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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國務會議是根據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在必要的時候召開的會議[1]。
最高國務會議由國家主席召開和主持,會議的詳細內容並沒有明確註明,一般參與會議的包括:國家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及其他民主黨派等主要領導人。
最高國務會議討論國家的重大事務,由國家主席把會議提出的意見交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他相關部門討論並作出決定。因此國家主席在當時擁有國家政務上的實際參與權,可以被視為實權元首。
1975年修訂的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取消了國家主席和國家副主席的設置,同時取消了最高國務會議。自此《憲法》裡再未出現有關最高國務會議的規定。1982年修訂的第四部《憲法》重新設立國家主席職務,但已經失去對國家政治決策的干預權,性質變為虛位元首。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在必要的時候召開最高國務會議,並擔任最高國務會議主席。
最高國務會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最高國務會議對於國家重大事務的意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討論並作出決定。
在毛澤東(1954-1959年)和劉少奇(1959-1968年)先後擔任國家主席期間,共召開過20次最高國務會議。其中毛澤東召集過15次會議,劉少奇召集過5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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