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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機動車輛專用道路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臺灣的快速道路,一般指服務品質介於高速公路與一般公路之間的汽車、大型重型機車專用道路。部分快速道路被編為省道或國道,於中華民國《公路法》中專稱為「快速公路」,如國道快速公路、省道快速公路等。
台灣交通相關條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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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於快速公路的定義,為「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訖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其英文翻譯為「Expressway」(簡稱:EXPWY),與高速公路使用的「Freeway」不同。
快速公路的等級比高速公路略低,一般歸為中華民國國道、省道等級兩種。編為國道者,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管理;編為省道者,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管理。
此外,快速公路的服務水準也較高速公路為低,如部份快速公路無路肩設計,但仍以車輛的區域性移動為主。對於道路進出採用完全或部分進出管制,與都會區或都市計畫區之道路、主要幹道等交會,主要以立體交叉;郊區、鄉間、與次要道路之交會,則多為平面交叉。
可行駛車種方面,除了專供汽車行駛之外,於2007年11月1日起,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也可行駛於快速公路。2012年7月1日起,依據新修正之中華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排氣量2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也可行駛於快速公路。
如無特別情形(如銜接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一般由所在之縣市政府養護,道路等級歸類為一般道路或市區道路。
快速公路的管理與裁罰方式,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自2006年6月28日交通部修正「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改名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將快速公路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規範,並自2006年7月1日施行,其裁罰適用範圍亦配合該條例修正,將快速道路省道級別之12條東西向快速公路、西濱快速公路及中投公路,共計14條,一併納入進行裁罰,市區和地方快速道路並仍維持原有管理及裁罰方式。
省道等級以上之快速公路,速限警告標誌應設立在測速照相機的300公尺之前,裁罰金額也較高。
而一般快速道路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在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標示。
快速公路的養護與施工方式,依據2012年8月交通部公路總局修正發布之「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手冊」辦理。為使養護管理之快速公路能提供最佳之路況及服務水準,於快速公路進行修建及養護工作時,係為使所轄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設施具一致性及標準化,俾使快速公路施工及養護步驟健全,以維護行車及工作人員之安全。
部分快速公路與其他道路採平面交叉,其臨近路口相關施工中交通管制設施之佈設,請另參照中華民國交通部頒佈之「交通工程手冊」規定辦理。
部份國家不用「高速公路」(英語:Freeway),而採用「快速道路」(英語:Expressway)作為其境內專用道路的名稱。各國儘管對高速公路的命名不同,但都是專指有4車道以上、兩向分隔行駛、完全控制出入口、全部採用立體交叉的公路。此外,有不少國家對部分控制出入口、非全部採用立體交叉的直達幹線也稱為高速公路。國際道路聯合會(IRF)在歷年的統計年報中,把直達幹線也列入高速公路範疇。
上述汽車專用道路規格,除了國道,中華民國統稱為快速道路,非雙向分隔車道之直達幹線稱為一般公路。
世界高速公路長度排名,國際上把中華民國的高快速公路(國道+省道)總長度計入排名。
市區快速道路又稱為「都市快速道路」(英語:Urban Expressway),設計時速60~100公里。
臺灣第一條市區快速道路為台北市水源快速道路,於1980年通車。後陸續完成諸多高架道路,工程技術日漸成熟。中華民國內政部於2005年建立快速道路法規標準。
依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之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市區快速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以匝道或立體交叉方式與其他市區道路銜接。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採平面相交,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二、雙向車道間應以實體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
三、不得與鐵路或軌道運輸設施平面交叉。
四、快速道路二側鄰接平行道路時,應採實體分隔或立體分離。
汽車道寬度依設計速率訂定,於快速道路者,不得小於3.25公尺。
快速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設計規定如下:
一、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之側向淨距,在高架結構不得小於4.5公尺,在匝道結構不得小於3公尺。
二、立體交叉處道路淨高不得小於4.6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0.5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
三、設置平面側車道時,車道寬度不得小於3公尺,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間。
快速道路最小曲線半徑:
設計時速60公里為120公尺,時速80公里為230公尺,時速100公里為390公尺,因地形或其他特殊狀況,可在道路轉彎前限制路段採漸變速限至時速60公里以下。
新建國道因環保議題,用地取得不易與民意阻力高,原物料上漲導致工程發包不易,以及跨部會溝通聯繫的時延…等等因素,大大地增加興建難度。
現今國道延伸多半先採用連絡道或平面道路規劃,待日後預算充足或民眾反映需求,再行升級道路規格。
快速公路增設交流道,依據公路法第六條,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管理,交通部為審核省道快速公路增設交流道,特訂定申請審核作業要點。 人民或機關建議增設交流道時,申請機關為該交流道所在地之縣(市 )政府。
連絡道作為高快速公路的輔助道路,在道路規格上較為彈性,一般分為高架道路、封閉式道路、平面道路。
依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告,連絡道路(連絡道)為「位於交流道內,與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主線橫交並藉匝道相連通之地方道路。」[1]
主要是公路連接公路,通常道路起終點分別為交流道與省道,縣市道。也可作為高快速公路起點的引道或中途與終點的延伸線。
各縣市快速道路仍在建設中,全國快速道路總長度未能計算。
其他國道與快速道路長度之比較數據,請參考臺灣之最列表。
此處指具連絡國道性質的高架道路。
屬於省道等級的快速道路(快速公路),原標誌和一般省道的標誌無異,同為藍底藍框。後交通部公路總局在2007年10月19日發佈公告,將快速公路的標誌改為紅底藍框,並陸續在各快速公路進行更換作業。
依公路總局之公告,快速公路係以承擔都會(副都會)中心與主要地方中心間、兩主要地方中心間等之聯絡為主要功能,其易行性略次於高速公路,但其可及性則略高於高速公路。[3]
編號 | 起訖點 | 銜接方向 | 通車長度 (公里) |
主線速限 (公里每小時) |
現況 | 備註 |
---|---|---|---|---|---|---|
台61線[b] | 淡水-安南 | 南北 | 289.1 | 70-90 | 部分通車 | 原台61甲線路段併入台61線,未通車路段目前興建中,里程待統一修正 |
台62線 | 萬里[c]-瑞芳瑞濱 | 東西 | 19.046 | 80 | 全線通車 | |
台62甲線 | 基隆-瑞芳 | 南北 | 5.744 | 40-60 | ||
台64線 | 八里-新店 | 東西[d] | 28.42 | 60-80 | ||
台65線[4] | 五股-土城 | 南北 | 12.469 | 60-80 | ||
台66線 | 觀音-大溪 | 東西 | 27.259 | 80~90 | 部分通車 | |
台68線 | 南寮-竹東 | 東西 | 22.992 | 70-90 | ||
台68甲線 | 竹東 | 東西 | 1.26 | 50-70 | 全線通車 | |
台72線[e] | 後龍-汶水 | 東西 | 30.81 | 80-90 | 部分通車 | |
台74線 | 快官-霧峰 | 環狀 | 37.841 | 80 | 全線通車 | |
台76線 | 芳苑-草屯 | 東西 | 21.744 | 80-90 | 部分通車 | 未通車路段目前興建中,里程待統一修正。 |
台78線 | 台西-古坑 | 東西 | 42.879 | 100[f] | 全線通車 | |
台82線 | 東石-水上 | 東西 | 33.959 | 70-100[f] | ||
台84線 | 北門-玉井 | 東西 | 41.428 | 70-100[f] | ||
台86線 | 臺南南區-關廟 | 東西 | 20.0 | 70-90 | ||
台88線 | 鳳山-竹田 | 東西 | 22.391 | 90 |
以下由北至南表列公路主管機關公告與直轄市轄管之快速道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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