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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附属机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国际法委员会(ILC)是负责协助制定和编纂国际法的联合国机构,1947年11月21日依据《联合国宪章》由联合国大会 174号决议成立,以34名国际法专业与合格人士组成,由联合国大会 (UNGA) 每五年改选一次。[1][2]
国际法委员会每年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会议,以讨论各种国际法主题,并制定相对应的原则。它负责国际法的多项基础发展,包括拟订《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来为形成和解释条约建立架构,以及拟定国际刑事法院为史上首次负责审判种族灭绝和反人道罪等罪行的常设法庭。
人类史上曾多次尝试编纂国际法,特别是习惯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通行的不成文法,对主权国家有约束力)。国际法委员会的概念根源则形成于19世纪,当时欧洲维也纳会议制定多项国际规则和原则来规范其会员国间的行为。在20世纪初多次尝试发展国际法法理后,国际联盟大会于1924年9月22日决议,由17名委员组成“国际法编纂进程专家委员会”(Committee of Experts for the Progressive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旨在为需要解决的国际法问题与其适当步骤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呼吁大会协助发展国际法系统,于1930年促成召开国际联盟法典编纂会议 (League of Nations Codification Conference)以处理国籍法、领海和国家对外国国民造成损害的责任等主要问题;并于1949年举行第一届会议,其工作最初受第二次世界大战及随后对种族灭绝和侵略行为等国际罪行的关注的影响。
《联合国宪章》采纳1930年会议的概念以建立国际联盟的后续组织。 其第13条第一项规定:大会应启动研究并提出建议以鼓励国际法的渐进发展与编纂。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据此规定通过第94号决议,要求设立一个法律专家委员会,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有关建言。翌年5月12日至6月17日,17名专家委员集会,建议成立常设联合国委员会以推动目标。11月21日,大会通过第174号决议,规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以履行宪章交付之义务,并附带委员会章程。其第16至26 详述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2018年,麦可‧伍德爵士 (Sir Michael Wood) 领导国际法委员会拟定《习惯国际法辨识定论》(Conclusions on Identification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ILC Conclusions),简称《ILC定论》,以厘清识别习惯国际法的处理程序。[3]
委员会的工作由其章程规范,于1947年11月21日由大会批准,历经1950年12月12日、1955年12月3日和1981年11月18日三次修订。现由34名委员(原本15名)组成,均须是国际法专家,由大会从各成员国政府提名的候选人名单中遴选产生。委员皆以个人身份工作,而非以代表国家的官方身份行事。
委员会的国际法编纂工作来自联合国大会的授权,由此任命一名委员担任特任书记 ,制定工作计划,并要求各国政府依计划向委员会就相关议题提报书面意见。报告员即据此所讨论主题撰写其建议报告;该报告须得委员会其他委员与联合国秘书长的批准,方成为委员会的正式文件。委员会收到各国政府的补充书面意见后,可重新审议该报告,并将结果报告提交给大会批准。
委员会的另一项任务是当政府、政府间组织或联合国机构的要求就各种议题起草国际公约提案时,为其制定工作计划并收取各国政府对相关问题的书面意见,统一定稿以提交联合国大会。
委员会亦可接受外部请求就一般审议国际法的问题独立展开工作,其所有建议最后仍须提报大会批准,审议通常在大会的年会上进行。
历任委员会成员列表如次[4]:
姓名 | 国籍 | 基资 |
---|---|---|
Dapo Akande | 英国 | 律师、牛津大学教授 |
Carlos J. Argüello Gómez | 尼加拉瓜 | 律师、外交官、大使 |
Masahiko Asada | 日本 | |
Bogdan Aurescu | 罗马尼亚 | 教授、外交部部长、总统顾问 |
Yacouba Cissé | 科特迪瓦 | |
Ahmed Amin Fathalla | 埃及 | |
Rolf Einar Fife | 挪威 | 外交部部长、大使 |
Mathias Forteau | 法国 | |
George Rodrigo Bandeira Galindo | 巴西 | |
Patrícia Galvão Teles | 葡萄牙 | |
Claudio Grossman Guiloff | 智利 | 华盛顿法学院院长、联合国机构首长 |
Huikang Huang | 中国 | |
Charles C. Jalloh | 塞拉利昂 | |
Ahmed Laraba | 阿尔及利亚 | |
Keun-Gwan Lee | 韩国 | |
Vilawan Mangklatanakul | 泰国 | 律师、外交官、大使 |
Andreas D. Mavroyiannis | 塞浦路斯 | |
Ivon Mingashang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
Giuseppe Nesi | 意大利 | |
Hong Thao Nguyen | 越南 | |
Phoebe Okowa | 肯尼亚 | 律师、教授、主任、常设仲裁法院法官 |
Nilüfer Oral | 土耳其 | |
Hassan Ouazzani Chahdi | 摩洛哥 | |
Mario Oyarzábal | 阿根廷 | |
Mārtiņš Paparinskis | 拉脱维亚 | |
Bimal N. Patel | 印度 | 教授、院长、国安会顾问、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
August Reinisch | 奥地利 | 律师、教授、主任、常设仲裁法院法官 |
Penelope Ridings | 新西兰 | |
Juan José Ruda Santolaria | 秘鲁 | |
Alioune Sall | 塞内加尔 | |
Louis Savadogo | 布基纳法索 | |
Munkh-Orgil Tsend | 蒙古国 | |
Marcelo Vázquez-Bermúdez | 厄瓜多尔 | |
Evgeny Zagaynov | 俄罗斯 |
委员会自成1949年开始每年举行会议。起初的会议记录是以油印形式保存,不向公众公开;1955年12月3日,大会通过第987号决议,要求在年鉴中公布议事摘要,向公众和政府提供公开资讯。第一届会议记录仅有一卷内容;从第二届开始,会议记录皆以两卷出版——第一卷是审议摘要、第二卷包含会中通过的文件。
每届会议开始时即由委员互选出一名担任主席,任期至直到下期集会为止。
首届议程是由联合国大会于1947-1948年间制定:
1949年4月12日至6月9日,首届会议于美国纽约成功湖召开,美国籍委员曼利·哈德森 在首次会议当选主席,苏联籍委员弗拉基米尔·科列茨基 (Vladimir Koretsky) 为第一副主席,印度籍委员贝内加尔·劳 为第二副主席。
预定六项议程:[5]
会议期间,委员们对于委员会是否有权在未经大会事先同意下将某专题列入议程的问题意见分歧,最后以以 10:3 的票决同意具此行为能力[6]。
决议如次:[7]
1950年6月5日至7月29日于瑞士日内瓦召开,主席乔治·塞勒 ,议程与决议如次:[9]
本届会议受到冷战造成的东西阵营决裂影响。 苏联籍委员科列茨基抗议在席的中华民国委员不能代表中国,而代表中国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却没有席次,因此要求委员会的中国委员由中国大陆代表取代。主席塞勒反对,认为每位委员代表个人的法律观点而非任何政府立场,获得委员会以 10:1 表决接受。科列茨基退席抗议,不再参加会议。[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则于6月8日向委员会递交书面抗议,反对中华民国的中国代表权。
1951年5月16日至7月27日于日内瓦召开,重要议程如次:[11]
1952年6月4日至8月8日于日内瓦召开。
委员会专注讨论国际仲裁程序问题,并通过一份包含32项条款的初步草案。
1953年6月1日至8月14日于日内瓦召开。
苏联籍委员费奥多尔·科热夫尼科夫 再度要求解除中华民国代表中国的资格,并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接替席次。 此动议亦被否决,但科热夫尼科夫未如1950年第二届会议一般退席抗议。
委员会开始起草减少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1954年6月3日至7月28日于法国巴黎召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席在会议开幕式致辞,欢迎委员会在该组织所在地召开会议。
委员会制定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草案和危害人类和平罪法草案。
由于蒋中正总统令中华民国海军于1953年10月4日在琉球群岛南的菲律宾海截扣波兰籍民用油轮普拉沙号 、1954年5月3日在西太平洋公海炮击波兰籍民用货轮高德瓦总统号 ,船员家属向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8届常会请愿,控诉中华民国从事海盗行为;[12][13][14]6月23日,中华民国海军舰队赴菲律宾北部巴林坦海峡公海截扣苏联籍民用油轮陶普斯号 ,所有船货没收后易名纳入国军编制,船员被拘留。[15][16]9月30日,苏联向联合国大会第九届常会提出“中国海域航海自由被破坏案”(Violation of Freedom of Navigation in the Area of the China Seas)至12月未付表决,改将公海航行自由问题提交国际法委员会研究。[17][13]
1955年5月2日至7月8日于日内瓦召开。
委员会承办大会去年交付的公海航行自由案,通过公海制度的临时条款,规定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亦不归任何政府控制[18]。同时委员会决定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开始定期出版其议事纪录,向大众开放资料,由此引申出联合国大会第987号决议,为往后例行出版委员会年鉴奠定基础[19]。
1956年4月23日至7月4日于日内瓦召开。
本会期首次开始审议条约法,并听取特任书记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 的报告[20],但无法达成决议[21]。不过此次辩论促进后来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诞生。
本届议程尚包括以下主题:[22]
1957年4月23日至6月28日于日内瓦召开。
同月联合国大会讨论国际法委员会所提议的海洋法草案时,苏联与东欧国家以中华民国前案主张“海盗”不限于国际法传统定义的私有船舶或机组人员,未获大会支持,终以国家武力在公海和国际航道的劫掠行为即使非法,仍不符合海盗行为定义[13][24];此后案中部分受害苏联籍船员被无限期扣留,二死一自杀;中国籍船员则被拘禁于绿岛监狱达35年,间有枪决与伤病死者;三船最后幸存者至1988年蒋经国总统逝世后,方由李登辉总统下令释放返国。[25][26][13][14]
1958年4月28日至7月4日于日内瓦召开。
1959年4月20日至6月26日于日内瓦召开。
1960年4月25日至7月1日于日内瓦召开。
1961年5月1日至7月7日于日内瓦召开。
1962年4月24日至6月29日于日内瓦召开。
1963年5月6日至7月12日于日内瓦召开。
1964年5月11日至7月24日于日内瓦召开。
分两期隔年异地举行:1965年5月3日至7月9日于日内瓦召开第一期;1966年1月3日至28日于摩纳哥召开第二期。
1966年5月4日至7月19日于日内瓦召开。
1967年5月8日至7月14日于日内瓦召开。
1968年5月27日至8月2日于日内瓦召开。
1969年6月2日至8月8日于日内瓦召开。
1970年5月4日至7月10日于日内瓦召开。
1971年4月26日至7月30日于日内瓦召开。
1972年5月2日至7月7日于日内瓦召开。
1973年5月7日至7月13日于日内瓦召开。
1974年5月6日至7月26日于日内瓦召开。
1975年5月5日至7月25日于日内瓦召开。
1976年5月3日至7月23日于日内瓦召开。
1977年5月3日至7月29日于日内瓦召开。
1978年5月8日至7月28日于日内瓦召开。
1979年5月14日至8月3日于日内瓦召开。
1980年5月5日至7月25日于日内瓦召开。
1981年5月4日至7月24日于日内瓦召开。
1982年5月3日至7月23日于日内瓦召开。
1983年5月3日至7月22日于日内瓦召开。
1984年5月7日至7月27日于日内瓦召开。
1985年5月6日至7月26日于日内瓦召开。
1986年5月5日至7月11日于日内瓦召开。
1987年5月4日至7月17日于日内瓦召开。
1988年5月9日至7月29日于日内瓦召开。
1989年5月2日至7月21日于日内瓦召开。
1990年5月1日至7月20日于日内瓦召开。
1991年4月29日至7月19日于日内瓦召开。
1992年5月4日至7月24日于日内瓦召开。
1993年5月3日至7月23日于日内瓦召开。
1994年5月2日至7月22日于日内瓦召开。
1995年5月2日至7月21日于日内瓦召开。
1996年5月6日至7月26日于日内瓦召开。
1997年5月12日至7月18日于日内瓦召开。
1998年分两期异地举行:4月27日至6月12日于日内瓦召开第一期;7月27日至8月14日于纽约召开第二期。
1999年5月3日至7月23日于日内瓦召开。
2000年5月1日至6月9日与7月10日至8月18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01年4月23日至6月1日与7月2日至8月10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02年4月29日至6月7日与7月22日至8月16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03年5月5日至6月6日与7月7日至8月8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04年5月3日至6月4日、7月5日至8月6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05年5月2日至6月3日与7月11日至8月5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06年5月1日至6月9日与7月3日至8月11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07年5月7日至6月8日与7月9日至8月10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08年5月5日至6月6日与7月7日至8月8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09年5月4日至6月5日与7月6日至8月7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10年5月3日至6月4日与7月5日至8月6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11年4月26日至6月3日与7月4日至8月12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12年5月7日至6月1日与7月2日至8月3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13年5月6日至6月7日与7月8日至8月9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14年5月5日至6月6日与7月7日至8月8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15年5月4日至6月5日与7月6日至8月7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16年5月2日至6月10日与7月4日至8月12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17年5月1日至6月2日与7月3日至8月4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18年4月30日至6月1日与7月2日至8月10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19年4月29日至6月7日与7月8日至8月9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原定于2020年集会,因COVID-19全球疫情而延迟,终于2021年4月26日至6月4日及7月5日至8月6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22年4月18日至6月3日及7月4日至8月5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2023年4月25日至6月2日及7月3日至8月4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订于2024年4月29日至5月31日及7月1日至8月2日于日内瓦分两期召开。
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促成制定许多条约和其他国际法著作,对当前国际法律秩序至关重要,例如:[27]
条约法
国际关系法
国家继承
海洋法
其他
委员会工作的问题之一是各国政府在制定公约时可忽略其结论报告而不接受其建议。在1950年7月7日的第63次会议上,主席乔治·塞勒 抱怨各国政府由于对其工作缺乏兴趣而往往忽视委员会向他们提出的问题。[28]
对委员会工作的一项批评是,其每年会期时间很短(约10至12周),以致无法对讨论的议题进行透澈研究。在1951年5月17日举行的委员会第83次会议上,乔治·谢勒提出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是改革委员会,以便在联合国秘书长需要的任何时时机加强会商。[29]
哥伦比亚籍委员何塞·玛丽亚·耶佩斯 (José María Yepes) 对委员会早期未就新问题制定原则的历史提出批评,显示其无能。[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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