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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柏(英语:Peter Fitzroy Godber,1922年4月7日—?),英国殖民地高级警官和贪污犯,曾任皇家香港警队外籍总警司,他在1973年6月成功潜逃英国,企图逃避警方对他涉嫌贪污受贿而展开的内部调查,引起舆论哗然,事件促成廉政公署在1974年2月成立。
葛柏 Peter Godb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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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英国伦敦 | 1922年4月7日
国籍 | 英国 |
职业 | 总警司 |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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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柏在1952年加入香港警队担任见习督察,1955升任助理警司、1966年升任高级警司、以及在1969年晋升为总警司。他多年来在警队表现突出,曾于六七暴动期间立功,屡获英廷嘉奖。不过,葛柏事实上多年来暗地里运用自己的职权贪敛大笔财富,涉及的贪污款项逾430万港元。葛柏东窗事发和潜逃英国后,由于英国没有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下“收入与官职不相称”的罪名,以致香港政府一时间未能把葛柏引渡。
葛柏事件引起社会舆论的极大反响,民间更发起“反贪污、捉葛柏”运动,除了促请港府尽早缉拿葛柏归案,又要求正视香港的贪污问题。为了平息民怨,锐意肃清香港贪污问题的时任香港总督麦理浩爵士在1973年6月紧急责成最高法院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就葛柏潜逃一事和香港的贪污问题提交报告;同年10月,麦理浩在《施政报告》中提出要成立一个向港督本人负责、并独立于警队的反贪机构,终促成廉政公署在翌年2月正式成立。
廉政公署成立后,首要任务是要缉捕葛柏归案。经过深入调查后,廉署发现葛柏曾涉嫌收受华籍警司郑汉权25,000港元贿款,以安排对方出任湾仔区警司。掌握充分证据后,葛柏终在1974年4月在英国家中被当地警方拘捕,并于1975年1月在廉署人员押解下引渡返港,旋于同年2月被法院裁定一项串谋贪污和一项受贿罪罪名成立,判监四年,以及充公25,000港元贿款。服刑两年多后,葛柏在1977年10月获准提早出狱,并且举家移居西班牙,以逃避港府循民事途径向他追讨400多万港元的贪污款项。葛柏一家后来更隐姓埋名、销声匿迹,至今下落不明,追讨贪污款项一事成为悬案。
葛柏案引申的最大影响,是促成港府认真看待存在已久的贪污问题,且直接促成廉政公署的成立。他后来成功被引渡返港,以及被法院定罪下狱,更突显廉政公署并非“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而是一个能够真正“苍蝇老虎一并打”的肃贪机构,其雷厉风行的鲜明形象深入民心。葛柏案与廉政公署的成立,皆为香港贪污历史的重要分水岭,自此以后,港府内部长久以来的贪污问题得以逐步肃清,为香港踏入1980年代成为亚洲地区最廉洁的城市之一奠下重要基石。
葛柏1922年4月7日生于英国伦敦,[1]父母分别名艾弗烈·费兹罗伊·戈德伯(Alfred Fitzroy Godber,1892年-1958年)和埃莉诺·M·索恩(Eleanor M. Thorn),[2]早年受教于东萨塞克斯郡的海斯廷斯文法学校(Hastings Grammar School,ARK威廉帕克学院前身)。[3]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于皇家海军服役。[4]战后,他由1948年2月7日到1952年8月2日在海斯廷斯自治镇警队任职警员。[5]
1952年8月10日,葛柏成功投考转调到香港警队(1969年改称皇家香港警队),旋于同年8月13日获任命为见习督察。[5]1955年5月1日起,他一度署任助理警司,未几于同年升任助理警司,和于12月11日前赴马来亚吉隆坡参与一个治安服务人员深造课程。[5]他后来还于1957年至1958年获警队补送英国参加政治部训练课程。[5]1964年4月26日,葛柏获擢升为署理高级警司,后于1966年实任高级警司,负责掌管警察机动部队。[5][6]任内,他先后于六六暴动和六七暴动期间协助平乱和对付左派滋事份子,[7]且成功主持训练新入职警务人员执行平息暴动的职责,备受赏识,[3][4]因此在1968年元旦授勋名单获英廷奖授殖民地警察劳绩奖章(C.P.M.)。[8]
1968年4月至1969年3月,葛柏进一步出任署理总警司,主管警察公共关系科,期间参与了筹办针对打击青少年犯罪活动的宣传运动,又署任过皇家香港辅助警队总监一职。[3][5][9][10]1969年7月,葛柏正式成为总警司,旋获安排先后到访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地考察,以了解当地的交通法例。[5][11]同年11月返港后,他获委任接替薛富(A. E. Shave)出任警队交通部总参事官。[11]早于出任交通部总参事官以前,葛柏曾于1954年主持筹办香港首届道路交通安全展览会,后来又负责草拟首份于1960年出版的《香港交通规则指南》初版,对香港的交通事务具一定的认识。[9]
在交通部总参事官任内,他负责实施交通违例定额罚款制度,并对新措施予以大力支持。[6][5]此外,他与运输署等政府部门研究增建行人天桥和市区干道以改善交通日益挤塞和人车争路的问题,又筹办过学校交通安全游艺会,以及出席公开场合讲解香港的交通问题和对策。[12][13]1971年6月,他接受香港无线电视明珠台时事节目《每周论坛》专访,谈论香港泊车困难的问题,期间他强调警方高层没有硬性规定前线警员要发出一定数量的违例泊车告票。[14]
1971年12月,葛柏获调任九龙区副指挥官,成为警队在九龙的第二号人物,而原来交通部总参事官的职务则由武毅(Peter Moor)接替。[9][1]在1972年6月的英女皇寿辰授勋名单中,葛柏再获英廷授予女皇警察奖章(Q.P.M.),以肯定他多年来在警队的表现。[15]
虽然葛柏在警队表现突出,屡获嘉奖,但事实上他多年来透过自己的职权贪敛大笔财富,不过他一直行事谨慎,而且作风俭朴,一家也只是居于深水埗郝德杰道的高级公务员宿舍,其贪污行径未有被警队高层察觉。[16][7][17][18]1971年5月,香港政府为了加强打击贪污,于立法局通过《防止贿赂条例》,以加重贪污罚则、扩大惩治范围和赋予警方反贪部更大的权力侦查贪污案件;[19][20]同年,警队接获加拿大当局线报,指当地一家银行收到一笔来自香港、总值12,000加元的可疑汇款,户口报称持有人为“卓柏”("P. F. Gedber"),职业为“外交家”,旋即引起警方对葛柏的怀疑。[21][4]警队反贪部一度展开一个代号“夏湾拿”("Havana")的行动,尝试展开调查,但由于缺乏线索,反贪部的调查工作停滞不前。[22]
与此同时,葛柏也暗中得悉自己遭警方内部调查,于是在1972年1月以妻子健康欠佳和自己的体力倒退为理由,申请提早退休,当时他还未满50岁。[1]未几,警方批准他的提早退休申请,并订于1973年7月20日开始退休前休假。[1]到1973年4月,即葛柏退休前三个月,时任警务处处长薛畿辅再接获机密情报,确切指出葛柏正设法把大笔款项汇出海外,有关情报遂由副警务处处长窦信(Christopher Dawson)转交反贪部主任莫荣(James Morrin)警司调查。[17]
在得到律政署检察官彭亮廷(Ross Penlington)协助下,反贪部连日调查香港480家持牌银行后,在同年5月底初步发现葛柏自1968年以来把大约65万港元汇到海外,金额差不多相当于他由1952年至1973年任职香港警队期间所得薪金的总和,即76万7千多港元,情况极不寻常。[17][22]同年5月11日,葛柏致函薛畿辅,要求将离港日期提前至6月30日,遭到薛畿辅拒绝,不过葛柏获通知准许在原订离港日期前后七天内起程,但不得私下提早或押后。[1]5月20日,薛畿辅与窦信指示葛柏由九龙调回港岛的警察总部办工,直接跟随窦信,变相停职,以便对他展开紧密监视。[17]到6月1日,情报进一步显示葛柏汇出的款项超过100万港元。[17]
尽管警方未有足够证据证明葛柏贪污受贿,但鉴于葛柏离港的日子愈来愈近,警方与律政署决定先发制人。[23][17]1973年6月4日,彭亮廷获得时任署理律政司何伯励(John Hobley)授权,引用《防止贿赂条例》签署搜查令,批准警方搜查葛柏的寓所和汽车。[1][17]搜查行动经过精密部署,并安排于葛柏在窦信的办公室内出席早上例会期间进行,搜查期间,葛柏的律师金仕腾也被邀在场见证,以示公允。[17][24]另一方面,窦信在早会上正式向葛柏告知警方正搜查其寓所和汽车的消息,并将一封由何伯励撰写的信函交给葛柏,内容首次引用《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著令他在七日内交代其财产来源和解释“收入与官职不相称”的原因。[23][17]
在该次搜查行动当中,警方检获大批文件,当中包括多本帐簿,内容详细记录他从香港、九龙和新界各处收受经营地下赌博、色情和毒品活动的黑社会贿款,此外还有一些财务文件和两盒共数十条银条。[17][23]根据这些记录,推算得葛柏在加拿大、美国加州、新加坡、英国和香港都存有大笔来历不明的疑似贿款,金额高达4,377,248港元,相当于他自1952年任职警队以来总收入的六倍,而他当时的月薪仅为7,200港元。[17][5]
葛柏本应在1973年6月11日前交代其财产来源,可是其妻却在6月7日率先乘坐法国航空AF193号航班返回英国,而葛柏本人则在翌日6月8日乘坐新加坡航空631号班机取道新加坡返回英国。[17]尽管警方在事前已知会人民入境事务处把葛柏列入监视名单,防止他从启德机场潜逃;[1]可是,葛柏仍成功打电话从旅行社购买机票,然后摆脱探员跟踪潜入机场,再凭借自己的总警司身份,以及在任交通部总参事官任内获民航处发出可自由出入机场禁区的特别通行证,顺利登机离港。[1][16]警方要到6月9日下午1时15分才接获葛柏失踪的消息,随后才对葛柏夫妇已经安然返抵英国恍然大悟。[17]6月11日,中央裁判司署在警队反贪部申请下对葛柏发出通缉令;[25]警方也派出警务处助理处长韩义理率员到新加坡追查葛柏下落,远在伦敦的苏格兰场也协助在英国寻找葛柏。[26]到6月13日,情报又指出葛柏夫妇正居于东萨塞克斯郡赖伊的自置宅第。[27]
事实上,葛柏的贪污案在当时本来仅属冰山一角,在杂染华人社会传统风气之下,香港历来贪污问题根深柢固,并非一朝一夕所能解决。[28][29]当时,香港的贪污风气尤以政府为甚,不少公务人员明目张胆地贪污敛财,较具体的例子包括消防员先收钱才开水喉救火、救护员先索取“茶钱”才接送病人到医院、病人在医院内要给俗称“阿婶”的女工“打赏”,才可获得合理服侍,此外,一般公共服务如轮候公营房屋和申请入读官立学校,也得要贿赂负责的公职人员。[28]在一众政府部门当中,以警队的贪污情况最为严重,这个被形容为“世上用钱所能买到的最佳部队”虽然在六七暴动中立功,获英女皇在1969年授予“皇家”称号,但不少受贿的警务人员,特别是华籍警员,滥用自身权力,贪敛大笔财富和包庇各种非法罪行,严重威胁社会治安,令不少市民苦不堪言。[28][30]
不过,葛柏案与过往其他贪污案件不同的地方在于,葛柏身为高级外籍警务人员,薪酬已比华籍公务员优厚得多,生活本应无忧,但却被揭发涉嫌贪敛大笔财富,再加上他在停职接受调查期间,仍然能够安然潜逃英国,所以消息一出,立即引起香港社会各界和英国舆论哗然,且激起香港社会长久以来对贪污问题的不满。[16][31]鉴于事态严重,为了稳定民情,时任香港总督麦理浩爵士(后为勋爵)立即于6月13日会同行政局委任最高法院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主持一人独立调查委员会,分别就葛柏潜逃一事展开调查,以及就香港的贪污问题和相关法例进行研究。[32]麦理浩还要求百里渠在三星期内提交有关葛柏潜逃一事的报告书,并在三个月内提交香港的贪污问题报告书。[32][33]
1973年7月4日,百里渠向港督提交关于葛柏潜逃的报告书,是为《百里渠爵士调查委员会第一次报告书》,内容详细交代葛柏涉嫌贪污的详情和潜逃英国的细节;[34]同年10月11日,他再发表《百里渠爵士调查委员会第二次报告书》,该报告书严辞批评政府部门贪污问题普遍,而警方反贪部本身也有贪污的嫌疑,导致市民对港府失去信心,有必要加重贪污罚则。[35][36]虽然百里渠没有明确表明立场,但他在报告书中直言,“有识之士一般认为除非反贪污部能脱离警方独立,否则大众永不会相信政府确实有心扑灭贪污”,言下之意,意味港府有迫切性设立一个独立的肃贪机构。[28]
在百里渠撰写两份报告书期间,坊间舆论要求港府尽早缉拿葛柏归案之声不绝,可是由于英国没有香港《防止贿赂条例》内有关“收入与官职不相称”的罪名,以致港府无法引渡葛柏返港受审,激起公众反响。[16][1][30]舆论又认为警方反贪部自行调查警队内部的贪污问题,并不可取,其办案表现也被外界讥讽为“只打苍蝇、不打老虎”,效用成疑。[37]1973年8月26日,大批学生和市民在维多利亚公园举行“反贪污,捉葛柏”集会,要求英国首相爱德华·希思(后为爵士)引渡葛柏返港受审,[16]但警方事后却票控部份参与集会的人士,继而引发不少市民在9月16日再举行“贪污有罪,集会无罪”的示威,声援被检控的集会人士,种种事件反映出公众对港府打击贪污不力的不满。[38]
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麦理浩与百里渠的看法不谋而合。早在葛柏潜逃英国后不久,麦理浩已了解到警队反贪部的不足,于是着手招揽人手筹备成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28]在百里渠发表第二份报告书后不久,麦理浩就在1973年10月17日向立法局宣读任内第二份《施政报告》的时候,正式提出要设立一个直接向港督本人负责、且独立于政府的“扑灭贪污专员公署”,以便专门调查贪污案件,和取代原来的警队反贪部。[38][39]公署不久易名为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即廉政公署),且邀得前民政司姬达(后为爵士)出任首任总督特派廉政专员、以及邀得已经退休、曾任职军情五处和香港警队政治部主管的彭定国(后为爵士)出任首任执行处处长。[30]
廉政公署在1974年2月15日正式成立后,首要的任务是缉拿葛柏归案,以显示廉政公署肃贪倡廉的决心。[40]可是,由于英国没有香港《防止贿赂条例》内有关“收入与官职不相称”的罪名,以致港府一时间无法引渡葛柏返港受审。[41]虽然如此,英政府表示,只要有一人愿意挺身而出,指证葛柏在港犯下贪污罪行,英方便可配合港府依例引渡葛柏返港。[42]
为了设法搜集证据以指证葛柏的罪行,廉政公署执行处处长彭定国与执行处副处长夏烈(Gerald Harknett)、两名执行处助理处长和数名高级调查人员组成一个核心调查小组,专责调查葛柏一案。[41]调查小组初时因为找不到人指证葛柏的罪行,使到调查工作一度停滞不前。[41]但不久以后,因为另一宗贪污罪行而正在赤柱监狱服刑的前外籍警司韩德(Ernest Hunt),向廉政公署表示愿意供出葛柏的贪污资料,使调查工作有了新的方向。[41]在监狱署署长简能(Thomas Garner)的秘密安排下,使用假名的彭定国与律政司署检察官彭亮廷在1974年4月多次到访赤柱监狱,为韩德录取口供。[43]透过韩德提供的口供,廉政公署得悉葛柏涉嫌在1971年3月收受华籍警司郑汉权25,000港元贿款,以协助郑汉权出任湾仔区警司。[44]
湾仔区警司一职在当时而言属于警队“肥缺”,随时能够透过贪污每月取得60,000港元至10万港元贿款。[45]因此对郑汉权而言,虽然25,000港元在当时已可买到一个豪宅单位,但用这笔钜款换取湾仔区警司一职,仍属相当划算。[45]另一方面,当时在警察总部任职交通部总参事官的葛柏曾以“沙漠”来形容自己的岗位远离地区,没有直接贪污的机会,所以从各警区收受上贡的贿款成为他主要的贪污途径之一,而单是湾仔警区,便每月至少上贡5,000港元。[45]葛柏私下也希望由郑汉权担任湾仔区警司一职,原因是当时有传闻指出该职将由另一名与葛柏不和、而且以清廉闻名的警官接任,一旦属实,湾仔警区日后很可能停止上贡贿款。[45]但事实上,葛柏从郑汉权收受25,000港元贿款后,从没有干预湾仔区警司的人选安排,原因是警队内部的人事任命委员会一早就已经选定由郑汉权出任湾仔区警司。[45]
掌握葛柏收受郑汉权25,000港元贿款的资料后,廉政公署终可正式向英政府以贪污受贿罪名,提出引渡葛柏返港。[46]1974年4月28日,廉政公署根据《1967年逃犯法令》第3款,从中央裁判司署取得拘捕令,经外交及联邦事务部接纳后,再由伦敦司法当局签发拘捕令,以便采取拘捕行动。[24][47]翌日,英国警方采取行动,在葛柏位于东萨塞克斯郡赖伊的寓所外部署,等待葛柏夫妇从外归家的时候,即场把葛柏拘捕和带走。[47]4月30日,时任黄竹坑警察训练学校副校长的郑汉权也被香港警方和廉署人员拘捕;[44]同日,葛柏被解到伦敦弓街裁判司署(Bow Street Magistrates' Court)提堂,复于5月10日再次提堂。[1]葛柏再度提堂后,获主审首席裁判司法兰克·米尔顿爵士(Sir Frank Milton)准许担保外出,但被要求交出25万英镑保释金,金额属历来最高,而且要每日三次向警方报到,和严禁离开赖伊寓所方圆15英里的范围,以防弃保潜逃。[48]面对高昂的保释金,葛柏唯有放弃保释,接受羁押。[48]
由于廉政公署整理证据需时,引渡聆讯一再押后,而葛柏也继续还押监房,一直到1974年10月,引渡聆讯才在米尔顿主持下召开。[24]经过五天聆讯,米尔顿于11月2日裁定批准把葛柏引渡返港,是为引渡葛柏过程中的一大突破。[24][49]葛柏其后就法院的引渡决定提出上诉,但旋于同年12月10日被英国高等法院驳回。[17]1974年12月30日,内政大臣罗伊·詹金斯正式签字批准葛柏于一个月内引渡返港,意味潜逃多时的葛柏终要返港面临贪污收贿的审讯。[24]
1975年1月6日,满面胡须的葛柏在英国警方押解下,由伦敦的本顿维尔监狱(HM Prison Pentonville)抵达希思罗机场,然后在四名配枪的香港廉政公署人员押送下,登上英国航空航班,[50]途经西德法兰克福、巴林和印度新德里,于1月7日中午时份返抵香港。[50]期间,葛柏获安排乘搭头等,并可享用龙虾、白兰地配餐酒煮野鸡、糖浆无花果、芹菜心和牛柳排等头等客舱美食。[49]
葛柏被引渡返港后,即日被解往中央裁判司署提堂,并被即时还押监房等候开审。[24][50]同年2月17日,案件由法官杨铁梁(后为爵士)主持下在维多利亚地方法院正式开审,控辩双方的大律师均由英国延聘,其中代表律政司署的主控为御用大律师范伦齐(Christopher French,后为爵士),[51]而辩方大律师在金仕腾邹伟雄律师行(Gunston & Chow)安排下,找来曾经在英国引渡聆讯中代表葛柏的施伟南(Anthony Scrivener)。[51]
有关案件主要针对葛柏在1971年3月收受华籍警司郑汉权25,000港元一事,而他被控的两项控罪分别是与郑汉权串谋贪污,滥用职权以协助郑汉权谋得湾仔区警司一职;[51]以及收受郑汉权的贿款,作为安排郑汉权出任有关职位后的报酬。[51]在聆讯期间,控方得到前外籍警司韩德与郑汉权作为污点证人,力证葛柏串谋贪污和受贿,成为有力的证据。[46][7]经过六日半的审讯,主审法官杨铁梁在1975年2月25日宣判葛柏串谋贪污和受贿两项罪名成立,各判入狱四年,同期执行,并颁令充公25,000港元贿款。[7]杨铁梁又特别指出,葛柏在英拘留期间并不计入刑期之内,因此四年的刑期是由判刑后开始计算。[7]
葛柏被判罪名成立后,随即由监狱署高层押送下步出法庭,登上囚车,沿途吸引大批市民围观,需要警方派员维持秩序。[52][24][7]葛柏在判刑后于1975年3月8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推翻原判和减刑,但在4月29日被驳回。[53]同年6月15日,他再上告到英国枢密院,但申请最终在7月18日被驳回。[53]1975年10月3日,英廷还宣布褫夺葛柏在1968年和1972年分别获授的殖民地警察劳绩奖章(C.P.M.)和女皇警察奖章(Q.P.M.),作为额外惩罚。[54]至此,葛柏罪名成立已成既定事实,也是廉政公署在肃贪倡廉方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53]
葛柏在1975年2月25日被判罪名成立后,随即被送到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服刑,至1976年1月6日被转送到芝麻湾监狱,到1977年5月26日再被解返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53]服刑期间,葛柏与其他囚犯一样每天都要工作八小时,在小榄的时候他主要被安排从事园艺工作,在芝麻湾则负责洗衣,并获发周薪1元6角至2元不等,估计服刑期间共赚取200馀港元。[53]
1977年10月3日,在狱中服刑只有两年零七个月又七天的葛柏,因表现良好获准提早获释,其子专程从英国来港迎接父亲。[53]葛柏出狱的消息吸引大批中外记者到监狱门外守候,因此警方需要到场维持秩序,让葛柏父子顺利登上由儿子安排的轿车,出发前往启德机场,以准备离开香港。[53][55]前往机场途中,记者又分乘20多辆采访车与葛柏的汽车展开追逐,结果葛柏的汽车需要在警车掩护和机场车辆开路下,才得以抵达机场。[55]葛柏抵达机场后,获安排在贵宾室候机,记者无法采访。[55]
消息初时传出葛柏父子已买下英国航空913号航班的机票,准备返回英国,因此不少记者都买了同一班航班的机票,以期望在机上近距离采访葛柏。[55]不过,出乎意料地,葛柏父子临时改买汉莎航空661号航班前往西德法兰克福的机票,然后再转机前往西班牙马德里,使不少一心追访葛柏的记者大失预算。[55]不过,葛柏父子于10月5日抵达马德里后,即被一早等候的大批记者包围,期间两父子对记者提出的问题一概不予回应。[56]随后,两父子又驾车前往地中海城市阿利坎特附近的小镇,到他在那里一早买下的别墅与妻子会合。[56]
葛柏在西班牙安顿后,起初仍成为传媒的焦点,他除了曾经返回英国处理私人事务外,又接受传媒的专访,[57][58]当中包括在1977年10月在西班牙接受香港无线电视专访,期间他认为外界对香港的贪污问题“反应过敏”,又声称自己“清白”和遭人“诬陷”,表示自己不清楚有关巨额贿款的细节。[59]当提到有“烂佬亨”之称、并同样落户西班牙的前外籍警司韩德时,葛柏对他显得十分鄙视,但强调不会因为韩德在庭上指证他而报复。[59]
葛柏出狱后曾透露计划在西班牙渡过馀生,和撰写回忆录大爆港府和警方黑幕,但撰写回忆录一事很快就因为港府提出要追讨葛柏的贿款而没有下文。[60]由于当年葛柏是基于收受郑汉权的25,000港元贿款而下狱,因此对于他另外400多万港元的怀疑贿款,港府仍未作出行动。[59]早于1977年8月23日和9月14日,香港最高法院已批准港府分别对葛柏及其妻子循民事途径追讨贪污款项。[61]随后在1978年7月,港府又循民事途径入禀英国高等法院,向葛柏追讨贪污款项,并获得胜诉。[62]未几,港府立即针对葛柏夫妇涉及4,170,476港元的贪污款项展开追讨行动,首先没收葛柏在英国一个巴克莱银行户口合共55,000港元存款,[62]其后又没收葛柏位于东萨塞克斯郡赖伊的大宅。该座大宅最初估值达120万港元,但大宅在1985年2月在英国拍卖后,只卖得近40万港元,意味港府由1978年以来只取回大约45万港元,仅占葛柏贪污款项总额大约十分之一。[63]
葛柏远在西班牙,又把资产转移到英国法律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能够轻易避过港府的民事追讨。[55]再加上他后来隐姓埋名、销声匿迹,使到港府无法把传票送到葛柏手上。[57]对于葛柏的下落,外界众说纷纭,1978年8月,有传闻指出葛柏身处澳洲悉尼,且与当地黑帮从事不法勾当,但消息并未得到证实;[64]而另一消息则指,葛柏截至八十年代中期,仍定居于西班牙阿利坎特的一个小镇。[16]葛柏至今是否在生仍是一个未解之谜,追讨葛柏400多万港元贪污款项一事,也随著葛柏的下落不明成为悬案。[4]
葛柏贪污受贿的规模虽然不及有“四大华探长”之称的吕乐、韩森、蓝刚和颜雄多,但他作为二战结束以来涉及贪污受贿的最高级政府官员,而且本身身为外籍公务员,待遇优厚却仍犯下贪污罪行,涉及贪污款项更多达他在警界任职多年来总薪酬的六倍,因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6][19]此外,他接受内部调查期间顺利潜逃英国,更是激起舆论猛烈回应,及引爆社会上长久以来对贪污问题的不满。[16][31]
葛柏潜逃一事的最直接影响,是促成香港总督麦理浩勋爵在1974年2月设立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廉署独立于警队、直接对港督负责,并由姬达爵士和彭定国爵士等富经验的人物领导,很快就成为一个极具效率的反贪机构。[40][30]1975年1月葛柏自英引渡返港,以及在同年2月被判入狱四年后,更证明了廉政公署真正能够打“大老虎”,而不像昔日警队反贪部被外界讥讽为“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花瓶。[65][47][37]此外,葛柏案促使当时的社会人士发起“反贪污、捉葛柏”运动,成为七十年代大专学生组织社会运动的其中一个写照。[66]不过,对于港府始终未能成功从葛柏追讨400多万港元贪污款项,有舆论认为港府未尽全力,有“放生”葛柏之嫌。[55]曾参与“反贪污、捉葛柏”运动的时任市政局民选议员黄梦花在葛柏出狱后认为,葛柏始终没有交代400多万港元贪污款项的下落,欠缺全港市民一个交代。[55]
除了葛柏案外,廉政公署成立首10个月内接获多达5,958宗贪污投诉,而且又针对黎民祐贪污案和油麻地果栏案等多宗涉及警队的贪污案件展开调查。[67][68]廉署在葛柏案等多宗针对警队贪污问题的案件中采取雷厉风行的作风,对警队和不少涉嫌贪污的前线警务人员构成沉重压力,终触发在1977年10月28日发生“警廉冲突”。[69]事后,港督在1977年11月5日发出一项“局部特赦令”,宣布除了已被审问、正被通缉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士在1977年1月1日前干犯的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从而平息事件。[70]11月7日,港督又向立法局强调有关特赦令只此一次,下不为例,表明不会再作任何让步;[70]同时,立法局修改《警队条例》,授予警务处处长权力,可即时开除任何不服从警队命令的警务人员,以加强对警务人员的监管。[70]
无论如何,麦理浩卸任港督时,廉政公署累积成功检控超过2,000名干犯贪污罪行的人士,有效达至肃贪倡廉的目的,也扫除港府多年来积习的贪污风气,使香港成为亚洲地区最廉洁的城市之一。[67][16]廉政公署的贡献不单为不少港人所自豪外,甚至启发澳门、中国大陆、韩国和台湾在日后也设立类似的反贪机构。[37][67]因此,葛柏案与廉政公署的成立,皆为香港贪污历史的重要分水岭。[16]
葛柏在1944年于英国怀特岛娶珍·米查姆(Jean Meecham)为妻,[71]两人育有一名儿子,名叫伊恩·费兹罗伊·戈德伯(Ian Fitzroy Godber),1949年生于英国海斯廷斯。[72]伊恩曾就读于香港的英皇佐治五世学校,在学期间曾与同学组织乐队,担任结他手。[73]与葛柏一样,葛柏的妻子和儿子在葛柏出狱后销声匿迹,下落不明。[4]
附录二:葛柏案时序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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