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性 (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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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諸宗教中,自性梵語स्वभावsvabhāva巴利語sabhāva藏語རང་བཞིན威利转写rang-bzhin),舊譯自然[1][2],又稱自體法體實性,是個哲學術語,指所有事物()自身擁有、自體形成、自身決定存在形態的性質,是常住的、不變的、獨立,不依緣起而變化的;其外在特徵,則為自相。這個概念在不二論毘濕奴派中是個重要的課題。佛教也接受了這個概念,在部派佛教時期發展出自己的論述。在大乘佛教中,也是很重要的理論之一。對於法體和時間的關係,以及法體是真實有或假名有,各派發展出不同的見解。

在佛教文獻中,它與本性(prakṛti)或(ātman)經常被視為同義詞[3],但自性的起源較晚,直到部派佛教論藏中才使用這個術語。

概論

梵語svabhāva,由स्व(sav-,自己的)與bhāva()所組成[4],這個術語源自古印度哲學,原指(dharma)存有自身的性質。與古希臘形而上學中的本體本質、實體,及康德哲學中的物自身(德語:das Ding an sich)的意義接近。

大乘佛教將諸法自性劃分為兩種:地之堅性、水之濕性等事相特徵,稱為「事法性」(或世俗自性);諸法平等之真如實性,稱為「理法性」或「實法性」(或勝義自性)[5][6]。勝義自性被視作與真如法性(實法性)、實際法界(清淨法界)、等詞同義,唯有覺悟聖者才能了知。所謂「自性本自清淨」、「自性本不生滅」之類,指的都是勝義自性。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中,對世間事物界定出來的種種諸法,則被大乘佛教稱為「事法性」(世俗自性)。世俗自性是隨緣起變化的有為法,大乘佛教稱為自性、無自性。

大乘佛教的不同學派中,對勝義自性的性質為何,見解不一。對於「勝義自性」和「萬法」的關係,不同學派也有不同的觀點和闡述方式。

各派學說

說一切有部與俱舍論

說一切有部主張,三世實有,法體恆存[7][8]。意思是:有為法的「法體」,在有為法的過去位、現在位和未來位都存在,法體永恆存在[9]。說一切有部用「法體恆存,法性變異」來解釋「無常」,指「有為法行於世時,不捨自體,隨緣起用」。有部主張法體(svabhāva)雖三世恆有,其性(bhāva)變異的緣故,所以符合無常之理。

俱舍論在法體論上,支持經量部現在實有,過未無體的主張。意思是:法體只在現在一剎那中存在,有為法的未來位和過去位都沒有法體[9]。俱舍論批評有部的「法體恆存,法性變異」說,認為其性、體無別,不符合無常之理。

般若經與中觀學派

公元前1世紀般若經文獻中已言諸法無自性、諸法空,甚至如《般若波羅蜜多心經》中的五蘊皆空性。

公元2世紀中觀學派的祖師龍樹,上承般若思想傳統,繼續發揚無自性的空義。他認為般若文獻的空只是對宇宙與人生的深刻觀察,但並未提出嚴密論證去證立空的本性,因而只有空的思想,而沒有空的哲學及空的理論。

龍樹以論證來說明般若經的「空」。在《中論》中,龍樹並不是正面證明事物的自性空。相反,他採用反證法,先假設事物有自性,分別從四方面(因果關係[10]、同一性與別異性[11]、運動與時間[12]、作用者與對象[13])去導出種種矛盾(亦即事物之自性,將會破壞世間法),去反證事物不擁有自性。

龍樹的主張,一切法的自體是空的,在世俗諦中三世之法體如幻而有,勝義諦中三世之法體畢竟為空[14][15][16]。說一切有部的勝義諦中,法體於三世為實有、恆存,其世俗諦則是指一般人對世俗事物的認識。

如來藏學派

參考條目

參考文獻

  • 『空の論理 中観 〈仏教の思想3〉』 梶山雄一上山春平共著、角川書店(全10巻)、初版1969年
  • Richard H. Robinson, "Some Logical Aspects of Nagarjuna's System." Philosophy East and West, Jan. 1957, pp. 291-308

註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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