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馬來西亞司法危機(或稱為1988年馬來西亞憲政危機)是指一系列發生在馬來西亞的憲政危機,其可追溯到1987年巫統(UMNO)的黨選開始,直到最高法院主席(Lord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Court)沙列阿巴斯英語Salleh Abas以及兩位最高法院大法官被革除職務為止。馬來西亞聯邦政府依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奉行三權分立制度,而最高法院作為司法的最高機構,在1988年司法危機前相當獨立,其運作完全不受行政機構以及立法機構的干擾。普遍上被人們認為是司法機構獨立終結的時代是在馬來西亞時任首相馬哈地於1988年5月革除最高法院主席沙列阿巴斯的職務後開始。此次事件也削弱了馬來西亞司法機構的權力。[1]

Quick Facts 日期, 地點 ...
1988年馬來西亞憲政危機
1988 Malaysian Constitutional Crisis
1988年馬來西亞最高法院的所在地
日期1988年 (1988)
地點 馬來西亞吉隆坡
別名1988年馬來西亞司法危機
參與者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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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以來,馬來西亞聯邦政府前後曾被多次要求對這起司法危機期間其所作出的決定給予解釋和審查。2008年,新上任的法律事務部長再益·伊布拉欣英語Zaid Ibrahim說,聯邦政府必須向那些被解僱的法官公開道歉,並稱聯邦政府在1988年期間所作的決定「不適當」。不久之後,時任首相阿布都拉·巴達威將這起司法危機稱為「國家至今從未恢復過的危機」,並宣布對被解僱和中止的法官給予特惠賠償。

司法干預政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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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哈地·穆罕默德,第四任與第七任馬來西亞首相

1987年,巫統(當時的執政聯盟國民陣線的最大成員黨)舉辦黨選。本次黨選也是十二年以來第一次,現任黨主席馬哈地面對來自東姑拉沙里的挑戰[2]。這場激烈的黨選將會有1,500名來自全國各地的巫統支部代表,共同選出巫統的新一任黨領導層。在黨選結束後不久的巫統大會上,有傳言稱東姑拉沙里將獲勝。然而,官方的結果顯示馬哈地以微差43票(即761票對718票)勝出。同屬馬哈地派系的副主席候選人之一嘉化·峇峇也成功擊敗了來自拉沙里派系的慕沙希淡,巫統最高理事會的25個席位中的16個也由馬哈地派系繼續牢牢掌控。[3]

東姑拉沙里的支持者對黨選感到不滿,而馬哈地在改組內閣後將所有東姑拉沙里派系的內閣成員從內閣中革職[4]。不久後,12名巫統黨員向高等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命令巫統領導層撤銷黨選結果。控方指稱,78名參與投票的代表是由那些沒有在社團註冊局登記的巫統支會挑選的,依據社團註冊局法令,他們並沒有資格投票。此外,控方也聲稱巫統內與黨選有關的某些文件被「篡改」。儘管東姑拉沙里並不是十二名原告之一,但普遍相信他從後支持這起訴訟。[5]

案件審訊期間,12名原告中其中一人退出了案件,而高等法院最終給了兩方在兩周的期限內達成庭外和解。此後,巫統最高理事會宣布成立「巫統團結小組」("UMNO Unity Panel")處理此次紛爭。然而,來自東姑拉沙里派系的黨員與來自馬哈地派系的黨員無法就紛爭達成共識。其中東姑拉沙里要求舉行重選,但馬哈地堅持不讓步並稱如果該11名黨員願意撤銷控狀,他們將可繼續留在巫統內。於是,庭外和解的談判宣告破裂,11名原告要求法庭做出裁決。[6]

11名原告(「巫統十一」;"UMNO 11")的決定相對而言不利於馬哈地,這是因為馬哈地先前曾以行政機構首腦的身份多次與司法機構發生衝突。在這之前,馬哈地也曾因撤銷兩名批評聯邦政府的外國記者的工作許可證被最高法院裁定違法。於是,馬哈地開始對司法機構進行激烈的批評和抨擊。

司法機構曾說:「雖然你們(政府和國會)通過一項法律是出於某種考慮,但我們認為你們的想法是錯誤的,我們想給出我們的解釋。」 那如果我們(政府和國會)不同意,法院會說:「我們將解釋您的分歧。」 如果我們(政府和國會)繼續這樣做,我們將失去立法權。
(英語原文:The judiciary says, 'Although you passed a law with a certain thing in mind, we think that your mind is wrong, and we want to give our interpretation.' If we disagree, the Courts will say, 'We will interpret your disagreement.' If we (the Government and Parliament) go along, we are going to lose our power of legislation.)[7]

馬哈地還抨擊「那些Black Sheet(害群之馬,意指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想成為……非常獨立的人」,並指責大法官們玩弄輿論。緊接著在這一聲明之後,聯邦政府再次向不同部門分配了幾名高等法院法官,其中包括當時正在審訊巫統案件的法官哈倫哈欣。但是,由於案件審訊仍在進行中,因此哈倫哈欣的任命在案件結案之前不會生效。[8]

哈倫被迫就「巫統十一」("UMNO 11")的案件作出最後的裁決。雖然控方提出的大多數證據都沒有爭議,但巫統領導層的辯護律師認為,「巫統內並非所有可能的補救措施都已經用盡」。然而,控方堅持認為,該次黨選至少有30個未或社團註冊局註冊的支會派代表參加巫統黨選,而這足以使黨選結果無效。最終,哈倫哈欣以《1966年社團法令英語Societies Act 1966》第41條文駁回辯方的請求。該法令規定任何社團如果其任何分支機構未在社團註冊處登記,就會自動變成「非法」。最終,哈倫哈欣法官裁定巫統是「非法政黨」,這也表示任何在1987年由巫統所舉辦的黨選都均為無效。

如果舊法律存在...(可以)適用普通法原則,但似乎國會為了確保嚴格遵守法律,使這一規定看起來很苛刻。
(英語原文:If the old law was in existence... (one could) apply the common law principle, but here it seems the Parliament, to ensure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e law, has made this provision look harsh.)[9]

法院的裁決公布後,馬哈地立即向所有巫統黨員保證,法院的判決只是「輕微的技術性問題」,巫統將很快恢復到合法地位。此外,馬哈地也向馬來西亞民眾表示法院的判決絲毫不影響他作為首相的地位,除非國會通過對首相的不信任動議方能促使他離職。[10]

在法院所宣判巫統為「非法政黨」後的兩周內,馬哈地宣布社團註冊局已批准新巫統(UMNO Baru)的註冊。新巫統的領導層幾乎完全由馬哈地派系的黨員組成,而他們也在接下來的幾個月時間將「舊巫統」的資產等轉移到新巫統。[11]「巫統十一」也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最高法院讓「舊巫統」舉行新的黨選並恢復其合法地位。但是,他們的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12]東姑拉沙里隨後決定組建一個以「1946年的精神」為重點的新政黨(1946年為巫統成立的那一年)。[13]而新巫統後來決定將該黨名稱從「新巫統」更改為「巫統」,並聲稱自己是巫統的真正繼承者。東姑拉沙里則宣布新黨的名稱為「四六精神黨」("Semangat 46")。[14]

司法機構與行政和立法機構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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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丹阿布都薩馬德大廈,1988年時最高法院所在地

「巫統十一」案件只是其中一個令馬哈地和政府不滿司法機構的事件。上訴所提到的馬哈地撤銷兩名外國記者的工作許可證事件可追溯到1980年代。當時來自亞洲華爾街日報的2名記者(分別是約翰伯特爾森和拉斐爾普拉)撰寫了一系列有關馬來西亞政府官員的道德問題和可疑的法律性質的金融交易的文章。之後,發表這些文章的兩名亞洲華爾街日報記者立即被政府禁止出境,馬哈地更以首相兼內政部長的身份取消了這兩名外國記者的工作許可證。然而,最高法院裁定馬哈地取消兩名外國記者的工作許可證屬非法和無效的,亞洲華爾街日報的出版禁令也隨即被最高法院撤除。[15]

在另一起案件中,最高法院使用了憲法所賦予其司法審查的權力,取消了國會通過的《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的修正案,該法案修正案賦予總檢察長擁有在高等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權力,而無需先到裁判法院。在茅草行動後,聯邦政府曾根據內安法令拘留了幾名未經審判的政治異議人士。高等法院隨後因政府的拘留方式等爭議,接受卡巴星的申請,諭令政府立即釋放這些政治異議人士。[16]

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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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國會下議院

隨後一周,馬哈地正式向國會下議院提呈一系列的憲法修正案,這些憲法修正案皆要削弱《馬來西亞聯邦憲法》中「聯邦司法的權力」所賦予司法機關的權力。新的憲法修正案限制司法機關只能行使「聯邦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經過多日的辯論後,這份憲法修正案最終獲得執政黨占絕對多數的國會以超過三分二議員的支持,達修憲門檻,順利通過。[1]

……法院已經決定,我們在執行法律時,受法院的解釋之約束,而不是受當初國會制定這些法律的原因之約束……而近來,司法機構已經認為他們可以觸及以前被視為完全屬於行政機構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意指司法機構已經越界)。
(英語原文:……the courts have decided that in enforcing the law they are bound by their interpretations and not by the reasons for which Parliament formulated these laws ... lately the judiciary had seen fit to touch on matters which were previously regarded as solely within the executive's jurisdiction.)[1]

在國會通過修憲前,最高法院主席沙列阿巴斯英語Salleh Abas受到其他法官的壓力,要求對政府的行動作出回應。於是,沙列阿巴斯決定和全體最高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20名法官在首都吉隆坡召開一場會議商談如何回應政府的行動。在會議上,法官們一致通過同意不公開回應馬哈地對司法機構的批評。相反,他們決定由最高法院主席撰寫一封機密信件給最高元首陛下和馬來統治者殿下們以表達了他們的處境和不滿。該信函指出,司法機構一直在馬來西亞的三權分立下扮演著平衡權力的重要角色,法官們對首相馬哈地因反對司法機構所作出的各種抨擊和指責表示失望,但他們並未要求馬來統治者們對政府採取具體行動,而是希望這些所有針對司法機構所做出的毫無根據的指控應被立即停止。[17]

最高法院主席與2名大法官遭革職

1988年,最高法院主席沙列阿巴斯被時任首相馬哈地以不正當行為為由控上仲裁庭。本次的審訊由仲裁庭法官敦哈密德奧瑪主持審理。隨後,沙列阿巴斯向吉隆坡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質疑仲裁庭的合憲性。在進行訴訟的同時,沙列阿巴斯曾在1988年7月4日前向高等法院申請暫停仲裁庭對他的審訊,但該請求被駁回。

但隨後,最高法院的5名法官推翻高等法院的決定,批准了沙列阿巴斯所申請的暫停令,並諭令仲裁法庭需立即暫停審訊。在接到最高法院的庭令後,沙列阿巴斯的代表律師立即前往法院欲向正在進行審訊的仲裁庭主席提交暫停令。然而,通往法庭的大門被鎖上,沙列阿巴斯的代表律師不得不打電話進入法庭。最終,最高法院的庭令順利被提交給仲裁庭主席,審訊被諭令暫停。

審訊被諭令暫停後不久,5位批准暫停令的最高法院法官隨後被勒令休假,這5位法官是:[18]

  • 丹斯里阿濟茲米卡瑪魯丁
  • 丹斯里尤索夫阿布都卡迪
  • 丹斯里旺韓沙穆罕默德沙烈
  • 丹斯里旺蘇萊曼巴宛德
  • 拿督佘景成(George Seah)

5名最高法院法官被勒令休假也間接導致了最高法院無法正常運作,因而無法再挑戰仲裁庭的合憲性。隨後,最高法院主席沙列阿巴斯正式被革除職務,而5位被勒令休假的法官中有兩名也隨後被革職。沙列阿巴斯被革除職務後,政府通過提名讓最高元首陛下委任了數名法官以填補最高法院法官們被革職後的數個空缺,但馬來西亞律師公會英語Malaysian Bar Council拒絕承認新的最高法院主席,並質疑其合法性。

評價

馬哈地的一系列行動受到馬來西亞第一任首相東姑·阿布都拉曼的批評。在紐約時報的一篇文章中,東姑·阿布都拉曼對這些行為表示「感到厭惡」,並批評馬哈地破壞獨立建國以來的三權分立。然而,東姑·阿布都拉曼的觀點受到當時的教育部長安華的批評,安華當時稱東姑·阿布都拉曼是「一位曾經盡力而為的偉大老人」。[19]

馬哈地的支持者則認為,司法機構和法官們長期受到「英殖民文化」的影響,而馬哈地成功將馬來西亞的司法機構從「英殖民主義的思想和規範」中解放。他們也稱,這些法官濫用公共資金支付個人開支,例如從義大利購買豪華家具。一些馬哈地的支持者更聲稱,解僱這些受「英殖民文化」影響的法官們有助於提高法院的運作效率。[20]

2006年9月12日,民主行動黨國會領袖林吉祥在其部落格曾就1988年司法危機發表了一份名為「1988年司法危機-為何要重新檢討?」的文章。文章中林吉祥抨擊馬哈地持續的破壞司法,並指遭到羞辱的3名法官必須獲得平反。[21]

2006年9月25日,沙列阿巴斯揭露5項證據,印證當時以馬哈地為首的政府用盡手段要迫使他離職。他希望公開許多當年不為人知的證據,以促使時任首相署部長納茲里內閣提出檢討1988年司法危機的建議,還原歷史的真相。[22]

呼籲重新審視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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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都拉·巴達威,第5任馬來西亞首相

2003年,馬哈地宣布辭去首相職務,並由阿布都拉·巴達威接替他成為下一任首相。2006年,馬哈地因不滿阿布都拉巴達威取消他的許多發展計劃而開始批評阿布都拉巴達威的施政,兩者之間的關係變得緊張。在此期間,許多人開始呼籲司法機構以及聯邦政府重新審查1988年司法危機期間聯邦政府所做的決定,其中沙列阿巴斯是支持重新審查的倡導者之一。然而,聯邦政府駁回了這項訴求,其中首相署部長納茲里表示說他不認為這個案子有重新審查的需要。[23]

2008年馬來西亞大選後,國陣首次失去國會下議院三分之二的議席數量。於是,阿布都拉巴達威改組了他的內閣。新上任的法律事務部長再益·伊布拉欣說,聯邦政府必須向那些被解僱的法官公開道歉,並將其稱為他的三個主要目標之一。但是,他同時也不認同重新審查1988年司法危機期間聯邦政府所做的決定。馬來西亞律師公會則歡迎並支持聯邦政府對1988年司法危機期間聯邦政府所做的決定進行重新審視,而時任國內貿易和消費者事務部長沙里爾則認為政府應該直接對當時的最高法院主席道歉。[24]

在世人看來,司法危機削弱了我們的司法系統……我不是建議我們重新調查這起案件。我是說,每個人、全世界都清楚,前任政府犯下了嚴重的錯誤。而且我相信首相非常勇敢地說我們對這些人做錯了,我們很抱歉。
(英文原文:In the eyes of the world, the judicial crisis has weakened our judiciary system.[25] ... I am not suggesting that we re-open the case. I am saying that it's clear to everyone, to the world, that serious transgressions had been committed by the previous administration. And I believe that the PM (Prime Minister) is big enough and man enough to say that we had done wrong to these people and we are sorry.)[26]

再益伊布拉欣的言論很快被馬來西亞律師公會前主席庫馬·拉斯瓦米英語Param Cumaraswamy的批評,他認為馬哈地政府應對1988年司法危機負上所有責任,而非阿布都拉巴達威政府,強調馬哈地政府的行為是「對獨立正義聖殿的褻瀆行為」。此外,他還建議聯邦政府賠償當年被解僱的3位法官,因為聯邦政府已不可能將這3位法官復職。[27]國會反對黨議員兼律師卡巴星則認為現任政府對當年的事件公開道歉並不是一項明智的決定;相反,他建議國會應成立一個皇家委員會重新審查當年的事件。[28]數日後,馬來西亞媒體《馬來西亞局內人》引述知情人士指出,政府內閣不通過該提案,並指出如果現任政府承認當年政府做出不當行為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而再益伊布拉欣事後則對外宣稱該提案仍在考慮中。[29]

2008年4月,時任首相阿布都拉巴達威在一場包含律師公會會員以及反對黨民聯議員在內的600人晚宴上承認了1988年司法危機對馬來西亞造成負面影響:

在很大程度上,1988年的事件加劇了我們關於如何繼續前進的分歧……我可以問心無愧地說,我保證將繼續遵守三權分立的原則,把司法的事情留給司法機構。然而,1988年事件的後果一直困擾著我們直到今天……對許多人來說,1988年的事件是國家司法系統的劇變。不管是對是錯,許多人都對相關訴訟的合法性和道德性提出了質疑。就我個人而言,我覺得這是國家一個從未完全恢復的危機時期。
(英語原文:To a large extent, the events of 1988 have fueled much of the disagreement on how to move on. ... I can say with a clear conscience that I abided and will continue to abide by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leaving the matter of justice to the judiciary. And yet the legacy of 1988 haunts us until today. ... For many, the events of 1988 were an upheaval of the nation's judicial system. Rightly or wrongly, many disputed both the legality and morality of the related proceedings. For me, personally, I feel it was a time of crisis from which the nation never fully recovered.)[30]

隨後,阿布都拉巴達威宣布聯邦政府將會支付一筆善意的賠償金給當年被解僱的法官們,但他同時也強調他並非要將那些法官們的貢獻、痛苦和損失兌換成單純的金錢。然而,阿布都拉巴達威依舊拒絕為1988年司法危機做出明確的道歉或以其他方式對其進行審查,他稱這些做法將會「延長危機感」。此外,阿布都拉巴達威宣布他將成立一個司法任命委員會,作為他改革司法體系計劃的一部分,而該委員會將會委任沙列阿巴斯和阿濟茲米卡瑪魯丁(當年被革職的其中2位法官)擔任成員。[31]

2018年:馬哈地的新立場

2018年1月,離開巫統加盟反對黨陣線後的馬哈地再次否認當年是他決定罷免沙列阿巴斯和其他法官,並聲稱這是由時任最高元首蘇丹伊斯干達陛下所下達的命令。他也表示自己準備在古蘭經上發誓,以證明當時他的名字被時任總檢察長阿布達立濫用,以便讓下達命令的蘇丹伊斯干達陛下遠離紛爭和指責。[32]他還聲稱他曾看過一封有關蘇丹伊斯干達陛下對沙列阿巴斯的批評的信,但他說這封信已經丟失。此外,他還認為,沙列阿巴斯被撤職是由於蘇丹伊斯干達陛下對沙列阿巴斯寫給陛下的一封信而不滿引起的,該信是投訴有關統治者們的私人住宅的施工噪音。[33]

……不幸的是,為了維護時任最高元首的名譽,當時的總檢察長利用我的名字,說是我下令的,但我完全沒有干預這件事。我事後才知道他利用我的名義,說我叫他革職(沙列阿巴斯),我沒革職他。我敢於踏入清真寺,以可蘭經發誓……是時任最高元首發出的指示。不過,現在這份信函肯定被隱藏起來。沙列阿巴斯回函時任最高元首投訴(時任最高元首私邸裝修)噪音擾民,這封信也發給了各州統治者。時任最高元首非常憤怒,要我革職沙列阿巴斯。我說不可以革職,如果要革職,得有仲裁庭。時任最高元首說,就成立仲裁庭。所以我根據最高元首合法權力行事,我自己不可以。
(馬來語原文:...... Unfortunately, in order to save the good name of the Yang di-Pertuan Agong, the AG that time guna nama saya konon saya suruh, saya tak campur tangan langsung. Kemudian baru saya tahu yang dia guna saya konon suruh dia pecat, saya tak suruh. Saya berani junjung Quran, masuk masjid dan bersumpah ...... Yang suruh, Yang di-Pertuan Agong. But now of course, the letter has been hidden. Letter returned by Salleh Abbas kepada Yang di-Pertuan Agong complained pasal bising, dan letter itu juga dihantar kepada semua Raja-raja, dan Yang di-Pertuan Agong amat marah, amat murkah, minta saya buang Salleh Abas. Saya kata tak boleh buang, kalau nak buang kena ada tribunal. Agong kata buat tribunal. So I was doing things only the Agong can legitimate, saya sendiri tak boleh buat.)[34][35]

前總檢察長阿布達立同意馬哈地不應為沙列阿巴斯的解僱附上責任。奧斯曼澄清說,他本人當時看到蘇丹依斯干達陛下親自簽署的解僱命令,要求首相馬哈地解僱沙列阿巴斯,並就程序向首相提出建議。但他也否認了馬哈地聲稱當時他濫用馬哈地的名字以便讓蘇丹伊斯干達陛下遠離糾紛和指責。阿布達立同時認為,依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首相和總檢察長沒有權力解僱最高法院主席,[36]馬哈地當年只是依照蘇丹伊斯干達陛下的命令,通過憲法的條款和渠道解僱沙列阿巴斯。[37]

……敦馬哈地不是那位發起和革職敦沙列阿巴斯的人,這是事實。他是在時任最高元首已故蘇丹依斯干達的命令下行動的。我看到了那張最高元首親筆寫的紙條,由他給首相署名,命令他革除敦沙列阿巴斯的最高法院主席職位,並任命丹斯里哈密德奧瑪為新的最高法院主席……如果沒有仲裁庭,你不能罷免在任的最高法院主席。因此,正如我所說,敦馬哈地罷免或希望罷免沙烈阿巴斯的指控是不正確的。他只是服從時任最高元首的命令。我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他的名字是不正確的,因為我必須使用他的名字和辦公室來設立仲裁庭。
(英語原文:…… it was not Tun Mahathir who initiated or the one who removed Tun Salleh, that's a fact. He was acting on the command of the Yang di-Pertuan Agong Almarhum Sultan Iskandar. I saw the notes, in the handwriting of the Yang di-Pertuan Agong, signed by him to the Prime Minister, commanding that he remove Tun Salleh as Lord President and appoint Tan Sri Hamid Omar as the new Lord President …… If there is no tribunal, you can't remove a sitting Lord President. So as I said, it's not true that Tun Mahathir removed or wanted Salleh Abas to be removed. He is only comply with the command of the Yang di-Pertuan Agong. It's not true that I used his name without his knowledge because I have to use his name and office for the purpose setting up the tribunal.)[38]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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