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國務會議是根據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在必要的時候召開的會議[1]

最高國務會議由國家主席召開和主持,會議的詳細內容並沒有明確註明,一般參與會議的包括:國家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及其他民主黨派等主要領導人。

最高國務會議討論國家的重大事務,由國家主席把會議提出的意見交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他相關部門討論並作出決定。因此國家主席在當時擁有國家政務上的實際參與權,可以被視為實權元首。

1975年修訂的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取消了國家主席和國家副主席的設置,同時取消了最高國務會議。自此《憲法》裡再未出現有關最高國務會議的規定。1982年修訂的第四部《憲法》重新設立國家主席職務,但已經失去對國家政治決策的干預權,性質變為虛位元首

1954年憲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在必要的時候召開最高國務會議,並擔任最高國務會議主席。

最高國務會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最高國務會議對於國家重大事務的意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討論並作出決定。

歷次最高國務會議

毛澤東(1954-1959年)和劉少奇(1959-1968年)先後擔任國家主席期間,共召開過20次最高國務會議。其中毛澤東召集過15次會議,劉少奇召集過5次會議。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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