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斃,又稱槍決,是指用槍械射殺囚犯,是一種死刑的執行方式。這種執行方式在許多有死刑的國家中,屬於法定死刑的唯一執行方法,或者作為法定死刑的執行方法之一。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世界各地概況
槍決是法律體系中死刑的兩種法定執行方法之一(另一種為注射)。而在早期死刑手段則只有槍決,執行時,一般由檢察機關派檢察官臨場監督,命令死囚更換衣服,驗明正身、飯後如廁,雙手用繩索綑綁在背後,在不麻醉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者武警士兵從後腦或者胸部以步槍或手槍射擊[1]。
目前,部分省市(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遼寧省、浙江省、河北省、河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徽省、四川省大部分地區、江西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甘肅省除定西市以外地區、江蘇省大部分地區、廣東省珠三角地區、汕頭市、山西省太原市、陝西省關中、陝南地區、湖北省部分地區、福建省部分地區、廣西南寧市、柳州市、雲南省部分地區、內蒙古自治區部分地區、新疆烏魯木齊市等)均已全面廢止槍決,改用注射死刑代替;而湖南省、貴州省、海南省所有地市至今對死刑犯執行死刑仍堅持採用槍決方式,雖該三省部分城市曾試點對部分罪犯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但均未全面普及使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死刑均需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執行。
受刑人被判處死刑定讞之後,要等待法務部部長簽署執行命令之後就可以執行。在當天執行死刑時,團隊要有執行檢察官(清朝稱為監斬官)、法醫、書記官、法警隊長、執行法警(槍手)2人、戒護法警2人,如果死刑犯同意器官捐贈,還會另外設置有醫療隊。但2015年後已經不再允許死刑犯死後捐贈器官。現在執行死刑時,多選在傍晚5點到9點執行死刑,並且要有滅音器的國造T75手槍,從死囚的背部心臟位置開槍。死囚槍決之前,必須要先進行麻醉,除非該死囚明確反對麻醉(如劉煥榮)。
早年執行槍決時間都在凌晨3點到5點執行,也取了「不走夜路」之聲,也不施打麻醉,使用的槍械卻不固定,一般為手槍,但警備總司令部等機關經常使用步槍或者卡賓槍執行。
美國自美國最高法院1976年恢復執行死刑後,在全國保留死刑的36個州中,猶他州是唯一實行過槍決的州,奧克拉荷馬州則也保留有這種方式,但是根據該州法律,只能在注射死刑和電椅均被宣布違憲的時候才能採用槍決,該州至今也從未使用這種方法。
在白俄羅斯,槍決是唯一死刑方式。執行地點均在明斯克一號拘留中心,執行前犯人會被帶到監獄某個地方,獄警會向犯人宣布其所有申訴已經被駁回,死刑執行命令已下達。然後犯人會被反綁雙手,蒙上眼罩並且被帶到鄰近房間(刑場),兩名獄警會要求犯人跪下,由一名獄警用PB消音手槍在從犯人的後腦開槍,然後由法醫鑑定並開具死亡證明書。之後犯人遺體被裝入裹屍袋,被秘密掩埋在監獄附近的墓地。監獄方不會通知犯人家屬屍體的掩埋地點。[2]
印度尼西亞的槍決方式是行刑隊槍決。
行刑隊槍決,是阿聯執行槍決的方法。
行刑隊槍決
行刑隊槍決是槍決的一種形式。行刑隊通常由數名警察、士兵甚至是軍官組成。這種方式需要所有行刑隊成員一起開槍,這可以阻止單一成員的打斷,以及掩藏真正發射致命子彈者的身份。死刑犯通常被眼罩、布條蒙住眼睛,或直接布袋蒙頭,並被捆綁手腳,通常是以站姿或跪姿接受處決。
行刑隊槍決方式,在西方世界被死囚視為較有尊嚴的執行方式,通常用在將領、貴族、政治犯,而非作奸犯科的平民。因此有部分犯下大屠殺惡行的戰犯及部分政治犯,法庭都有意不用行刑隊槍決,而採用與一般罪犯相同的絞刑。例如伊拉克前總統薩達姆·海珊被判決死刑後,曾經要求行刑隊槍決,但被拒絕,最後採用絞刑。
中國史上,國民政府領導人蔣介石曾發動四一二事件(又稱「清黨」),拘捕了上海的赤色分子並由軍統等秘密組織集中秘密槍決;後來抗日戰爭時,日軍曾大規模對占領區內的反抗群眾集體槍決;而在中共黨史上的延安整風運動、鎮反運動、反右運動、文革等時期,各地發生了多起集體槍決事件;此外在整風運動和文革時期曾發生「假槍斃」的震懾手段,是指槍手故意打偏目標(或使用空包彈),但著彈點極為接近受刑人頭部或軀體,並伴隨著震耳欲聾的槍聲讓受刑人產生無法磨滅的恐懼,以迫使其就範;另外在1980年代的「嚴打」行動中,也有以行刑隊集體槍決犯人的事件[3][來源可靠?]。柬埔寨在赤柬統治時期,以行刑隊集體槍決也是常見的屠殺手法。
蘇聯的十月革命成功推翻沙俄政權後,沙皇尼古拉二世家族被布爾什維克黨人帶往葉卡捷琳堡一處密室集中槍決;後來在列寧統治前期「剷除反革命」、史達林時代的大清洗及卡廷大屠殺事件中,契卡、內務人民委員部、克格勃的特務也將反動份子、戰俘集中槍決;同時蘇聯曾存在的古拉格設施中,以行刑隊集體槍決的對象多為政治犯、戰俘等等。
槍決死亡的歷史人物
- 馬西米連諾一世(1832年-1867年):法國1862年入侵墨西哥時所立的傀儡皇帝,法軍撤退後,被總統胡亞雷斯的共和軍擒獲,經審判後被槍決。
- 瞿秋白(1899年-1935年):中國共產黨高級領導人,1935年6月18日在福建長汀縣被南京國民政府槍決。
- 鄧演達(1895年-1931年):中國國民黨左派領袖,被南京國民政府槍決。
- 方志敏(1899年-1935年):中國工農紅軍早期領導人,被南京國民政府槍決。
- 陳儀(1883年-1950年):台灣省行政長官,因匪諜案於1950年6月18日在臺北馬場町刑場被槍斃。
- 李友邦(1906年-1952年):台灣義勇軍中將司令,因匪諜案於1952年4月21日在臺北馬場町刑場被槍斃。
- 吳石(1894年-1950年)、朱諶(1905年-1950年)、聶曦、陳寶倉、王正均、林志森。六人因匪諜案於1950年6月10日在臺北馬場町刑場被槍斃。
- 瑪塔·哈里(1876–1917):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的法國女演員和間諜,以幫助德國從事間諜活動罪名,被槍斃。
- 亞歷克斯·維拉普萊恩(1906–1944):阿爾及利亞裔法國人,曾為法國國家足球隊守門員,二戰時為維琪法國充當北非旅旅長,戰後被槍斃。
- 尹奉吉(1908–1932):朝鮮獨立運動參與者,虹口公園炸彈案主要參與者,炸死上海佔領軍總司令白川義則大將,炸斷日本公使重光葵一腿。
- 列夫·鮑里索維奇·加米涅夫(1883-1936)蘇聯著名政治家、革命家,蘇聯共產黨早期重要領導人。死於蘇聯大清洗運動。
- 格里戈里·葉夫謝耶維奇·季諾維也夫(1883-1936)蘇聯著名政治家、革命家,蘇聯共產黨早期重要領導人。死於蘇聯大清洗運動。
- 尼古拉·伊萬諾維奇·布哈林(1888-1938)蘇聯著名政治家、革命家,蘇聯共產黨早期重要領導人。曾任蘇聯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他是蘇聯的重要理論家,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活動家。死於蘇聯大清洗運動。
- 米哈伊爾·尼古拉耶維奇·圖哈切夫斯基(1893-1937)蘇聯元帥,蘇聯紅軍總參謀長,死於蘇聯大清洗運動。
- 施陶芬貝格(1907–1944):納粹德國軍官,暗殺希特勒未遂事件主要參與者。
- 艾迪·斯洛維克 (1920–1945):美國二等兵,1945年1月31日被槍決,自美國內戰後唯一一名因逃兵而被軍法處決的美國士兵。
- 貝尼托·墨索里尼(1883–1945):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任義大利王國首相及國家法西斯黨黨領,法西斯主義的原創者,1945年在逃亡的路上被義大利抵抗運動的共產黨游擊隊槍斃。
- 本間雅晴(1887–1946):日本陸軍中將。曾任台灣軍司令,後任菲律賓派遣軍司令,被聯合國軍事法庭認為要為巴丹死亡行軍負責。原判絞刑,後改槍決。
- 渡邊源三:日本陸軍中尉。因參與組織山打根死亡行軍而被澳洲軍隊槍決。
- 田中久一:日本陸軍中將,華南派遣軍第23軍司令,兼任香港占領地總督。因下令虐殺美國少校飛行員荷克而被美軍指示國民政府將其槍決。
- 谷壽夫(日語:谷 壽夫〔谷 壽夫〕/たに ひさお Tani Hisao,1882年12月23日-1947年4月26日):日本帝國時代的陸軍中將,南京大屠殺的主要責任人,二戰乙級戰犯,被南京國民政府槍決。
- 貝利亞(1899–1953):喬治亞籍蘇聯元帥,大清洗運動的主要執行者,在爭奪史達林繼承權的鬥爭中失敗被處決。
- 尼古拉·齊奧塞斯庫(1918–1989):羅馬尼亞共產黨總書記。在1989年東歐劇變中,被控貪污、屠殺等罪名遭逮捕處死。之後羅馬尼亞救國陣線為了防止革命事態失控,宣布永久廢除死刑。
- 張子強:綽號「大富豪」,因為涉及香港及內地多宗嚴重案件(如郭炳湘綁架案)、走私軍火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1998年12月6日在廣州市被執行槍決。
- 陳金火、廣德強:台灣罪犯,曾犯下駭人聽聞的「分屍食人肉」罪行而死刑定讞,於2012年12月21日槍決伏法。
- 馬曉濱:1986年逃台的「反共義士」,1989年因夥同華裔越南難民唐龍、長榮海運公司離職警衛王士傑綁架長榮老闆張榮發的長子張國明而被判處死刑,於1990年7月20日凌晨執行槍決。
- 卓長仁、姜洪軍:1983年逃台的「反共義士」,1991年7月綁架台北市國泰醫院副院長王欲明的兒子王俊傑並將其殺死,2001年8月10日晚上被槍決。
- 白寶山:中國大陸罪犯,1996暨1997全國一號案件主犯。先後殺害軍人、警察和無辜群眾17人,擊傷15人,搶錢140餘萬元,在獄中先後殺害2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罕見的悍匪,1998年4月被執行死刑。
- 楊新海:從2000年9月起至2003年8月,楊新海曾橫跨皖豫魯冀4省作案26起,殺死67人,傷10人,強姦23人。2004年2月14日在河南漯河被執行死刑。
- 陳進興(1958年1月1日-1999年10月6日):台灣知名罪犯,涉及白曉燕案及其他多起重大案件。
- 羅尼·李·加德納:美國猶他州罪犯,1984年槍殺一名酒吧服務生,1985年在鹽湖城法院參加聽證會時槍殺律師博戴爾,還打傷一名法警。2010年4月份的聽證會上,加德納拒絕接受注射死刑,6月18日槍決伏法。
- 胡長清(1948.8.24—2000.3.8),江西省原副省長,省人大代表。因貪污受賄,且數額特別巨大,於2000年3月8日被執行死刑。胡長清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第一個被判處死刑的省部級高官。
- 曹秀康:199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對原湛江海關關長曹秀康判處死刑,剝奪政治處權利終身,隨後將其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 李乘龍:2000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對以權謀私、大肆受賄、暴斂錢財的廣西貴港市原副市長李乘龍案作出覆核判決,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李乘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其受賄所得,並處沒收全部財產。隨後,李乘龍在廣西玉林被執行槍決。
- 戚火貴:2001年8月13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海南省東方市原市委書記兼人大常委會主任戚火貴,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 金鑒培:2001年5月28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裁定和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將貪污、挪用公款1.88億港元的原湖北省政府駐港澳地區辦事處主任金鑒培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 曾錦春:2010年12月3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下達的死刑執行命令,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 靳如超:2001年4月29日,河北石家莊3.16爆炸刑事案件(108人死亡,38人受傷)罪犯靳如超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 馬加爵:2004年6月1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死刑執行命令,對犯故意殺人罪的23歲雲南大學學生馬加爵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 李海濤:2010年11月19日,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與執行死刑命令,將監守自盜大量館藏文物的原避暑山莊博物院文物保管部副主任李海濤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 陳大坤、漆國禮:2012年8月31日,原張家界市國家安全局副局長陳大坤因雇兇殺四人並且將其中三人碎屍,而與其僱傭的殺手漆國禮被同日執行槍決。陳大坤是迄今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僅有的兩名對外公布的國安部門落馬官員之一(其本人系2001年因嫖娼案發被處分,調離國安部門。另一人為因受賄被判刑10年的原阜陽市國家安全局局長閃步軒)。
- 陳瑞欽(1950年7月25日-2013年4月19日) :台灣嘉義縣重大罪犯,1985-1998年間為詐領保險金殺害2妻3子,2003年殺害現任女友並推落山下棄屍,2013年4月19日遭槍決,槍決後無人收屍。
- 鄭太吉(1959年9月30日-2000年8月2日):台灣前屏東縣議會議長,1994年12月13日因賭場利益糾紛槍殺好友鍾源峰,2000年8月2日遭槍決。
- 黃主旺、任志傑、曾敬超、李忠承:1993年受前國大代表謝東松之託,與其他5名手下駕駛10噸貨車持槍共同殺害天道盟不倒會會長謝通運及其小弟。黃主旺後於1997年介入芳苑鄉農會選舉,因選舉恩怨,將對手候選人外甥鄭明赫殺害並埋屍。任、曾、李已經先在1996年6月10日執行槍決(其餘5人遭判無期徒刑);黃則因逃亡又越獄行賄,八次發回更審才被判死刑定讞,最終在2015年6月5日遭槍決伏法。
- 陳東榮、王金定:帝王飯店縱火案,造成26死10傷,分別在2013年4月19日、1989年5月15日執行槍決(陳東榮因逃亡近25年被捕到案)。
- 鄭捷:2014年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主謀,造成4死24傷,於2016年4月22日死刑定讞,2016年5月10日執行槍決。
- 李宏基:2014年犯下持刀殺死前妻,並擄走女兒燒炭的死囚,已於2018年8月31日下午槍決。
- 翁仁賢:2016年桃園縱火犯事件主謀,造成6死,於2019年7月11日死刑定讞,2020年4月1日執行槍決。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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