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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曾借鉴苏联军衔样式于1955年实行军衔制度,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防空军、公安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中使用[1],但其后于1965年取消军衔制[2]。1988年恢復军衔制后[3],又对军衔等级进行进一步调整[4]。越南人民军自1958年起实施借鉴解放军的军衔制度(除1982年至1990年将校、尉两级恢复为1948年仿照日军的设置外,其他时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基本相同。)。
当前,解放军军衔分为五等十九级,依军种区分为陆军军衔、海军军衔、空军军衔、火箭军军衔。其中军官为“三等十衔”,并在此基础上分别标识“指挥管理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5]。而士兵则分为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义务兵军衔(设上等兵、列兵“两衔”)。
同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参照解放军军衔建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衔制度[1]。
1955年9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授衔授勋典礼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中共中央主席、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为在京的7位元帅授予军衔,还为元帅和将官授予勋章。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中南海国务院礼堂举行将官授衔典礼,国务院秘书长习仲勋宣读总理周恩来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官军衔的命令,授予粟裕等10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将、萧克等55人上将、徐立清等175人中将,解方等798人少将军衔。周恩来将将官军衔命令状授予粟裕等在京人员[6]。
此外,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在中南海国务院礼堂举行授予校官军衔典礼,国防部长彭德怀元帅授予在京部分校官军衔。9月29日,总参机关在三座门小礼堂举行授衔授勋仪式,总参谋长粟裕大将代表国防部长授予总参机关部分人员校官军衔。同日,总政治部副主任萧华上将代表国防部长授予总政机关尉官军衔。此外,解放军全军各地驻军授衔和授勋典礼,自10月22日起分别在北京、南京、兰州、成都、广州、武汉、沈阳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海军、空军、公安军、防空军、装甲兵、炮兵、工程兵、铁道兵,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军区都举行授衔典礼。[6]
1955年授衔时,解放军全军共有60余万名干部获得军官军衔。国务院和国防部共批准授予元帅10人,大将10人,上将55人,中将175人,少将800人,校官3.2万余名,尉官49.8万余名,准尉11.3万余名。[4][7]
1955年式军衔设立初期,军衔冠词分为七大类。第一类(指挥、政治)军衔分为步兵军衔、骑兵军衔、炮兵军衔、装甲兵军衔、工程兵军衔、铁道兵军衔、通信兵军衔、技术勤务兵军衔、公安军军衔、空军军衔、海军军衔、海岸军衔等十二小类。此一类中,除海军外仅将官军衔前加相应冠词,校官、尉官、士官和士兵不加任何冠词。除此之外,另设第二类(技术)、第三类(军需)、第四类(军医)、第五类(兽医)、第六类(军法)、第七类(行政)军衔。此六类中,各级官兵军衔都加相应冠词。
在实际授衔中,此种规定极度复杂,如海军、空军、公安军的政治军官均不可获海军军衔、空军军衔和公安军军衔,只能获不加任何冠词的军衔,视为政治类;防空军军官只能获得对应兵种的军衔,没有防空军军衔;海军航空兵军官只能获得空军军衔,即校尉官军衔前无冠词,将官被称呼为“空军少将”、“空军中将”;后勤军官都只能获军需军衔,卫生部门军官只能获军医军衔等等[1]。
1955年,解放军全军启用55式军衔。55式军衔以军种色及军兵种符号区分军兵种。施行初期,陆军步兵官兵肩章、领章底色为深红色,公安军为草绿色,陆军骑兵为深蓝色,空军、海军航空兵为天蓝色,军需为紫色,海军、防空军探照灯兵、通信兵、工程兵、铁道兵、军事交通勤务为黑色,陆军炮兵、陆军装甲兵、汽车兵、行政军官、防空军海岸炮兵、军医、兽医、军法为红色[1]。
由于初期启用的军种色过于复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于1955年11月25日发布《关于军衔肩章、领章、兵(军)种符号、勤务符号佩戴区分的暂行规定》,将兵种色简化为三种,陆军、公安军、防空军为正红色,海军、公安军海巡部队为黑色,空军、防空军战斗部队、海军航空兵为天蓝色[1]。
1956年1月,公安军司令部发布命令,增设水上公安军衔,授予公安军海巡部队官兵,军衔样式与海军相同,军官称为“水上公安上尉”、“水上公安上校”等[1]。
1958年越南人民军在中国军事顾问的建议下决定采用55式军衔的设置,制定了《越南人民军军官服役条例》,成为越南人民军第一套正式军衔。
1963年修订的军官军衔条例将第一大类的12小类简化为三类军衔即陆军军衔(不加冠词)、海军军衔(一律加海军二字)和空军军衔(一律加空军二字),技术、军需、军医、兽医、军法、行政军衔不变[1]。
1965年5月1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此后的20余年里中国人民解放军不再设置军衔。
20世纪80年代,中共中央开始考虑重新实施军衔制。1987年12月30日,中央军委常委会决定在1988年国庆节(10月1日)前实行新的军衔制。[3]另外,在实行新军衔制的同时,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8]的议案,对1955年至1965年期间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予以确认,表明“55式军衔”作为个人荣誉至今仍然有效[6]。
现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于1988年实行,初设为6等17级。在首次授衔中,截至1988年年底,解放军陆军全军各级军官58.7万余人,文职干部14.7万余人都获得军衔。其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共批准授予上将17人,中将146人,少将1279人;校官17.8万余人;尉官48.8万人。此时,陆军在各级军官中占比最高[4]。
1993年将士兵军衔由3等6级增设为3等9级,1994年取消从未授予的一级上将衔,1999年将士兵军衔由3等9级精简为2等8级,2009年又改为2等9级,现行军衔分为5等19级。[9][10]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11]。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规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军官职务等级、军衔、职务任免、教育培训、待遇保障、退役安置有关规定。具体办法和试行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组织制定和予以明确[12]。”
2021年1月1日起,中央军委印发的《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正式施行。新的军官制度对军官等级设置作出重大改革,由基于职务等级调整为基于军衔等级。新的军官军衔设“三等十衔”,将官分为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分为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分为上尉、中尉、少尉。军官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指挥管理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的军衔,分别标识[5]。
2022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分别为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初级军士:中士和下士。军士军衔中,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下士为最低军衔。义务兵军衔由高至低分为上等兵、列兵[13]。
根据《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新的现役军人军衔制度按军种区分为五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另设下列类型军衔:
2021年1月1日,《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开始施行。根据《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军衔等级、岗位职务层级、待遇级别对照如下[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预备役军官军衔只设二等七衔,即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预备役上校、预备役中校、预备役少校)及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预备役中尉、预备役少尉)。
下表列出现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次修订,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自此,志愿兵役制士兵的称呼正式从“士官”变为“军士”。
2022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分别为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初级军士:中士和下士。军士军衔中,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下士为最低军衔。义务兵军衔由高至低分为上等兵、列兵[13]。
下表列出现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军衔标识:
四等九级 | 高级军士 | 中级军士 | 初级军士 | 义务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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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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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一级军士长 | 陆军二级军士长 | 陆军三级军士长 | 陆军一级上士 | 陆军二级上士 | 陆军中士 | 陆军下士 | 陆军上等兵 | 陆军列兵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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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一级军士长 | 海军二级军士长 | 海军三级军士长 | 海军一级上士 | 海军二级上士 | 海军中士 | 海军下士 | 海军上等兵 | 海军列兵 |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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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一级军士长 | 空军二级军士长 | 空军三级军士长 | 空军一级上士 | 空军二级上士 | 空军中士 | 空军下士 | 空军上等兵 | 空军列兵 | ||||||||||||||||||||||||||||
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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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箭军一级军士长 | 火箭军二级军士长 | 火箭军三级军士长 | 火箭军一级上士 | 火箭军二级上士 | 火箭军中士 | 火箭军下士 | 火箭军上等兵 | 火箭军列兵 |
1955年军衔制度里的军衔分为7类,设为5等15级。分别是[1]:
1963年修订的军官军衔条例将第一大类的12小类简化为三类军衔即陆军军衔(不加定语)、海军军衔(一律加海军二字)和空军军衔(一律加空军二字),技术、军需、军医、兽医、军法、行政军衔不变[1]。
以下图示以1963年为准:
1965年解放軍將軍銜制廢除,軍官改稱幹部,軍士和士兵則改稱作戰士。新採用的65式軍服全軍紅領章通用,僅將幹部和戰士以上衣的口袋數量(幹部4個,戰士2個)做出區隔。
1985年將幹部和戰士的領章做出區隔,幹部在本來的紅領章上改為對應軍種色並增加一金星與金框,此項改動算是在替1988年恢復軍銜制度做預備。此時的軍服為65式過渡至87式的樣式,擁有兩者的共通點。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式军衔区分为四类[1]: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先行调整军级以上军官军衔晋升有关政策的通知》,1988年式军衔等级和样式如下:
下表列出1988-1994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标识。含学员衔和已废止的一级上将衔,图样为已停止使用的87式军服肩章[1]。
下表列出1955年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和士兵军衔,各军兵种另以兵种符号作区分。其中,中国人民志愿军单设军衔,在解放军军衔基础上去除所有八一军徽及国籍标识[1]。以下图示除海军外仅列出领章,并以1963年为准:
1965年解放軍將軍銜制廢除,軍官改稱幹部,軍士和士兵則改稱作戰士。新採用的65式軍服全軍紅領章通用,僅將幹部和戰士以上衣的口袋數量(幹部4個,戰士2個)做出區隔。
1985年將幹部和戰士的領章做出區隔,戰士在本來的紅領章上改為對應軍種色並增加對應的八一紅星,此項改動算是在替1988年恢復軍銜制度做預備。此時的軍服為65式過渡至87式的樣式,擁有兩者的共通點。
1988年军衔制度里的士官军衔区分为两种。军士长指经过军事院校或者士官训练机构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而专业军士指服现役满五年、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士兵。[1]
在1988式士官军衔中,士官包括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包括上士、中士、下士。[1]
1993年军衔制度里的士官军衔区分为两种。军士长指经过军事院校或者士官训练机构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而专业军士指服现役满五年、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士兵。[1]
在1993式士官军衔中,士官包括四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军士长(三级专业军士)、二级军士长(二级专业军士)、一级军士长(一级专业军士);军士包括上士、中士、下士。[1]
下表列出1999年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军衔。其中,高级士官包括六级士官、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包括四级士官、三级士官;初级士官包括二级士官、一级士官。图样为已停止使用的87式军服肩章。[1]以陆军为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最新的士官制度始于2009年。[15]其中,高级士官包括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中级士官包括四级军士长、上士;初级士官包括中士、下士。
下表列出2009年士官军衔在07式军服体系中的肩章标识。此外,二级军士长至下士军衔肩章,同时亦为1999年士官军衔六级至一级士官在07式军服体系中的肩章标识:[1]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北约国家,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在新兵营未结业之前没有军衔,结业后授列兵军衔。而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列兵为最低军衔”,解放军列兵实际上等于北约军衔等级中的OR-2[16]。
现行的解放军07式军服对非作战部队,即文职干部和仪仗队、军乐队等的肩章訂定特殊规定[1]。其中,图示的仪仗队肩章已于2014年废止。2021年新的军官制度实行后,不再采用文职干部军衔。
类别 | 等别 | 1955年 | 1965年 | 1988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9年 | 2010年 | 2022年 |
---|---|---|---|---|---|---|---|---|---|
军官 | 元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 (设而未授) |
取消军衔制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 — | ||||||||
将官 | 大将 | 一级上将 (设而未授) |
— | ||||||
上将 | 上将 | ||||||||
中将 | 中将 | ||||||||
少将 | 少将 | ||||||||
校官 | 大校 | 大校 | |||||||
上校 | 上校 | ||||||||
中校 | 中校 | ||||||||
少校 | 少校 | ||||||||
尉官 | 大尉 | — | |||||||
上尉 | 上尉 | ||||||||
中尉 | 中尉 | ||||||||
少尉 | 少尉 | ||||||||
准尉 (未设实授) |
— | ||||||||
类别 | 等别 | 1955年 | 1965年 | 1988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9年 | 2010年 | 2022年 |
士兵 | 军士/士官[a] | — | 取消军衔制 | 军士长 专业军士 [b] |
四级军士长 四级专业军士 | 六级士官 五级士官 四级士官 三级士官 二级士官 一级士官 |
一级军士长 二级军士长 三级军士长 四级军士长 上士 中士 下士 [c] |
一级军士长 二级军士长 三级军士长 一级上士 二级上士 中士 下士 | |
三级军士长 三级专业军士 | |||||||||
二级军士长 二级专业军士 | |||||||||
一级军士长 一级专业军士 | |||||||||
军士 | 上士 | 上士 | — | ||||||
中士 | 中士 | ||||||||
下士 | 下士 | ||||||||
兵 | 上等兵 | 上等兵 | |||||||
列兵 | 列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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