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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清治時期各地的商業公會組織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郊(台湾话:Kau),或作郊商、行郊[1],另有顶手、九八行[注 1]等称呼,为台湾清治时期遍布于台湾各地的商业公会组织,组织成员多为船商或聚居港口的商号。[3][4]:72-73 在清代中叶行郊面临台湾河口淤积、咸丰朝后因西方势力开办洋行等问题[5],发展往下,1937年后因中日战争爆发、1949年后又因台湾海峡两岸呈现长期对峙的影响[6],行郊的商业功能渐趋萎靡,已至消亡。[2]
现行郊组织多转为祭祀水仙尊王、天上圣母或关圣帝君的宗教团体而存续迄今。[2]
台湾历史、台湾历史年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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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时期 | |||||||||||
荷治 1624-1662 |
西治1626-1642 | 原住民政权及部落~1933 | |||||||||
明郑时期 1661-1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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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治时期 1683-1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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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时期 1895-1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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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时期 1945 迄今 | |||||||||||
其他台湾系列 | |||||||||||
台湾主题首页 | |||||||||||
“行郊”源自于中国古代的“行会制度”:其原型可追溯魏晋南北朝之际,形容“工商货殖之民聚居于都市”的“行”,但“行”此一名词实际出现于隋代,而在唐、宋之际才发展成熟。元、明之后,“行”这类同业组织已经非常普及,但称呼并不固定,作“会”或作“帮”时有不同;又若这类同行所兴建的建筑设施,则又统称为“公所”或“会馆”。[2]:73-74
康熙廿三年(1684年),台南沿海、澎湖被纳入大清帝国版图之后,随著福建、广东移民陆续涌入,因应两岸贸易风气盛行[3]:70-72,也将原乡“同业公会”的制度带入台湾。[7]:130台湾的商人为避免恶性竞争、保障自身利益使然,大多采联合同一地区的商人组成帮会,而此帮会则被称为“郊商”或“行郊”。[1][8][2]:72-78
台湾最早有“行郊”二字的文字记录出现在乾隆三十年(1765年)所立的“水仙宫清界碑记”(台南水仙宫);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9],官方正式开放台湾府彰化鹿港与泉州府蚶江为对渡口之后,“行郊”便开始大肆林立发展。不过,“行郊”此一名词仅见于福建闽南地区,由于郊商组成多为航运商人,便特别盛行于仰赖航海贸易的台湾。[2]:72-78
据考“郊”字渊源来自于明朝,朱瞻基在宣德四年(1429年)起间开办“税关”;后继的清朝政府延续此一在海关设卡验收查税的制度,原本系指“交关”之意,而“交关”的“交”在台语之中兼具“做生意”的意思,故往后在台湾往返商的船之间,渐渐乃有以音近的“郊”代替“交关”之用法。[2]:72-78
“行郊”为各类同业商会的统称,在台湾日治时期多转称为“商会”,探究“行郊”其商业团体之组成,有其划分如下表:[2]:83-85
行郊 | 内郊(小郊) | 台湾本岛内商人所组成的商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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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郊(外郊) | 来往中国大陆与台湾岛两岸商人所组成的商业团体。 | |
内郊与外郊业务并不冲突,亦有兼营之情况存在。 |
名称分类 | 释义 | 概称事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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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售项目 | 以相同贩售项目为分类标准 | 油郊 | 进出花生油、麻油等 |
糖郊 | 进出蔗糖、青糖等 | ||
布郊 | 进出布棉、苎麻布、黄麻布、棉绸等 | ||
市场地区 | 以同一地区的市场做区分基准 | 台郡郊 | 台南地区的行郊 |
堑郊 | 新竹地区的行郊 | ||
新艋泉郊 | 新庄、艋舺的行郊 | ||
特定地区 | 往特定地区经营的市场做称呼基准 | 北郊 | 在天津、烟台、上海等地经营郊商的统称 (经商范围在台湾岛以北) |
南郊 | 在福建、广东、香港等地经营郊商的统称 (经商范围在台湾岛以南) | ||
鹿港郊 | 在台湾岛内各港经营郊商的统称 | ||
籍贯 | 按经商者的籍贯来做称呼基准 (通常仅是泛称,多无正式组织) |
建郊、闽郊 | 来自福建的商人 |
宁郊 | 来自宁波的商人 | ||
上海郊 | 来自上海的商人 | ||
广郊、粤郊 | 来自广东的商人 |
“行郊”组织由“郊员”运作,郊员又分成“炉主”与“炉丁”。凡成为郊员一份子之前,需缴交“插炉银”(入会费),另外需在登记簿上须注明其详细居所、店号以及负担金额,便可成为该行郊的炉丁(又作炉脚、炉下);而主掌行郊所有事务者即为“炉主”。炉丁若要退出行郊,必须先行通报炉主、若炉丁触犯郊规,炉主对炉丁亦有处分的权力。炉主除行郊业务外,因商业活动高度仰赖航海平安,特别看重海神信仰,故每年度皆必须操办祭典大会,以祈求风调雨顺,而行郊普遍会挑选农历三月廿三日妈祖圣诞日,抑或是农历五月初五的水仙尊王圣诞日举办祭典大会;大会聚餐之日炉主有义务向炉丁报告该年度的收支以及行郊的状况,且炉丁可针对炉主报告时提出意见或质疑。[2]:85-86
成员 | 事项 | 职称 | 职责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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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员 | 一般郊务 | 炉主 | 执掌行郊所有业务,并操办该年度的祭祀事宜。 | 每年掷筊轮替。 |
董事 | 又称“头家”,执掌特定的业务。 | 有时为炉主兼任。 | ||
稿师 | 替各郊公事书写行文。 | |||
大斫 | 替各郊收钱,执行各项公务。 | |||
局丁 | 处理各项杂务。 | |||
祭典大会 | 炉主 | 祭典聚餐时需报告该年度的收支、郊务等状况。 | 又称“祭主”。 | |
正签首 | 协助炉主办理祭典大会。 | 从炉丁中挑选。 | ||
副签首 | 协助炉主办理祭典大会。 | 从炉丁中挑选。 | ||
炉丁 | 必须衣著整齐地出席祭典大会之聚餐。 |
行郊为一商业组织,乃由各方筹措经费方可运作。因应清代地方政府效能不彰,亦常有赖郊商成员出面主持社会公益、约束乡民,甚至出资筹组民团、保卫乡里(林爽文事件、蔡牵事件等皆有郊商出资参战的身影[10]),故行郊经费上的运作对单一聚落的影响性可谓举足轻重。[11][12][4]:72-73
项目 | 细目 | 释义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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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 | 插炉银 | 即入会费。 | 另逢神诞庆典,各郊员亦需均摊庆典费用。 |
课税 | 货物税 | 按照每年配运货物来抽分。 | 行郊最主要收入来源。 |
船税 | 按照每艘船只载运量来抽分。 | ||
置产 | 以行郊名义购置一笔田产或店面,招租出去,通常会将所得利息做为公款用途。 | ||
罚金 | 触犯郊规之行号需缴交罚金,但属非固定收入。 |
项目 | 释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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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祭祀 | 祭典大会上请戏酬神、聚餐之用途,费用多从置产生息调用,行郊立有帐簿可供查核。 | |
职员薪资 | 稿师、大斫、局丁等职员经常性的薪资。 | |
公务 | 徭役公事 | 原属地方官员的业务,如造桥、铺路、筑城等工程需征召人力从事徭役,郊商通常透过缴钱以折抵徭役工作。 |
社会公益 | 地方上公益捐输,诸如育婴堂、书院、寺庙香火、发放米粮等公益事业的捐款。 | |
其他杂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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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泛指一统称、集合名词,例如“泉郊”此一名词,可见于鹿港、亦可见于笨港或台南,郊下有其“商号”,商号才是商人实际经营的公会行号;在云林北港“泉郊”的商号称作“金石顺[2]:98”、在台北艋舺的“泉郊”作“金晋顺[2]:105”、在彰化鹿港的“泉郊”又作“金长顺”,旗下曾有多达两百间店家。[4]此外,商号由于经营据点时常跨足不同县厅,即便是同一商号,在不同地方也会被冠上不同的郊名,以商号“金长顺”为例,在鹿港被归属为“泉郊”,但在澎湖却被归类成“厦郊”。[2]:100、96
在清廷尚未开放台湾开港通商前,全台湾各地皆有不少知名的郊商组织,其中以“府城三郊”、“鹿港八郊”和“淡水三郊”较为知名。郊商之间亦会因利益纠纷、省籍不同,导致武装冲突,其中以咸丰三年(1853年)“顶下郊拼”最具代表性。[4]:72-73
行郊尽管为清领时期甚为流行的商业组织,但终究因不敌环境和社会变迁而走向衰落,造成行郊衰败原因,兹列如下:[2]:132-144
台湾日治时期前期,日本政府仍透过台湾当地的行郊管道与福建厦门等地通商,直到1937年中日战争爆发,日本政府限制与中国沿海岸口的贸易行为,连带影响行郊出口贸易量紧缩。而1949年后,台海两岸更呈现军事上长期的对峙,更导致日后的衰落、甚至解散。[6]不过,由于行郊组织的办公会馆常合并用于寺庙,少数行郊如澎湖的台厦郊会馆和台南的水仙宫等,尚有保存原行郊组织的祭祀功能迄今。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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