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兵即當兵的兒童,是一個負面詞彙,在許多地區徵募和使用童兵是違法的。在2007年2月6日,來自58個國家的代表在法國首都巴黎簽署《巴黎承諾》,承諾全力阻止徵募和使用童兵。童兵是在軍事行動過程中使用的孩子,為了保護一個指定區或者提供宣傳。這有時被稱為犧牲兒童,雖然和宗教不相關。 有時也稱這些孩子為年輕戰士或者怠工者。2月12日的紅手日是一年一度對童兵作為在戰爭和武裝衝突方面的士兵的宣傳,以期引起公開注意。

中國遠征軍的童兵,10歲,攝於1944年。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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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女貞德,出自1505年的手稿。她總是帶著她的軍旗進入戰場。目擊者也指出她攜帶的武器包括劍、長矛或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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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十字軍,Gustave Doré 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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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內戰時期的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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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戰爭期間的童兵

世界歷史中,兒童廣泛涉及軍事戰役。未成年人涉及戰爭的記錄最早在中世紀前出現。在地中海流域的年輕人作為成年的武士的助手,通常負責駕駛馬車和攜帶盔甲。這例子也出現在聖經(例如大衛和國王索爾)裡、西臺埃及藝術裡、希臘神話(例如海格力斯海拉斯的故事),以及希臘哲學文學。在實踐的古希臘作為男同性戀的部分正式化教育道統,男人/男孩聯繫起來被認為做一種特別有效的戰鬥力量,(參看底比斯聖隊

歐洲在中世紀封建與宗教戰爭的時期,亦有兒童青少年參加戰爭的記錄。13世紀十字軍東征時,便有兒童十字軍的事蹟,但是否為史實仍有爭議。法國聖女貞德,1429年第一次在英法百年戰爭中參加戰鬥時才17歲。

當國家處於長期戰爭或瀕臨戰爭的時候,當前線兵力耗盡,往往會強徵未成年人前往戰場。例如,二次世界大戰末期的中國、日本與當時仍在日治時期的台灣。

中國在神話歷史的時代裡,就有兒童參加戰爭的故事,例如在《封神演義》中,哪吒便是以兒童的形象,參與周文王討伐商紂的行列。進入信史之後,亦有年少即成為軍事指揮官的史例,例如漢朝名將霍去病,十六七歲時做了保衛皇帝安全的侍中官,十八歲時隨舅舅衛青出征。近代太平天國將領陳玉成,14歲時隨叔父陳承瑢參加金田起義,1854年陳在第二次攻破武昌的戰事中立功,升殿右三十檢點,並受命統陸軍後十三軍,水師前四軍[1]

近代中國的法律並不允許小孩參軍,但國共內戰時,雙方有相當多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入伍。1933年8月5日,中共江西寧都組建少共國際師,平均年齡18歲,最小的僅14歲,全師約一萬餘人[2]。而紅小鬼則是一個對他們常見的稱呼。賀龍的外甥向軒7歲(1933年)參軍,9歲隨部參加長征,曾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確定的年齡最小的紅軍[3]

中國大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士服現役的年齡不超過五十五周歲。在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時,可以徵集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服現役。軍隊院校可以從青年學生中招收學員,不受年齡限制。[4]

國際法

國際勞工法

世界童兵

非洲

亞洲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法律規定的服役年齡為18歲至49歲。

新加坡

新加坡服役年齡從17歲半開始。

緬甸

2000年1月,緬甸一支以克倫族為主體的反政府游擊隊上帝軍英語God's Army (revolutionary group),由兩位時年才12歲的雙胞胎兄弟─強尼·托和路瑟·托英語Johnny and Luther Htoo領導,襲擊泰國一間醫院,並挾持800位人質,事件平和收場後,上帝軍仍在緬甸境內流竄,直到2001年因無法抵擋緬甸政府軍圍剿,躲入泰國難民營,強尼·托和路瑟·托兄弟2006年向緬甸政府投降。

歐洲

瑞士

瑞士國內規定的服役年齡為17歲至49歲。

法國

法國徵兵以17歲以上為標準。

國際法

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8條宣布:「各國應盡全力保證15歲以下公民不能直接參加任何軍事武裝活動。」然而,15至18歲的公民在作為士兵參戰時仍屬於弱勢人群。2002年該公約附加議定書生效,規定「各國應盡全力保證15至18歲公民不直接參與任何軍事武裝活動,並不會被迫徵召入伍。」此外,附加議定書還規定各國「應盡一切努力避免此種招募和使用,包括採取必要合法措施禁止並判定該種行為有罪。」同樣,根據附加議定書,各國還被要求將其管轄權範圍內的童兵復員,並為其身心恢復和融入社會提供幫助。

根據聯合國關於在武裝衝突和緊急情況下保護兒童和婦女的宣言,在戰爭、內亂、武裝衝突以及其他緊急情況下,兒童和青少年同樣受到保護。

根據國際刑事法庭羅馬規約第8(2)(b)條,「徵募不滿十五歲的兒童加入武裝部隊或集團,或利用他們積極參加敵對行動」犯戰爭罪。[5]

國際人道法

根據1949年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77.2條,以及1977年提出的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 衝突各方應採取一切可能措施,使十五歲以下的兒童不直接參加敵對行動,特別是不應徵募其參加武裝部隊。衝突各方在徵募十五歲以上但不滿十八歲的人時,應盡力給予年歲最高的人以優先的考慮。

根據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對該附加議定書的評論,很明顯這並未對在衝突中使用兒童做完全的規定。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曾建議使用衝突各方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描述,而在最後的文本中變為「採取一切可能措施」,表示其並未完全禁止招募童兵的做法,因為「可能」能夠被理解為「能夠做到」、「可能或在實際操作中」。禁止招募15歲以下兒童並未排除那些志願參軍的兒童。在協商中,「直接」一詞被加入「參與作戰」之中,這使兒童志願者能夠間接加入戰鬥、收集並傳送軍事信息、幫助轉移武器和彈藥以及補給品。

日內瓦公約第二附加議定書規定:「對未滿十五歲的兒童不應徵募其參加武裝部隊或集團,也不應准許其參加敵對行動」。

引用和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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