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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的最高行政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内阁(日语:内閣〔內閣〕/ないかく Naikaku ?)为日本的最高行政机关,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及国务大臣组成。最初由明治天皇在位时期仿效西方世界所立议会制建构,至今共经历明治、大正、昭和、平成、令和等5个历史时期。现今依日本国宪法第5章及内阁法之规定执行各项政务,包括依法行政、处理外交关系、缔结条约、编列预算等。
目前的日本内阁是2024年(令和6年)11月11日就任的第二次石破内阁。
现行的日本国宪法第5章规定内阁的地位如下:
大日本帝国宪法明定天皇为国家元首,但现行宪法并无元首规定,因此有学者将具有实质机能的内阁(或内阁总理大臣)视为元首[1]。大多数学说将拥有缔结条约、外交使节任免,外交关系处理权限的内阁,或是行政权最高机关——内阁——的代表内阁总理大臣视为日本国元首[2]。
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与其他国务大臣(阁僚)组成(66条1项、内阁法2条1项)。内阁总理大臣与国务大臣须为“文民”,即非军队出身或不具自卫队身份者之一般人士(66条2项)。
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并经天皇认证(68条1项、7条5号)。内阁总理大臣会发有具体职务的补职辞令给国务大臣(如外务大臣)。国务大臣须有一半以上从国会议员中选出(68条1项)。另外,内阁总理大臣可任意罢免国务大臣(68条2项)。国务大臣人数依法在14人以内(内阁法2条2项)。但若有必要,最多可增加三人至17人。
但根据内阁法附则2号,成立东京奥运、东京残奥推进本部时,可再增加一名国务大臣。
依据内阁法、国家行政组织法与其他法律,中央省厅首长并不要求由国务大臣出任(如金融厅长官、宫内厅长官、公正交易员会委员长等皆非国务大臣)。相反地,也有内阁府特命担当大臣、内阁担当大臣等如同幕僚的阁僚以及无任所大臣。
内阁组织(组阁)依循以下流程。
一般在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前会开始筹组组阁本部。也就是说内阁总理大臣候选人获得国会提名后就开始进行组阁的准备工作[3]。内阁总理大臣一获任命,先前的内阁就失去内阁地位(日本国宪法第71条)[4]。由于内阁采合议体制,不应该有总理大臣一人组成内阁的状态,因此从内阁总理大臣至其他国务大臣任命、内阁成立为止,应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3][4]。在实务上,内阁总理大臣与预定入阁者在组阁当日会事先联系,在首班指名后立刻在总理大臣官邸成立组阁本部并电话通知预定入阁者前往官邸,接著一同进行执政党阁僚名簿确认以及亲任式、认证官任命式。
内阁依其职权进行阁议(内阁法4条1项)。阁议由内阁总理大臣主持(同条2项),内阁总理大臣可在该场合决定内阁重要政策的基本方针或讨论其他事项(同条)。另外,各国务大臣可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阁议(同条3项)。
内阁制度成立以来,阁议一直未做成议事录,直到2014年4月1日才开始公布议事录部分资料[5]。
内阁总理大臣依据阁议决定的方针,指挥监督行政各部(内阁法6条)。主任大臣之间对权限有疑虑时,内阁总理大臣可在阁议裁定(同法7条)。
国会通过的法案大半属于阁法(内阁或政府提出之法案),相关省厅会设置称作“章鱼部屋”的准备室拟定法案。
日本国宪法并未规定内阁有法律提案权,因此各学说有不同意见[6]。而日本政府则依日本国宪法第72条“内阁总理大臣的议案提出权”解释内阁具有法律提案权,并列于内阁法第5条[6]。此解释虽然获得一般学说支持,但仍有学者对此表达异议[6]。
内阁制度成立后,内阁以内阁总理大臣姓氏称为◯◯内阁(如石桥内阁、福田赳夫内阁)。若内阁总理大臣再任或连任时,内阁名称前面再加上就任次数为第◯次◯◯内阁(如第二次池田内阁)。
若内阁总理大臣进行内阁改组(改造),此时内阁称为改造内阁(如三木内阁改造内阁)。内阁改组两次以上则再加上次数为第◯次改造内阁(如第二次池田内阁第二次改造内阁)。
明治维新后,当时参考古代的律令制设立太政官制,以太政官为国政最高机关。此时的政府组织还在摸索制度,曾进行多次修正。1873年(明治6年)的官制改革,由太政官正院的太政大臣与参议组成合议体制“内阁”,为国政的最高决策机关(太政官内阁制)。原先采取参议与各省大臣的省卿分离机制,在明治六年政变后改为参议省卿兼任制。这项改革将内阁对天皇的辅弼与执行一体化,影响了之后的内阁制度。
1881年(明治14年)10月12日,明治天皇颁布《国会开设之敕谕》,目标在1890年(明治23年)开设“国会”(议会)。企图完善立宪主义体制的伊藤博文等人也在拟定新的政府架构取代太政官制。
1885年12月22日,第一代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基于内阁职权组成第一任内阁。四年后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后,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大臣辅弼天皇。而宪法内文并没有“内阁总理大臣”及“内阁”名词。内阁当时依据内阁官制之法律运作,“内阁总理大臣为(国务大臣)同辈中之首席”,实际上职权并不明确,内阁总理并没有阁臣的任免权,由于任免权在天皇手上,所以当内阁意见不一时只能总辞。
内阁总理大臣的任命,由天皇向总理“大命降下”授命组阁。明治后期至昭和中期,总理的人选由曾当过总理大臣,被称为“元老”、“重臣”向天皇推荐。大正后期至昭和初期的政党内阁时代,是基于“宪政之常道”,由众议院的政党构成而任免政党党魁组阁(例如政友会为最大党,则任命其组阁。当政友会下台后,则任免另一个大党宪政会组阁,由大党轮流执政。)
陆军大臣及海军大臣在大部份时间采用“现役武官制”,必须由现役武官出任,人选必须由陆军及海军推荐。而两大臣亦有直接向天皇上奏的权利。所以两大臣如果直接向天皇辞职,而所属军部拒绝推荐后继者则内阁倒台。而且军令方面属于天皇的统帅权,所以一般文人内阁较难干预军事政策。
1947年(昭和22年),日本国宪法颁布,第5章规定设置“内阁”,并拥有行政权(65条)。
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66条1项),负责行政并向对国会负责(同条3项),是国家行政的最高机关。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选出,经天皇任命(67条、6条1项),明确采取议院内阁制。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并经天皇认证(68条、7条5号),内阁总理大臣对行政各部拥有指挥监督权(72条),加上复除内阁官制后制定的内阁法,明定内阁总理大臣为内阁的“首长”(66条1项),强化内阁与内阁总理大臣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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