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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英語:The District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香港次於高等法院的原訟法院,位於灣仔政府大樓2樓及4-12樓及15-16樓、荃灣法院大樓、西九龍裁判法院第9、10及13庭以及東區裁判法院第13、14及16庭[1]。香港主權移交前稱為地方法院,具有限的刑事及民事司法管轄權,負責處理涉及款項300萬港元以下的民事訴訟。而刑事案件中,區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監禁。區域法院處理的刑事罪行都是由裁判法院移交的,較嚴重的刑事罪行(如謀殺、誤殺和強姦)不會由區域法院審理,而是直接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而區域法院的上訴案件會轉至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香港區域法院專門處理婚姻訴訟(離婚、贍養費、子女撫養權)和領養申請的法庭,稱為家事法庭,位於灣仔政府大樓閣樓1-2樓、1樓、3樓、12樓第47庭及16樓。
1991年前,香港共有六所地方法院,分別為:
1991年至2020年期間,所有地方法院案件統一由灣仔現址處理。
由於案件數量急升及考慮其他狀況,現時部分被告數量較多的區域法院案件於西九龍法院大樓審理,2021年5月起部份民事案件也會於東區法院大樓10樓的第13法庭、第14法庭及第16法庭審理,而2021年10月起荃灣法院大樓亦會重新啟用處理部分案件[1]。
練錦鴻在2021年1月中旬表示,庭內有口罩印有"FDNOL政見",3人因此要換戴普通口罩;對口罩的顏色 一視同仁,不想政治紛爭角力。[2]
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2017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將於銅鑼灣加路連山道興建一座新的區域法院綜合大樓,以全面解決各級法院的長遠需要。[3]預計2027年落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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