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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人為的、系統性地、有計劃地對一個或一些人種、民族、宗教或國民團體進行全體性或局部性的屠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種族滅絕(英語:genocide)或群體滅絕,是指意圖全部或部分消滅一個族群、國族、種族或宗教團體的行爲。但法律學者對於種族滅絕中局部性的程度,仍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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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詞最早由波蘭籍猶太法律學者拉斐爾·萊姆金在1944年提出[1]。其中genos來源於希臘語génos,意思為「部落、家庭」;後綴-cide來源於拉丁語cidium或法語cide,意思是「殺害」[2]。
1948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60A號決議《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簡稱CPPCG條約。該條約於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二條對種族滅絕行為定義如下[3]: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國族、族群、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成員生育。
- 強迫轉移該團體之兒童至另一團體。
政治不穩定任務力量組織估計,在1956年至2016年間,全世界共發生43起種族滅絕事件,造成約5000萬人死亡。[4]聯合國難民署估計,截至2008年,還有5000萬人因此類暴力事件而流離失所。[4]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國通過種族清洗屠殺了近600萬猶太人;除此之外納粹德國也系統地對歐洲近500萬的羅姆人、辛提人、同性戀者、蘇聯戰俘、左派人士、耶和華見證人、異見人士、中國人進行了屠殺。
希臘種族滅絕是青年土耳其黨人對鄂圖曼帝國境內的希臘人所進行的種族滅絕,時間由1914年起,至1923年兩國簽訂協議使希臘與土耳其人口互換為止。據估計有近九十萬希臘人遇害。屠殺的原因是青年土耳其黨人想使鄂圖曼帝國進行更全面的突厥化,也為了防止希臘人破壞帝國的團結。屠殺手段包括被迫死亡行軍,驅逐,任意處決希臘人。協約國譴責鄂圖曼帝國資助的大屠殺為危害人類罪。國際種族滅絕學者協會在2007年通過了一項決議申明這是一場反人類種族滅絕。
1915年至1917年,青年土耳其黨人對鄂圖曼帝國境內亞美尼亞人進行驅逐、屠殺、搶劫、強姦,受害者達150萬之眾。聯合國、歐洲議會、比利時、法國、希臘和俄羅斯稱這宗屠殺為「違反人性的罪行」,聯合國於1978年將此事件定性為「種族滅絕」。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青年土耳其黨人對鄂圖曼帝國境內亞述人實施種族大屠殺。在1914年至1920年間,上美索不達米亞的亞述人被鄂圖曼帝國青年土耳其黨人的軍隊強行徙置與屠殺,當地阿拉伯民兵和部落武裝,包括庫德人,車臣人和切爾克斯人也攻擊的亞述平民,估計造成150,000–300,000人死亡。但不同於對待亞美尼亞人,鄂圖曼帝國政府沒下令攻擊亞述人,沒採用標準化的種族滅絕手法,在一些城市,所有的亞述人被殺害,其他人被迫逃離。這些屠殺是經常由當地的庫德人攻擊而進行,亞述人逃亡的過程中疾病和飢餓增加了死亡人數。在2007年,種族滅絕學者國際協會(IAGS)達成共識,即「1914年至1923年之間鄂圖曼帝國對國內亞美尼亞人,亞述人,和本都希臘人和安納托利亞希臘人進行種族滅絕。
1995年7月波士尼亞戰爭期間,拉特科·姆拉迪奇領導下的塞族共和國軍隊在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的斯雷布雷尼察進行大屠殺,造成大約8000名當地波士尼亞穆斯林男子死亡。2004年4月,海牙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將此次事件定性為種族滅絕,國際法庭也確認此事件為種族滅絕。
僅加拿大政府19世紀70年代就將同化原住民列入官方議程,公開宣揚「扼殺印第安血統從他們的孩子開始」,通過設立寄宿學校,對原住民實施文化滅絕政策。[5]2015年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C)發布了最終報告:寄宿學校系統被定性為種族滅絕的案例;這與歷史學家約翰·S·米洛伊(John S. Milloy)觀點一致。理由為「破壞了允許該團體作為一個團體繼續進行的那些結構和做法」。該報告指出,寄宿學校「是消除土著人民成為不同民族並違背他們意願將其納入加拿大主流的一致政策的一部分。」並記錄了加拿大至少15萬名在校學生的經歷(通常是悲慘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還認為「六十年代剷除(Sixties Scoop)」(一種在加拿大大規模遷移20,000多名土著兒童的活動)是種族文化滅絕的一種形式。該報告指出,關閉寄宿學校導致「兒童福利機構照顧的兒童人數大大增加。」 全國各地成千上萬的土著兒童被迫從其出生地中撤離。1985年埃德溫·基米爾曼法官(Edwin Kimelman)關於土著人民和兒童福利政策的報告「無寂靜的地方(No Quiet Place)」也指出「種族文化滅絕行為是有系統地,常規地進行的。」[6][7][8][9]艾伯塔省 (1928–72)和不列顛哥倫比亞省(1933–73)的絕育立法試圖限制「不健康」者的繁殖,並越來越多地針對土著婦女。在法律內外以及在聯邦政府運營的印第安醫院內,都對土著婦女進行了強迫絕育。這種做法一直持續到21世紀。大約有100名土著婦女聲稱,她們在1970年代至2018年之間經常處於處於虛弱的懷孕或分娩狀態時被迫同意絕育。 據1980年人口統計,美國的印第安人有136.1萬人,只占美國人口的0.6%。卡倫·斯托特(Karen Stote)教授認為,通過這些方式,對土著婦女的強迫絕育可以被視為試圖破壞一個群體的生存能力。[10]
於1943年至1944年末期間,由與納粹德國合作的烏克蘭民族主義者組織極端派領導人斯捷潘·班傑拉帶領下的烏克蘭反抗軍在沃里尼亞與東加利西亞地區針對波蘭人實施種族清洗性大屠殺。[11]2011年非政府公益性組織卡爾塔基金會(波蘭語:Ośrodek)關於1943年烏克蘭-波蘭種族屠殺的歷史研究稱得到確認的全部地區遇害者91,200名,其中已知姓名的有43,987人[12]。
2009年7月15日,波蘭眾議院一致通過了一項關於「東部邊境地區波蘭人悲慘命運」的決議:2009年7月11日是「烏克蘭民族主義者組織和烏克蘭叛亂軍在波蘭東部領土上開始反波蘭行動——以帶有種族滅絕痕跡的種族清洗為特徵的大屠殺」的66周年。[13]2016年7月8日,波蘭眾議院通過了一項決議,宣布7月11日為「烏克蘭民族主義者對波蘭共和國公民進行的種族滅絕受害者」的全國紀念日,並正式將大屠殺稱為種族滅絕。[14][15]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領導下的中共中央建設新疆再教育營[17][18]。人權觀察人士及專家指控新疆再教育營中存在語言及文化清洗[19][20],報道稱再教育營破壞了維吾爾族等民族的伊斯蘭信仰[21],強迫他們唱紅歌、吃豬肉、喝酒[22][23][24][25][26],拒絕照做的人會被罰禁食、坐老虎凳以及不讓睡覺等[27][28][29]。據報道,再教育營內還發生了強制分離孩童父母等行爲[30][31],一些婦女表示曾被迫接受絕育手術、否則就會被送到集中營,有學者形容其為「人口滅絕」或「種族滅絕」[32][33][34][35][36]。
2020年8月,美國的川普政府據報考慮指控中國政府對維吾爾人進行「種族滅絕」[37]。同一時間,美國民主黨拜登競選團隊將新疆現狀定義為「種族滅絕」[38] 。此外,美國國務卿蓬佩奧[39]和安東尼·布林肯認同中國政府對新疆維吾爾的政策構成了種族滅絕[40]。
其後,多個國際立法者也認定對新疆出現針對維吾爾的種族滅絕[41][42]。2021年2月22日,加拿大下議院以226-0全票通過認定中國對新疆的種族滅絕符合聯合國大會第260號決議[41]。3月22日,澳大利亞議會就一項譴責中國在新疆「嚴重和系統地侵犯維吾爾族人權」動議的辯論中,獲得所有主要政黨的一致支持承認中國在新疆的行為稱為種族滅絕[43]。4月22日,英國下議院通過宣布中國對新疆的維吾爾人和其他穆斯林少數民族犯下了危害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的動議[44]。5月5日,紐西蘭議會宣布一致承認中國新疆地區正在發生嚴重的侵犯人權行為,但未將這種情況稱為「種族滅絕」[45]。6月10日,捷克參議院以38票對0票一致通過關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動議,承認新疆地區存有大規模侵犯人權和自由、種族滅絕和危害人類罪、種族歧視以及壓制文化、宗教和政治身份的行為[46]。7月8日,比利時議會投票通過一項決議,譴責中國在對維吾爾人進行種族滅絕的嚴重風險[47]。12月9日,英國維吾爾特別法庭裁定中國政府在中國西北部對維吾爾人和其他少數民族實施酷刑犯有種族滅絕罪和危害人類罪[48]。
2022年1月20日,法國國民議會以169票贊成通過維吾爾族決議案,認定並譴責中國對維吾爾少數民族進行的反人道罪與種族滅絕[49]。6月9日,歐洲議會通過一項禁止強制勞動產品進出歐洲市場和譴責中國當局對維吾爾族的反人類罪的法案,並認定中國對新疆構成種族滅絕的風險[50]。8月21日,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發布一份進行徹底分析新疆情況的聯合國新疆人權報告,報告中稱在新疆發現一系列人權受到不當限制的情況,構成了中國政府可能在新疆涉犯了國際罪行[51][52]。
自2022年2月24日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以來,烏克蘭與俄羅斯就種族滅絕的指控向海牙國際法院(ICJ)提交訴訟。俄羅斯於2月23日,即開戰前一天,向國際法院提交烏克蘭對其東部領土的居民的指控[53]。烏克蘭則反駁前者操作種族滅絕的指控,並向國際法院提交俄羅斯武裝部隊對其國民的罪行[54]。
2022年3月,波蘭宣布俄羅斯在烏克蘭的許多行動,尤其是針對平民的行動「帶有種族滅絕的特徵」,波蘭檢察機構也對此展開調查並將報告提交給國際法院[55]。4月28日,加拿大國會通過將俄羅斯在烏克蘭的行動視為種族滅絕的動議[56]。5月10日,立陶宛議會一致通過將俄羅斯列為恐怖主義國家,並承認俄羅斯武裝部隊及其政治和軍事領導層對烏克蘭的全面侵略是對烏克蘭人民的種族滅絕[57]。8月11日,拉脫維亞議會通過一份聲明,宣布俄羅斯為「恐怖主義的國家支持者」,並稱其在烏克蘭的行動構成是對烏克蘭人民的種族滅絕[58]。歐洲理事會也於10月13日投票通過了一項決議,承認俄羅斯為恐怖主義國家[59]。10月18日,愛沙尼亞議會的101名議員中有88人投票支持宣布俄羅斯為恐怖主義國家。該聲明也表示支持國際法院和國際刑事法院對俄羅斯在烏克蘭境內所犯罪行發起的調查。至此波羅的海國家一致承認俄羅斯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構成種族滅絕[60]。12月7日,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通過一項立法倡議,承認俄羅斯對烏克蘭人民的行為是種族滅絕[61]。12月15日,歐洲議會在通過一項承認蘇聯政權在1932年至1933年對烏克蘭造成的大饑荒造成種族滅絕的決議中,與俄羅斯在烏克蘭的戰爭行為聯繫起來,譴責俄羅斯再次對烏克蘭人民犯下罪行[62]。
巴勒斯坦種族滅絕指控是指以色列被指控在以巴衝突期間圖謀對巴勒斯坦人實施種族滅絕。 [63][64]
指控以色列犯下種族滅絕的人認為,大災難、貝魯特難民營大屠殺、對加薩走廊的封鎖、 2014年加沙戰爭、以色列—哈馬斯戰爭都與種族滅絕有關,而且他們認為種族滅絕的發生於以色列社會中長期存在的反巴勒斯坦主義、伊斯蘭恐懼症、反阿拉伯情緒有關。 [65][66]還有學者指責以色列官員經常侮辱巴勒斯坦人,例如經常將巴勒斯坦人非人化或者將巴勒斯坦人比作動物, [67]而且以官員的言論很容易被外界解讀為以色列方面試圖要對巴勒斯坦人種族滅絕。 [68]
以色列、美國、反誹謗聯盟等組織以及一些學者否認以色列試圖對巴勒斯坦人種族滅絕。[69][70][71] 還有有學者認為指控以色列犯下種族滅絕罪是在「妖魔化」以色列,指控以色列的這些人往往就是反錫安主義者。[72]
南非於2023年12月29日對以色列提起訴訟,指控以色列涉嫌違反1948年《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和國際法中有關加薩地帶的巴勒斯坦人的義務。南非提交的起訴書指控「以色列在長達75年的種族隔離、對巴勒斯坦領土長達 56 年的占領以及對加薩長達16年的封鎖[73][74]。」
1982年9月16日至9月18日由支持以色列的黎巴嫩長槍黨旗下的基督教民兵組織在以色列國防軍提供協助下對包括巴勒斯坦人和黎巴嫩的什葉派穆斯林進行的屠殺,遇難人數大約在762人至3500人之間。事發地點是黎巴嫩首都貝魯特薩布拉街區和鄰近的夏蒂拉難民營。1982年12月16日,聯合國代表大會譴責了這一屠殺事件並將其定性為種族清洗。[77]
由肖恩·麥克布賴德擔任主席的一個獨立委員會認定種族清洗的概念適用於這起大屠殺——在名為「以色列在黎巴嫩的活動」的報告中認定以色列政府和軍隊需對這起發生在9月16日至18日貝魯特地區的大屠殺及其他由黎巴嫩民兵組織執行的殺戮活動負有直接或間接的責任。[78]在全球範圍內,有個別猶太人也譴責這起大屠殺是種族清洗。[79]
加拿大代表聲明:「依我方的觀點,種族清洗的相關定義並不適用於這一非人道的行徑。」[80]蘇聯代表則說道:「以色列在黎巴嫩領土上所作的舉動是種族清洗,其目的是摧毀巴勒斯坦。」[81]投贊成票的新加坡代表補充道:「我方代表對使用「種族清洗」一詞表示遺憾……「種族清洗」是指針對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團體整體上或局部方面的蓄意行為。」尼加拉瓜代表說:「難以相信一個在20世紀中期遭受過納粹種族滅絕的民族會對其他民族使用同樣法西斯的、種族清洗性質的行為。」[81]加拿大代表和新加坡代表提出疑問,提出聯大是否能就這一屠殺事件是否構成種族清洗作出裁定。[80]
以色列政府成立的委員會以色列只對這起大屠殺負有間接責任。英國記者大衛·赫斯特指責以色列政府篡改間接責任的概念以使得以色列政府的捲入以及責任看上去更小。根據他的說法,只有通過錯誤理解和故意忽視對這起大屠殺的分析以色列政府才會得出此番自清結論。[82]
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五條[83],
第五條 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
(一) 本法院的管轄權限於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犯罪。本法院根據本規約,對下列犯罪具有管轄權:
1. 滅絕種族罪;
2. 危害人類罪;
3. 戰爭罪;
4. 侵略罪。
注:“本法院”指国际刑事法院,即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 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
國際刑事法庭對國際性滅絕種族罪具有管轄權以懲治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84]。規約要求其締約國能在立法方面給予支持,與國際刑事法院進行合作並在必要情況下對國內刑事法進行調整。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認為,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使國際人道法能夠更好的被各方遵守,避免有罪不罰的狀況發生,並對犯罪者產生威懾力。[85]
比利時於1993年通過全球審判法,容許在國內起訴任何在世界上犯了種族滅絕罪的人。這項決定使得即使行兇者與比利時無直接關係、或受害者非比利時公民或住民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在比利時進行法律訴訟,此舉深得眾多人權組織的歡迎。2003年,在一次因發出逮捕令而被告上國際法庭的事件發生後,比利時廢除了全球審判法,但在廢止前已受理的案件審訊仍在進行,包括盧安達種族滅絕,以及前查德總統Hissène Habré的案件。
根據加拿大的戰爭罪及反人類罪法案,無論在國內或國外,種族滅絕屬違法行為。在下列任何一種或以上的情況下,執行種族滅絕的人士可依加拿大法律檢控。
1995年,芬蘭政府把種族滅絕列為單獨的刑事罪行,刑期為4年到終身監禁不等,而策劃或試圖干犯種族滅絕的有關人等也有機會被檢控。與其他國際性罪行一樣,種族滅絕被納入芬蘭的全球審判法內,但根據該國刑法典第1章第12條,除非獲總檢察官下令批准,否則芬蘭當局決不會調查國外的種族滅絕案件。
荷蘭法律限制當局對涉嫌干犯種族滅絕的國民作出檢控,2005年12月23日,荷蘭一法院曾處理一宗有關案件,被告Frans van Anraat涉嫌向伊拉克提供化學品,認為是「與庫德人屠殺有關」。由於化學品是於哈萊卜傑毒氣襲擊前,即1988年3月16日以前運往伊拉克,因此只裁定被告戰爭罪成立,種族滅絕罪不成立。
根據西班牙法律,法庭可對懷疑於西班牙國外干犯種族滅絕罪的任何外國人士作審判。在2003年6月,法官Baltasar Garzón把從墨西哥引渡西班牙受審的阿根廷前海軍軍官Ricardo Miguel Cavallo監禁,他涉嫌在阿根廷仍實施軍事獨裁期間,犯下種族滅絕及恐怖主義罪行。
瑞典於1964年把種族滅絕列入刑事罪行,根據當地法律,任何向國家、種族、宗教團體等作出的部分或完全的滅絕行為,皆屬違法,一經定罪,將被監禁四年至終身不等。
英國把國際刑事法庭法案納入國內法,但可追溯的事件限於2001年5月之後發生的種族滅絕案件,而被告人也僅限於英國國民或居英人士,方可入罪。根據御用大律師、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席彼德·卡特(Peter Carter)指出,「任何人士如果為金錢利益而援助犯有戰爭罪的政權,可被檢控」。
中華民國政府於1951年與法國簽署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53年5月22日頒佈《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明確定義意圖全部或一部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之團體,為殘害人群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9A條中,任何人干犯《危害種族罪公約》第二條中定義為「危害種族」的罪行,如涉嫌殺人,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其他情況則可判監14年。
澳門《刑法典》規定了第229條的「煽動戰爭」罪及第231條的「煽動滅絕種族」罪。在「煽動滅絕種族」罪的構成要素中,除了要求行為人「公開」地作出煽動行為外,還要求他所作出的煽動行為是「直接」的。「直接煽動」是指行為人直言不諱地表達對某特定群體的仇恨,鼓動他人實施種族滅絕行為。對於煽動滅絕種族罪的行為人,可判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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