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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宗教信仰自由或宗教自由是指一个人可以在一个社会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在这个社会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和传统,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社会的迫害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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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也包括根据自己的判断放弃或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自由的范围更广,还包含独自或与他人一道、公开或私下敬拜的权利,以及参加宗教仪式、宗教活动和宗教传道而无需担心遭受政府或社会其他团体迫害的权利;另外一些宗教或信仰,尤其新宗教,可能会被人给定性为“邪教”;然而,被定性为邪教的信仰团体和正当宗教间通常没有真正的区别,因此目前宗教学术界已开始摒弃使用“邪教”这个主观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不含贬义色彩的中性的“新兴宗教”概念[1][2][3],而一些学者更认为“邪教”一词是对于具有不同教条和仪式的团体的人身攻击;[4]换句话说,没有“某某信仰是邪教”这回事,只要一个人不做伤天害理的事,那他所持有的任何信仰都一样正当,没有任何例外;而称呼一个宗教或信仰为邪教,也常常成为宗教迫害的借口。
现代的宗教自由的定义的基础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十八条第一项:
作为一份条约性的文件它在批准国内有法律的地位,因此现代的宗教自由是一个法律概念。这个概念的根源在于世俗主义民权与神权的分离:一个国家管理社会的总体,但它不介入每个人的信仰和政治观念,它保障每个人自己建立自己的世界观的权利。
历史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有过不同的类似于宗教自由的概念、条约和法律,但宗教自由作为一个国际性的人权概念是在20世纪中产生的。最初正式提出这个新概念的是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1941年他在美国国会上建议联合国的成立的发言中提出了四个自由,其中包括“信仰自由”,后来被明确为宗教自由。而罗斯福将这个自由提高到这个地位则来自于美国《权利法案》和美国历史上对宗教的一贯开放和自由的态度。
所有人都有权利参加与某一宗教或信仰相关的敬拜或集会及建立和维护从事这些活动的场所。
保护全体公民宗教自由的政府,也更有可能保护实行宗教自由所需的其他权利,如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确认,必须尊重各宗教信仰的不同,政府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宗教选择自由,即便有得到确认的国教。民主国家的其他做法还包括:
一般来说,欧洲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多神教国家对其他宗教比较宽容,虽然如此,渎神罪在希腊和罗马都存在,对神不敬或甚至消遣,可能被流放或处死(比如苏格拉底以此罪名被处死、亚里士多德以此罪名被流放)。塞琉古帝国征服巴勒斯坦后以武力实施强硬的种族净化政策,强迫犹太人改信古希腊多神教,违者处死[6]。罗马帝国前基督教时代针对特定的宗教(如基督教、犹太教、摩尼教)发起官方迫害,对基督徒的官方迫害主要由尼禄、图密善、奥理略、德西乌斯、瓦勒良、戴克里先等皇帝发起,此外更有地区性的迫害与来自社会上的误解、歧视、私刑和污告[7]。313年君士坦丁大帝发布米兰诏书宣布基督教合法,标志着罗马帝国的统治者对基督教从镇压和宽容相结合的政策转为保护和利用的政策。但是君士坦丁大帝只是扶持基督宗教,但并没有苛待包括多神信仰内在的其他合法宗教,也没有限制他们担任公共职务,甚至多次在敕令和法令中重申这一点。 他宣称:“就让那些受蒙蔽的人们享受和平吧,就让每个人保有内心想要的东西吧!就让谁也别折磨谁吧!”[8]
君士坦丁大帝去世后,他的儿子君士坦丁二世积极企图使基督教成为国教,在341年下令禁止异教徒的祭典,346年下令禁止到异教的庙宇参拜,352年更下令将参与异教祭典者处死[9]。
在西欧中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天主教是大多数国家的国教,除国教以外,外教一律禁止,很多时候把同一宗教的其他派别视为异端一并禁止,宗教迫害极其严重。犹太人也经常因为宗教的原因而受到迫害。
762年王朝的统治者曼苏尔(al-Mansur,754-775年在位)在底格里斯河建立了巴格达城。曼苏尔在巴格达的宫廷并不是以虔诚,而是以培养了相对学术化、世俗化和宽容的宗教氛围而著名于世。
罗杰二世是西西里公爵(1105-1130)与国王(1130-1154),拒绝参加第二次十字军东征,更愿意统治众多的阿拉伯人,并对穆斯林人表示宽容。他于1140年颁布法典,他的宫廷成为阿拉伯和西方学者的交流中心。罗杰二世用伊斯兰固有的方式,对待不同宗教信仰的少数族群:对穆斯林与犹太教徒征收额外的人头税,但仍然让他们自己管理自己的事物,他颁布了新的法令,明确认可现有的宗教习俗和传统,按照阿拉伯人的方针组织政府,提拔一些穆斯林家臣随扈,让他们担任王国的要职。对现代人而言,罗杰二世的统治代表了中世纪和平共存(convivencia)的辉煌时刻,“convivencia”是西班牙语,意思是基督教徒、穆斯林和犹太人在同一君主统治下和平共存。一般人给他一个外号,称他为“受洗的苏丹”。
宗教改革后在天主教和新教国家间爆发了多次宗教战争。1555年的奥格斯堡和约中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第一次允许帝国内的领地统治者们自由选择他们自己的宗教。他们的臣民则随其君主选择其宗教。
中国古代,原始宗教承认各种山川万物的神灵巫术,具体信仰哪些神灵比较少拘束。夏商时期的宗教为原始多神教,与史前信仰并无本质区别,并不具备神道设教的特点和后世人为宗教的欺骗成分。例如《尚书·商书》中的“天命”实际上是指“祖宗之命(祖先神能舍弃自己的生命,也能保佑自己)”,而并无后世的“上天赐予和剥夺一个朝代兴亡的命运”的宿命论之意,殷墟甲骨文中的“帝”只是类似于战国时期荀子所说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天”,商代只祭祀祖先神和自然神而只贞问“帝”却从不祭祀“帝”。[10][11][12]西周时期开始产生了“天子”一称,从周武王开始设立专门的籍田祭祀天帝并将此作为周代商合法性的来由,用栗木建造土地神的神位来“使民战栗”,统治者强调“天命”,这些都属于神道设教的做法,即为了政治统治服务而设置宗教以愚民。[13][14][15][16]秦汉至明清时期延续了周代统治者的一些做法,历朝历代都祭天和宣扬“天命”,并用谶纬、“天人合一”等附会的迷信方式来作为政权合法性的依据和预测未来。夏商周时期都存在人殉和杀战俘祭祀神灵的“人祭”现象,春秋时期以后虽然逐渐以木俑、陶俑等来代替人殉并减少人祭,但还是有河伯娶妇之类的地方性巫术信仰,在祭祀的时候夺走人命。
中国民间信仰始终有将各个宗教混在一起的趋势。自从西汉著名儒生董仲舒提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应该“罢黜百家,表章六经”,得到汉武帝的赞同后,儒家成为中国社会的统治思想,与忠孝等政治准则不符的宗教信仰全部要加以改动来适应中国社会;而部分的信仰可能被视为“淫祀”,甚而受到禁止。[17][18]即使虔诚的佛教徒依然保持祭天、祭祖、祭拜民间神灵等信仰。《西游记》中也说过“没有不忠不孝的神仙”。作为中国本土宗教的道教的教义则比较宽松,对其它外来的宗教也比较宽容。[19]
由政府主导比较著名的大规模的宗教迫害有三武一宗灭佛(北魏太武帝灭佛、北周武帝灭佛、唐武宗灭佛、后周世宗灭佛)。同时从教义和组织上有可能威胁到统治者地位的宗教也往往被打为邪教而受迫害,比如五斗米道、白莲教。
另外,虽然中国民间本身比较宽容,以及始终有将各个宗教混在一起的趋势,但是对于一些外来宗教,特别是西方宗教,产生抗拒的反应,如歧视甚至是实际迫害。例如在西林教案中,不少中国新教及天主教传教士被清朝居民杀死;甚至是普通基督徒也不能幸免。
现代社会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及联合国成立后,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生效后规定保障各国的公民的宗教自由及言论自由,加入联合国的国家,不少在自身的宪法上都加入保障宗教自由的条文。
大部分伊斯兰教的国家规定以伊斯兰教为国教,因此这些国家信仰其他除伊斯兰教外其他宗教的信仰自由并不受到保障。无神论国家(有别于其他持不可知论或宗教中立的世俗国家)往往也对宗教信仰有很多的限制。
美国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了美国政府“不能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确立了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则,代表在美国,宗教信仰是自由的,政府不能确立国教,此外,政府机构包括公立学校不能对特定宗教及组织进行推广,例如政府部门在圣诞节期间,通常会摆设圣诞树(现被认为不具宗教含义),但不会摆设具宗教含义的耶稣降生图画。
然而在2001年的9·11事件后,不少美国人对伊斯兰教出现恐惧,穆斯林的宗教自由被认为受干涉。智库“美国进步中心”发表的一份报告显示,2001年至2011年之间,美国有7个基金会斥资在美国煽动反穆斯林的仇恨,花费超过4200万美元。皮尤研究中心的研究数据表明,超过一半的美国穆斯林感觉自己受到美国情报机构的特别监控,其调查表示,超过四成的受访者称自己曾受过骚扰。[20]而关于穆斯林可否在公共政府部门戴头巾亦存在争议,部分意见认为头巾属个人服饰,但亦有部分头巾属宗教服饰,配戴会让人联想服务特定的宗教,违反政教分离。
同时,存在着基督教恐怖主义极右武装团体如上帝军和三K党等。恐怖主义者发起的恐怖袭击偶有发生,2012年威斯康辛锡克庙枪杀案就是一个例子。
法国是宗教自由的国家。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受美国《独立宣言》影响宣布法国公民享受信仰自由,但直到1905年法国方确立了政教分离。随着欧洲其它国家神权与民权的分离这个概念也渐渐在其它欧洲国家普及。
自1905年法国政府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法,法国政府在公共场合,包括公立学校及政府部门,禁止穿戴具有明显宗教标志的服饰。对穆斯林头巾、犹太教小帽、基督徒的大型十字架等做出了限制。
尤其在2002年后,法国政府对穆斯林表达宗教的权利作出了法律限制,包括禁止在公共场合戴蒙面头巾、罩袍,以及限制修建清真寺等[21][22]。不少穆斯林以及人权组织认为这些政策侵犯了宗教自由。
美国国务院下属的美国宗教自由委员会于2013年发布的宗教自由报告中除了谴责被列入“关切国家名单”者包括中国、缅甸、厄立特里亚、伊朗、伊拉克、朝鲜、越南、沙特阿拉伯、尼日利亚、苏丹、乌兹别克、土库曼等国迫害宗教自由的罪行以及俄罗斯、叙利亚、阿富汗、白俄罗斯、塔吉克、巴基斯坦、索马里、斯里兰卡、老挝、埃及、古巴、孟加拉、委内瑞拉、印尼及印度及等国无法保障弱势宗教团体的生存致使经常导致暴力、歧视与骚扰信徒等情事发生之外[23][24],亦指责法国在内的部分西欧国家为侵略性世俗主义,认为这些国家“主张的世俗主义非常有侵略性,置宗教信仰者于不安与艰难处境”[25],“这些限制将影响某些人,严重限制他们融入社会,还有个人受教育与受雇机会”,并引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称:“人人不仅拥有信仰宗教的权利,还有展示自己信仰的权利。包括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信仰。”指责法国在内的部分西欧国家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指出,宗教自由还包含一系列行为,例如修建礼拜的场所,展示宗教符号、斋戒、穿着有特色的服饰或头巾,参与有关的宗教仪式。[21][22]人权组织大赦国际也指责法国的头巾禁令,并称在过去的时间里,很多穆斯林妇女都因为带头巾而失去工作机会[26]。此外,人权观察也对法国限制宗教自由的行为进行过谴责。
荷兰政府在2011年立法禁止穆斯林妇女穿着蒙面罩袍,被人权组织认为侵犯了宗教自由。
现行《大韩民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全体国民拥有宗教自由,国家没有认定的国教,并规定政教分离。
在朝鲜,虽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6条说明:朝鲜人民可享有宗教自由;然而事实上,任何形式的宗教自由都不存在。朝鲜政府继续压制未经批准的宗教团体并严厉处理从事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宗教活动的人士。来自难民、叛逃者、传道者和非政府组织的报告指出在国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人士以及与外国人或传教士有联系的人士被逮捕并受到严厉惩罚。难民和叛逃者称他们曾目击或听说近年来地下基督教会成员被逮捕并可能被判死刑。由于该国家无法进入,而且外国人无法获得及时的信息,相关的逮捕和死刑仍然很难量化。[29]朝鲜只容许金日成的主体思想及个人崇拜。
江户时代为了避免切支丹发动暴动,有檀家制度,规定每个人都必须信奉佛教的任一个宗派。战后制定的《日本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任何人的宗教自由都给予保障。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活动。国家及其机关都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中华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从1980年代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情况有部分好转,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旧采取包括对教义进行基于其政治需要的改动,加上宪法中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等,形式上破坏宗教的完整性,这一点在基督教的态度上非常明显。比如宪法中第36条的最后一节限制宗教组织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不承认位于天主教会任命主教的权力及认受性。第三节中“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均是弹性非常大的描述方法。而且由于三自教会的观念,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会被分成天主教爱国会和家庭教会。
现代中国社会,由于政府在公共学校推行无神论教育,普遍中国民间都已经世俗化,没有固定的宗教信仰,传统意义上的祭祖等活动被官方认为是文化传承,没有被划入宗教的范畴。近年来,随着全球伊斯兰极端主义活动的加剧,以及发生在中国大陆边疆省份的极端伊斯兰恐怖袭击数量逐渐增多(详见乌鲁木齐七·五暴力事件),中国境内伊斯兰教阿拉伯化和极端化趋势有迅猛抬头的倾向,以汉族为主的中国民众对于伊斯兰教的观感已经出现了恶化。
有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宗教信仰的表达自由,对宗教信仰自由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事实上,宗教信仰自由不同于宗教自由,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是在思想或私人领域,是指意识形态层面的;宗教自由则是宗教信仰的表达方式,包括宗教组织、活动场所、礼仪节庆等,属于社会实体层面。[30]
无神论的共产党不光是宗教界行政上的领导,也是思想上的领导,这是中国宗教自由面临的真正困境。 各地寺庙组织僧侣学习领会党的精神已成为经常性活动,[31][32][33]宗教界也主动发出开展“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主题教育的共同倡议。[34]
以下为中国大陆限制宗教自由的一些具体案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澳门居民有信仰的自由。澳门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明定伊斯兰教是马来西亚联邦官方宗教,[46]但联邦宪法第十一条同时明定其他宗教可以和平传播和国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不允许向伊斯兰教徒传教。与此同时,伊斯兰教徒不能自由更换宗教。
印度尼西亚虽然大多数人为伊斯兰教穆斯林,但在宪法上是一个世俗国家,印度尼西亚宪法保障宗教自由,但政府只允许六种官方认定为合法的宗教(伊斯兰教、基督宗教、印度教、佛教和儒教)。印尼法律规定,每个印尼公民持有的证件,宗教栏位上必填上这六个宗教之一,印度尼西亚政府因为反共,不允许无神论,也不承认不可知论,亵渎神是不合法的。
沙特阿拉伯不承认宗教信仰自由,并禁止公开进行伊斯兰教以外的其他宗教的活动。沙特阿拉伯政府对未能遵循政府对伊斯兰教的解释的穆斯林加以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和宗教的歧视。一些非穆斯林面临骚扰、拘留和死亡。沙特阿拉伯修改了一些教科书,但阿拉伯语和宗教教科书仍然包括了公然不容忍犹太人和基督徒的陈述,并引用了暗示不容忍什叶派和苏菲派穆斯林和其他宗教团体的典故。[29]沙特阿拉伯禁止穆斯林改变信仰,违反者可被判死刑,但是自1992年起未有人已被证实因为退教而被处死。[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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