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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公告疆域區劃,為1936年後至2005年間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所頒佈之行政區劃。1949年第二次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到臺灣,喪失對中国大陆各省的實際治理權;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故中央政府遷都臺北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中華民國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註 1][1];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2];行政院新聞局[註 2]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6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3],故2005年是最後一次納入[4]。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域[5],教科書亦然。
依《憲法》本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儘管目前中華民國並不實際統治大陸地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實際統治範圍),但從未宣告放棄對大陸的主權;另外,政府宣告釣魚台列嶼是中華民國領土[6]。然而宪法未明确列举领土范围,依照最高法院的裁决其範圍之界定為政治問題[7]。依照2006年前的《中华民国年鉴》,全國土地面積達1150萬75平方公里/1141萬8174平方公里(包括臺澎金馬地區、中國大陸地區、蒙、俄属唐努烏梁海地區、黑瞎子島、江東六十四屯地區、印控藏南地區、塔控帕米爾地區、緬控野人山地區之江心坡與胡康谷地以及勐卯三角地不含南坎、阿控瓦罕走廊、巴控罕薩地區、尼控北胡姆拉地區、不控墨拉薩丁地區、越控白龍尾島與南沙群島、北韓控長白山天池、日控釣魚臺列嶼、菲控南沙、馬控南沙、汶控南通礁等爭議地區),按其當時的領土主張,面积為亞洲第一大、世界第二大[4]。最近一次的《中華民國全圖》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但2002年內政部修訂《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規定:「大陸地區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陸現狀標示之。……大陸地區與蒙古之界線,以國界符號標示之」,2004年該注意事項已經作廢,之後官方也不再公佈「中華民國全圖」[註 1][8][9]。
1946年初,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承認外蒙古独立前)行政區域的四極:
中華民國於1945年至1949年間,一級行政區域有35個省、1個特別行政區(建省之前置)、12個院轄市及1個地方(西藏地方,當時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二級行政區域依法為縣、省轄市、管理局、設治局等,但實際上省與縣之間另設有行政督察區方便管理。另外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區所設置之盟部、特別旗雖然劃於省或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當時的地理區可分為六大區,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東北地區、塞北地區及西部地區。
行政院 | |||||||||||||||||||||||||||||||||||||||||||||||||||||||||||||||||||
省 | 蒙古地方 | 西藏地方 | 直轄市 | ||||||||||||||||||||||||||||||||||||||||||||||||||||||||||||||||
盟部 | 基巧 | ||||||||||||||||||||||||||||||||||||||||||||||||||||||||||||||||||
縣 | 市 | 管理局 | 設治局 | 特別旗 | 旗 | 宗、谿 | |||||||||||||||||||||||||||||||||||||||||||||||||||||||||||||
政府遷臺之後,臺北市於1967年,高雄市於1979年分別由省轄市改制為直轄市。公告之行政區域也有小幅更新,在2005年本行政區域停止適用前,公告之行政區域為:
“ | 全國共劃分為35個省,2,045個縣,直轄市14個,省轄市56個,管理局7個,設治局34個,特別旗4個,盟部14個,旗127個,牧場1個,特別行政區1個,地方2個(西藏、蒙古)。 | ” |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4] |
以下表列之順序,參照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中華民國於建國初期承襲清朝末期的疆域,當時北洋政府轄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
並且設置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
國民政府成立後,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
1945年抗戰勝利後,原東北三省(遼寧、吉林、黑龍江)根據滿洲國時期的行政區域改劃分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臺灣則加入中華民國成為第35行省。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並且在1949年將海南島和南海諸島由廣東省分出,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由行政院管轄,準備建省。
1953年至2005年間,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分為35省、2地方、1特別行政區。
編號 | 行政區 | 簡稱 | 省會或首府 | 地區 | 編號 | 行政區 | 簡稱 | 省會或首府 | 地區 | |
---|---|---|---|---|---|---|---|---|---|---|
01 | 江蘇省 | 蘇 | 镇江縣 | 華中 | 20 | 甘肅省 | 隴 | 蘭州市 | 華北 | |
02 | 浙江省 | 浙 | 杭州市 | 21 | 寧夏省 | 寧 | 銀川市 | 塞北 | ||
03 | 安徽省 | 皖 | 合肥縣 | 22 | 青海省 | 青 | 西寧市 | 西部 | ||
04 | 江西省 | 贛 | 南昌市 | 23 | 綏遠省 | 綏 | 歸綏市 | 塞北 | ||
05 | 湖北省 | 鄂 | 武昌市 | 24 | 察哈爾省 | 察 | 张家口市 | |||
06 | 湖南省 | 湘 | 長沙市 | 25 | 熱河省 | 熱 | 承德縣 | |||
07 | 四川省 | 川 | 成都市 | 26 | 遼寧省 | 遼 | 瀋陽市 | 東北 | ||
08 | 西康省 | 康 | 康定縣 | 西部 | 27 | 安東省 | 安 | 通化市 | ||
09 | 福建省 | 閩 | 福州市 | 華南 | 28 | 遼北省 | 洮 | 遼源縣 | ||
10 | 臺灣省 | 臺 | 臺北市(疏遷至南投縣中興新村辦公)[10] | 29 | 吉林省 | 吉 | 吉林市 | |||
11 | 廣東省 | 粵 | 廣州市 | 30 | 松江省 | 松 | 牡丹江市 | |||
12 | 廣西省 | 桂 | 桂林市 | 31 | 合江省 | 合 | 佳木斯市 | |||
13 | 雲南省 | 滇 | 昆明市 | 32 | 黑龍江省 | 黑 | 北安市 | |||
14 | 貴州省 | 黔 | 贵阳市 | 33 | 嫩江省 | 嫩 | 齐齐哈尔市 | |||
15 | 河北省 | 冀 | 清苑縣 | 華北 | 34 | 興安省 | 興 | 海拉爾市 | ||
16 | 山東省 | 魯 | 济南市 | 35 | 新疆省 | 新 | 迪化市 | 西部 | ||
17 | 河南省 | 豫 | 開封縣 | 36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瓊 | 海口市 | 華南 | ||
18 | 山西省 | 晉 | 太原市 | 37 | 西藏地方 | 藏 | 拉萨市 | 西部 | ||
19 | 陝西省 | 陝 | 西安市 | 38 | 蒙古地方 | 蒙 | 庫倫 | 塞北 |
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虽然宣称对外蒙古和西藏的主权,但从未实际统治,1921年蒙古恢复独立後於1924年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而西藏则仍由1912年独立的神权政府噶厦执政。[11][12]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省而設「地方」,名义上兩地類似省政府的機關為「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设于塞北四省境内各盟旗)及「西藏地方政府」(中国方面对甘丹颇章政权的称呼)。国民政府行政院則成立蒙藏委員會作為對口單位。直至201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中華民國總統令公告廢止蒙藏委員會。[13]
在1945年,根据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与苏联政府的外交换文声明,外蒙古採取公民自決,中华民国在1946年正式承認外蒙古獨立。1953年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通過後,遷台後的中華民國政府認為蒙古是其領土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的訴求,试图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
迫于蘇聯以及後來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唯有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顺利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儘管如此,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14]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自稱外蒙古就是蒙古地方。[15]直到2002年,中華民國外交部再度承認其為獨立國家後,台灣才逐漸和蒙古國建立非正式外交關係。同年,立法院也將「外蒙古」從涉及中國大陸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刪除。[16]然而《中華民國年鑑》直到2005年止,仍然繼續主張陸界大多停格在清末條約的疆域面積1,141萬8,174平方公里。[4]最後2006年初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廢止涉及蒙古的《盟部旗組織法》。[17]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的新聞稿表示:「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四、行政院第2834次會議院長提示:『蒙古國』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16]
直轄市,在1994年《直轄市自治法》通過前稱院轄市。都市人口超過100萬人(之後門檻修訂為125萬人),文化、經濟或政治的影響力,超過省的範圍,甚至普及全國,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前於大陸地區設立12個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政府遷台後至2005年本行政區域廢止前於臺灣地區增設2個直轄市(臺北、高雄)。
因蒙古族的文化習俗特殊,故在其畜牧區內仍沿用清朝的盟旗制;另外国民政府曾名义上在外蒙古設置蒙古地方。注意盟、部、特別旗雖劃在省及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盟、部之下劃分為旗(相當於縣級行政區)。盟旗制度所包括的地方主要有:
行政區中,除蒙古地方外,各省總共有盟部14個、特別旗4個、牧場1個(察哈爾盟1及哲里木盟2之範圍跨越二到三個省分);盟部下轄有127個旗。
編號 | 行政區 | 所屬省分 | 編號 | 行政區 | 所屬省分 | |
---|---|---|---|---|---|---|
21-1 | 阿拉善霍碩特特別旗 | 寧夏省 | 32-1 | 伊克明安特別旗 | 黑龍江省 | |
21-2 | 額濟納舊土爾扈特特別旗 | 33-1 | 哲里木盟2 | 嫩江省 | ||
22-1 | 青海左翼盟 | 青海省 | 34-1 | 布特哈部 | 興安省 | |
22-2 | 青海右翼盟 | 34-2 | 呼倫貝爾部 | |||
23-1 | 察哈爾盟1 | 綏遠省 | 35-1 | 巴圖塞特奇勒圖盟 | 新疆省 | |
23-2 | 烏蘭察布盟 | 35-2 | 烏訥恩素珠克圖盟 | |||
23-3 | 伊克昭盟 | 35-3 | 青塞特奇勒圖盟 | |||
23-4 | 土默特特別旗 | 38001 | 克魯倫巴爾和屯盟 | 蒙古地方 | ||
24-1 | 錫林郭勒盟 | 察哈爾省 | 38002 | 汗阿林盟 | ||
24-2 | 察哈爾盟1 | 38003 | 齊齊爾里克盟 | |||
24-3 | 達里岡厓牧場 | 38004 | 札克畢拉色欽畢都爾諾爾盟 | |||
25-1 | 昭烏達盟 | 熱河省 | 38005 | 三音濟雅哈圖左翼盟 | ||
25-2 | 卓索圖盟 | 38006 | 三音濟雅哈圖右翼盟 | |||
28-1 | 哲里木盟2 | 遼北省 | 38007 | 唐努烏梁海 | ||
29-1 | 哲里木盟2 | 吉林省 |
1914年(民國三年),在全國設置了93道。京兆地方及不久設置的東省特別行政區因其特殊性而不設置,又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特別行政區因轄縣數不多而各設置1道。一般來講,除甘肅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數量大致在3至4個左右。
1920年(民國九年),國民政府依照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地方制度改採二級制並宣布廢除道制。但由於出現部分省份管轄縣數過多,省對縣的控制力量不彰,又於1931年(民國二十年)設置行政督察區作為中介,但此一行政區域缺乏法源依據。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統治地區縮小,行政督察區完全廢除,回歸《憲法》中所規定之二級制,在公告行政區域時亦不列此級行政區。
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為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憲法》中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共設置2,045個縣。縣之下劃分為鄉、鎮(臺灣省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另有縣轄市之行政區)。
編號 | 行政區 | 縣數 | 市數 | 局數 | 編號 | 行政區 | 縣數 | 市數 | 局數 | |
01 | 江蘇省 | 61 | 2 | 19 | 陝西省 | 92 | 1 | |||
02 | 浙江省 | 77 | 1 | 20 | 甘肅省 | 69 | 1 | 2 | ||
03 | 安徽省 | 63 | 1 | 21 | 寧夏省 | 13 | 1 | 2 | ||
04 | 江西省 | 81 | 1 | 22 | 青海省 | 19 | 1 | 1 | ||
05 | 湖北省 | 70 | 1 | 23 | 綏遠省 | 20 | 2 | |||
06 | 湖南省 | 77 | 2 | 24 | 察哈爾省 | 19 | 1 | |||
07 | 四川省 | 139 | 2 | 6 | 25 | 熱河省 | 20 | |||
08 | 西康省 | 48 | 4 | 26 | 遼寧省 | 22 | 4 | |||
09 | 福建省 | 67 | 2 | 27 | 安東省 | 18 | 2 | |||
10 | 臺灣省 | 16 | 5 | 28 | 遼北省 | 18 | 1 | |||
11 | 廣東省 | 82 | 2 | 29 | 吉林省 | 18 | 2 | |||
12 | 廣西省 | 99 | 1 | 30 | 松江省 | 15 | 2 | |||
13 | 雲南省 | 112 | 1 | 16 | 31 | 合江省 | 17 | 1 | ||
14 | 貴州省 | 78 | 1 | 1 | 32 | 黑龍江省 | 25 | 1 | ||
15 | 河北省 | 130 | 2 | 2 | 33 | 嫩江省 | 18 | 1 | ||
16 | 山東省 | 107 | 3 | 34 | 興安省 | 7 | 1 | |||
17 | 河南省 | 111 | 35 | 新疆省 | 76 | 1 | 5 | |||
18 | 山西省 | 105 | 1 | 36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16 | 1 |
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轄市為直接由省管轄的都市,設市標準為20萬人(後修改為50萬人)。省轄市在憲法中的位階與縣相同,但由於各省多設置道或行政督察區來管理縣,實際運作上層級較縣略高。在2005年的資料中,全國共有56個省轄市;但由於政府遷臺前各地因軍政需要常私設行政區,數字常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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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治局與管理局為在省之下的區域。設治局依照《設治局組織條例》規定,凡是某地預備成立新的縣政府之前,省政府可預先成立設治局,以籌備之。而管理局通常設置於特殊的風景名勝區或是地理位置特殊,須由省政府直接管轄之地區。依照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4],全國共有管理局七個,設治局三十四個。但由於此類行政區為授權省政府自行設置,故數字常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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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至1950年間,中華民國政府於所有省份設立跨省級的軍政長官公署。扣除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的東北及華北兩地,尚實際控有東南、華中、華南、西北、西南等5個軍政長官公署,各大區劃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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