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英语:corruption)或在更广义上称为腐败,是指身在特定职位的人员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行不诚实的、甚至是非法的犯罪行为。腐败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能是直接触犯刑法的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也可能是表面上没有违法,但实际上损害了公共利益的行为。当公务员以官方身份行事,却试图谋取私利时,就会发生政治腐败,此乃各国政府皆必须正视的问题。目前,世界上用以防范贪污的国际法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10月31日正式核准,并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至今共有83个缔约国。
历史
贪污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例如古罗马时期的马利斯·布利斯库即因贪污多次被捕,但每次被宣布无罪。一向公认“最清廉政府”的新加坡在2010年爆发公务员贪污案。2008年土管局科技及资讯科技基础建设部门副司长辜声伟以不实合约,诈骗新加坡政府1180万新元。不过,2010年新加坡仍以9.3分的高分与丹麦、新西兰并列第一,被评为年度“世界最清廉国家”。 有人归咎于传统儒家思想教育可能隐含著鼓励职务上不当收取行为的发生,如“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1]、“投我以桃,报之以李。”[2]。明清两朝官僚体制的复杂结构,使得贪污的程度更是无以复加。明朝宗室伊王朱典“欲拓其洛阳府第”,估款十万两银,为争取阁议通过,先向权臣严嵩献贿二万。[3]严嵩倒台,严世蕃入狱,据《严世藩狱词》披露:“凡勘报功罪以及修筑城墉,必先科克银两,多则巨万,少亦不下数千。”清朝初年,清圣祖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曾说“朕恨贪污之吏,更过于噶尔丹”[4]。圣祖甚至强调,“别项人犯,尚可宽恕,贪官之罪,断不可宽。”[5]但清圣祖在位期间,坚持仁爱宽和的治国之道,因此他也表示要杜绝贪污根本不可能[6]。雍正年间,夔州知府程如丝被蔡珽誉为“四川第一清官”之美名。雍正四年十一月,川陕总督岳钟琪却奏称程如丝因贩卖私盐,毙伤多人[7]。清世宗却说:“多年来,曾在朕前密参的谤书有一箧之多,可朕从无理它”[8]。雍正五年(1727年)十月,程如丝才被处死。
近现代中国的腐败问题颇为严重。常见的腐败情形包括:买官卖官、行贿受贿、官商勾结(官倒)、犯重婚罪、包二奶、与多名异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有的官员还非法私藏枪支。一般来说,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仅被认为是程度很轻的腐败行为,这些行为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也有了明显的减少。一些人认为大贪官在中国的落马显示了胡锦涛、温家宝反腐的决心。局级、厅级的大贪官一般先由中纪委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诸如“打黑英雄”贪污腐败[9]、王立军事件、重庆公安局长文强案、纪委书记借双规收取贿赂[10]、反贪局长敛钱[11]等黑吃黑案件时有发生。除了高级官员腐败,亦有“蚂蚁搬家式”腐败,主要发生在职务较低人员身上。[12]
文化
事件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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