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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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係香港特別行政區嘅憲制性文件,自1997年7月1號起,取代咗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嘅地位,確認咗特區政府嘅組成辦法、權力同責任、同中央政府嘅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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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英國政府經過多年談判後,簽署咗《中英聯合聲明》,解決咗香港主權問題。其中《聲明》第三段第12條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重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保持主權移交前嘅資本主義制度,維持50年唔變。中國大陸所施行嘅社會主義制度等將唔會伸延到香港,香港特區政府會維持高度自治。
《基本法》嘅權力來源備受爭議。大部分中國大陸法律學者認為《基本法》純粹係本國法律嘅一部分;而另一啲香港法律學者就認為權力嚟自兩國共同簽署嘅《中英聯合聲明》。呢種爭議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修改《基本法》嘅法理依據,以及香港法院對挑戰《基本法》嘅權能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