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副职,中央机关称部级副职(又称副部级、副部长级),地方机关称省级副职(又称副省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系中第四高级别的干部,对应级别为十级至六级[1]。
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副省部级公务员主要包括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副职领导。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非常務副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非常務副檢察長。
省级行政区中,正省级单位副职为副省部级公务员,即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直辖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省长、市政协副主席、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2]。此外,副省级城市(沈阳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哈尔滨市、长春市、成都市、南京市、杭州市、济南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的正职领导,即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也是副省部级公务员。
在省部级副职这一层级无相应非领导职务,对应事业单位的管理二级职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副战区职、正军职。两院院士享受副部级待遇[3]。军队正军职干部转业地方后,按省部级副职安排工作。
相应职级、衔级、等级
相应职务和机构
享受副部级政治经济待遇的单位
待遇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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