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法語: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縮寫CIJ;英語: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縮寫為ICJ),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此法院根據《聯合國憲章》,於1945年6月成立,並於1946年4月開始運作,位於荷蘭海牙

Quick Facts 國際法院, 設立 ...
國際法院
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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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徽標
設立1945年6月
所在地 荷蘭海牙
經緯度52°05′11.76″N 4°17′43.80″E
法官選任方式常設仲裁院的仲裁員組成的國內團體或各國政府專為國際法院選舉而委派的團體提名,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理會選舉產生。
設立法源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
法官任期9年
法官人數15
網址icj-cij.org/ch 編輯維基數據鏈接
國際法院院長
現任黎巴嫩 納瓦夫·薩拉姆阿拉伯語نواف سلام
首長上任時間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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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目前坐落於海牙和平宮

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只能經由國內管轄、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任期9年,可連選連任;設書記官處。工作語言法語英語。法院成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職業性工作。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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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與《國際法院規約》一起簽訂並生效的《聯合國憲章》規定設立國際法院。《國際法院規約》被約定為《聯合國憲章》組成部分,是國際法院的憲章及管理依據[1]。1946年2月5日,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理會選出第一批國際法院法官,取代了1920年國際聯盟主持下設立的常設國際法院。國際法院和常設國際法院的規約幾乎相同,二者的規則也幾乎相同,直至1978年國際法院為簡化和加速程序而訂正了規則。

1946年4月18日,國際法院首次公開開庭。第一個案件是1947年5月英國起訴阿爾巴尼亞科孚海峽事件。國際法院的工作包括了廣泛的司法工作。

職能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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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13日,國際法院在審議馬其頓希臘之間的爭議案件。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其職能有兩方面:

  • 對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
  • 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或各種專門機構就其工作範圍內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著名案件

只有主權國家間的爭端才可以提交國際法院裁決。迄今為止國際法院已經做出74項裁決。雖然這些裁決都是強制性的,但是並不是每一項裁決都得到切實履行。當一方認為另一方沒有履行法院裁決時,可以要求聯合國安理會採取行動,以在必要時迫使另一方履行裁決中所規定的義務。

尼加拉瓜訴美國案

1984年1月初,美國政府開始在尼加拉瓜科林托桑提諾英語Puerto Sandino等海港布放水雷。到1984年3月底,水雷已破壞或摧毀9艘船隻。美國政府官員以國際法的自衛權為布雷辯解,稱:如果某個國家被認為有某種侵略傾向,那麼對其港口進行布雷就是某種自衛,就像使用其他武力方式一樣;就尼加拉瓜而言,任何進入尼加拉瓜水域的船隻都放棄了它們的安全航行權利。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政府向國際法院起訴美國政府在其港口布雷、出動飛機襲擊尼加拉瓜石油設施和港口以及進行其他軍事和準軍事活動,請求法院宣布美國的行為構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脅、干涉其內政和侵犯其主權的行為,請求法院責令美國立即停止上述行為及對其本身和其國民所受損害予以賠償,並指示臨時保全措施。此即尼加拉瓜訴美國案。但美國政府已搶先兩天於1984年4月6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對於1946年美國發表的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的聲明,在兩年內不適用於「與任何中美洲國家的爭端或由中美洲發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關的爭端」,該通知立即生效,排除國際法院對美國的管轄權。1984年5月10日,國際法院通過保護尼加拉瓜的臨時措施,以15∶0的投票結果要求美國立即停止向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還以14∶1(反對者為美國法官)的投票結果判定,尼加拉瓜的政治獨立和主權「應該被完全尊重,不應被任何軍事或者準軍事行為危害」。1984年11月26日,國際法院拒絕美國的辯解,堅持稱國際法院對此案具有審判權。1985年1月18日,美國退出國際法院,並中止1956年《美國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條約》[2]和美國對國際法院強制管轄的接受。美國指責該案件是「出於政治和宣傳目的錯誤利用國際法院」。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稱,我們希望國際法院沒有走上其他一些被政治化、反對西方民主國家利益的國際組織的老路。美國之後依個別案件決定是否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3]

1986年6月,國際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美國在尼加拉瓜境內的行動違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則,構成對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脅;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裝是對尼內政的干涉,明顯違反不干涉原則;美國對尼加拉瓜的行動違反尊重國家領土主權原則;美國鼓勵尼反政府武裝從事違反人道法原則的行為,美國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國船舶及其人員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也構成對人道法原則的違反;美國有義務立即停止並不再採取任何上述違背其國際義務的行為,並對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美國政府其後宣布拒絕履行此判決,並退出國際法院[4]

此後尼加拉瓜政府連續五年向聯合國安理會申請強制執行國際法院判決,美國政府向尼加拉瓜政府賠償,均遭到美國在安理會否決。聯合國憲章第14條授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執行國際法院的裁決,不過這種裁決的效力會受到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否決權的影響。1992年尼加拉瓜新上台的比奧萊塔·查莫羅親美政府撤訴。

其他案件

法官

國際法院共有常任法官15人。法官人選由常設仲裁院成員國派遣的至多4名法學家組成的「國家團體」提名,若非常設仲裁院成員國,則由各國為國際法院法官提名而委派的至多4名法學家團體提名;每一團體提名人選不得超過4人,其中屬於本國國籍者不得超過2人;由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理會分別選舉並均獲得絕對多數票者當選。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在這種選舉中不適用。聯合國會員國可以參加聯合國大會的國際法院法官選舉。法官任期9年,並且可以連任,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的法官。

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必須代表世界各大文化與各主要法系。自1970年代起,國際法院法官的名額分配辦法習慣上與安理會席位分配一致,為非洲3名,拉美2名,亞洲3名,東歐2名,西歐及其它國家(包括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5名[15],但這一慣例在2018年被打破,當時新當選的黎巴嫩籍法官納瓦夫·薩拉姆英語Nawaf Salam擁有了本應由西歐及其他國家占有的席位,截至2023年,亞洲法官增加為4名,而西歐及其他國家法官則減少為4名。

法官應不論國籍,而且應儘量能夠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兩名屬於同一國籍。除1967年至1984年期間無中國籍法官[註 1]以及2018年以來無英國籍法官外,5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中國法國蘇聯/俄羅斯事實上一直各佔有一個名額[16]

國際法院法官一旦當選,就不代表該國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當局。其第一項任務就是在公開庭上宣誓本人必當秉公行使職權。法官在該國政府是當事方的案件中投票反對該國政府立場的情況並非罕見。

More information 姓名, 國籍 ...
姓名 國籍 身分 任期開始 任期結束
納瓦夫·薩拉姆英語Nawaf Salam  黎巴嫩 主席 a 2018 2027
朱莉婭·塞布廷德英語Julia Sebutinde  烏干達 副主席 a 2012 2030
彼得·湯卡英語Peter Tomka  斯洛伐克 會員 2003 2030
羅尼·亞伯拉罕英語Ronny Abraham  法國 會員 2005 2027
阿布杜勒卡維·優素福英語Abdulqawi Yusuf  索馬利亞 會員 2009 2027
薛捍勤  中國 會員 2010 2030
達爾維爾·班達里英語Dalveer Bhandari  印度 會員 2012 2027
岩澤雄司日語岩澤雄司  日本 會員 2018 2030
格奧格·諾爾特  德國 會員 2021 2030
希拉蕊·查爾斯沃斯英語Hilary Charlesworth  澳洲 會員 2021 2033
萊昂納多·內梅爾·卡爾代拉·布蘭特英語Leonardo Nemer Caldeira Brant     巴西 會員 2022 2027
胡安·曼努埃爾·戈梅茲·羅布雷多·維度斯科英語Juan Manuel Gómez Robledo Verduzco  墨西哥 會員 2024 2033
薩拉·克利夫蘭英語Sarah Cleveland  美國 會員 2024 2033
波格丹·奧雷斯庫英語Bogdan Aurescu  羅馬尼亞 會員 2024 2033
迪雷·特拉迪英語Dire Tladi  南非 會員 2024 2033
菲利普·高鐵英語Philippe Gautier  比利時 書記官長[17] 2019 2026
a 2024至2027任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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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院長

More information #, 院長 ...
# 院長 開始 結束 國家
1 何塞·古斯塔沃·格雷羅英語José Gustavo Guerrero 1946 1949  薩爾瓦多
2 朱爾斯·巴斯德萬英語Jules Basdevant 1949 1952  法國
3 阿諾·麥克奈爾英語Arnold McNair 1952 1955  英國
4 格林·哈克沃斯英語Green Hackworth 1955 1958  美國
5 海里格·克拉斯塔德英語Helge Klæstad 1958 1961  挪威
6 波丹·溫尼亞爾斯基英語Bohdan Winiarski 1961 1964  波蘭
7 珀西·斯潘德英語Percy Spender 1964 1967  澳洲
8 何塞·布斯塔曼特·里維羅英語JoséBustamante y Rivero 1967 1970  秘魯
9 沙潔福 1970 1973  巴基斯坦
10 曼弗雷德·拉克斯英語Manfred Lachs 1973 1976  波蘭
11 愛德華多·吉梅內斯德·阿雷查加英語Eduardo Jiménezde Aréchaga 1976 1979  烏拉圭
12 漢佛雷·瓦多克英語Humphrey Waldock 1979 1981  英國
13 塔斯利·埃里亞斯英語Taslim Elias 1982 1985  奈及利亞
14 納根德拉·辛格英語Nagendra Singh 1985 1988  印度
15 何塞·瑪麗亞·魯達 1988 1991  阿根廷
16 羅伯特·葉德爾·詹寧斯爵士英語Robert Yewdall Jennings 1991 1994  英國
17 穆罕默德·貝德賈維英語Mohammed Bedjaoui 1994 1997  阿爾及利亞
18 史蒂芬·施韋貝爾英語Stephen Schwebel 1997 2000  美國
19 吉爾伯特·紀堯姆法語Gilbert Guillaume 2000 2003  法國
20 史久鏞 2003 2006  中國
21 羅莎琳·希金斯英語Rosalyn Higgins 2006 2009  英國
22 小和田恆英語Hisashi Owada 2009 2012  日本
23 彼得·湯卡英語Peter Tomka 2012 2015  斯洛伐克
24 羅尼·亞伯拉罕英語Ronny Abraham 2015 2018  法國
25 阿卜杜勒卡維·優素福英語Abdulqawi Yusuf 2018 2021  索馬利亞
26 瓊·多諾霍英語Joan Donoghue 2021 2024  美國
27 納瓦夫·薩拉姆阿拉伯語نواف سلام 2024 現任  黎巴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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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法官

根據法院組織法的第31條,在有爭議的案件中可以任命臨時法官參與審判。根據此規則,如果爭議性的案件中的當事國沒有本國國民擔任常任法官中,即可以提名一人出任臨時法官,僅可參與此一案件的審判。因此,在任何一個案件中,可能至多有17位法官參加審判。

這一辦法的宗旨是鼓勵成員國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裁決。沒有常任法官的成員國可以保證有自己國家的法官參加討論,並為其他法官提供當地情況知識並幫助其他法官了解本國的見解,因此可能更願意接受國際法院的司法管轄。雖然此做法與一般的司法原則不完全相符,但實際上很少會對結果產生影響:臨時法官通常會按照本國的主張表決(但也有例外),因此當事國的法官所投的票一般會互相抵消。[18]

注釋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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