出缺,一般有以下兩種繼任方式:
共和制政體之元首任期屆滿後,相當大部分國家均限制連任次數(多數限制只能連任一次),也有可以無限制連任或禁止連任的情況。以下為部分案例:
總督(Governor-General)是英國王室駐英聯邦王國的代表。英聯邦國家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的國家元首查爾斯三世居住在英國,總督受委任成為國王的代表,16個大英國協王國奉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
總督履行國家元首的部分職務,但法理上總督不是國家元首,只是國家元首的代表。因為君主及皇室甚少運用特權直接干涉王國事務,故實際上總督近乎為一國之首。參見加拿大國王。
外交場合上,總督的地位和享有的待遇有如國家元首。
所屬國家 | 職務名稱 | 現任領袖 | ||
---|---|---|---|---|
英聯邦王國 | ||||
安地卡及巴布達 | 安提瓜和巴布達總督 | 現任為羅德尼·威廉斯 | ||
澳大利亞 | 澳大利亞總督 | 現任為薩曼莎·莫斯廷 | ||
巴哈馬 | 巴哈馬總督 | 現任為辛西婭·A·普拉特 | ||
貝里斯 | 伯利茲總督 | 現任為察芙拉 | ||
加拿大 | 加拿大總督 | 現任為瑪麗·梅·西蒙 | ||
格瑞那達 | 格林納達總督 | 現任為絲茜爾·拉格雷納德 | ||
牙買加 | 牙買加總督 | 現任為帕特里克·艾倫 | ||
新西蘭 | 新西蘭總督 | 現任為辛迪·基羅 | ||
巴布亞紐幾內亞 | 巴布亞新幾內亞總督 | 現任為鮑勃·達達埃 | ||
聖基茨和尼維斯 | 聖基茨和尼維斯總督 | 現任為瑪西拉·賴伯德 | ||
聖盧西亞 | 聖盧西亞總督 | 現任為艾路·查爾斯 | ||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總督 | 現任為蘇珊·杜根 | ||
所羅門群島 | 所羅門群島總督 | 現任為戴維·武納吉 | ||
吐瓦魯 | 圖瓦盧總督 | 現任為托菲加·法拉尼 | ||
屬地 | ||||
福克蘭群島 | 福克蘭群島總督 | 現任為艾莉森·布萊克 | ||
直布羅陀 | 直布羅陀總督 | 現任為艾德·戴維斯 | ||
聖赫勒拿 | 聖赫勒拿總督 | 現任為奈傑爾·菲利普斯 | ||
新南威爾士州 | 新南威爾士總督 | 現任為瑪格麗特·比茲利 | ||
昆士蘭州 | 昆士蘭總督 | 現任為保羅·德·澤西 | ||
南澳大利亞州 | 南澳州總督 | 現任為黎文孝 | ||
塔斯馬尼亞州 | 塔斯馬尼亞總督 | 現任為凱特·華娜 | ||
維多利亞州 | 維多利亞總督 | 現任為琳達·德紹 | ||
西澳大利亞州 | 西澳大利亞總督 | 現任為金·比茲利 | ||
英屬哥倫比亞省 |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督 | 現任為珍妮特·奧斯汀 | ||
曼尼托巴省 | 緬尼托巴省督 | 現任為珍妮絲·費爾蒙 | ||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 | 紐芬蘭和拉布拉多省督 | 現任為朱迪·富特 | ||
魁北克省 | 魁北克省督 | 現任為納西斯-福圖納特·貝洛 | ||
安大略省 | 安大略省督 | 現任為杜德斯威爾 |
已經廢除君主制國家/地區的君主稱號
國家或政權之元首通常有特定的官邸做為其辦公處所,有些兼做起居處所,以下是其中比較著名的官邸:
國家/政權 | 元首 | 元首官邸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中南海(非正式,亦為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所在地) |
日本 | 日本天皇 | 皇居(位於東京都千代田區,19世紀以前住於京都御所) |
俄羅斯 | 俄羅斯聯邦總統 | 克里姆林宮 |
大韓民國 | 韓國總統 | 韓國總統室和漢南大路128-24號公館(2022年以前住於青瓦臺)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朝鮮國務委員會委員長 | 朝鮮勞動黨中央委員會大樓和龍城官邸 |
菲律賓 | 菲律賓總統 | 馬拉干鄢宮 |
印度尼西亞 | 印尼總統 | 獨立宮 |
英國 | 英國國王 | 白金漢宮 |
美國 | 美國總統 | 白宮 |
法國 | 法國總統 | 愛麗舍宮 |
德國 | 德國總統 | 貝爾維尤宮 |
梵蒂岡 | 教宗 | 宗座宮 |
義大利 | 意大利總統 | 奎里納爾宮 |
泰國 | 泰國國王 | 曼谷大皇宮和律實宮 |
羅馬尼亞 | 羅馬尼亞總統 | 科特羅切尼宮 |
馬來西亞 | 馬來西亞最高元首 | 國家皇宮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總統 | 總統官邸 |
越南 | 越南國家主席 | 主席府 |
寮國 | 老撾國家主席 | 主席府 |
印度 | 印度總統 | 總統府 |
巴基斯坦 | 巴基斯坦總統 | 總統府 |
伊朗 | 伊朗最高領袖 伊朗總統 |
最高領袖官邸 薩阿德·奧包德宮殿群 |
沙烏地阿拉伯 | 沙特阿拉伯國王 | 利雅德王宮 |
以色列 | 以色列總統 | 總統府 |
土耳其 | 土耳其總統 | 總統府 |
瑞典 | 瑞典國王 | 斯德哥爾摩王宮 |
西班牙 | 西班牙國王 | 馬德里王宮 |
葡萄牙 | 葡萄牙總統 | 貝倫宮 |
波蘭 | 波蘭總統 | 總統府和美景宮 |
新加坡 | 新加坡總統 | 總統府 |
奧地利 | 奧地利總統 | 霍夫堡宮 |
捷克 | 捷克總統 | 布拉格城堡 |
烏克蘭 | 烏克蘭總統 | 瑪麗亞宮 |
墨西哥 | 墨西哥總統 | 國家宮 |
巴西 | 巴西總統 | 晨曦宮 |
阿根廷 | 阿根廷總統 | 玫瑰宮 |
哥倫比亞 | 哥倫比亞總統 | 納里尼奧宮 |
埃及 | 埃及總統 | 赫里奧波里斯宮 |
阿爾及利亞 | 阿爾及利亞總統 | 毛拉迪亞宮 |
南非 | 南非總統 | 新曙光宮 |
奈及利亞 | 奈及利亞總統 | 阿蘇別墅(1991年以前住於總統別墅和多丹軍營) |
衣索比亞 | 衣索比亞總統 | 國家宮 |
肯亞 | 肯亞總統 | 總統府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剛果民主共和國總統 | 國家宮 |
總督府(Government House)指地方長官住的官邸。例如澳大利亞總督住在堪培拉的總督府。但也有例外。雖然加拿大憲報上的聲明寫着總督的官邸是總督府,但加拿大總督實際上住在麗都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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