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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國政策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海禁(又稱洋禁),是一種鎖國政策,旨在禁止民間私自出海,有謂「片板不許下海,艨艟巨艦反蔽江而來,寸貨不許下番,子女玉帛恆滿載而去」[1],也限制外國商人前往本國通商。具體實施隨著時間變遷而有張有弛,即「嚴禁」及「弛禁」之分。海禁的目的是為消滅反叛勢力、打擊海盜及走私,保障社會穩定。[2]然而,實際上真正受到打擊的是本國經濟、對外的貿易及漁業、外交關係,以及科技知識的學習與人文交流,因此歷代以來各政府的海禁最後都不了了之,並最終以開港通商收場。此外海盜和走私商人的活動亦反而因為海禁而更加猖獗,對本國及其周邊國家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產生了消極影響。
中國歷史上,海禁橫跨元、明、清三代。元代曾經四次實施海禁,每次持續時間都比較短,共約11年,對海外貿易並未產生嚴重負面影響。明代海禁始於中葉時東南沿海不堪倭寇襲擾,而清代則為入關後不久的初期,為封鎖抗清的明鄭政權而實施,其程度不僅為歷代最強,而且持續時間長達多年。此時正值大航海時代,中國的貿易與外交的缺席,海禁也成為其他境外勢力崛起的契機,如東南亞陶瓷業等等因此得到發展。另一方面,藩屬國例如琉球等國家,亦因為海禁的關係,利用獨佔與中國中轉貿易的契機而抽取大量利益。日韓亦曾實行海禁。朝鮮王朝皆實行海禁逾200年,規定指定國籍和商人外,官民禁止與別國商人貿易。
年份(公元) | 事件 |
1367年 | 設立黃渡市舶司 |
1368年 | 明朝建國 |
1370年 | 撤銷黃渡市舶司 |
1371年 | 海禁令 |
1374年 | 廢除三處「市舶司」 |
1381年 | 海禁令 |
1384年 | 明太祖命令湯和經略東南 |
1387年 | 因倭寇猖獗,遷島嶼居民往內陸 |
1390年 | 海禁令 |
1394年 | 禁止使用蕃香及蕃貨 |
1397年 | 海禁令 |
1399年 | 靖難之變 |
1402年 | 海禁令 |
1404年 | 海禁令 |
1405年至 1433年 |
海禁令 鄭和下西洋 |
1433年 | 海禁令 |
1449年 | 海禁令 土木堡之變 |
1452年 | 海禁令 |
1459年 | 海禁令 |
1509年 | 廣州開港 |
1522年 | 葡萄牙帝國艦船砲撃被驅逐 廣州封港 |
1523年 | 寧波之亂 海禁令 |
1524年 | 海禁令 |
1526年 | 日本石見銀山正式開礦 |
1529年 | 海禁令 廣東貿易重開 |
1533年 | 海禁令 日本引入「灰吹法」鑄銀 |
1547年 | 浙江巡撫朱紈上任 |
1549年 | 朱紈被罷官,後自殺 |
1567年 | 隆慶開關:月港開港 |
1592年 | 萬曆朝鮮之役,月港封港 |
1593年 | 日本退兵,月港開港 |
1644年 | 清兵入關 |
「海禁」是明朝的一項鎖國性質的基本國策,從洪武年間到隆慶年間,實行了近200年,縱貫大半個明朝。形成了成熟的海禁政策與概念。明朝海禁嚴格禁止人民對外通商貿易,限制外國人到中國進行貿易[3]。明朝唯恐禁海不力,有關海禁的詔令每過幾年就會重申一遍。
明朝海禁時期規定人民不但「片板不許入海」[4],甚至民船造得稍大一些就是違法。《大明律》規定:「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已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將應禁軍器下海者,因而走泄軍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充軍。」
海禁的起源則是跟海盜有關,元末起義軍領袖之一的朱元璋擊敗其他義軍,於公元1368年建立明朝。一方面,明朝前期倭寇猖獗。據《明史》及《明實錄》記載,僅1368年至1374年七年間,倭寇對中國沿岸的侵擾次數就多達二十三次[5]。
此時正值日本的南北朝內戰,流離失所的日本平民為逃避戰亂,紛紛流亡海上。1392年(明洪武25年),日本北朝的足利氏吞併南朝,不少南朝遺臣相繼逃亡出海,與日本浪人組成武裝,形成倭寇,侵擾中國沿岸地區[6]。另一方面,曾割據江南沿海州縣的張士誠和方國珍,自被朱元璋擊敗後,其部下亡命海上,勾結日本浪人,侵擾山東、南直隸、福建等沿海地區。有鑒於蘇、松、常、嘉、湖等州是張士誠的舊地,朱元璋因而對以上地區採取歧視性政策,所征田賦較其他地區高出十倍以上[6],當地百姓不堪其苦,流亡他鄉,或作為倭寇嚮導。此外,閩浙大族亦為了利益私通倭寇。
為了防止沿海反叛勢力私通倭寇,洪武三年(1370年),明廷「罷太倉黃渡市舶司」[7];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頒布「禁海令」,規定:「……仍禁瀕海民不得私出海」;洪武七年(1374年),明朝撤銷了自唐朝起就存在的負責海外貿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今寧波)、廣東廣州三處市舶司。
永樂年間雖有鄭和下西洋,但海禁政策較洪武年間更為嚴苛。永樂二年(1404年)詔令「原有海船者,悉改為平頭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8]。永樂五年(1407年)甚至在安南也實行海禁:「亦不許軍民人等私通外境,私自下海販鬻番貨」[9]。
明朝洪武、永樂年間,因當時明朝國力較強,沒有造成重大影響。同時,洪武、永樂年間大力打擊海上的商業活動,阻礙海上貿易發展。因為明朝政治腐敗,海防鬆弛,並實施閉關鎖國措施,加上日本當時戰亂頻發,一些武士和海盜與部分受到海禁負面影響的明朝商人聯合,入侵中國,以至倭寇橫行,在大片沿海城市展開掠奪。[來源請求]
直到16世紀中葉,明廷為了重建海上秩序,對海禁存廢產生嚴重分歧。隆慶元年(1567年),福建巡撫涂澤民請開海禁並獲准。但是,明朝僅開放了福建漳州的月港一處口岸,而且只允許泉州和漳州的商人對外貿易[10][需要較佳來源],並且禁止對日貿易[來源請求],史稱「隆慶開關」。由於政府部分開放海禁,得以緩解。
清前中期的對外貿易,包括延續前明的11年傳統朝貢貿易時期(1644-1655年),29年的海禁時期(1655-1684年)和其後158年的開海貿易時期,其中開海貿易時期包括73年的四口通商(1685-1757年)和85年的一口通商(1757-1842年)
順治三年(1646年)編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關「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的條文。順治四年(1647年)因廣東平定頒發的「恩詔」中說:「廣東近海,凡系漂洋私船,照舊嚴禁」。順治十年的一份戶部題本說:「自我朝鼎革以來,沿海一帶,俱有嚴禁」。不過,當時的海禁政策並未真正執行,清人根本不知有海禁。甚至康熙十五年(1676年)時任江蘇巡撫的慕天顏在《請開海禁疏》也說:「記順治六七年間,彼時禁令未設」。
為了削弱、消滅鄭成功等抗清力量,早在順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浙閩總督屯泰奏請「沿海省份,應立嚴禁,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置重典。」順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頒布「禁海令」,敕諭浙江、福建、廣東、江南、山東、天津各省督撫提鎮曰:「嚴禁商民船隻私自出海,有將一切糧食、貨物等項與逆賊貿易者,……不論官民,俱行奏聞正法,貨物入官,本犯家產盡給告發之人。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盤詰擒輯,皆革職,從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隱,不行舉首,皆論死。」然而,海禁實行五年未達到預期效果。
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鄭成功率領南明軍隊北伐失利後,退守廈門,清廷趁明軍新敗之際,派遣安南將軍達素率領清軍進入福建,並將浙江明安達禮屬下八旗軍以及沿海各省綠營水軍,都歸達素親自指揮,企圖消滅鄭成功麾下明軍,史稱「廈門戰役」。在該戰役中,鄭成功麾下明軍大勝,清廷沿海各省水師在此戰中幾乎全軍覆滅,其海上力量受到毀滅性打擊,故此在順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採納了黃梧的「遷界令」,將東南沿海居民內遷三十至五十里,村社田宅悉皆焚棄[11]。康熙年間早期也曾多次重申海禁政策。
年份(公元) | 事件 |
1644年 | 清兵入關 |
1655年 | 海禁令 |
1656年 | 海禁令 |
1661年 | 遷界令 |
1662年 | 海禁強化 鄭氏佔領臺灣 |
1667年 | 海禁令 |
1668年 | 禁止外國商船來航 |
1672年 | 海禁令 |
1673年 | 海禁令 三藩之亂 |
1679年 | 澳門陸路貿易開放 |
1680年 | 海禁緩和 |
1681年 | 三藩之亂結束 |
1683年 | 鄭氏投降 廢除遷界 |
1684年 | 海禁廢除 廈門、廣東設置海關 允許外國商船來航 |
1685年 | 上海、寧波海關設置 |
1708年 | 米禁 |
1717年 | 南洋海禁 |
1727年 | 南洋海禁解除 |
1739年 | 北洋米禁解除 |
1742年 | 設定商船回航的期限 |
1757年 | 一口通商開始 |
1759年 | 絲類禁止輸出 |
1764年 | 絲類輸出解除 |
1840年 | 鴉片戰爭 第一次通商戰爭 |
1842年 |
康熙親政後,一些地方逐漸「開邊展界」,人民回鄉復業。康熙七年(1668年),鄭氏已退守臺灣,廣東先行鬆弛海禁。康熙八年(1669年)允許沿海居民復界。平定三藩之亂的戰爭即將結束之際,福建總督范承謨、姚啟聖,江蘇巡撫慕天顏,福建巡撫吳興祚,廣東巡撫李士禎等先後上疏,要求廢除海禁,准民出海貿易。其中以康熙十五年(1676年)慕天顏的《請開海禁疏》最具代表性,由其中所述「今則盛京、直隸、山東之海船固聽其行矣,海洲雲臺之棄地亦許復業矣,香山、澳門之陸路再准貿販矣」可知此時北方的沿海省份已解除海禁,唯江浙閩粵四省尚在禁列之中,但江蘇和廣東的部分地區已弛禁。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平定明鄭台灣,正式展界。所謂「展界」,就是安排在順治十八年前後被遷界令強遷的沿海居民復歸故土。十一月,康熙帝將吏部侍郎杜臻、內閣學士席柱差往福建、廣東主持沿海展界事宜,行前諭曰:「遷移百姓事關緊要,當查明原產給還原主,爾等會同總督巡撫安插,務使兵民得所。」[12]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朝正式開海,准許百姓對外貿易[13],並在「粵東之澳門(一說廣州)、福建之漳州府、浙江之寧波府、江南之雲臺山」分別設立粵海關、閩海關、浙海關、江海關作為管理對外貿易和徵收關稅的機構。江浙閩粵四大海關總領各自所在省的所有海關口岸,通常下轄十幾至幾十個海關口岸[14]。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清廷禁止南洋貿易,但並未禁止東洋貿易和西洋貿易[15]。雍正五年(1727年),時隔十年後清廷重新開放南洋貿易。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帝以海防重地規範外商活動為理由,諭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廣東通商[註 1]。但是實際上,當時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被允許到閩、浙、江海關貿易,特別是閩海關。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八年(1783年)、五十一年(1786年),嘉慶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均有西班牙商人從南洋呂宋到廈門貿易[16]。
第一次鴉片戰爭後,由於清朝戰敗,為了保全國家,除了被迫割地賠款,隨之也被迫全面解除海禁,自此,清朝長達200多年的海禁政策結束。
明末隆慶開關後,儘管明朝對海上貿易秩序的控制薄弱,但海上貿易仍有所發展,鄭氏集團的規模為此提供了充分證明。東南亞歐洲殖民當局的一些文獻從另一方面提供了明末海上貿易有所發展的證據。據統計,萬曆十六年以前,從廣州出口到馬尼拉的貨物總值為22萬西元,其中絲貨量值為19萬西元;萬曆二十一年的絲貨值達到25萬西元。崇禎九年以前,每艘開往墨西哥的「大帆船」,登記運載中國絲貨為300—400箱至500箱[17]。萬曆八年至十八年,每年運往果阿的絲貨為3000石,價值銀為24萬兩,利潤達36萬兩;崇禎九年,絲貨達6000石,贏利72萬兩。當時,不僅日本、葡萄牙和西班牙人穿上了中國絲綢,而且東南亞土著、墨西哥印第安人和黑人也都普遍穿著中國的絲綢與棉布服裝[14]。
清初康熙開海前,中國的海上貿易仍維持相當大的規模。康熙開海後,海上貿易量持續增長,貿易港口擴大,貿易國家、商船數量、進出口商品數量和貿易商品流通量值均不斷增加,對海上貿易的監管也較明代有效得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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