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又稱陪房、偏房、側室、副室、外室、小妻、旁妻、下妻、庶妻、二房、小三兒、姨娘、嬬[1]、簉室、姬、姬侍、姬妾、妾侍[2]等,亦有小老婆的俗稱,中華民國初期又稱姨太、姨太太、姨娘。狹義上指一夫一妻多妾婚姻中,獲得法律認可,但地位低於嫡妻的女性配偶。廣義上包括,除了情婦外,未獲法律認可的姬妾、外室。
此條目論述以東亞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中國
「妾」字為會意字。從辛,從女。 甲骨文字形上面是古代刑刀,表示有罪,受刑;下面是「女」字。合而表示有罪的女子。本義是女奴。 「妾」在先秦和秦漢時是指女奴,由於在奴隸制度下,男性主人往往和女奴發生性關係,甚至使女奴的專屬於男主人的性行為對象,於是妾的詞義開始改變。由於社會的發展,中國奴隸制度的演變,以及良賤制度的產生,妾開始指一種半自由人:她出身於良民家庭,是由購買而成為夫家的成員,這種行為被稱之為「納妾」,但她又不全屬於奴隸,身份仍屬於良民,妾和夫屬於契約關係,是一種買賣,因此沒有婚書只有妾契。
一說古代中國納妾是因為正室不能生育,傳統上有著「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思想[3],妻子如未能生育,害怕丈夫絕後,妻子為了維持自己在夫家的地位,所以才出此下策,晉朝時,有人名張碩,「妻無子,納妾」[4]。另一方面,在皇帝或是貴族等需要直系子女繼承大業,也會大量生育來挑選屬意的接班人,但後來卻成了男人為了慾念而做的一種行為。另一方面,則認為這是傳統社會「男尊女卑」的延伸。
1930年,國民政府頒布的民法《親屬編》中廢除「妾之制度」,設立一夫一妻制,但由於司法解釋使男人納妾不算重婚,致使一夫一妻制名存實亡[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禁止重婚、納妾。目前,兩岸三地法律上皆奉行一夫一妻制,俗稱的「妾」或「姨太太」,多是指男性在婚外包養的情婦。
周代貴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稱為媵,媵會成為側室,地位比妾高。後世媵和妾漸漸不分。《禮記》: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 ...
天子之妃曰「后」,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 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 "
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
漢代以後一般的士大夫、平民都只有一個正妻(正室),同時可擁有多個妾。多數正妻是丈夫的第一位配偶。但也有「先納妾後娶妻」的例子,如章太炎於1892年納妾王氏,王氏去世後與湯國黎結婚,但只稱王氏為妾。多數朝代都禁止同時擁有多名正室(皇帝的正室為皇后,平民的正室為妻)。很少情況下,會有多個平妻的情況。因此嚴格的說,在中國歷史上,一夫多妻幾乎一直是不合法的,也很少發生。實際上中國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成語「三妻四妾」、「妻妾成群」就是形容妻子與妾侍很多的意思。雖然在當時的法律上,禁止婢女(青年女奴,屬於賤民)成為妾,也禁止妾直接成為妻,但實際上這些法律經常被違反。正妻死後,若妾要成為繼室,要經過一重儀式,稱為扶正。例如唐玄宗開元時,以孝友聞名的李日知「卒後,少子伊衡,以妾為妻」 [6]。唐德宗時大臣李齊運,「以妾衛氏為正室」 [7]。
自清朝乾隆年間承認兼祧合法性之後,民間多以兼祧之名代已故兄弟娶妻,即法律上的妾,但名義上是兄嫂或弟婦,由兼祧妻所出之子女屬兄弟那房人。生活中,兩妻地位平等以妯娌關係相處,此風延續至民國。中華民國建立之後,社會輿論亦不反對納妾,當時堅決反對納妾的主要是婦女團體[8]:75。
中華民國建國後長期沒有正式的民法。1915年,北洋政府發布《民律草案·親屬編》。1925年,完成《民法修正案》,未施行。依據北洋政府時期的司法解釋和實際判例,妻的對方人稱「丈夫」,妾的對方人稱「家長」。妾與家長不被視為婚姻關係,而被認為是有效的、合法契約關係。同時,北洋時期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如何對妾的身份進行認定。大理院民國七年上字186號曰:「妾與家長間名分之成立,應具備如何要件,在現行法律並無規定明文,依據條理正當解釋,須其家長有認該女為自己正妻以外之配偶而列為家屬之意思;而妾之方面,則須有入其家長之家為次於正妻地位之眷屬之合意,始得認該女其家長法律上之妾。」大理院民國五年上字1534號曰:「法律上並未限制其須備何種方式。」故家長納妾,契約成立的要件是雙方有「次於正妻地位之眷屬合意」即可,不必具備文書或某種儀式。雙方身份轉變的情形:妾的死亡、妾被扶為正妻、妾與家長解除關係。其中,法律上視為妾,男子重婚所娶之女依據大理院民國八年1036號:「自前妻亡故時起,應認其妻之身份」[8]:76。
妾做為家屬,具有私產持有權、被贍養權與一定的遺產繼承權等。同時,妾有對家長承擔保持貞操的義務。家長死亡後,亦是如此。民國十七年(1928年),最高法院解字215號曰:「家長有維持家政之責,寡妾犯奸,有妨礙家庭安全,正妻得行使監督權,使該妾喪失家屬身份。」[8]:78
民國十九年(1930年)12月,國民政府頒布的民法《親屬編》中廢除了「妾之制度」,不再規定妾與妻的關係和在家庭中的地位。司法解釋和實際判決中,對妾的定義,「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稱:「娶妾並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稱:「妾雖為現民法所不規定,妾與家長既以永久公共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項之規定,應視為家屬」。「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號判例」稱:「民法親屬編無妾之規定。至民法親屬編施行後……如有類似行為,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請求離婚……得妻之明認或默認而為納妾之行為,其妻即不得據為離婚之請求」。這些司法解釋造成男人納妾不算重婚,使民國的一夫一妻制實際上名存實亡[5]。社會生活中,男子多妻是為常見。抗日戰爭時期,局勢動盪,出現大批「抗戰夫妻」。1947年1月1日,國民政府以大赦令的方式,解決「抗戰夫妻」觸犯通姦罪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次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禁止重婚、納妾。
在中國歷史上,妾所生的子女稱為庶出,正室所生的子女稱為嫡出,一般情況下,除非正妻無子女,否則庶出子女沒有爵位及宗族繼承權。流動財產上庶出子女擁有部分財產繼承權,但一般低於嫡出子女。
《大明律》規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
妾對其所生子女的親權包括養育和財產管理權兩方面。北洋政府時期,妾的子女親權次於家長、正妻(即子女的生父、嫡母)。被廢之妾「對於所生子女已無親權之可言」,「除其父仍委令監護者外」。父死,妾生子女親權歸嫡母,惟尚在襁褓需哺乳者方許生母撫養。未成年庶子的「法定代理權嫡母固應優先於生母,惟嫡母與庶子利害相反時,該庶子之生母得為法定代理人」。故無特別許可,妾幾乎沒有親權[8]:78。
中國古代社會中禮教森嚴,等級分明,即使是妾本身也有嚴格的區分,被分為數個不同的卑尊級別,各級別之間制度嚴明,無法逾越。按出身,妾分為貴妾,良妾和賤妾三類。貴妾是出身皇親國戚與達官貴人之家的女子,在三類中地位最高,但極為罕有,因一般望族家庭很少接受女兒為妾,最多也只接受女兒成為繼室,除非男家地位極高。良妾是出身一般尋常百姓之家的女子。賤妾乃出身於戲子、妓女、乞丐和童養媳,在三類中地位最低。除了以出身區分為三類之外,妾又更進一步的根據血緣遠近和親屬親疏區分為以下數個等級:[9][10][11][12][13]
西周以前諸侯娶妻時不但有納親姊妹和堂姊妹為妾,還有納妻子的姪女為妾,稱作媵。西周以後此俗在漢族中變少,但在貴族中還有存在。譬如漢明帝娶的馬皇后和賈貴人是表姊妹,漢成帝娶趙飛燕和趙昭儀是親姊妹,曹操將三個女兒嫁給漢獻帝,蜀漢後主劉禪娶了張飛的兩個女兒等等。
側室為納正妻的親姊妹或堂姊妹為妾。側室出嫁時坐紅牆藍頂轎子,和元配同時出嫁時,轎子在元配轎子之後,可隨元配一起享受包括宰相在內的官員必須讓道的特權。與元配同時出嫁時,可隨元配一起享受到新郎家從正門進的特權。但側室如單獨出嫁,路遇官轎則必須給官轎讓道,到新郎家時,只能從側門進。側室即使沒生任何子女,歷代法律規定也可以像正妻一樣,名字入族譜,牌位入宗廟受祭拜,但非必須,最後決定權在宗族家法,如宗族家法不許,便不能,這是側室低於正妻之處。繼承權方面,如正室無子,側室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優先權,側室之子們之間則按側室的等級次序繼承。根據長幼卑尊,血緣遠近,側室又進一步細分為不同等級,按以下順序逐次遞減:
其中,庶出親/堂姊妹又可按其母親們為不同等級的妾進一步劃分。丈夫如需填房,側室為第一優先,扶正次序按側室等級安排(賤妾出身的側室除外,不能扶正)。
副室為正妻表姊妹出身的妾。因為中國古代為父系社會,姑姑仍為父系所出,所以正妻姑表姊妹出身的妾高於正妻舅表姊妹和正妻姨表姊妹出身的妾。同樣,舅為男,姨為女,在父系社會中正妻舅表姊妹出身的妾又高於正妻姨表姊妹出身的妾。但因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兒出嫁後屬於夫家的人,已經不屬於原來的父系家族,因而副室的地位低於側室。
副室出嫁時坐紅頂藍牆轎子,即使和元配同時出嫁時,也和單獨出嫁一樣,不能享受包括宰相在內的官員必須讓道的特權,而必須給官員讓道。即使和元配同時出嫁時,也和單獨出嫁一樣,不能享受到新郎家時,從正門進,而必須從旁門進。副室如果沒生兒子,但生了女兒,歷代法律規定也可以像正妻一樣,名字入族譜,牌位入宗廟受祭拜,但非必須,最後決定權在宗族家法,如宗族家法不許,便不能,這是副室低於正妻和側室之處。繼承權方面,如正室側室無子,副室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優先權,副室之子們之間則按副室的等級次序繼承。
只有正妻姑姑和姨母的親生女兒才可稱為副室:如果正妻姑父姨父除了娶妻之外還納數個妾,其它非正妻姑姑姨母所出的姊妹雖然在輩份上仍是正妻的表姊妹,嫁給同一個丈夫後這些正妻的表姊妹卻不能成為副室,只能是地位更低的偏室,因為非正妻姑姑姨母所出的表姊妹和正妻沒有血緣關係。正妻姑姑和姨母嫁為妻或嫁為妾直接影響到副室的地位高低,根據長幼卑尊,血緣遠近,副室又進一步細分為不同等級,按以下順序逐次遞減:
等級排名 | 親緣關係 |
---|---|
1 | 嫡妻的由母親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長姑表姊妹 |
2 | 嫡妻的由母親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幼姑表姊妹 |
3 | 嫡妻的由母親是填房所生的年長姑表姊妹 |
4 | 嫡妻的由母親是填房所生的年幼姑表姊妹 |
5 | 嫡妻的由母親是妾所生的庶出年長姑表姊妹 |
6 | 嫡妻的由母親是妾所生的庶出年幼姑表姊妹 |
7 | 嫡妻的由母親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長舅表姊妹 |
8 | 嫡妻的由母親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幼舅表姊妹 |
9 | 嫡妻的由母親是填房所生的年長舅表姊妹 |
10 | 嫡妻的由母親是填房所生的年幼舅表姊妹 |
11 | 嫡妻的由母親是妾所生的庶出年長舅表姊妹 |
12 | 嫡妻的由母親是妾所生的庶出年幼舅表姊妹 |
13 | 嫡妻的由母親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長姨表姊妹 |
14 | 嫡妻的由母親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幼姨表姊妹 |
15 | 嫡妻的由母親是填房所生的年長姨表姊妹 |
16 | 嫡妻的由母親是填房所生的年幼姨表姊妹 |
17 | 嫡妻的由母親是妾所生的庶出年長姨表姊妹 |
18 | 嫡妻的由母親是妾所生的庶出年幼姨表姊妹 |
其中,庶出親/堂姊妹又按其母親們為不同等級的妾進一步劃分。丈夫如需填房而無側室,副室則為第一優先,扶正次序按副室等級安排(賤妾出身的副室除外,不能扶正)。
偏室為正妻姑表姊妹和姨表姊妹出身的妾,但和正妻沒有血緣關係。如果正妻姑父姨父娶妻之外還納數個妾,正妻姑姑姨母以外的妻妾所出的女兒們雖和正妻沒有血緣關係,但在輩份上仍是正妻的表姊妹。因和正妻無血緣關係,這些正妻姑的表姊妹和姨表姊妹嫁給同一丈夫後不能成為副室,只能是地位更低的偏室。偏室和偏室以下的妾出嫁時坐全藍色轎子,不管是和元配同時出嫁,還是單獨出嫁,遇到官員需讓道,到新郎家從旁門進。偏室如果沒生兒子,但生了女兒,歷代法律規定也可以名字入族譜,但非必須,決定權在宗族家法,如宗族家法不許,便不能,這是偏室低於正妻、側室和副室之處。偏室和偏室以下的妾如沒生兒子,歷代法律禁止其牌位入宗廟受祭拜。繼承權方面,如正室、側室和副室無子,偏室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優先權,偏室之子們之間則按偏室的等級次序繼承。根據長幼卑尊,血緣遠近,偏室又進一步細分為不同等級,按以下順序逐次遞減:
等級排名 | 親緣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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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嫡妻無血緣關係的由母親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長姑表姊妹 |
2 | 嫡妻無血緣關係的由母親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幼姑表姊妹 |
3 | 嫡妻無血緣關係的由母親是填房所生的年長姑表姊妹 |
4 | 嫡妻無血緣關係的由母親是填房所生的年幼姑表姊妹 |
5 | 嫡妻無血緣關係的由母親是妾所生的庶出年長姑表姊妹 |
6 | 嫡妻無血緣關係的由母親是妾所生的庶出年幼姑表姊妹 |
7 | 嫡妻無血緣關係的由母親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長姨表姊妹 |
8 | 嫡妻無血緣關係的由母親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幼姨表姊妹 |
9 | 嫡妻無血緣關係的由母親是填房所生的年長姨表姊妹 |
10 | 嫡妻無血緣關係的由母親是填房所生的年幼姨表姊妹 |
11 | 嫡妻無血緣關係的由母親是妾所生的庶出年長姨表姊妹 |
12 | 嫡妻無血緣關係的由母親是妾所生的庶出年幼姨表姊妹 |
其中,庶出親/堂姊妹又按其母親們為不同等級的妾進一步劃分。丈夫如需填房而無側室和副室,偏室則為第一優先,扶正次序按副室等級安排(賤妾出身的偏室除外,不能扶正)。
偏房是和正妻沒有任何血緣和親屬輩份關係的妾,可以是貴妾和良妾,也可能是賤妾。偏房為可以和丈夫,元配,側室,和偏室同桌吃飯的最低級別的妾。偏房和偏房以下的妾必須產子才能名字入族譜,牌位入宗廟受祭拜,否則不行。繼承權方面,如正室、側室、副室和偏室無子,偏房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優先權。丈夫如需填房而無側室、副室和偏室,偏房則為第一優先(賤妾出身的偏房除外,不能扶正)。
陪嫁人中的陪嫁婢女,多為貼身丫鬟或女管家。常見年輕的陪嫁婢女成為男主人的姬妾。等級高於其他侍女出身的妾。陪房是可以扶正作為填房的最低級別的妾。丈夫如需填房而無側室、副室、偏室和偏房,陪房則為第一優先(賤妾出身的陪房除外)。繼承權方面,如正室、側室、副室、偏室和偏房無子,陪房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優先權。
侍女被收房成為妾。此等級及以下等級的妾不能被扶正。繼承權方面,如正室、側室、副室、偏室、偏房和陪房無子,侍妾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優先權。
婢為古代男犯之女眷,本身沒有犯罪,但因男子犯下株連之罪而受牽連入獄。官府罰婢到大戶人家做工,薪資收歸官府,但婢可被主人收房為妾。一旦被收房,婢妾可免罪出獄。男主人將其部曲的女眷收房為妾,其等級也為婢妾。契約勞工是婢妾另一主要來源,如黃梅戲天仙配中的男主角為葬父賣身三年為奴。婢妾的地位比侍妾更低,因為侍妾和男主人的關係為僱傭關係,侍女可以辭職不干,但婢妾和男主人的關係為附屬關係,不能像侍女那樣可以隨時辭職不干。婢妾即使懷孕,也可被主人轉送他人。但婢妾一旦生下孩子,就不能被轉贈他人或逐出家門,如果尚未被收房,則必須被男主人收房。繼承權方面,如正室、側室、副室、偏室、偏房、陪房和侍妾無子,婢妾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優先權。
通房和婢妾類似,但比婢妾地位更低,因為雖和婢妾一樣被官府罰做工,但女囚本身犯罪,無法像婢妾一樣借著和男主人結婚而免罪出獄。根據所女囚犯罪行,男主人若有意將通房收房為妾,須向官府繳一大筆費用,但並非所有罪過可以通過繳費贖罪。通房的其他來源為被男子贖身的妓女、買來的家妓、乞丐和童養媳。通房即使生下孩子,本人仍可被轉讓轉賣。通房在家庭中的地位有如後宮中最低級別的嬪妃:皇后可以在皇帝同意下將其所生子女收養,嬪妃本人必須服從。同樣,其如果其他妻妾和丈夫同意,通房所生子女可以被其他妻妾收養,而通房本人則無權表態反對。通房如在尚未被收房之前產子,而男主人又在收房之前去世,則其子只能以私生子的名分去分男主人的遺產。只有被收房之後,通房之子才算庶子。
外室、外婦,一般指男性在家庭之外供養、同居的女性。外地納的妾,可以是以上妾中任何一種。她們和男性之間並無正式婚姻關係,或視為姬妾。外婦所生子女,或稱孽出,在法律上與奸生子概念重疊。外室生子即使是長子也無法繼承封號爵位,也無法分得長支財。但自元朝起,外室子有遺產繼承權。明代諸子平分遺產時,以奸生子身份能繼承其他兒子所分得的一半。[14]
其他地區和國家
葡屬澳門政府根據對澳門、東帝汶、莫三比克等地華人社會風俗的研究,以及對《大清律例》的比較,於1909年6月17日公佈《華人習俗條例》,允許澳門華人丈夫立妾。1924年適用範圍從原澳門的非葡籍華人擴大到澳門的非天主教葡籍華人[15]。1948年廢除《華人習俗條例》被《華人屬人法法令》。該法確立澳門華人在家庭和繼承法方面仍遵守「中國民事法律」,因此華人社會長期存在利用事實婚立妾的現象,直到1987年《民事登記法典》承認在該法頒布前依華人風俗習慣締結的婚姻,同時不再承認之後的事實婚[16][17][18]。
英屬香港政府於1970年出台《婚姻制度改革條例》,規定凡在1971年10月7日或以後在相關締結的婚姻,應含有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意思,但承認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舊式婚姻和新式婚姻[19]。目前重婚在香港、澳門被認為是犯罪[16][18]。
2002年澳門法院審理一起因司法管轄地法律不同而引發的婚姻有效性案件。中國籍男人A於1948年6月6日在廣東省Son Tak縣和中國女人B結婚,後又於1958年以鰥夫名義在香港按照分別財產制度於公眾民事登記處和女人C結為夫妻。A與1994年去世後,B和C向澳門法院提起分享財產的財產清冊程序。一審法院認定A和C的婚姻無效,而中級法院根據當時香港法律認為A和C為有效婚姻。澳門終審法院於2005年裁定A和C於1958年在香港締結的婚姻無效;即使本案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的不同法律制度(國際私法),根據《葡萄牙1867年民法》和《1966年民法》關於屬人法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在A去世之日、或者更加準確地在1994年11月8日提起訴訟之日判定A與C的婚姻是否有效的唯一適用法律——即A和B的婚姻為有效婚姻,A和C的婚姻根據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非有效婚姻;同時,即使當時香港法律承認一夫多妻制,A謊稱鰥夫,和C在香港政府部門登記民事婚姻的行為不屬於「按照中國習俗舉行的婚禮」,同樣屬於無效[16][18]。
在李氏朝鮮,庶出的子女需把父親、嫡母和嫡出的兄弟姊妹視為主人侍奉,稱他們為「老爺」、「夫人」、「少爺」、「小姐」。
在基督教經書《聖經舊約·創世記》中,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不能生育[20],於是把自己的婢女夏甲給丈夫做妾[21]。夏甲在懷孕後對撒拉不敬[22],於是被後者報復[23],說明她和撒拉仍然是主僕的關係。(註;在此段經文在亞伯拉罕與撒拉改名前,亞伯蘭為亞伯拉罕之舊名[24]、撒萊為撒拉之舊名[25]。)「撒萊對亞伯蘭說,我因你受屈。我將我的使女放在你懷中,她見自己有了孕,就小看我。願耶和華在你我中間判斷。亞伯蘭對撒萊說,使女在你手下,你可以隨意待她。撒萊苦待她,她就從撒萊面前逃走了[26]。…… 當時,撒拉看見埃及人夏甲給亞伯拉罕所生的兒子戲笑,就對亞伯拉罕說,你把這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這使女的兒子不可與我的兒子以撒一同承受產業。」[27] 《創世記》中還記載雅各娶利亞與拉結姐妹二人[28](平妻)。二人又各自將自己的使女給雅各為妾。[29]兩個妾所生的兒子被視作是其主母的兒子。[30][31]
在伊斯蘭教國家,實行一夫多妻制度,各個妻子的地位原則上是平等的,參見:伊斯蘭婚姻法學。伊斯蘭教認為先知穆罕默德的祖先是哈哲爾(即夏甲)所生的兒子易司馬儀(聖經和合本作以實瑪利),並稱哈哲爾與撒拉是平妻的關係,具有相同的地位。
參見
注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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