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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關於國家兵役制度,武裝力量組成,公民服兵役條件、形式和期限,兵員的徵集、招收和動員,公民服兵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獎懲等的法律[1]。
簡稱 | 兵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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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公布日期 | 1984年5月31日 |
施行日期 | 1984年10月1日 |
最新修訂 | 2021年8月20日(第1次修訂) |
最新修正 | 2011年11月29日(第3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階 | 基本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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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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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 |
現狀:施行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23條規定「準備在適當時機實行義務兵役制」[1]。
1953年3月23日,中共中央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簽署命令,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兵役法委員會,負責領導兵役法的制定工作。1954年6月7日到7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召開全國兵役工作會議,討論兵役法草案,草案確定:結束志願兵役制度,改為實行義務兵役制度,自1955年起每年徵集一批義務兵,爭取在3年內將部隊的志願兵輪換完畢。此次會議還研究了在兵役法公布前貫徹兵役的政策、方針、組織工作、物資保證等問題。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關於徵集補充兵員的命令,規定了公民應徵年齡和服現役期限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制度由志願兵役制向義務兵役制過渡的具體步驟[1]。
1954年12月16日,國務院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1955年1月,中共中央軍委發出《關於進行徵集新兵的指示》,要求地方和軍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試行義務兵役制,徵集新兵入伍,以頂替在部隊服役多年需退伍的老戰士[1]。
1955年2月7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討論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並決定由國務院將草案發給各級人民委員會討論並徵求意見。國務院將各級人民委員會的意見匯總後,對草案又作一次修正及補充,並經1955年7月4日國務院會議第十四次全體會議通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1]。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這標誌著標誌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制度走上法制化道路,也標誌著義務兵役制正式施行[1][2]。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由國家主席李先念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4號公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3]。根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1次修正[4]。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2次修正[5]。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3次修正[6][7]。[需要第三方來源]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九十五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列入法律,並首次明確將志願役作為主要兵源[8]。根據預備役制度的調整,中國民兵不再納入預備役範疇,相關規定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予以保留,《兵役法》相關部分則予以刪除;原2011年版兵役法關於民兵的內容,改由正在制定的專門法予以規範。[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5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和其他有關條款的規定製定。2011年修正後的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分為12章74條。主要內容有[6][需要第三方來源]:
第1章 總則:確定了本法的制定根據及基本原則,包括:
第2章 平時徵集:規定了平時徵集的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平時徵集的年齡和性別,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徵集期間的體格檢查,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緩徵條件,不徵集條件[6]。
第3章 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志願兵役制士兵,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義務兵,志願兵役制士兵稱士官。本章規定了義務兵服現役、士官服現役的辦法,士官的來源,士兵退出現役,士兵預備役的年齡和分類[6]。
第4章 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現役軍官來源,預備役軍官來源,軍官服現役和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6]。
第5章 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6]
第7章 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6]
第9章 戰時兵員動員[6]
第10章 現役軍人的待遇和退出現役的安置[6]
第11章 法律責任[6]
第12章 附則:」本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根據需要配備文職幹部。本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於文職幹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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