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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民是指等级社会中社会地位低于普通人的特殊的社会阶层,一般不能和普通民众通婚。贱民往往和特殊的职业或者姓氏有关,在很多社会里贱民和奴隶制度有关。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等级制度和奴隶制度的废除,贱民制度也随之废除,对贱民的歧视也成为非法行为,甚至有的国家如印度还制定了对贱民的优待政策,但对贱民的歧视并没有完全消除,另外也产生了逆向歧视。贱民阶级因为贫穷无法就学,导致教育程度低,社会道德感低落,常常沦为乞丐娼妓或者犯罪者。为求改善贱民问题,孔子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中国

奴婢

中国的贱民一直包括奴婢,早期“良贱”一词中,“良”指自由民,“贱”就是指奴婢。贱民甚至包括已被释放的奴婢。

部曲

部曲最早指将军辖下的部队军人,但到了三国时期已经称为了依附于门阀豪强的依附民,成为了半自由人。到了南北朝成为了地位高于奴婢,低于平民的次等人阶层。部曲被当作属于其主人的财产。

驱口

辽金元盛行掠民为奴,称之为驱口,同期还有“投下户”等贱民

隶卒优娼殡

“隶卒优娼殡”分别指,衙役狱卒戏子妓女殡葬人员。

堕民

堕民,又称为惰民或堕贫,先世是元末蒙古人色目人[1],其祖先随蒙古骑兵南下江南,定居于南方[2][3]。朱元璋北逐元廷建立明朝之后,所有留在南方的蒙古人成为“堕民”,他们只被允许从事小商小贩、卖艺等底层工作。

堕民又称“怯邻户”,明代称“丐户”,后世称为“堕民”。在浙江绍兴及属县亦称“丐户”或“乐户”。元明清时,浙江绍兴及属县境内受歧视的一部分平民。数百年来被视为“贱民”之一种,不得与一般平民削籍和通婚,或与平民同列。堕民亦不许应科举,多任婚丧喜庆杂役等事。

堕民虽与一般平民毗邻相处,然习俗殊异,地位低下,一直在悲苦和被人轻蔑的环境下度日。雍正元年(1723年)削除了绍兴常熟丐籍,光绪年间废除了堕民藉,辛亥革命以后彻底废除堕民的概念。但在江浙地区的民间,很多地方对堕民的歧视仍持续至今。

中国的士农工商四民之间是可以流动的;四民可通过教育,“学而优则仕”,“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在良民之下是贱民。良贱两者之间界限森严,不能逾越,不能流动。贱民身份是世代相传,不得改变的。

贱籍

贱籍就是不属士农工商的“贱民”,通常为固定某些姓氏,世代相传,不得改变。他们不能科举,更不能做官。这种贱民主要有浙江堕民、陕西乐籍、北京乐户福建两广疍户、豫之丐户,及所谓发功臣暨披甲家为奴等。

绍兴的“堕民”,相传是宋朝、元朝罪人后代。他们的男性从事捕蛙、卖汤等;女人则做媒婆、卖珠等活计,兼带卖淫。彼时社会上普遍认为这些人“丑秽不堪,辱贱已极”,人皆贱之。

在陕西,明燕王朱棣靖难,推翻其侄建文帝政权后,将建文帝忠臣如铁铉齐泰黄子澄等人的女眷、妻女,贬入教坊司,充当官妓,受尽凌辱。

安徽的伴儅世仆,其地位比乐户、堕民更为悲惨。如果村里有两姓,此姓全都是彼姓的伴儅世仆,有如奴隶,稍有不合,人人都可加以捶楚。

福建广东等地沿海、沿江一代,有疍户,以船为家,捕鱼为业,生活漂泊不定,不得上岸居住。

江苏苏州府有丐户,也为贱民。

清代初期延续明代留存的丐户、疍户身份管理,较旗人平民家仆的地位低贱。雍正时期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乐户、惰民、丐户、世仆、伴当、疍户等,命令除籍,开豁为民,编入正户,准许置产定居、考试,宣示废除贱民阶级,但影响有限,未能改变社会大众的歧视风气,贱民仍然存在,如福州疍民群体较明显存续到清末,及所谓发功臣暨披甲家为辛者库[4][5][6][7]另外,《清史稿·食货志一》:“凡衙署应役之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皆为贱役。”皂隶贱役,直到中华民国时期才立法予以保障。[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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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

事实速览 谚文, 汉字 ...
贱民
谚文천민
汉字賤民
文观部式Cheon min
马-赖式Ch'ǒn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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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的贱民包括奴婢娼妓、专职工匠屠夫巫师、某些僧侣和某些地区(平安道)的所有人民,以及他们的后代。

朝鲜王朝时期的“从母法”规定子女需继承“母亲”的社会阶层,因此贱民女子嫁给两班士大夫中人平民白丁等人为,被称为“贱妾”。所生的子女仍是贱民。人们称贱民的子女为“孽子”、“孽女”。

贱民男子若考杂科(技术类的小官,不能参与政治)及第,得到官职可升为中人,贱民女子如为士大夫、两班的庶女,有机会入宫成为“宫女”,如被国王宠幸则有机会成为承恩尚宫甚至嫔御。不过一般贱民出身的女子不能成为正式的宫女,只能称为“水赐依”的官婢,或接受医学训练成为医女,如嫁给贱民男子为妻,丈夫考上杂科得到官职,自己也可以成为中人。

此外,一些罪犯和他们的家属也会被贬为“贱民”。朝鲜时代的白丁是图们江以南的女真人,他们自别一部。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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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写法
日语原文賤民
假名せんみん
平文式罗马字sen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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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贱民在律令制时代称五色之贱(陵戸、官戸、家人、公奴婢、私奴婢),在封建时代称为部落民,当中包括秽多非人,秽多主要包括屠宰,和皮革行业的工匠殡葬,非人主要为乞丐

印度

印度达利特阶层旧称贱民,又称旃陀罗。在印度种姓制度中是最低等的分类,主要以不可接触性为其特征。达利特占印度总人口中的16.6%[9],在印度的人数达2.3亿人[10]。达利特在传统的印度社会中只允许做被认为是非常卑贱的行业。

圣雄甘地当年争取印度独立的其中一个条件,是要废除种姓制度。然而,这在印度次大陆上已有数千年的传统,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废除。虽然在1947年印度独立后种姓制度在法律层面被废除,但至今在印度仍有不少人对贱民存有偏见或歧视行为,而逼使这些人前往外国谋生。在印度独立之前,贱民完全没有机会接受任何教育。即使现在,在部分地区仍然有贱民在街上也不可以穿着鞋子,在任何地方也必须站立,即使周围有很多空的座位的情况存在。即便法律上已废除对低种性人群的歧视,但至今一般社会中对达利特的鄙视行为仍然严重,造成持续有达利特族群寻求改信其他宗教以求脱离印度教种姓制度的压迫[11]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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