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制又稱為總統共和制,是共和制政體的一種,由行政首長領導一個獨立於立法部門的行政部門。 在大多數情況下,政府首腦兼任國家元首,稱為總統。總統制既有可能是民主制度,也有可能是獨裁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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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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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制政體:
半總統制[註 2]:既有行政總統,又有獨立的政府首腦領導其他行政部門,但政府首腦由總統任命並對立法機關負責
實權總統的議會共和制[註 3]: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由立法機關提名或選舉,可以接受或不受立法機關信任
虛位總統的議會共和制:有虛位總統(儀典性且不具行政權),由獨立且受立法機關信任的政府首腦領導行政部門
君主制政體: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有虛位君主(儀典性且不具行政權),由獨立且受立法機關信任的政府首腦領導行政部門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有作為儀典代表的君主,由政府首腦領導行政部門,但君主擁有重要的行政權或立法權
特殊政體:
一黨制:名義上為共和制政體,但國家的政權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只由一個政黨所把握,領導人和執政黨的地位相對穩定
不符合上述任何體制:如臨時政府和政治局勢不明朗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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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條目 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9年12月30日) |
在總統制國家,行政機構是選舉產生的,不對立法機構負責,立法機關在正常情況下不能予以駁回。 但是可以通過彈劾,使行政官員解職。
總統制國家起源於美國。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完整共和政體下的總統制國家。
- 總統為人民直選產生,或由選舉中的獲勝黨間接選舉產生,向人民負責。
- 總統領導政府,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攬行政權力,公佈法律、發佈命令不需副署。除了個別重要任命需要通過議會外,行政官員由總統任命,向總統負責。
- 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相互獨立。做為立法機關的議會,其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而做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
- 總統的選舉與國會的選舉分開進行,國會中的多數黨不一定是執政黨。
- 總統與議會的任期相對內閣制固定。總統無權解散國會,國會不能對總統投不信任票,但是總統違憲或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話,國會可以對總統提出彈劾案,並交由憲法法院審理。
如果能採用一種保證支持當選總統之執政黨或聯合勢力在立法機關之民選代表中佔多數(不必是絕對多數)之選舉制度,那就大有好處。[1]:12
- 總統在任職期間,沒有因政見不同,失去議會多數支持而倒臺的風險,可以積極推行政策,在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的情況下,行政權力高度集中,運作效率充分發揮,適應形勢的變化。
- 在議會中反對黨佔多數時,反對黨在可有效的制衡總統的同時,減少發生憲政危機的可能。
- 在議會中執政黨佔多數時,反對黨同樣可以有效的制衡總統,並且總統制的反對黨不會像半總統制和議會制的反對黨那樣容易被邊緣化。
- 有限的任期可以有效的防止總統任期過長而走向獨裁的局面。(只適用於有限制連任次數的國家,但不少國家並沒有限制連任次數,進而造成該國總統成為長期執政的獨裁者)
- 行政上可以最大限度的趨向專業化。
- 技術官僚不會因爲政黨輪替而受到過大的影響,對政策的連貫性有益。
- 清晰的三權分立制度可有效避免任何一個部門形成獨裁。
拉丁美洲之經驗證據表明,在採用總統制之國家中,如果政黨發展呈高度分化;總統選舉採用兩輪選舉制、立法機關則採用競選名單制且兩個選舉不同時舉行時,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就會分裂,關係緊張,國家穩定很成問題。[1]:12
- 總統擁有相當大的行政權,可凌駕國會執行職權,缺乏議會制衡,總統亦可否決議會通過的法案,容易形成僵局及政治危機。
- 總統在擁有行政權同時,可對立法和司法進行支配,通過控制國會及任命大法官,繼而同時掌握立法和司法。
- 在議會中,即使執政黨掌握國會,執政黨不一定完全聽命於總統。一旦反對黨占多數,行政與立法常在個別問題上陷於僵局。
- 如總統執行錯誤政策,選民、議會也不能在其任期屆滿之前使其下臺,除非總統被議會彈劾及罷免,但彈劾的門檻相當高,且操作上通常涉及政治鬥爭,甚少使用,有別於不信任動議。
- 在任期制下,即使是受歡迎稱職的總統,最多也只能連任一次,必須離任;或不能連選連任,須隔一屆才能再次參選。(只適用於美國等憲法明文限制總統連任次數的國家。部分總統制國家不容許總統連任,如墨西哥;秘魯和智利容許隔屆參選。)
- 對於沒有連任限制的國家,容易形成獨裁統治。許多採取總統制的國家往往都是總統專制的局面,總統皆權力獨大,長期執政。
- 總統權力非常大,需要完善的彈劾機制和強而有力國會監督,否則容易形成獨裁統治。如非洲、中美洲及南美洲許多採取總統制的國家過去長期出現軍事強人專制的局面。
- 總統依靠技術官僚治國,強化官僚主義。
- 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因此會加強監督及批評政府,即使是執政黨的議員亦然,行政及立法容易出現緊張局面。
- 定期舉行的總統選舉消耗龐大經費,金權政治現象相對議會制國家嚴重。
- 除了美國以外,所有一開始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嘗試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反而較高。[2]
- 總統不一定代表多數民意,例如美國選舉人團選出的美國總統並不一定獲得最多普選票;多數制選出的總統並不一定獲得過半數的普選票,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認受性,例如200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選出的陳水扁得票率只有39.30%。
- 行政權介入司法的批評,並體現在司法判決中。三權分立最成功的美國,三權經常出現矛盾,常出現強行政,弱立法。因憲法保障總統的行政權,總統可以通過行政命令繞過國會推行政策。1933年大蕭條後,羅斯福頒布一系列法令,並通過國會授權取得美國總統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權力。但保守派佔多數的美國最高法院卻經常駁回一些法令。結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數,宣布羅斯福的《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同年一名失業工人試圖利用《最低工資法》來取得工資補償時,被控方律師則直接指出該法案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此後羅斯福為加快推行新政,於1936年3月6日進行「爐邊談話」,將矛頭直指司法部門,要求國會讓他無限制增加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數目,企圖將司法部門置於行政部門管轄下。這就引起全國範圍的激烈討論。後來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認為《最低工資法》大部分並無違憲。當時大法官是為了保證三權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讓。及後因部分大法官退休及死亡,使羅斯福得以提名及任命大法官。[3][需要較佳來源]此後,歷任總統均會在任內通過提名與其意識形態相近的大法官,以發揮政治影響力。
實行總統制的政權,多集中在拉丁美洲、非洲及中亞,總統制以美國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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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主和選舉協助研究所(International IDEA) (編). 《選舉制度設計手冊》. 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 2013.
豆丁網. 美国三权分立政体浅析. 2012-10-22 [2018-04-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