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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第2部及現行憲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日本国宪法》是日本现行宪法,通称为《战后宪法》、《昭和宪法》、《和平宪法》,于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该宪法是日本政府在二战战败投降之后的盟军占领时期所制定的,以取代原有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其中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在该宪法的撰写中居于主导的角色。其为迄今世界施行最久且未经修改的宪法,由于施行以来从未修改,因此仍存有昔日在日语上使用的习惯,例如保留历史假名遣、内文的汉字以旧字体书写等。
《日本国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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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 |
原文标题 | 日本國憲󠄁法 |
司法辖区 | 日本 |
批准日期 | 昭和21年(1946年)11月3日 |
生效日期 | 昭和22年(1947年)5月3日 |
政体 | 单一议会制 君主立宪制 |
政府架构 | |
政府分支 | 3个 |
国家元首 | 天皇(国家与国民整体的象征) |
立法机关 | 国会(参议院、众议院) |
行政机关 | 总理大臣及其领导的内阁 |
司法机关 | 最高裁判所 |
国家结构 | 单一制 |
选举人团 | 无 |
立法机关 首设日期 | 1947年4月20日(参议院) 1947年4月25日(众议院) |
行政机关 首设日期 | 1947年5月24日 |
司法机关 首设日期 | 1947年8月4日 |
原始文本 保存地点 | 国立公文书馆 |
起草人 | 驻日盟军总司令与帝国议会成员 |
签署人 | 昭和天皇 |
已取代 | 大日本帝国宪法 |
全文 | |
维基文库的《日本国宪法》 | |
日本國憲󠄁法在日语维基文库 |
《日本国宪法》采用自由民主的君主立宪制,取代旧宪法所施行之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以国民主权(主权在民)为原则将天皇权力架空,确立国会、以总理大臣(首相)为首的内阁、裁判所三权分立的国家统治机构模式,政府的统治权力也来自人民的认可才有效,明文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根据此宪法,天皇是日本国家与国民的象征,只能扮演纯粹仪式上的角色,即所谓的“象征天皇制”。此宪法较为著名的地方是在于第9条禁止日本拥有军队,并规定日本以和平主义放弃宣战与放弃保有战争武力的权利,成为不战国家,缘此该宪法被称为“和平宪法”。整体来说宪法立法过程受到美国与近代日本史的很大影响,将战前强调军国主义思想等问题进行封堵,使和平主义、国民主权、对人权的尊重被列为现代日本的基本国策,被称作日本国宪法的“三大要素”[1]。
日本首部现代宪法是《大日本帝国宪法》,颁行于1889年,在明治维新时期获通过,是根据普鲁士模式所建立出来的一套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在该宪法中,天皇是一位活跃的统治者及拥有相当的政治权力,但国家财政预算的批核权力在国会手上。1945年7月26日,同盟国领袖邱吉尔、杜鲁门及斯大林发表了《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该宣言第10条界定了日本投降后,同盟国占领的主要目标:“日本政府要解除在日本中人民之民主的所有障碍,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及基本人权将会被确立。”此外,文件中第12条写到:“当这些目标已达到及这里建立了建构于日本人自由表达的意愿而同时倾向和平及负责任的政府时,占领的同盟国将撤出日本。”同盟国不单是要向这个军国主义敌人寻求惩罚和赔款,还有在政治制度上根本的改变。政治学者罗伯特·E·沃德(Robert E. Ward)言:“这次占领或许是世界历史上最精心的计策,由外来势力所指导大规模的政治改革行动。”
《波茨坦宣言》的内容和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在日本投降初期所采取的措施都显示出,麦帅与在华府的上级都不打算单方面地在日本实施新的政治制度。相反的,美国政府希望日本自行实施民主改革。但至1946年初,麦克阿瑟就在“编写新宪法”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与日本官员出现意见分歧。日本首相币原喜重郎和他的许多同僚极不愿意地采取激烈的手法——以一份含有自由思想的文件来取代明治宪法。1945年后期,币原喜重郎成立了“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憲󠄁法問題調󠄁査委員會),并邀请美浓部达吉等一班学者进行修宪的谘询。其中是由国务大臣松本烝治所提出的“宪法修改四原则”(憲󠄁法改正四原則),大意如下:
1946年2月,委员会公布依上述原则的草案,仍然维持天皇主权、但不符《波茨坦宣言》的国民主权精神,麦克阿瑟认为这些过于保守,逐加以否决,并指示三原则:
于是,命其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成员自行草拟新宪法。文件中,大部分由两位拥有法律学位的高级军官——盟军司令部法务官米罗·洛威尔中校与民政局局长考特尼·惠特尼准将所草拟。关于男女平等的章节,则由盟军司令部文职雇员贝雅特·西洛塔·戈登所写。虽然编者非日本人,但也参考明治宪法、民间宪法草案,征询了日本的律师及政治领袖(如币原喜重郎和吉田茂)的意见。1946年2月13日,新宪法草案向日本官员公开。同年3月6日,政府向民众公开了新宪法的纲目。同年4月10日,日本举行选举,选出将商议该宪法草案的第19届帝国议会下议院。由于选举法的改变,这是该国首个容许女性投票权的全民选举。
GHQ草案欲施行一院制,但在日本人的坚持下改行两院制,两院皆由选举产生。其他重要的是,日本政府在3月6日自行草拟的文件体现了2月13日所撰写的文件的理念,这些包括宪法中最显著的特征:天皇的象征性元首地位,人权与公民权之保障,以及放弃战争。
日本国宪法是根据明治宪法第73条的规定,透过修宪的方式制定的。明治宪法规定修宪案需由天皇以敕令的形式呈送帝国议会,并经过帝国议会两议院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才可通过。昭和天皇在6月20日先将修宪案呈送众议院后,经过两院一些修改,贵族院在10月6日通过议案;在随后一日,众议院在只有5人反对的情况下通过议案。10月29日,枢密院院会,天皇亲自出席,会中一致通过“修正帝国宪法改正案”,美浓部达吉与一名顾问官缺席;同日,得到昭和天皇的同意,成为正式法律。11月3日,在贵族院举办“日本国宪法公布纪念典礼”(日本國憲󠄁法公󠄁布記念式典)公布新宪法,并在皇居外苑举办“日本国宪法公布纪念祝贺都民大会”(日本國憲󠄁法公󠄁布記念祝󠄀賀都󠄀民大會)。根据规定,新宪法将六个月后(即1947年5月3日)生效。由于该宪法是麦克阿瑟所主导修改,因此经常被不满者称作为“麦克阿瑟宪法”(マッカーサー憲󠄁法)或“麦元帅宪法”(マ元帥憲󠄁法)。
如果麦克阿瑟按照日本政治人物以及宪法学者意愿的话,新宪法将不会写成。在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后,盟军占领时期结束,日本恢复主权之后,“宪法源自外国”的问题曾经引起争议。但在1945年及1946年,已有许多宪法改革的公众讨论,麦克阿瑟的草拟很明显是受到日本自由主义分子的思想所影响。麦克阿瑟的草拟并不打算推行美国式的总统制或联邦制;相反的,草案采用英国式的议会制。这被日本自由主义分子视为取代欧陆式专制主义的明治宪法的最可行选择。
1952年后,保守派及民族主义分子打算修改宪法,使之更日本化,但受一些原因所阻。一个原因是修宪较为困难,修宪动议须获得国会两院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才可交由人民进行公投(第96条)。还有,反对党在国会占有三分之一议席,主张维持现时宪法,不支持修宪。甚至对长期作为执政党的自民党党员来说,宪法并无不利。在宪法框架下,他们可制造出附合他们利益的政策制定过程。就连在政治生涯中时常要求修订宪法的中曾根康弘,在任职首相期间(1982年至1987年在任),也低调面对修宪议题。
此章节需要扩充。 |
《日本国宪法》中时常被列举的三大原则是: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和平主义(放弃战争)。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在三大原则当中,尊重基本人权是最根本的原则。正因为每个人各自得到作为人类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虑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需要国民主权(主权在民)。于是,在个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国家及社会,和平主义(放弃战争)的原则也被采用了。
三大原则当中的尊重基本人权及国民主权,就算在各国近代的宪法也受到重视。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许多时以三权分立代替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的背后有自由主义,国民主权的背后有民主主义,这两种主义融合以后,也称为自由民主主义。这并不是把两项主义的地位并列。自由民主主义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实现自由主义为手段,而采用民主主义;这是回应在民主之名下,并以多数作为依归,大肆地蹂躏自由的苦痛历史而建立出来的考虑方法。还有,自由主义以及尊重基本人权正是宪法中最重要的基础要素。尊重基本人权,被视为根本法理、根本规范;即使是经过修宪,这些理念也被视为不容否认的共识。
即使维持尊重基本人权的理念,也有修正个别规定的可能性。例如,即使修改个别人权的规定,只要没有否定尊重基本人权的内容,也是可以的。
故此,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及和平主义是作为《日本国宪法》背后的三大理念,被加以尊重、保障。另一方面,这三主义似乎也有自身对立的地方;比如,自由主义与公众福利对立,民主主义与间接民主制对立,和平主义与行使自卫权对立。
以下对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以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加以说明。
尊重基本人权是对个人拥有人权的尊重,自由主义的表现。起初,是具有解放受国家压迫自由的人民的重要意义。基本人权在宪法第3章具体地列举出来。在该章所列举的,是在宪法上受保障的人权。除了明文规定的权利外,也存在判例上所认许的人权(知情权、私隐权等)。为了避免权力肆意行使而压抑个人的人权,统治机构于是设定至不使权力集中至一个机构(三权分立、地方自治);为了不使个人受到摧残,宪法就以自由主义为原则设立出来。
尊重基本人权,在旧时,就是要尽可能地人类的自由思想与活动,是以这样的自由主义作为基调而成的政治理念。作为政治的基本理念的自由主义,就意味从依据国家权力而作出压制中得来的自由。为了把这种从国家而来的自由展示出来,许多时称立宪主义,这是在对国家权力不信任的前提下而来。在民主政治的实现过程中,排除藉国家权力而来的强制,并作为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而支持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在政治上来说,是市民自由的扩大;经济上来说,是维持自由政策;更进一步来说,正因为自由主义是以确保个人幸福为目的。但是随著个人变成集体,自由主义被把握著为决定国家应走的路向。在《日本国宪法》,国家组织的规定和国民主权的考虑相互关连,沿袭著自由主义。
在现代,由于初期施行自由经济政策产生贫富悬殊,自由主义受到社会权(所得的再分配)而来的修正。另外,随著现代的民主主义强烈依存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义的重要性急速地増加;尤其是德国纳粹党在民主体系之下诞生,引致极大的祸害,也让世人明白:不能保障国民自由的制度,即不能被说是民主主义。故此,自由与民主的主义变得密不可分,而成为立宪民主主义(自由民主主义)。即使在《日本国宪法》,在个人自由与国家之间出现冲突时,自由也被规定成优先的。
由于本法施行以来从未修改(是目前未修正的宪法中最久的),因而在宪法本文中仍存有昔日的日语使用的习惯,例如保留历史假名遣、内文的汉字以旧字体书写等,自然存在修宪问题。
自由民主党(日本自民党)自1955年成立以来,在日本最具影响力的政党之一的大部分时间里,大部分政见都提出了“现行宪法的修订”。
2012年,日本执政党自民党发起修宪提案[2]、并倡议修订现行宪法[3],提出将否定集体自卫权的条文予以取消[4],以允许自卫队到海外参与联合国的维和及反恐行动,将自卫队的目标设定为“本土防卫和国防保障”,并透过修改宪法条文[5]促使日本成为正常化的主权国家。但修宪内容具有争议性[6],因此在日本社会上引起一些疑虑。
自2012年日本众议院大选后,新一届众议院议员支持修宪的比例则高达89%,之后降为约75%,意味着日本已经具备修宪的条件。
目前日本各大政党对于是否赞成修宪、修宪的形式以及修宪的内容意见各不相同(这里仅就是否支持修改第九条进行总结):
如果换成其他主题,可能就有不一样的状态。或者呈现模糊地带,例如修宪使某条现有含意强化或者减弱甚至消失。
目前状态:
若加上日本维新会及国民民主党则可大幅通过三分之二门槛(346/465)
由于本宪法是二战以后才施行,因此存在是否有美国主导的问题[7]。2016年12月7日,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的一篇文章指出,日本宪法是“二战后美国强加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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