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英语:abortion),简称人流,又称堕胎中止怀孕终止怀孕终止妊娠诱导性流产(Induced abortion)、人工终止妊娠(怀孕)吸宫术俗称打胎落仔夹娃娃,是指用药物或手术等人工方式终止怀孕。在胚胎胎儿自己能自行存活的时候做类似的程序,在医学上称为“晚期中止妊娠”(late termination of pregnancy, LTOP)或晚期堕胎(late-term abortion)[1]。而自然发生的中止怀孕现象则通常称为小产或流产(miscarriage)。另外,因怀孕中出现异常现象导致母体或胎儿遭受到生命危害,需要人工方式引发产兆的手术,则称为引产(induction)。

根据估计,每年全球堕胎案例有4,400万例,将近一半是在不安全的情况下施行[2]。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由于以往进行的一孩政策(每对夫妇只容许生育一个子女),每年人工流产至少1,300万例,位居世界第一[3]。在接受了几十年家庭计画教育,和生育控制避孕技术提升下,堕胎率在2003年到2008年之间微幅下降[2][4]

截至2008年,全世界有40%的女性可以在“无理由”的情况下合法堕胎[5]。然而,怀孕之后何时可以堕胎的限制仍然存在[5]

堕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完全合法的,例如因乱伦强奸而怀孕、胎儿异常、社会经济因素或是危及母体健康[6]。世界上许多地方针对堕胎的道德、伦理以及合法性等议题仍存在公开而激烈的堕胎争论。反对堕胎者大多认为胚胎或胎儿为具有生存权的人类,堕胎等同于谋杀[7][8]。而支持堕胎权英语Abortion-rights movements的人则强调女性有决定自己人身健康的权利[9],以及强调普遍的人权[10]

关于堕胎的法例、执行的频率及其背后的文化种族意涵,在世界各处都不尽相同。在中国,人们对堕胎的反对较受基督教教义影响的西方国家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其中有部分是由于婴儿的性别因素(重男轻女);也有人被计生部门强制施行堕胎[11][12][13][14]

每年的9月28日是国际安全堕胎日,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安全堕胎、实现堕胎合法化,并反对不安全堕胎[15][16]

原因

妇女选择堕胎的原因很多。有可能是为了控制生育,或妇女因为身体状况而无法承受怀孕,或因胎儿被诊断为畸形或患有先天性疾病而导致双亲不愿生下有缺陷的胎儿等,也存在胎儿父母感情有变,因而希望中止怀孕的例子。根据美国Alan Guttmacher Institute于2000年所作的统计,美国在2000年总共进行过131万次堕胎手术,当中有1%与因奸成孕或乱伦有关。

某些国家须要特定条件和证明才能合法堕胎,条件如:

  • 孕妇安危:继续怀孕危害孕妇生命或健康
  • 胎儿生命或健康:胎儿身体残缺或健康有损、无法生存、无法出生、有遗传病
  • 怀孕背景:强奸乱伦
  • 身分:孕妇未成年或单身或非婚姻关系怀孕
  • 经济:怀孕会令妇女或家庭的工作或学业被强制或中止以致不能负担抚养孩子的金钱时间
  • 感情:胎儿父母的感情有变
  • 家庭:家人反对(丈夫或家长)
  • 生育控制:单纯不希望生孩子或中国的一孩政策

上述条件可能需要警方或医生证明。

遗传病

遗传病可借由产前检查,如超音波检查羊水测试、血液检查等方式查出。常见的遗传病为唐氏综合症无脑症。另外,病毒感染如兹卡病毒爱滋病毒肝炎病毒等等,医生常会建议家长进行人工流产手术。

以下为1998年发表从27个不同国家作出的堕胎报告[17]。按原因的高低排列如下:

  • 27.6% –希望延迟抚养孩子的时间
  • 21.3% –不能负担抚养孩子的金钱
  • 14.1% –与胎儿生父的感情有变
  • 12.2% –孕妇年纪太轻,在家长或其他人的意愿下中止怀孕
  • 10.8% –怀孕会令妇女的工作或学业被强制中止
  • 7.9% –不想再怀孕
  • 3.3% –胎儿身体残缺或健康有问题
  • 2.8% –继续怀孕有损孕妇健康

方法

堕胎的历史相当悠久。自古以来一直流传许多堕胎方式,包含草药、利用尖锐工具、人为创伤,以及其他传统方法[18]

现代医学借由药物或手术来诱发流产。在第一孕期(孕期的前三个月),有两种药物和手术一样有效,分别是RU486前列腺素 [19][20]。 而在第二孕期(孕期第三到第六个月),虽然使用药物仍能有效导致流产[21],但使用手术产生后遗症的风险较低[20]。在堕胎后可以立即开始使用复合口服避孕药以及子宫避孕器避孕[20]

  • 月经规则术:怀孕六周内。用一根塑胶细管伸入子宫腔内,以一百毫升大针筒产生负压,将子宫内膜吸出来。即使可能怀孕,因内膜已经破坏,无法著床,也能吸出怀孕初期的胚胎。[22]
  • 真空吸引术:孕期12周。将消毒过的管子置于女性的子宫颈,利用真空的原理,将子宫内的经血或早期胚胎(约二周至七周内)吸除,过程约三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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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空吸引术:
    1.羊膜、2.胎儿、3.子宫内膜、4.扩张器、5.抽管、6.连至真空帮浦
  • 子宫扩刮术
  • 子宫药物灌入法
  • 子宫内装置放置法
  • 子宫刮除术
  • 子宫切开法
  • 阴道塞剂放置法
  • RU-486投药:妊娠前50天有95%的成功率,此法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才能保证安全,千万不可自行投药流产。

安全性

堕胎的健康风险取决于该程序安全与否,世界卫生组织把不安全的堕胎定义为由“欠专业训练之人士、有害设备,以及不卫生的设施”行使的堕胎程序[23]。在已开发国家,合法的堕胎为医学上最安全的程序之一[24][25]。在美国每100,000宗堕胎才有0.7宗导致当事人死亡[26];其死亡率比孕妇分娩低13倍(每100,000例分娩个案中有8.8宗导致当事人死亡)[27][28]。在2000年到2009年期间,美国堕胎死亡率低于在当地进行整形手术的死亡率[29]

跟堕胎有关的死亡风险会随著孕期而增加,但其仍然低于孕期为21周以上的分娩个案[30][31][32]。在孕期的64-70天,门诊堕胎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跟在57-63天时进行的一样[33]。在孕期低于6周时,药物诱发流产是安全且有效的[34]。在已开发国家中,借由医学达成安全且合法的堕胎已行之有年[24][26]。有研究指出,单纯的、无后续并发症的堕胎并不会造成长期心理卫生或身体的问题[35],其前提是孕妇有充足的选择权和医疗保障。

世界卫生组织提倡全世界的妇女都应该享有一样好的安全合法堕胎方式[10]。然而,不安全的堕胎英语Unsafe abortions每年仍在全球发生,造成大约47,000例的产妇死亡及约500万名产妇住院[35][36]

社会观念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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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海报(大约于1925年)标题翻译:“任何未经过培训或自学的助产士进行堕胎不仅会残害妇女,甚至会导致妇女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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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关于堕胎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2013年关于堕胎的法律报告[37]
   一经请求即允许,没有妊娠期限制。
   一经请求即允许,妊娠期限制在第17周后。
   一经请求即允许,妊娠期限制在第17周。
   一经请求即允许,妊娠期限制不明。
   危及母亲生命或健康*、母亲受强奸*、胎儿先天缺陷*、社会经济因素情况时允许。
   除非危及母亲生命或健康*、母亲受强奸或胎儿先天缺陷,否则禁止。
   除非危及母亲生命或健康*或胎儿先天缺陷,否则禁止。
   除非危及母亲生命*或健康*或母亲受强奸,否则禁止。
   除非危及母亲生命或健康,否则禁止。
   除非危及母亲生命,否则禁止。
   一概禁止。
  未知。[38]
注:*该类别中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不适用于此。

堕胎在全球大部分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都是备受争议的行为,正反两方争论非常激烈,主要为道德伦理、宗教文化和女性身体健康生育权问题。

道德方面,反堕胎者认为胎儿的生命应属于胎儿,所以其他人不能随意剥夺胎儿的生存权利;宗教方面,以基督教伊斯兰教犹太教主导的亚伯拉罕宗教传统教义认为,生命是神所赐予的,所以只有神才有权取回生命,而非人类。这个观念在大多数天主教徒占多数的国家尤为强烈(天主教教义强烈反对堕胎)。在爱尔兰,过去除了堕胎以外,避孕行为也是违法的。至于主张女性生育权者,则认为胎儿是女性身体的延续,而当胎儿的存在对母亲的身体健康构成影响,母亲有权中止胎儿的生长。也存有争议在胎儿是否定义为人类及享有作为人类的权利,部分支持者认为胎儿若尚未出生或形成人体,其是女性身体的一部分,并不能介定为人类,而反对者认为在胎儿形成时已是人类,胎儿作为生命,因此反对堕胎。

在部分国家,合法的堕胎是存在的。现在世界上大约三分之二的妇女可以合法堕胎(各国有怀孕胎儿周数的堕胎限制)。各国堕胎法律差别很大,有些国家在任何情况只要有需求及医生同意下便可以,而世界上不少国家无论如何也不准堕胎。堕胎法律依然在经常改变,也会继续成为社会争议。

非合法途径进行堕胎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常被取缔或者限制。

古代法

古代的法典中无明确对堕胎设立的条文。巴比伦王国汉摩拉比法典(Hammurabi)中规定“殴打妇女,以致使其丧失胎儿者,根据她的地位课取罚款”,印度摩奴法典(Manu)有“以剑击人而杀害胎儿者处......”,皆属于伤害罪的型式。

宗教

  • 基督教在西元629年的君士坦丁堡会议决议中堕胎等同杀人。而直到现在,天主教会不单坚决反对任何堕胎行为,过去甚至会把曾经堕胎的女性开除。在不少以天主教为国家主要宗教的国家,如爱尔兰共和国,任何堕胎行为(除非胎儿对妇女生命构成威胁以外)曾属刑事罪行,不论要求堕胎者及执行手术的医生皆有可能被判处入狱,后来于2018年5月25日公投通过修宪,准许堕胎。至于其他基督教教派,大多数都引用《圣经》内容及教义而反对教徒堕胎。
  • 犹太教根据他们的《犹太圣法》经传中提到,胎儿在头部或身体的大部份未离开母体之前,被视为生命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个体[39][40]。在1975年的犹太教徒双年会上宣布与堕胎有关的声明中提到“......母亲的福祉是我们的首要考量。”
  • 伊斯兰教主张在不违背真主的造化的情况下,可以为了实现自己、家庭、社会的利益而堕胎。伊斯兰教各家教法学家都不同程度地认为,在四个月以前流产是可以的[41]

亚洲地区相关规定

条件限制堕胎国家及地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8年立法规定除农村或少数民族外,多数夫妇只允许生育一个小孩。2013年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夫妇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可合法生育两名子女,但若要生第二胎,仍须办理政府核发的准生证。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需行政审批。《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否则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在计划外怀孕的,会根据父母的收入实行罚款。在计划生育一孩政策下,堕胎是常见的强行终止怀孕的做法。2015年10月,中国政府通过了允许生二胎的政策,结束了计划生育的一孩政策。2021年8月,中国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三孩生育政策立即开始正式执行。 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称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将在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2022年8月16日,中国国家卫健委网站要求各地政府采取措施,减少人工流产,以促成增加生育、提高人口数量的目标。[42]
    •  香港特别行政区[43][44][45]: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A条规定
      • 合法终止怀孕手术必须在怀孕首24周内进行(如继续怀孕对孕妇构成生命威胁则不受怀孕期限制),且必须获得2名注册医生确实一致认为:
        • 继续怀孕对孕妇生命或孕妇生理或精神健康的威胁会大于终止怀孕
        • 或胎儿出生后极可能有身心不健全情形而足以造成严重伤残
        • 或孕妇年龄不足16岁
        • 或孕妇在此前3个月内曾向警方报案,自称是乱伦、强奸、迫奸、诱奸或迷奸罪案之受害者。
  •  日本:于1948年颁布的《优生保护法》使日本成为最快合法堕胎的亚洲国家。该法于1997年改名为《母体保护法》。
    • 《母体保护法》将人工流产定义为“在胎儿不能在母体外维持生命的时期,人工地将胎儿及其附属物排出母体外”,并将以下两个定义为正当的堕胎理由。违反者将被追究堕胎罪。目前“胎儿不能在母体外维持生命的时期”被定义为怀孕22周。以都道府县区域为单位而设立的社团法人医师会所指定的医生可以对符合以下任一个理由的人员,在取得本人及配偶的同意后,进行人工流产[48]
      • 继续怀孕或分娩可能因身体或经济原因而严重损害母体健康的
      • 因为暴行或威胁且无法抵抗或拒绝而被奸淫怀孕的
  •  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刑法》自从1934年制定公布,1935年7月1日施行以来,历次版本第2编第24章规定了“堕胎罪”,但第288条第3项明定,怀胎妇女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险之必要而堕胎者,免除其刑。1984年台湾制定公布《优生保健法》,198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第3章人工流产与结扎手术第九条中,明定人工流产的施行范围。但同时此二法之间仍有争议时,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6条,“法规对其他法规所规定之同一事项而为特别之规定者,应优先适用之”,就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49]

怀孕妇女经诊断或证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愿,施行人工流产:

  1.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2.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亲等以内之血亲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疾病者。
  3. 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或危害身体或精神健康者。
  4. 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胎儿有畸型发育之虞者。
  5. 因被强制性交、诱奸或与依法不得结婚者相奸而受孕者。
  6. 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人,依前项规定施行人工流产,应得法定代理人或辅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项第六款规定施行人工流产,应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无意识或精神错乱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所定人工流产情事之认定,中央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提经优生保健谘询委员会研拟后,订定标准公告之。[50]

  •  韩国
    • 于1953年颁布《堕胎法》,只有当孕妇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因强奸、乱伦致孕或胎儿患有严重遗传疾病时,孕妇才可接受堕胎手术。怀孕24周后,一切堕胎手术均属违法。对非法堕胎的女性处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科200万韩圆以下罚金。对于实施堕胎手术的医生等人也将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据《母子保健法》第14条规定,在符合若干条件下,可以进行人工堕胎的理由有:一、本人或配偶患有总统令规定的遗传学上的精神障碍或身体疾患时;二、本人或配偶患有总统令规定的传染性疾患时;三、因强奸或准强奸而导致怀孕时;四、因法律上无法婚姻的血族或姻戚之间的怀孕;五、因持续怀孕而在保健医学上导致母体健康严重受损时。若女性是在上述几个例外条件下申请堕胎,手术必须在申请后24小时内完成,接受手术的女性也需获得伴侣同意。[51]
    • 2019年韩国宪法法院裁定,现行堕胎禁令及惩罚实施堕胎手术医生条文,侵犯妇女自由选择权利,均属违宪,预计2020年底前修改堕胎法。[51]
  •  印度
    • 怀孕20周前。怀孕是否会对孕妇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带来巨大风险或者胎儿出现了异常情况。而怀孕了12周至20周的孕妇堕胎的话,需要有两名合格的医生同时批准才行。[52]
  • 许多国家允许妇女在母体生命受威胁的情况下堕胎[53],包括 缅甸
  •  以色列:1977年的以色列刑法指定了专门的委员会来决定妊娠终止相关事宜。这个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必须是女性:一名妇产科专家,或一名相关医疗科目的专家(可以是妇产科、内科、精神科等),或一名社会工作者[54]
  • 许多国家允许妇女在母体生命受威胁的情况下堕胎[53],包括

 阿富汗 约旦 叶门 叙利亚 伊拉克 黎巴嫩 阿曼

完全禁止堕胎国家

  •  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第312条文阐明任何人自愿导致(怀孕)女性流产,可被判监禁最高3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若胚胎已经成型,该名人士可被判监禁7年或罚款。[55]
  •  泰国 菲律宾 帛琉

欧洲地区相关规定

  •  爱尔兰:宪法曾规定禁止妇女堕胎,而1992年11月经过公民投票后,允许妇女到爱尔兰以外的国家堕胎;2014年通过允许孕妇在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堕胎,2018年依据《第三十六条宪法修正案》删除宪法禁止堕胎的修正案。
    • 允许怀孕12周以内妇女进行人工流产,或在会危急孕妇生命、对孕妇健康构成严重伤害等条件下堕胎。新法也允许对可能导致生产前死亡,或出生28天内夭折的异常胎儿进行人工流产。[56]
  •  法国:1970年代立法,妇女可在怀孕的前12周内无条件选择进行人工流产。2022年2月,堕胎法定期限从怀孕12周延长至14周。2022年11月24日,法国国民议会以337票赞成、32票反对通过“堕胎权入宪”提案。[57]2024年3月4日,法国国会以780票赞成、72票反对的票数通过修宪案,堕胎权将被写进法国宪法。法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首个把堕胎权写入宪法的国家。[58]
  •  瑞典:自1970年起怀孕十八周以内的女性可以不需要持任何理由而在医院选择堕胎,是对堕胎行为最宽松的国家。
  •  瑞士:在很长时间中使用1937年制定的堕胎法,进行堕胎者会被处以五年牢狱和罚款,直至2001年,瑞士议会在通过允许孕妇在怀孕的前十二周内选择堕胎,在翌年的全民投票中,72%的选民对堕胎非刑事化的改革提案投下赞成票。
  •  罗马尼亚:在1989年立法通过堕胎法,在此之前该国的非法堕胎造成五十万个女性的死亡。
  •  义大利:妇女在妊娠90天内可无条件选择进行人工流产。
  •  英国:在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时代,于1803年通过世界第一个反堕胎法案—《埃伦伯勒勋爵法令英语Malicious_Shooting_or_Stabbing_Act_1803》,将堕胎视作非法的行为,最高可处死刑。1861年的《人身侵害法令英语Offences_Against_the_Person_Act_1861》,将最高刑期降至无期徒刑,该法后来被英国及爱尔兰各自继承。1929年通过婴儿保护法,视堕胎相当于杀婴,禁止结束任何可能活存的胎儿的生命。1967年制定堕胎法,保护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利,允许在怀孕28周内进行有条件的堕胎。1990年修正并放宽人类受精和胚胎法中堕胎的规定。
    • 怀孕24周内在有条件可以合法进行堕胎手术。需要有两名医生的批准或签纸(紧急情况下只需一名医生)、怀孕未超过24周、及以下列可能为堕胎理由:挽救孕妇的性命、保护孕妇身体或精神上的健康、胎儿有不正常发展的迹象、社会或经济理由等。如果孕妇的生命因继续怀孕而受到严重威胁或胎儿有明显不正常发展的风险,无论怀孕多久,仍容许进行堕胎。[59]
  •  西班牙:2010年将未超过十四周的婴孩堕胎合法化,若因为孕妇有健康风险及胎儿畸形的原因,怀孕周数在二十二周以下堕胎亦属合法。2023年2月16日,西班牙国会通过新法案,该国16岁和17岁青少年可毋需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堕胎。[60]
  •  圣马力诺:在2021年圣马利诺堕胎合法化公投通过后,妊娠的十二周内或发现胚胎出现,具有畸形时,对妇女可能产生身心健康严重伤害时,妇女可进行人工流产的权利。

条件限制堕胎国家

  •  波兰:只有在强奸或乱伦导致怀孕、孕妇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和胎儿严重畸形的情况下才允许女性堕胎。[61]2020年波兰宪法庭裁示进一步限缩堕胎限制,禁止胎儿畸形堕胎,相当于全面禁止堕胎。[62]
  •  赛普勒斯:因奸成孕或对母亲健康有严重威胁才可进行人工流产。[63]
  •  葡萄牙:堕胎是非法的,只准许因强暴怀孕、胚胎畸形或是母体有健康威胁情况下,可在怀孕12周以内实施堕胎。[64]

完全禁止堕胎国家

主要信奉天主教 马尔他是唯一一个完全禁止堕胎的欧盟国家,一旦违法,将被判处18个月至3年徒刑。  安道尔 梵蒂冈 和 等不属于欧盟的欧洲国家也禁止堕胎。

北美地区相关规定

1940年代之前,康乃狄克州是第一个通过堕胎法的美国州份;1960年代时,一名妇女在怀孕过程中,因服用某种药物引起新生儿畸型,和怀孕时罹患德国麻疹导致新生儿重度残障,事件后各州开始放宽堕胎的法律规定;于1973年1月2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罗诉韦德案一案,承认妇女的堕胎权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护,在怀孕首阶段(三个月内)可合法进行手术。2022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一案中裁定堕胎不属于美国宪法保护的权利,推翻了罗诉韦德案49年之判例。美国一些州也有提出限制堕胎的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

    • 南达科他州州长迈克·郎兹签署一项法案,2006年3月6日,禁止该州内的堕胎行为,[65]目的为通过诉讼将案件送上联邦最高法院,以便当时倾向保守派的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但该州法案在2006年11月选举中被选民公投废止。[66]
    • 爱荷华州怀孕6周后若侦测到胎儿心跳就不可进行人工流产。[63]
    • 密西西比州孕期逾15周者堕胎即属违法,除所怀胎儿严重畸形或是母体有危险。[67]
    • 爱阿华州的限制堕胎法案“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规定一旦检测到胎儿心跳,堕胎即属非法,而一般大约怀孕六周胎儿就会有心跳。[68]
    • 阿拉巴马州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法案,要求女性从怀孕开始便不得堕胎,即便是因强奸乱伦而怀孕也不得堕胎[69],只有在孕妇因怀孕而威胁生命时才可以堕胎[70]
  •  加拿大:怀孕所有阶段均是合法的。[63]

拉丁美洲地区相关规定

  •  墨西哥:在2007年4月24日于议会通过议案指出,孕妇在怀孕不到12周时可以自愿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如果怀孕对孕妇的生命构成威胁、妇女遭强奸后怀孕、胎儿畸形以及在未经批准的人工授精等情况下,孕妇在怀孕20周前可以实施堕胎。[71]
  • 容许自由人工流产的国家包括 古巴 圭亚那 乌拉圭[63]

条件限制堕胎国家

  •  智利:2017年9月终止实行了数十年的严格堕胎禁令,时任总统巴舍莱(michelle bachelet)签署堕胎除罪化法案。
    • 胎儿对母体造成危害、胎儿判定不能存活以及母亲是因为强暴而怀孕。[72]
  •  巴西:《刑法》第124至127条表明遭性侵而怀孕,以及没有其他方式保住母体性命的情况下,堕胎不会遭到判刑[73]
  • 允许妇女在母体生命受威胁的情况下堕胎[53],包括

 危地马拉 委内瑞拉 巴拉圭 厄瓜多尔

  • 因奸成孕能成为合法人工流产的理由,包括

 阿根廷 古巴 厄瓜多尔 墨西哥 巴拿马[63]

完全禁止堕胎国家

 多米尼加 萨尔瓦多 海地 洪都拉斯 尼加拉瓜 苏里南[63]

非洲地区相关规定

  •  莫桑比克:女性可以在怀胎12个星期内堕胎;如果是因为强暴或者是孕妇健康等因素,可以在怀孕16个星期内堕胎。[74]

条件限制堕胎国家

许多国家允许妇女在母体生命受威胁的情况下堕胎[53],包括  南苏丹 乌干达 索马里 科特迪瓦

完全禁止堕胎国家

 刚果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埃及 加彭 几内亚比绍 马达加斯加 毛里塔尼亚 塞内加尔

女性主义

堕胎一向是女性主义中有关女性生育权自由的重要议题,有所谓“为选择”(pro-choice)与“为生命”(pro-life)之争论。

不少女性主义者宣称要不要继续怀孕是女性的身体权,属于基本人权,怀孕之后是否选择堕胎也应由女性自行依据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生活形态等因素,与家人、朋友商量后作出决定,拒绝由国家制定法律迳行介入,也反对由家长丈夫过度参与决定。此外,支持堕胎选择权的人士亦指出,全面禁止堕胎只会造成更多非法堕胎的事情发生;安全而合法的堕胎,加强性教育避孕生育控制才能有效减少堕胎的数目。

女性主义心理学家卡罗尔·吉利根质疑以“为选择”与“为生命”的权利或正义入手是一种伦理绑架,而且这并没有从女性自身出发考虑问题。她在《不同的声音》(In a Different Voice)一书中,报告及分析了29位15-33岁、不同种族及背景的女性分别两次的访谈,她希望得知妇女如何去处理怀孕或堕胎时面临的道德处境。吉利根认为女性的犹疑不是基于缺乏对权利及正义思考的能力,反而是基于现实的复杂性。

吉利根对柯尔伯格道德发展阶段论及以正义权利为道德发展最高阶段考虑的理论作出了批判。吉利根留意到柯尔伯格研究的对象均为白人男性及男孩,她认为柯尔伯格对道德发展的研究排除了女性,在她对女性堕胎的研究中,她研究认为女性在作取舍时应考虑关怀(care)、人际关系(relationship)及连系(connection)。

在一项瑞典女性讨论堕胎的焦点小组研究中,有参与者认为堕胎的选择是女性“在无助中的权利”(right in a situation of distress, Ekstran, Essen & Tyde'n, 2005),也许这形容正好说明了女性在堕胎的伦理抉择中的矛盾处境,有助阐释吉利根强调的“关怀”在考虑到“权利”时的不可或缺。

争议

相关电影

引用

来源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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