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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父母是兄弟姐妹的兩人之間的婚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表親婚是指表親(包括堂親)之間結成的婚姻,即有共同祖父母/外祖父母(一級堂表親),或有較近的共同祖先(二級或三級堂表親)的人之間的婚姻。中文語境下,表親婚也稱中表婚、從表婚;交錯從表的情形下稱為交表婚,平行從表的情況下稱為平表婚(但中國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平表婚一般不涉及父系的平行從表,也就是堂親);但很多語言及其相應的文化,如英語、日語中,均不區分堂表親,因此人類學所說的「表親婚」(英語:cousin marriage)有時也包括了堂親婚(下文若無特殊說明,「表親婚」中的「表親」也可指堂親)。堂表親結婚的習俗在歷史上很普遍,如今在某些社群中仍然常見,但在某些國家或地區中是禁止的。[1]在世界範圍內,超過10%的婚姻是在一級或二級堂表親之間進行的。[2]表親婚是人類學和聯姻理論的重要研究課題。[3]
在某些文化和社群中,堂表親結婚被認為是理想的,並受到積極地鼓勵和期待;在另一些文化和社群中,堂表親結婚被認為是亂倫,因而成為一種禁忌,並常常成為社會污名的對象。表親婚歷史上也見於澳洲、北美、南美和玻里尼西亞的原住民文化中。各種宗教對待表親婚的態度不盡相同,從禁止遠至六級堂表親間的婚姻(某些形式的印度教和天主教)到允許一級堂表親之間自由結婚(新教、伊斯蘭教和猶太教)不等。
某些地方的法律禁止一級堂表親結婚,例如:中國大陸、台灣、北韓、南韓、越南、寮國、菲律賓、新加坡、尼泊爾、烏茲別克、希臘、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塞爾維亞、克羅埃西亞、北馬其頓、辛巴威以及美國50個州中的31個。[4][5]許多地區按照親緣關係的遠近來決定是否禁止兩人之間的性行為與婚姻。表親婚的支持者可能會認為這些法定的限制是一種歧視,[6][7]而表親婚的反對者則常以道德和倫理作為論據。[8]
關於表親婚的是非的意見分歧很大。一級堂表親結婚誕下的孩子患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疾病風險高於普通人,如果群體內部基因相似度本就較高,這種風險還會更高。[9]二級與三級堂表親誕下的孩子患這些疾病的風險較低,但仍然高於平均水平。[9]一項研究表明,在1800年至1965年之間,冰島的三級或四級堂表親(有共同的曾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或曾曾曾祖父母)的婚姻所產生的子女和孫子女,要多於其他程度的關係的婚姻。[10]
表親婚常常伴隨保存文化價值觀、保留家庭財富、維持家族地理上的鄰近、保持傳統、加強家庭聯繫、維持家庭結構等目的。其中有許多都是包辦婚姻。[2][11][12][13][14]
自19世紀以來,西方國家的表親婚比例已有所下降。[15][16]而在中東和南亞,表親婚仍然相當受青睞。[17][18][19]
孔子認為:「昏(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20]有證據表明,在中國古代,兩個宗族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達成一種長期的安排:只與另一個宗族的成員通婚。有些男性實行妻姊妹婚,即與前妻的姐/妹結婚或同時與兩姐妹結婚的一夫多妻制。其結果是平行從表婚因為雙方同姓而不可行,但交錯從表婚則成為可接受的選項。[21]在約公元前3世紀《爾雅·釋親》的體系中,表示兩種交錯從表關係的詞是相同的(甥),而平行從表中,表示父親的兄弟的孩子(甥)和母親的姐妹的孩子(從母晜弟/從母姊妹)的詞不同。[22][23]然而,儘管在當時可能是不允許的,但在公元3世紀,與母親的姐妹的孩子結婚也成為可能。[24]最終,母親的姐妹的孩子和交錯從表的詞語沒有區別,只有父親的兄弟的孩子保留了一組獨特的詞語。[25]這種區別延續至今,即為「表」與「堂」的區別。[26]
人類學家徐誠斌(Francis Hsu)的描述中指出,母親的兄弟的女兒(MBD)是中國表親婚的首選[27]。另一項研究指出,母親的姊妹的女兒(MSD)是可接受的選項,而堂姐妹(父親的兄弟的女兒,FBD)是不合適的,由於是兩個同姓的人之間結婚,和親兄妹/姐弟極像,因而幾乎等同於亂倫,受到嚴格禁止。[28]中華文化中,父系關係在決定親屬關係的親疏程度上是最重要的。而在MSD婚姻中,父系上的親屬關係本就不存在,所以有時它可能根本不被當作近親婚姻。MBD婚姻最常見的原因可能部分在於,一般來說男性從母親家族一方得到的情感更深。[29]後續的研究發現這並不適用於所有地區。在某些表親婚姻仍然常見的地區,MBD是一種僅僅「可以接受」的選項,和MSD類似。[28]
白居易的《朱陳村》描寫了一個近親結婚盛行的村莊:[30][31]
“ | 徐州古豐縣,有村曰朱陳。 …… 一村唯兩姓,世世爲婚姻。 …… |
” |
中國歷史上有些時期內禁止任何表親婚,例如《大明律》可以證明這一點。但這些法律的執行卻非常困難;到了清朝,舊法得到了恢復。[32]清朝時期,一級表親婚姻就已很普遍;清朝覆滅後在農村地區尤為普遍。根據人類學家的記錄,到20世紀前期到中期,交表婚在中國已經僅僅是允許而不被鼓勵、基本上已不合時宜的狀態。[32][31]最終,到了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考慮到其對健康可能有負面影響,立法禁止了堂表親結婚。[33]
自有記載以來,中東地區一直允許表親婚。[34]對於這一習俗的意義還存在著爭議:一些人類學家認為這是中東親屬系統的決定性特徵,[35]而另一些人類學家則指出堂表親結婚的比例在中東的不同社群中其實差距懸殊。[36]過去中東地區的表親婚比例鮮有可查證的數字證據。[37]
拉斐爾·帕泰在他1962年的著作中提到,之前的數百年間,阿拉伯中部地區的男子對其父親的兄弟的女兒的權利似乎從未消退過。其中,女性不會被強迫嫁給她們的堂兄弟,但是在和任何人結婚之前必須得到堂兄弟的同意。[38]從發生在約旦的一個案例中可以窺見這一傳統有多根深蒂固:一位父親安排他的女兒和外族的人結婚,但是沒有徵求她的堂兄/弟(年齡關係不詳)的同意;在婚禮過程中,新娘正在去新郎家的路上時,這個堂兄/弟沖了出來,將新娘擄走並強行帶到了自己的房子裡;這被所有人認為是合法的婚姻。[39]伊拉克也有此傳統,而且違背此傳統的女性可能被她的堂兄弟謀殺。[40]據估計,19世紀敘利亞城市阿勒頗的精英階層堂表親結婚率為24%,但該數據掩蓋了廣泛的差異:一些主要家族沒有或只有一次堂表親結婚,而另一些家族的堂表親結婚率接近70%。堂表親結婚率最高的是女性與商人家庭,以及較老的穩定家庭。[41]
內婚在前伊斯蘭時代晚期的漢志地區比在古埃及更普遍。它在穆罕默德的時代即存在於麥地那,但沒有今日這麼高的比例。[42]在19世紀晚期到20世紀早期的埃及,據估計,80%的法拉欣與一級堂表親結婚,或者在有一級堂表親的情況下,這些堂表親中有2/3和他們結婚。有1830年代的資料表明,開羅的堂表親結婚率比其他地方低。在敘利亞-巴勒斯坦傳統中,如果一個女孩沒有堂親(父親的兄弟的兒子),或者堂親放棄對她的權利,則該傳統上該權力就轉移到她母系的堂表親(母親的兄弟的兒子),接下來是其他親屬。但拉斐爾·帕泰報告說,這一習俗在他1947年的研究之前,就已經鬆動。[39]在古波斯,阿契美尼德王朝的國王習慣上娶自己的堂表親或侄甥為妻;[43]而從20世紀40年代到70年代,伊朗的堂表親結婚率從34%上升到了44%。[44]總體而言,表親婚在中東地區猶太人中遠比在歐洲阿什肯納茲猶太人中常見,後者吸收了歐洲的婚俗。[45]
人類學家拉吉斯拉夫·霍利認為,表親婚不是一個獨立的現象,而是中東地區對父系親族內的團結的偏好的表現。霍利認為,說到表親婚的原因,人們常常提到「保留家庭財富」,但在中東,這只是「保全家庭的『象徵資本』」的一種具體表現。[46]父系近親結婚也被視為是男子負責控制婦女行為的概念化的一個結果。[47]名譽也是表親婚的原因之一:與其將女兒嫁與外人,丟失掉原生家庭對女兒的影響力,不如將其嫁給親屬,以免因為別人的對她攻擊或者她自己的不貞行為而使名譽受損。[48]除此之外,還有另外一些現實的原因:對於丈夫來說,和岳父的關係更親近了;對於兩方父母,彩禮和嫁妝的數額減小了;對於女方父母,讓外孫們來幫忙幹活也更容易了。[49][50]在中東歷史上,不同的學者和不同的當局對表親婚的態度或褒或貶,並不一致。[51]
2009年的一項研究發現許多阿拉伯國家的近親結婚率處於世界最高梯隊,其中有25%至30%的婚姻都是一級表親婚。[52]在卡達、葉門和阿聯,近親結婚率在這一代人中有所增加。對阿拉伯人和全世界進行的研究表明,近親結婚可能對某些生殖健康指標(例如嬰兒死亡率和先天性障礙的患病率)產生影響。[53]
安德烈·科羅塔耶夫認為伊斯蘭化是堂親婚(與父親的兄弟的女兒結婚,「FBD」)強而顯著的預測指標。他展示了雖然伊斯蘭教和堂親婚之間有著清晰的功能的聯繫,但是宗教理由似乎不足以讓人實際選擇堂親婚,即使它會帶來經濟上的優勢。根據科羅塔耶夫的說法,人們系統性接受堂親婚,其背景是伊斯蘭化和阿拉伯化同時進行。[54]
奈及利亞是非洲人口最多的國家。奈及利亞人口最多的三個族群是豪薩人、約魯巴人和伊博人。[56]
豪薩人絕大多數信仰伊斯蘭教,但也有部分信仰傳統宗教。豪薩人穆斯林會優先選擇表親婚,並且在丈夫能承擔的情況下可以一夫多妻。[57]《卡羅的巴巴》一書寫道:14歲以上的豪薩人女性長期處於不結婚的狀態是聞所未聞的。[58]至於離婚,男性和女性都可以簡單地完成,但女性必須再婚。[59]對於男性來說,沒有配偶也會讓人看不起。[60]卡羅的巴巴本人四段婚姻中的第一段就是和她的二級表兄弟結成的。她在書中還回憶道,她的好朋友嫁給了那個朋友的一級表兄弟。[61]
約魯巴人50%是穆斯林,40%是基督徒,還有10%堅持他們的原住民信仰。[62]1974年的一項研究調查了Oka Akoko鎮上的約魯巴人婚姻情況,發現這裡的婚姻盛行一夫多妻,平均每個丈夫有約三個妻子;所有夫妻組合中,約51%有血親關係,其中不止有表親婚,還有叔侄婚。據報告,當地的習俗即是在婚姻中至少要有一個配偶是親屬,而且一般來說有親屬關係的配偶會更受偏愛並生下更多的後代。不過這項研究只研究了Oka Akoko這一小鎮中高度一夫多妻的約魯巴人社群,而沒有對整個約魯巴人做具普遍性的調查。[63]
奈及利亞東南部的伊博人絕大多數是基督徒,並嚴格避免有血緣關係的婚姻;堂表親和其他親屬之間不允許結婚或者有親密關係。因此,男人和女人都不能和他們父系和母系的近親結婚。在基督教隨殖民傳入以前,伊博人也一向反對有血緣關係的婚姻並禁止其中部分,包括表親婚(無論平行從表和交錯從表);這被認為是亂倫且受詛咒的。儘管包辦婚姻現在已經極大衰落,也因為雙方可以了解彼此的家系,因此被用來有意避開近親婚姻。到了現代,在求愛之前,雙方家庭仍會詳細地調查對方家庭,這不僅是為了確認對方為人如何,也是為了確認雙方確實沒有血緣關係。傳統上,父母會嚴密關注和子女關係密切的人,以免他們亂倫;父母也會教子女認識子女的堂表親,有時包括遠房堂表親;父母還會鼓勵成年子女說出他們心儀或者交往的對象,以了解雙方是否係血親。[64]
大部分衣索比亞人傳統上反對表親婚,並且會把三級以內的堂表親都看作和兄弟姐妹等同;表面上,遠至六級堂表親間結婚都是被禁止的。[65]姻親關係也可以成為禁止結婚的原因:與前妻的「姊妹」或者前夫的「兄弟」結婚也被視作亂倫。[66]雖然伊斯蘭教在穆罕默德的時代就已經傳入衣索比亞,並且如今衣索比亞超過三分之一的人口都是穆斯林,但是交錯從表婚在衣索比亞的穆斯林中非常罕見。[67]衣索比亞的阿法爾人會進行表親婚(稱作absuma),這些婚姻是在出生時就安排好的,並且可能是強制的。[68]
羅馬法禁止四親等以內結婚。[69]其計算方法是從婚姻雙方的一方追溯到共同祖先,再到另一方。[70]中世紀早期的歐洲承襲了此禁忌。根據天主教會的教會法,四親等以內的血親禁止結婚。[71]
但是,9世紀前半葉時,教會把禁止結婚的親等提高到七,並且修改了親等的計算規則:與以前追溯回共同祖先再到待結婚的配偶的計法不同,新法只回溯到共同祖先來計等級數。[72]根據羅馬教會法,不知情的情況下和禁止結婚的血親結婚,即可宣告婚姻無效。但在11世紀和12世紀期間,七等的禁令影響了成千上萬的人,使尋找合適的配偶很困難,授予特許因而變得越來越頻繁。[73]貴族內部的通婚使其間的親屬關係越來越小而複雜,最終使得在當地找到不違反近親結婚禁令的結婚對象越來越困難。因此,為了獲得特許或者追認子女合法性,貴族不得不向教會繳納越來越多的巨款。[74][73]
1215年,第四次拉特朗大公會議將禁止結婚的親等從七減回四。[75][73][76]1215年以後,一般的規則是,四級堂表親無需特許就能結婚,特許本身的必要性也降低了。[73]
從近世早期直到20世紀早期,表親婚在歐洲貴族中並不罕見。例如,法國國王路易十四與其首任妻子西班牙的瑪麗-泰蕾莎系雙重表親,路易十四的父親與瑪麗-泰蕾莎的母親系兄妹,路易十四的母親與瑪麗-泰蕾莎的父親系姐弟。[77]19世紀,隨著女性的社會流動性增強,表親婚開始減少。在整個19世紀,只有奧地利、匈牙利和西班牙禁止堂表親結婚,後兩個國家允許特許。[78]喬治·達爾文(George Darwin)估計,1875年,英格蘭中產階級和貴族的近親婚姻比例分別為3.5%和4.5%,但在20世紀,這一比例下降到了1%以下。[79]維多利亞女王和阿爾伯特親王是其中的知名例子。[80][81]
19世紀,關於表親婚的學術爭論在歐美有不同發展。蘇格蘭瘋人院副院長亞瑟·米切爾(Arthur Mitchell)寫道,表親婚會對後代造成傷害,但這一說法在很大程度上與艾倫·胡斯(Alan Huth)和喬治·達爾文(George Darwin)等研究人員的觀點相左。[82][83]事實上,米切爾自己的數據並不能支持他的假說,而他後來推測,血緣關係的危險可以通過適當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喬治·達爾文(George Darwin)後來的研究發現了與今天類似的結果。他的父親查爾斯·達爾文(Charles Darwin)確實娶了他的一級堂表親,他最初猜測表親婚可能有很大風險,但也許是為了回應兒子的工作,這些想法在他們出版的書的後續版本中被刪除了。據喬治·達爾文說,1871年人口普查終於考慮了表親婚的問題,但這個問題被拒絕了,理由是無需專門去滿足哲學家們無所事事時的好奇心。[84]在義大利南部的卡拉布里亞和西西里島等地區,表親婚很常見,在上個世紀占了所有婚姻的近50%。[85]在希臘,堂表親到三級堂表親結婚是允許的,並被認為是好的。[86]
在古羅馬,表親婚自第二次布匿戰爭(公元前218–201年)以來為合法,直到381年被信奉基督教的皇帝狄奧多西一世禁止(在西部)以及565年查士丁尼一世逝世後某時(在東部)為止,[87][88]然而表親婚所占的比例仍不清楚。人類學家傑克·古迪(Jack Goody)認為表親婚是羅馬的典型模式,依據是君士坦丁皇帝(Emperor Constantine)的四個孩子與堂表親的婚姻,以及普魯塔克(Plutarch)和蒂托·李維(Livy)的著作,這些著作表明,在共和國早期,表親婚是被禁止的。[89]然而,布倫特·肖(Brent Shaw)和理察·薩勒(Richard Saller)教授更系統地反駁道,表親婚在西羅馬帝國從來都不是習慣性的,也不受青睞;例如,屋大維之後兩個世紀的六組羅馬貴族的宗譜中的33場婚姻中,沒有一場是一級或二級堂表親之間的。在共和國晚期和帝國早期,這樣的婚姻並沒有被社會污名化。他們引用西塞羅批評馬克·安東尼的例子:其批評的理由並非表親婚,而是安東尼離婚。
肖(Shaw)和薩勒(Saller)在他們關於堂表親結婚率較低的論文中提出,由於來自不同地區的家族被納入羅馬帝國貴族,需要外婚制來顧及他們並避免破壞羅馬社會結構。他們從墓碑上獲得的數據進一步表明,在西羅馬帝國的大部分地區,平行表親婚在平民中也不普遍。西班牙和諾里庫姆是例外,但即使在這兩個地方,其比率也沒有超過10%。[90]他們進一步指出,由於屬於貴族的財產通常是分散的,與藉助通婚獲得資產相比,在家族中固守現有的資產沒有任何優勢。傑克·古迪稱,早期的基督教婚姻規則迫使人們大幅改變了先前的規範,即拒絕從富人繼承財產,從而增加了富人將財產交給教會的可能性。然而,肖和塞勒認為,在過去,貴族的財產若無人繼承,是歸皇帝所有的,而教會只是取代了皇帝。他們的觀點是,基督教禁止堂表親結婚,更多的是出於意識形態,而非有意攫取財富的欲望。[90]
古羅馬的知名表親婚的例子有:屋大維的女兒和他姐姐的兒子的婚姻,可以參考儒略-克勞狄族譜。馬爾庫斯·奧列里烏斯也娶了他的母系表妹小福斯蒂娜,育有13個孩子。表親婚在古希臘更為常見,叔侄婚在當地也是允許的。[3]一個例子是斯巴達國王列奧尼達一世,他娶了他的半血緣侄女(同父異母兄弟的女兒)戈耳戈。希臘婦女成為無兄弟的繼承人,如果她還沒有結婚並生下男性繼承人,就必須嫁給她父親最近的男性親屬。排在第一位的將是她父親的兄弟或他們的兒子,其次是她父親的姐妹的兒子。希臘婦女若成為無兄弟的繼承人,也沒有結婚並生下男性繼承人,就必須嫁給她父親最近的男性親屬。最優先的是她父親的兄弟或他們的兒子,其次是她父親的姐妹的兒子。[91]
根據古迪(Goody)的說法,基督教剛剛興起的愛爾蘭是允許表親婚的,可能在基督教出現之前也是如此,在那裡,女繼承人也有義務與父系的表/堂親結婚。從7世紀開始,愛爾蘭教會只承認四等以內的婚姻禁令,而民法則更寬鬆。這種局面一直持續到11世紀諾曼征服愛爾蘭和1101年卡舍爾舉行教會會議之後。[92]相比之下,當代英國法律是建立在天主教官方政策的基礎上的,盎格魯-諾曼的神職人員常常對愛爾蘭的「通姦法」感到厭惡。[93]諷刺的是,在盎格魯-諾曼人入侵愛爾蘭不到一百年的時間裡,天主教會在第四次拉特朗公會議上改革了關於表親婚的教會法,其結果是使天主教會的教義重新與愛爾蘭教會和最初的基督教會的教義保持一致。天主教會的教義在實踐中已證明是行不通的,因為他們要求人們知悉所有可追溯到共同的曾曾曾曾曾祖父母的親戚(即六等堂表親),並不得與他們結婚,否則必須從教會購買特許。[94]最後,愛德華·韋斯特馬克(Edward Westermarck)指出,古代條頓人只禁止直系親屬和親兄弟姐妹之間結婚。[95]
人類學家馬丁·奧滕海默(Martin Ottenheimer)認為,禁止堂表親結婚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維護宗教道德,並保障後代健康。[96]1860年以前,諾亞·韋伯斯特(1758-1843)等作家,以及菲利普·米勒多勒(1775-1852)和約書亞·麥克維恩(Joshua McIlvaine)等牧師,就參與奠定了這種觀點的基礎。這導致了人們對姻親聯合的(比如一個男人和他已故妻子的姐妹之間的關係)的關注,轉向了近親結合。到19世紀70年代,路易斯·亨利·摩爾根(Lewis Henry Morgan, 1818-1881)寫了「無血緣關係的人結婚的好處」和避免「血親婚姻之惡」的必要性,避免血親婚姻將「增加後代的活力」。對許多人(包括摩爾根)來說,表親婚,更具體地說是平行從表婚姻,是人類社會組織更原始的階段的殘餘。[97]摩爾根本人在1853年娶了他的表妹。[98]
1846年,麻薩諸塞州州長喬治·N·布里格斯任命了一個委員會來研究該州的智力障礙人士(被稱為「idiot」)。研究認為,堂表親結婚是導致智障問題的原因。在接下來的20年裡,大量的報告(如來自肯塔基聾啞收容所的報告)都得出了類似的結論:表親婚有時會導致耳聾、失明和智障。其中最重要的可能是美國醫學會醫生塞繆爾·梅里菲爾德·貝米斯(Samuel Merrifield Bemiss)的報告,其結論是近親繁殖確實會導致「後代的身心退化」。儘管與英格蘭的喬治·達爾文(George Darwin)和艾倫·胡斯(Alan Huth)以及紐約的羅伯特·紐曼(Robert Newman)等人的研究相矛盾,但該報告的結論被廣泛接受。[99]
這些發展導致19世紀80年代已有13個州和地區通過了表親婚禁令。不過與此同時,優生學運動在禁令中並未起到太大的直接作用。1908年,喬治·路易斯·阿納(George Louis Arner)認為,這項禁令是一種笨拙而無效的優生學方法,它最終會被更好的技術所取代。到20世紀20年代,禁令的數量翻了一番。[7]從那時起,肯塔基州(1943年)和德克薩斯州禁止了一級堂表親結婚,緬因州則從1985年開始強制堂表親結婚時進行遺傳諮詢,以最大限度降低子女出現嚴重健康缺陷的風險。1970年,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一致建議廢除所有這類法律,但是沒有一個州叫停禁令。[5][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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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與北韓對堂表親結婚的禁制尤為嚴格,禁止遠至三級堂表親之間的婚姻。而且直到1997年,南韓都禁止同姓且本貫相同的人結婚。[101]
台灣[102]、越南[103][104]、尼泊爾則是禁止到二級堂表親之間的婚姻(台灣於民國74年以前,禁止遠至三級的堂親之間的婚姻,但卻允許表親婚姻,在民國74年修法時,一級表親之間的婚姻被禁止,但是仍然禁止三級堂親之間的婚姻,後來在民國87年又再修法,把表親跟堂親禁止婚姻的範圍一併改為二級堂表親),尼泊爾甚至還禁止跟二級堂表親的子女結婚,中國大陸、菲律賓[105]、新加坡、寮國則只禁止一級堂表親結婚,除此之外,日本、泰國、馬來西亞[106]、印度尼西亞等國家則對堂表親結婚未作限制(其中馬來西亞甚至還允許叔姪婚),印度則是取決於宗教或文化。
中國大陸自1981年起禁止一級堂表親結婚。[107]2001年《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108]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承襲了此規定,由於二級堂表親,或者一級堂表親的子女,是屬於四代旁系血親(共同的祖先要算作第一代),所以在中國大陸,可以跟二級堂表親結婚,也可以跟一級堂表親的子女結婚。
在美國,部分州禁止堂表親結婚,在某些州,堂表親結婚甚至是刑事犯罪,各州禁止婚姻的旁系親等範圍不同,最多為五等親,最少為二等親,但大部份的州為三等或四等親,見美國各州的堂表親結婚合法性。[111][112]截至2024年7月[update],有24個州禁止一級堂表親結婚,19個州允許一級堂表親結婚(北卡羅來納州允許一級堂表親結婚,但是不允許「雙重一級堂表親」(也就是伯伯/叔叔和阿姨的孩子,或者舅舅和姑姑的孩子)結婚),7個州部分允許一級堂表親結婚,[4]6個州禁止與一級堂表親的子女結婚,但是二級堂表親則在每個州均允許結婚。[8]有些禁止表親婚的州承認在其他州結成的表親婚,但並不總是如此。[113]
由於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每個人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其家庭以及其通訊隱私」的權利與自由必須受到尊重,所以歐洲幾乎每個國家都允許一級堂表親結婚,某些國家甚至還允許叔姪婚,只有希臘[114]、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塞爾維亞、克羅埃西亞、北馬其頓六個國家禁止一級堂表親結婚,另外在希臘,二級堂表親要結婚(或者要跟一級堂表親的子女結婚)必須經過政府的特別批准[114]。
下為各地區一級或二級表/堂親婚姻所占的比例。圖中數據由美國國家生物技術信息中心於2012年發布。[115]
2001年的數據顯示,巴西有1.1%的婚姻是表親婚,而1957年這個數字是4.8%。[118]堂表親結婚率在巴西各地差距很大:某些地區和歐洲典型水平差不多,另一些地區則高得多。Newton Freire-Maia研究發現堂親婚(即父系的平行從表婚)是最常見的類型。[119]他1957年的研究數據顯示,堂表親結婚率從南部的1.8%到東北部的8.4%不等,並且從沿海地區到內陸地區逐漸增加;[120]農村地區的堂表親結婚率高於城市地區。血親結婚的現象一直在減少,特別是19世紀以來。例如,19世紀中期,聖保羅的堂表親結婚率據信為16%,[121]而一個世紀以後僅有1.9%。[118]
日本允許一級堂表親結婚,但這種情況近年來越來越少見。[12]
自1981年以來,中國禁止了一級堂表親結婚,[107]但在過去的農村地區,交表婚很普遍。[12][122]上世紀90年代,《中國日報》的一篇文章報道了該禁令在東北的遼寧省的實施情況,以及禁止身體和智力殘疾人士結婚的禁令,它們都在「優生」被證明是合理的。[122]現有的有限數據顯示,在許多村莊,除了父親的兄弟的女兒以外,仍有一些現存的表親婚姻,比例一般在較低的個位數。[118]2002年《時代》雜誌的一篇文章聲稱,性別比日益失衡導致男性更難找到伴侶,導致更多人尋求表親婚姻。[123]
中國農村有出五服的說法,就是五代以內,也就是三級或以內的堂親不結婚,但是表親結婚卻相當普遍。
根據位於德國埃森的土耳其研究中心的報告,在德土耳其人的婚姻中,四分之一都是和家族親屬結成的。[124]在德國,一直有人爭論是否應當推行禁止堂表親結婚的法律。[125]一些家庭可能會鼓勵堂表親結婚,以幫助親屬移民到德國。[126]
荷蘭曾經考慮過是否要禁止表親婚,甚至首相也建議禁止堂表親結婚。其主要的目的是遏制來自摩洛哥等高表親婚率國家的「婚姻移民」,同時也為了遏制堂表親結婚中出現的強迫結婚的現象。[127][128]批評者則認為這樣的禁令違法《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缺法科學依據,且打擊面太廣。最終荷蘭並未直接禁止表親婚,而是將其在民法中標為「高強迫結婚風險」,並且要求結婚雙方在登記結婚時提供雙方屬自願結婚的誓言。[128]
挪威在2020年11月禁止了表親婚,主要的原因為希望藉此減少移民群體中強迫婚姻、包辦婚姻的現象,同時控制表親婚帶來的健康風險。[129][130]
在19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英國上層和中上層階級中一級表親婚的比例保持恆定,為4~5%。[131]然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堂表親結婚迅速變得非常少見。到20世紀30年代,只有大約六千分之一的婚姻是在一級堂表親之間。這一比例在20世紀60年代的倫敦地區中產階級中更是只有兩萬五千分之一。[132]
在英國,關於政府是否要採取手段勸阻或者徹底禁止表親婚,一直多有爭論。[來源請求]20世紀80年代,研究人員發現巴基斯坦裔父母近親結婚產下的孩子的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病患病率為4%,而歐裔組別為0.1%。[133]2008年,時任英國環境部長(後移民部長)菲爾·伍拉斯說道:「如果你和你的堂表親結婚生子,那就可能會產生基因上的問題」,並且這些婚姻就是「房間裡的大象」。[134]穆斯林醫生穆罕默德·瓦爾吉公開反對堂表親結婚的做法,說這是嬰兒夭折「非常重要的」原因,並且通過散發相關的健康教育傳單來勸阻表親婚。[135]不過澳洲默多克大學比較基因組學中心的阿蘭·比特爾斯認為,表親婚的影響不過是把先天性障礙的風險從一般人群中的2%提高到了4%,因此「禁止它(表親婚)不能算是正確」。[136]利茲大學的阿姆拉·達爾也批評被她稱為「杞人憂天式的數據呈現」的行為,誇大了其中的風險。[137]
2008年一項對伯明罕嬰兒死亡率的分析顯示,南亞裔的嬰兒死亡率是普通水平的兩倍,是一般情況下先天性障礙導致的嬰兒死亡率的三倍。[133][19]
中東地區表親婚的比例顯著高於世界其他地區。一項研究估計,伊拉克有33%的婚姻都是表親婚。
波斯灣沿岸的所有阿拉伯國家目前都要求將要結婚的伴侶接受基因檢查。卡達是最近一個採取強制性篩查措施的波斯灣國家(2009年),主要目的是為有親屬關係新人提供遺傳風險警告。目前當地的堂表親結婚占比為54%,相比上一代增加了12~18%。[138]位於杜拜的阿拉伯基因組研究中心2009年9月的研究顯示,阿拉伯地區的遺傳病患病率世界最高,其中近三分之二都和近親結婚有關聯。艾哈邁德·特比(Ahmad Teebi)的研究表明,近親結婚現象在黎巴嫩、約旦、摩洛哥和在以色列的巴勒斯坦人中正在減少,但在阿聯正在增多。[139]
艾哈邁德·特比把這種增加和卡達等海灣地區阿拉伯國家的部落制傳統以及經濟增長聯繫起來。他認為:「富有的家庭傾向於和富有的家庭聯姻,或者內部結婚——富有的家庭偏好保護自己的財產。因此這部分是經濟上的,部分是文化上的。」關於遺傳病更高發,他說:「這的確是一個問題」,但是,「其中的問題不在於表親婚,而在於避免疾病。」[18]
在許多中東國家,同堂姐妹(父親的兄弟的女兒,FBD)結婚被認為是理想的,但實際上此類婚姻未必比其他類型的多。[140]人類學家拉吉斯拉夫·霍利強調應該區分堂親婚姻的理想和實際結成的婚姻,後者總是包含其他類型的表親關係的夫婦,還有沒有親屬關係的夫婦。霍利提到了蘇丹的伯塔人:伯塔人認為,對男性而言,堂姐妹是不受近親結婚限制的女性中關係最近的;如果兩人有多重親屬關係(連續數代堂表親結婚經常會造成這種情況),則只從父系上計算親屬關係。即使在族譜不詳的情況下,人們依然更偏好家族內的婚姻,而非家族外的。在277例初婚中,只有84對新人找不到互相之間家譜上的聯繫;其中64對出自同一家族。然而在85例娶第二或者第三個妻子的婚姻中,有60對都出自不同的家族。[141][142]馬里人對亂倫的禁忌很少,只包括直系親屬、姐妹和姑媽/舅媽/伯母(舅母除外)。母親家族的女性成員只被視為較疏的親屬。巴加拉阿拉伯人偏好的結婚對象是母親的兄弟的女兒(MBD),其次是同一蘇拉(surra,從父系上計算的,五至六代的親屬群體)內的交錯從表,再次是與同一蘇拉內部的其他對象結婚;他們對母親一側平行從表婚姻沒有偏好。
按地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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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印度 | |
查謨和克什米爾邦(含今拉達克中央直轄區)* | 16.0 |
北方邦 | 7.7 |
德里國家首都轄區 | 5.1 |
北阿坎德邦 | 4.3 |
哈里亞納邦 | 3.6 |
拉賈斯坦邦 | 2.8 |
旁遮普邦 | 1.7 |
喜馬偕爾邦 | 0.5 |
西印度 | |
馬哈拉施特拉邦 | 12.1 |
果阿邦 | 6.9 |
古吉拉特邦 | 6.2 |
中印度 | |
中央邦 | 6.2 |
恰蒂斯加爾邦 | 3.4 |
東印度 | |
奧里薩邦 | 4.8 |
比哈爾邦 | 3.6 |
西孟加拉邦 | 3.1 |
賈坎德邦 | 2.3 |
東北印度 | |
阿魯納恰爾邦** | 2.1 |
米佐拉姆邦 | 2.1 |
那加蘭邦 | 2.0 |
梅加拉亞邦 | 1.6 |
曼尼普爾邦 | 1.5 |
阿薩姆邦 | 0.9 |
錫金邦 | 0.6 |
特里普拉邦 | 0.2 |
南印度 | |
坦米爾納德邦 | 29.5 |
安得拉邦 | 25.9 |
卡納塔克邦 | 23.8 |
泰倫加納邦 | 22.0 |
喀拉拉邦 | 3.6 |
按宗教 | |
印度教徒 | 9.19 |
穆斯林 | 14.62 |
其他 | 8.47 |
按種姓 | |
表列種姓 | 10.0 |
表列部落 | 8.4 |
其他落後階層 | 11.1 |
其他 | 8.0 |
按受教育程度 | |
未受教育 | 9.2 |
初等教育 | 10.1 |
中等教育 | 10.7 |
高等教育 | 8.0 |
全印度 | 9.9 |
註: * 查謨和克什米爾邦(印控克什米爾)與巴基斯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均存在主權爭議,現狀三個國家分別控制該地區的一部分,詳見克什米爾。 ** 阿魯納恰爾邦由印度實控,大部分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民國均宣稱擁有主權的藏南地區重合。 |
印度各地區、文化和宗教對待表親婚的態度迥異。印度法律同等採納各文化和宗教的習慣,對不同宗教的人群有不同的法律適用。根據不成文的屬人法(personal law),印度的穆斯林和一級堂表親結婚是合法的,但是印度的印度教徒和一級堂表親結婚則可能違反《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取決於具體情況)。這部法律禁止印度教徒堂表親結婚,除非當地習俗允許。[144]印度的基督教徒的堂表親結婚率也因地而異,在南部各邦更高。[145]除了依據宗教的各個屬人法,印度還有一部《1954年特別婚姻法》來處理婚姻問題。如果某人不願意適用宗教的屬人法結婚,則可以選擇適用此法。該法禁止一級堂表親(無論是平行還是交錯從表)結婚。印度的各婚姻法之間可能會引起衝突,但是目前尚無新的法律來處理這些衝突。[146]
表親婚在北印度的印度教徒中被視為亂倫並受到禁止。事實上,在這種習俗中,「和同村人結婚」或者「兩兄弟姐妹的結婚對象來自同村」都是不能接受的。[147]這一套親屬系統在下列邦占主導地位:阿薩姆邦、比哈爾邦、恰蒂斯加爾邦、古吉拉特邦、哈里亞納邦、喜馬偕爾邦、賈坎德邦、中央邦、奧里薩邦、旁遮普邦、拉賈斯坦邦、錫金邦、特里普拉邦、北方邦、北阿坎德邦,以及西孟加拉邦。[148]
在許多北印度社群中,例如在某些婆羅門、拉傑普特人、吠舍、賈特人、古加爾人、亞達夫中,同一氏族(gotra,印度文化中擁有共同父系祖先的一群人的統稱)內的兩人不可結婚。這條規則排除了部分堂表親結婚的可能。
然而,在南印度的許多社群中,尤其是在卡納塔克邦、坦米爾納德邦和安得拉邦,印度教徒中的交錯從表婚很常見,與MBD(母親兄弟的女兒)的婚姻尤其受歡迎。[149]在此區域,叔侄婚和一級表親婚加起來可以占到全部婚姻的30%。這一習俗在希望把財產保持在家庭內部的有土地群體(如Reddy種姓及Vellalar種姓)中尤為常見。和北印度不同,此習俗在本地的婆羅門中也很常見。[150]
西印度的習俗總體上更接近北印度而非南印度,[151]但是仍有不同之處。例如,1956年完成的一項研究顯示,在孟買(位於西印度),有7.7%的印度教徒同二級堂表親或更近的親屬結婚;在1980年代的新德里(位於北印度),只有0.1%的印度教徒和一級堂表親結婚;而在南印度的卡納塔克邦,研究表明足有三分之一的印度教徒和二級堂表親或更近的親屬結婚。[152]
根據2000年的一份報告,印度的穆斯林少數民族約占總人口的14%,堂表親結婚率為22%。這可能是印巴分治的遺留問題,當時大量穆斯林從以前統一的旁遮普邦東部移民到巴基斯坦。而在南印度,這個比例相當穩定,除了喀拉拉邦的南印度馬拉巴爾穆斯林(9%),他們聲稱自己是8世紀在印度定居的阿拉伯商人的後裔。相比之下,大多數印度穆斯林是源於印度教徒在16世紀或之後改宗皈依伊斯蘭教。整個印度地區比例最低的是東印度(15%)。在有數據的四十年裡,近親婚姻的比例總體上保持穩定,儘管二表親婚的比例似有下降,而一級表親婚更受青睞。
表親婚等近親婚姻在巴基斯坦合法且常見。近親婚姻的原因主要是經濟、宗教和文化上的。[153]2014年在巴基斯坦開伯爾-普什圖省馬拉坎縣收集的數據顯示,農村夫婦中,約66.4%的婚姻是與一級或二級表親婚。[154][155][156]在某些地區,研究發現過高的一級堂表親結婚比例增加了血液疾患的患病率。[156]
表親婚在阿富汗合法且常見。阿富汗總體的近親結婚率為46.2%,但各地數據則存在顯著差距,從喀布爾省的38.2%到巴米揚省的51.2%不等。[157]
美國表親婚狀況的數據並不多。據估計,1960年美國的羅馬天主教徒婚姻中,有0.2%是一級或者二級表親婚,但是此後就再也沒有全國性的研究了。[152]在這個數字中有多少是面臨禁令的一級堂表親,就不得而知了。1960年也是反異族通婚法結束前的最後一個人口普查年,因此可以把這個數字放到當年的環境中進行比較:該年跨種族婚姻的占比為0.4%,而黑人與白人間婚姻的占比為0.13%。[158]雖然最近的研究高度懷疑表親婚是否真像人們過去普遍認為的那麼危險,但戴安·B·保羅(Diane B. Paul)和哈米什·G·斯賓塞(Hamish G. Spencer)教授推測,法律禁令之所以保留至今,部分原因是「在去中心化的美國體制中,少數高度積極的活動家——甚至一個人——可以很容易地發揮作用,尤其是在問題的另一方熱情不高時。」[159]
2003年,菲利斯·卡恩(Phyllis Kahn)提出了廢除明尼蘇達州表親婚禁令的法案,但在委員會中被否決。共和黨少數黨領袖馬蒂·塞弗特對此批評說,這將「把我們變成冷漠的阿肯色州」。[160]據明尼蘇達大學的《The Wake》報道,卡恩知道該法案通過的機會不大,但她還是提出了該法案,以引起人們對這一問題的關注。據報道,她是在了解到在明尼蘇達州一些重要的文化群體,如苗族蒙人和索馬利亞人中,表親婚姻是可接受的婚姻形式後,產生了這個想法。[161]
而另一方面,馬里蘭州代表亨利·B·海勒和庫馬爾·P·巴夫在2000年提出了一項禁止表親婚的法案。[162]它比卡恩的法案更進一步:儘管多數共和黨人反對,但它以82票對46票在眾議院獲得通過,不過法案最終還是在州參議院夭折。針對2005年賓夕法尼亞州的一級表親埃莉諾·阿姆萊茵(Eleanor Amrhein)和老唐納德·W·安德魯斯(Donald W. Andrews Sr.)在馬里蘭州的婚姻,海勒說他可能會復活該法案,因為這樣的婚姻「就像玩基因輪盤賭」。[163]
在阿姆萊茵和安德魯斯結婚的同一年,德克薩斯州通過了禁止一級堂表親結婚的禁令,這顯然是對一夫多妻的基本教義派的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FLDS)的反應。德克薩斯州眾議員哈維·希爾德布蘭(其選區包括摩門教會的主要院區)起草了一項關於兒童保護法令的修正案[164],以阻止摩門教會在德克薩斯州固定下來,並「防止德克薩斯州屈服於收養童養媳、亂倫、濫用福利和家庭暴力的行為」。[165]希爾德布蘭表示,他不會起草一項僅僅禁止一級堂表親結婚的法案,他還在一次採訪中說,「堂表親不結婚,就像兄弟姐妹不會結婚一樣。它發生時後果會很糟糕。這不是人們認可的正常現象。」[2]一些新聞只提到了一夫多妻制和虐待兒童的條款,而忽略了法案中表親婚的部分,最近的一些消息來源也是如此。[166][167][168][169]新法令規定,與成年堂表親發生性關係比與成年直系親屬發生性關係的罪行嚴重得多。然而,該法令在2009年進行了修訂;雖然與親密的成年家庭成員(包括堂表親)發生性關係仍是重罪,但與個人的直系親屬發生性關係的懲罰加重了。[170]
美國緬因州允許堂表親結婚,前提是夫妻雙方接受遺傳諮詢,而北卡羅萊納州允許近親結婚,只要申請人不是罕見的雙重表親,即在父母親兩邊都是表親。[171]其他至少允許一些堂表親結婚的25個州未對雙表親作出區別。[172]
各州有各種關於堂表親和其他近親之間婚姻的法律,[173]其中涉及的因素包括:婚姻的雙方是否為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的子女(half-cousins)、雙重表兄妹/姐弟(double cousins)、不育、65歲以上,或者這種婚姻是否為當地或祖輩文化中普遍的傳統、收養狀況、姻親、是否需要進行遺傳諮詢,以及是否允許和隔代一級表親(first cousin once removed,即一級表親的子女或二級表親的父母)結婚。
華盛頓大學的研究人員羅賓·貝內特(Robin Bennett)[174]曾表示,對結婚的堂表親抱有敵義屬於歧視:
這是一種無人談論的歧視。人們擔心得不到醫療保障——但在沒有已知傷害的情況下,只因血緣關係而說一個人不該結婚,我認為是一種歧視。
It's a form of discrimination that nobody talks about. People worry about not getting health insurance—but saying that someone shouldn't marry based on how they're related, when there's no known harm, to me is a form of discrimination.[7]
《Slate》雜誌的威廉·塞勒坦則持不同觀點,他指責這項研究的作者抱有「天生的自由主義自負,認為科學能解決所有道德問題」。雖然塞勒坦承認不能以基因為理由禁止表親結婚,但他反問道,是否可以接受叔侄婚姻或親兄妹/姐弟之間的「硬核亂倫」合法化,然後讓基因篩查來解決由此產生的問題。[8]
莎拉·克肖(Sarah Kershaw)在《紐約時報》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其中記錄了許多已婚堂表親對嘲笑和蔑視的恐懼。文章指出:「雖然很多人都有堂表親暗戀或接吻的故事,但大多數美國人覺得堂表親結婚生子令人不安,甚至反感。」文中舉了一位名叫斯普林(Spring)夫人的母親的例子,她29歲的女兒金伯利·斯普林-溫特斯(Kimberly Spring-Winters)嫁給了她37歲的表弟肖恩·溫特斯(Shane Winters)。她說,當她把女兒的婚事告訴別人時,他們都很震驚,因此她不敢再提起這件事。他們住在賓夕法尼亞州的一個小鎮上,她擔心自己的孫輩會因父母身份而受到排斥和嘲笑。另一對表親夫婦表示,他們孩子的外祖父母從未和兩個孫子孫女見過面,外祖父母因為不贊成他們的婚事而斷絕了聯繫。這對夫婦要求匿名。[2]
大多數社會中,表親婚在社會經濟地位低的人群、文盲、未受教育者,以及農村地區更普遍。[12]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由於此類婚姻能夠減少嫁妝和彩禮開支,也可能是由於農村地區可選擇的配偶很少。一些社會中,表親婚在擁有土地的家族和統治精英中很普遍;此時,相關的考量更多是繼承家業。[13]巴基斯坦的一項研究中發現,表親婚的平均結婚年齡更低,一級和二級表親的差異分別為1.10歲和0.84歲。在巴基斯坦,配偶的年齡也更接近,無血緣關係夫婦的年齡差平均為6.5歲,而一級表親夫婦的為4.5歲。表親婚首次生育時間的略微延遲,從1.6年增加至1.9年,這可能是由於女方結婚時更年輕,因此青春期生育能力較弱或延遲完婚。[175]
曾有預測認為,在表親婚盛行的地區,這類婚姻會在20世紀後期減少,但這一預測基本上是不正確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在許多地區,表親婚姻不僅是文化傳統,更被認為有可觀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在南亞,不斷攀升的嫁妝支出造成了沉重的經濟負擔,並導致印度北方的一些邦出現了「嫁妝死亡」。因此,在允許的情況下,與近親結婚是更經濟的選擇。第二,公共衛生水平的提高降低了死亡率,擴大了家庭規模,使人們在希望的時候更容易找到適合結婚的親戚。在西方,表親婚的增加也可能是亞洲和非洲移民遷入的結果。一些觀察人士得出結論,短期內,唯一能阻止此類婚姻的力量就是政府禁令,比如中國1981年頒布的禁令;長遠來看,隨著家庭規模縮小,表親婚會更難形成,這一比例可能會下降。[176]
在克勞德·李維-史陀、愛德華·伯內特·泰勒和路易斯·亨利·摩爾根等人的人類學理論中,表親婚都有重要地位。李維-史陀認為交表婚是單系繼嗣(母系制度或父系制度)的背景下的一種形式的異族通婚。例如,在母系繼嗣的社會中,母系交表婚意味著男性與母親的兄弟的家庭之間建立聯姻。而與母親的姐妹的女兒結婚(母系平表婚)則是內婚,不能建立不同群體之間的聯姻。相應地,在中國這樣的父系繼嗣社會中,與父親兄弟的女兒結婚也不能建立聯姻。在擁有兩種繼嗣制度的社會中,一個人同時是他母親的母親和父親的父親的繼承人,但不是母親的父親或父親的母親的繼承人,此時只有交表婚才能建立聯姻。[177]
李維-史陀假設交表婚有兩個後果,一是建立階級,並由此自動劃分可能的配偶群體,二是確定一種關係,並由此決定潛在配偶是否會受到歡迎。在其他親屬體系中,二者之中的一個會起主導作用,但在交表婚中,二者相互重疊,相互累積其影響。它與亂倫禁忌的不同之處是,亂倫禁忌是一系列否定關係,即不能與誰結婚,而交表婚是肯定關係,即應該與誰結婚。最關鍵的是,交表婚是唯一一種可以正常、排他地運作,並且還能給每個男人和女人與交錯從表姐妹/兄弟結婚的機會的聯姻偏好。和諸如夫兄弟婚、妻姊妹婚、叔侄婚相比,交表婚得到青睞,顯然是因為其他類型的婚姻在任何人群中都無法成為排他的婚姻規則,甚至連成為占優的規則都做不到。交表婚將同一代的成員分成兩個大致均等的兩個群體:交錯從表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兄弟姐妹」(包括親兄弟姐妹和平行從表兄弟姐妹)。因此,交表婚可以是一個社會的常規婚姻形式,但其他體系只能是特權形式。這使得交表婚變得格外重要。[178]
交表婚也劃分出了可以和不可以結婚的親屬,但從生物學上的親緣關係來看,這些親屬的親緣程度實質是相同的的。李維-史陀認為,它證明了亂倫禁忌純粹源於社會,而非生物原因。交表婚的存在,使人類學家能夠控制生物學親緣係數這一變量,研究同等親緣程度上劃分出的禁止和允許結婚的情形。李維-史陀寫道,研究為什麼同等生物學親疏程度親屬會受到如此不同的對待時,不僅能理解交表婚的原則,而且也能理解亂倫禁忌本身。對李維-史陀而言,交表婚既不是社會上偶然出現的,也不是其他制度(如二元組織或外婚)的次生產物。相反,交表婚的存在之理可以在該制度本身中找到。在外婚規則、二元組織和交表婚這三種制度中,最後一種最為重要,因此對這種婚姻形式的分析是檢驗任何婚姻禁忌理論的重要方式。[179]
一些人類學研究者發現,母系交表婚與父親的權利或義務相關。根據一些理論,在這些親屬關係中,男子與他的母系交錯從表姐妹結婚,是因為他將表姐妹與自己的母親關聯了起來。由於存在這種關聯,加上該關聯可能藉助和某一位表姐/妹的交往得到加強,他可能開始「喜歡」她,使這種關係「感情上合適」。[180]父系交表婚是所有類型的表親婚中最罕見的,以致於有時首先要問這種形式是否存在。[181]
李維-史陀認為母系交表婚下的婦女交換基本上是平等的。而人類學家埃德蒙·利奇(Edmund Leach)則有不同看法,他認為,該制度實質上分化出了低級和高級地位的群體,是社會政治結構的一部分。根據利奇的模型,在這種婚姻形式將繼嗣群分隔為娶妻者和收妻者的制度中,這兩類人的社會地位也不能通過先驗的論據來確定。像克欽族(景頗族)這種有母系交表婚的族群中,婦女的交換並非循環往復;這種循環交換的結構即使存在,也不穩定。此外,實行交換的群體也不是社會主流,而是來自同一社區或相鄰社區的地方血統群體。李維-史陀認為,婦女總是被用來交換一些「呈贈」(prestation),可以是其他婦女,也可以是勞動力和物質產品。利奇同意這一觀點,但他補充說,呈贈也可以採取無形資產的形式,如 「聲望」或「地位」,它們可能屬於給妻者,也可能屬於娶妻者。[182]
人類學家羅伯特·莫菲(Robert Murphy)和倫納德·卡斯丹(Leonard Kasdan)認為優先平表婚會導致社會裂變,他們認為「世仇和裂變根本不是功能失調的因素,而是貝都因人社會的持久和活力所必需的。」他們的論點與弗雷德里克·巴特的論點相反,後者認為裂變導致表親婚姻。[183]按照莫菲和卡斯丹的說法,阿拉伯的平表婚制度反對建立同質的「有邊界」(bounded)和「集團化」(corporate)的親屬群體,而是創造了另一種安排:人人都與各種各樣的人有血緣關係,關係的程度逐漸變疏而不是突然變疏。阿拉伯社會沒有集團單位(corporate unit),但有「男系片斷」(agnatic sections),即一種自相似的碎形結構,其中各級權威通常都很弱,但戰時能夠在所需的級別上激活。他們將此與一句古老的阿拉伯諺語聯繫起來:「我自己對抗我的兄弟;我的兄弟和我對抗我的表弟;我的表弟、我的兄弟和我一起對抗外人。」[184]在這樣的社會中,一級交錯表親往往也會是二級平行表親,即使是有限的交表婚也不會打破親屬群體的隔離。[185]不通過姻親關係進行橫向組織,而是在需要大規模組織時,通過計算與共同祖先的距離,縱向完成組織。這種做法據信具有一些優勢,如面對逆境時的恢復力和適應力。.[186]
一項對70個國家進行的研究發現,近親結婚的親屬網絡與民主之間存在統計學上的顯著負相關關係。作者指出,其他因素,如限制性遺傳疾病,也可以解釋這種關係。[187]在更早前的2003年,史蒂夫·賽勒曾於《美國保守派》發表一篇文章,聲稱高比率的表親婚會明顯阻礙政治民主。賽勒相信,實行表親婚的家庭,成員彼此間的關係更密切,對家庭的忠誠感往往異常強烈,從而助長了裙帶關係。[188]
《聖經·利未記》中有關禁止近親性交和婚姻的段落(18:8–18和20:11–21)並未直接提到堂表親,[3]但是《利未記》18:6禁止了與任何血親發生性關係。
《聖經》中有幾對堂表親結婚和其他近親結婚的例子。以撒娶了他的表兄彼土利的女兒利百加。以撒的兒子雅各則娶了母親利百加的哥哥拉班的兩個女兒,他的堂表親利亞和拉結。雅各的哥哥以掃則娶了以撒的同父異母兄弟以實瑪利的女兒瑪哈拉(也作巴實抹)。此外,《民數記》27:1–11和36:1–12中提到的西羅非哈的五個女兒,就嫁給了他們叔伯的兒子們(但是有一些譯本並未指明是表兄弟,而只說是親戚)。《士師記》1:11–15記載,迦勒許諾將自己的女兒押撒嫁與奪取底璧城的人,他兄弟的兒子俄陀聶完成此任務,迎娶了押撒;但此處《聖經》原文有著歧義,俄陀聶也可能是迦勒的兄弟,塔木德即持此觀點。《歷代志上》23:21–22中提到,以利亞撒的女兒嫁給了他兄弟基士的兒子。《歷代志下》11:18–20記載,猶太王國國王羅波安的妻子瑪哈拉和瑪迦與他同是大衛王的孫輩,是他的堂姊妹。
羅馬天主教允許關係遠於一級堂表親之間的婚姻,[189]並且若有特許,則一級堂表親之間亦可結婚。[190]這些規則並非一向如此:天主教會對近親婚姻的禁止經過了數個階段。在基督教的草創時期,一級堂表親之間是可以結婚的。例如,第一位信仰基督教的羅馬皇帝,君士坦丁大帝安排自己的子女和兄弟的子女結婚。一級和二級表親婚在506年的阿格德會議上被禁止,但教會還是不時授予特許。到11世紀開始時,隨著教會法引入新的親等計算方式,禁止結婚的範圍擴展到了六級堂表親,還包括通過婚姻結成的親屬關係。但由於計算兩人之間是否有那麼遠的親屬關係造成了很多困難,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朗公會議把禁止結婚的範圍縮小至三級堂表親。1917年教宗本篤十五世將其進一步縮小到二級堂表親。[99]現行的規則最終於1983年確立。[190]在天主教中,無意中結成又無特許的近親婚姻可以取消。
關於西羅馬滅亡之後天主教中表親婚禁令的興起,有數種解釋。一種解釋認為,其原因在於日耳曼人對教會政策影響力越來越強。G·E·霍華德聲稱:「在條頓人入侵之前的時期,廣義地說,教會遵循羅馬的律法和習俗;在那之後,日耳曼的律法和習俗……被接受。」[191]另一方面,也有觀點認為表親婚禁令是對日耳曼人親屬結婚習俗的「反應」。[192]至少一位法蘭克國王,矮子丕平,似乎認為貴族內的親屬結婚是對他權力的威脅。[193]無論真實原因如何,五世紀時聖奧古斯丁已經為此類禁令寫好了書面的辯護。他寫道:「這是非常合理和公正的,一個人不應自己保持許多的關係,各種關係應該分予多人,以把最大數目的有共同社會利益的人連結起來。」[3]但宗教改革運動之後的新教則多持相反觀點,傾向於認為這些禁令和對應的特許是天主教會令人不滿的斂財手段之一。[3]
自13世紀以來,天主教會根據所謂的民法方法來衡量血緣關係。此計法下,直系親屬之間的關係程度就等於他們相差的代數。而旁親屬之間的關係程度等於從一個人到共同祖先,再回到另一個人的族譜中的連結數量。因此,兄弟是二等親,而表親是四等親。[194]
1913年《天主教百科全書》引用了聖公會巴斯暨韋爾斯教區主教的理論,推測耶穌的母親聖母瑪麗與她的丈夫聖若瑟是一級堂表親。[195]不過人類學家傑克·古迪認為此理論純屬「傳說」。[196]
新教各教會總體上允許表親婚,[197]與馬丁·路德及約翰·加爾文等人對天主教會特許體系的批評保持一致。[98]此中包括了美國主要的新教派別,如浸信宗、五旬節運動、路德宗、長老宗及循道宗。普世聖公宗自從由亨利八世建立以來也允許表親婚。根據路德和加爾文的觀點,天主教會禁止表親婚並非神聖法的體現,只是教會自己的意志,因此應予廢除。[3]加爾文認為《聖經》給出的禁止結婚的親屬清單只是說明性的,任何關係不遠於該列表中任何一項的親屬都不應結婚,因此三級及以內的親屬不能結婚,坎特伯雷大主教不久也得出了同樣的結論。[99]
和天主教及新教都不同,東正教會禁止遠至二級堂表親結婚。[12]但根據賽普勒斯正教會最新(2010年)的憲章,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最高只至五等親(也就是一級堂表親的子女),因此二級堂表親可以結婚。[198]
古蘭經沒有禁止一級堂表親結婚。《婦女章》(4:22-23)列出了男人不應該娶的女人,其中的血親包括母親、女兒、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等等,但沒有提到表/堂姐妹;此章隨後說(4:24):「除此以外,一切婦女,對於你們是合法的」。而《同盟軍章》(33:50)明確指出安拉允許穆罕默德娶他的表妹,並且沒有說此項只適用於穆罕默德而不適用於其他信徒(此段後面提到的「願意將自身贈與先知且先知願意娶」的女性一項,則指明只適用於穆罕默德)。[199][200]
穆斯林中一級堂表親結婚的現象自穆罕默德的時代一直持續至今。在某些國家,最常見的類型是堂兄弟姐妹間的婚姻。[199]
穆罕默德的妻子中就有兩位是他的親屬。[13]栽娜卜·賓特·傑赫什是穆罕默德的姑表妹,而且曾經是穆罕默德的義子栽德·伊本·哈里塞的妻子,在與栽德·伊本·哈里塞離婚之後與穆罕默德結婚。這次婚姻並不符合前伊斯蘭時期的阿拉伯習俗,但原因不在於栽娜卜的表親身份,而在於她作為穆罕默德義子前妻的身份。[201]
穆罕默德的繼承者們也常和堂表親等近親屬結婚。第二代哈里發歐麥爾娶了他的表妹阿提卡·賓特·栽德,[202][203]穆罕默德的堂弟阿里則娶了穆罕默德的女兒法蒂瑪。[204][205]
儘管歐麥爾本人和表妹結婚,他並不鼓勵一代代和堂表親等近親屬結婚的行為。他曾經對一個家族說過:「你們已經變得虛弱,所以去和沒有關係的聰明人結婚吧。」[206]沙斐儀派的創始人沙斐儀伊瑪目則說的更加直白,他說:「如果一個家族的人不允許他們的女人嫁給家族外的男人,那麼他們生的孩子裡會有白痴。」[206]
雖然時至今日,表親婚在穆斯林中仍然很常見,但是遜尼派四大學派中的兩個(沙斐儀派和罕百里派)認為堂表親結婚是「可憎的」(Makruh,不受嚴格禁止或懲罰,但需儘量避免)。[207]有三條聖訓認為在家族外挑選結婚對象更好,但是這三條都被認為是弱聖訓。一些伊斯蘭學者認為家族外的婚姻更好,因為如果離婚,那麼伊斯蘭教極為看重的家庭關係就會被削弱甚至被破壞;一些學者認為如果家族外的結婚對象並不比家族內的更好的話,就應該挑選家族內的結婚對象,因為這能加強家族的聯繫。[208]
印度的《印度教婚姻法案》禁止同父親一側五代之內的血親和母親一側三代以內的血親結婚,但是如果地方習俗允許交錯從表婚,則不禁止。[144][209]
印度教關於外婚的規定仍然十分有影響力。反對內婚的社會規範也十分強大。[210]
已知在18和19世紀,丘納爾和喬恩普爾的Kurmi種姓印度教人群受穆斯林的影響,極大程度地接受了表親婚的習俗。[211]
此章節需要擴充:佛教 (2010年3月1日) |
佛教並不禁止某種特定的性行為,只是在五戒中提到了「不邪淫」。[212]祆教允許表親婚。[213]錫克教大體上禁止家庭內部的婚姻,許多錫克教徒為了避免子女和子女的結婚對象有血親關係,會在別的村鎮為子女選擇結婚對象。[214]
表親婚姻可能有遺傳方面的問題,雙方擁有共同隱性基因的概率較大。任何兩個個體之間的血緣關係百分比,隨著最近共同祖先增加一代而下降四倍。一級堂表親的血緣關係是二級堂表親的四倍,而隔代一級堂表親(first cousins once removed)的血緣關係是一級堂表親的一半。雙重表親(從父親一側和母親一側看均為表親)的血緣關係是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的兩倍。
2002年4月,《遺傳諮詢期刊》(Journal of Genetic Counseling)刊登的一篇報告估計,一級堂表親間產生的孩子罹患先天性障礙的風險比普通水平3%高出1.1至2.0個百分點,大約和40歲以上婦女生產面臨的風險相等。[215]至於死亡率,1994年的一項研究認為,一級堂表親的孩子時平均超出的育齡前死亡率為4.4%。[216]而2009年的研究認為這個數字可能更加接近3.5%。[2]總而言之,一級堂表親結婚所增加的先天性障礙和夭折的風險大致等於女性在41歲時生育相比於30歲生育增加的風險。[217]
群體內部連續的近親婚姻則會帶來更多的問題。連續的近親婚姻會讓親屬之間的基因相似度會高於一般情況下類似關係的親屬之間的相似度。在表親婚盛行(比例可能超過50%)的巴基斯坦,連續數代的表親婚並不罕見;20世紀末的一項研究說明了在巴基斯坦堂表親結婚帶來的健康問題:
即使沒有偏好的親屬關係,由於種群大小不足導致的奠基者效應以及遺傳漂變加速,在大規模人群中罕見的等位基因也有可能在小群體中變得常見。[219]例如,阿米什人起源於18世紀從瑞士德語區來到美洲的數百移民,不與外部通婚,任意兩個阿米什人之間的近交係數高於其他地區普通的二級堂表親之間的近交係數。[220]雖然阿米什人視一級表親婚為禁忌,但他們仍受數種罕見遺傳性疾病的困擾。在俄亥俄州的吉奧格縣,阿米什人僅占當地人口的約10%,但是卻占了當地特殊病例的一半。某種慢性衰竭的癲癇在全球僅有12名患者,全部是阿米什人。[221]類似的疾患也存在於基本教義派的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社群中,此教會允許一級堂表親結婚,並且75%至80%的信徒都能追溯到19世紀30年代的2名奠基者。[222][223]
關於表親婚對多基因性狀和成年複雜疾病影響的研究,由於採用的抽樣策略不成熟,結果往往相互矛盾。乳腺癌和心臟病有正相關和負相關的報告。血緣關係似乎會影響許多多基因性狀,如身高、身體質量指數、智商和心血管狀況。[224][225][226]對亞得里亞海的達爾馬提亞群島進行的長期研究表明,近親繁殖與一系列非常廣泛的常見成年疾病之間存在正相關關係,包括高血壓、冠心病、中風、癌症、單/雙相抑鬱症、哮喘、痛風、消化道潰瘍和骨質疏鬆症。然而,這些結果可能主要反映了村莊的內婚制的影響,而不是血緣本身的影響。內婚制是指只在一個群體內進行婚育,在該研究中,這一群體是一個村莊。阿米什人的婚姻模式也是內婚制的例子。[227]
拉丁美洲先天性畸形合作研究(Latin American Collaborative Study of Congenital Malformation)發現,血緣關係與腦積水、軸後多指畸形、雙側唇齶裂和面裂之間存在關聯。大量關於先天性心臟缺陷的文獻顯示了另一幅圖景,保守估計,先天性心臟缺陷的發病率為50/1000活產。血緣關係與室間隔缺損和房間隔缺損等疾病之間存在一致的正相關,但與動脈導管未閉、房室間隔缺損、肺動脈閉鎖和法洛氏四重症之間的正相關和負相關在不同人群中均有報告。某些人群中發現血緣關係和阿茲海默症之間有聯繫。[227]關於近親繁殖在出生時和童年時對人體測量值的影響的研究未能揭示任何主要的和一貫的模式,近親後代在智商測試中獲得的平均分數只有輕微下降。近親繁殖似乎主要是導致智商水平的更大的變化幅度,部分原因是一小部分受測者的有害隱性基因的表達。[228]
英國廣播公司(BBC)的一篇報道討論了在英巴基斯坦人的情況,55%的巴基斯坦人會與堂表親結婚。[229]考慮到這種婚姻的比率高,許多孩子都是反覆多代的一級堂表親結婚的後代。報道指出,這些後代生下患有遺傳病的孩子的可能性是普通人群的13倍,在伯明罕,近親結婚的孩子有十分之一不是夭折就是患上嚴重殘疾。英國廣播公司還指出,出生人口占英國3%的巴基斯坦裔英國人,卻占了患有遺傳病的英國兒童的「略低於三分之一」。已發表的研究表明,巴基斯坦裔社區的平均周產期死亡率為千分之15.7,大大超過了英國本地人和所有其他族裔群體的死亡率。先天畸形占所有英籍巴基斯坦嬰兒死亡的41%。[230]BBC的報道中包含了對Myra Ali的採訪,她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是一級表親。她本人患有一種非常罕見的隱性遺傳疾病,被稱為表皮溶解水皰症,導致她的生活非常痛苦,與人接觸也受限,並很可能死於皮膚癌。她知道堂表親結婚會增加隱性遺傳病的發病率,因而反對這種做法。2010年《每日電訊報》報道稱,在英巴基斯坦人社區的表親婚,每年會產生700個罹患遺傳病的嬰兒。[231]
然而,巴基斯坦裔英國人中觀察到的死亡率和先天缺陷比例高,除了血緣關係可能還有其他原因,即巴基斯坦裔的種群亞分化。種群亞分化是由於群體中不同群體之間的基因流動減少所致。因為巴基斯坦裔的成員世世代代只在這些群體內結婚,即使是沒有已知遺傳關係的夫婦,其後代平均也有更高比例為純合子。[232]根據英國人類遺傳學委員會關於表親婚的一份聲明,BBC也「未能澄清」這些婚姻所生的孩子患遺傳疾病的可能性並沒有高出13倍。實際上應該說,他們患隱性遺傳疾病的可能性是常人的13倍。委員會指出:「其他類型的遺傳疾病,包括染色體畸變、伴性遺傳病和常染色體顯性遺傳病不受表親婚的影響。」然後,委員會對比了堂表親結婚和產婦年齡增長的生物學風險,認為「兩者都代表了複雜的文化傾向。然而,兩者都有生物風險。GIG(Genetic Interest Group)認為,關鍵的區別在於,表親婚在英國少數族裔中更為普遍。」[233]在英國,表親婚的遺傳效應比在巴基斯坦這樣的開發中國家更明顯,因為其中難以排除的環境疾病更少。開發中國家在消除環境疾病方面取得進展,最終也可能會增加對遺傳性疾病的關注。[234]
對於內婚盛行的社區,系統的遺傳教育和婚前遺傳諮詢項目可以幫助減輕後代罹患遺傳病的負擔。針對高中學生的遺傳教育項目在巴林等中東國家取得了成功。然而,由於缺乏有經驗的工作人員,開發中國家的遺傳諮詢發展受阻,儘管宗教權威機構認可,但夫婦仍可能拒絕產前診斷和選擇性流產。[235]在英國,人類遺傳學委員會推薦了一種與以往針對高齡產婦的策略相當的策略,特別是因為高齡與唐氏症候群的風險增加有關。英國政府的國民保健署為所有孕婦提供一項篩查測試,以確定那些有較高風險生下唐氏症候群嬰兒的人。人類遺傳學委員會指出,同樣,為近親婚姻夫婦提供遺傳諮詢是合適的,最好是在懷孕之前,以準確預估後代基因異常的風險。在這一制度下,夫婦可以拒絕遺傳諮詢服務,而不像在美國緬因州,一級堂表親結婚必須先接受基因諮詢服務。首席研究員Alan Bittles也得出結論認為,儘管在近親婚姻盛行的地區,血緣關係對兒童死亡率和遺傳病有顯著影響,但「重要的是要保持對基因缺陷表現水準的正確認識,認識到血緣婚姻的結果不應該只用比較醫療評價的方式來評估」。[236]他指出,表親婚的社會、文化和經濟利益也需要給予充分考慮。[237]
有報告指出表親婚的總和生育率高於平均值,這一現象在19世紀晚期,喬治·達爾文的時代就被注意到了。然而由於增加的生育率和增加的夭折率相抵消,在存活的子女數方面,表親婚和其他婚姻沒有顯著差異。[238]關於表親婚更高的生育率,可能的解釋包括:更低的結婚和生育年齡、更短的生育間隔,以及或許更低的可靠避孕方式的使用率。[12]高出的生育率也有可能是對高出的夭折率的有意(在子女夭折後再次生育以維持子女總數)或無意(子女夭折導致哺乳帶來的天然避孕效果消退)的補償。[239]也有論文認為,生育率的差異可能並無任何生物學上的原因。[240]在冰島,由於選擇有限,二級或者三級堂表親之間的婚姻很普遍;此地的研究發現生育率更高。[241]早期的論文認為,近親結婚中雙方人類白細胞抗原較高的相似度,以及孕早期有害隱性基因的表達,可能使得受孕機率降低,流產機率升高。但目前的其他論文認為,此說法缺乏事實依據,除非這些有害基因在妊娠過程的非常早期就得到表達。研究還表明,表親婚的原發性不孕概率較低,這通常可以解釋為雙方免疫系統相容度高所致。[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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