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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操是關於倫理道德的產物,是一種與節制有關的性道德。守貞是保持結婚前不和別人有性行為就稱之為守住貞操,婚後沒有和配偶以外的人有性關係亦可稱為守貞,此皆為貞潔的表現貞節。基督教和某些教派或觀念不同者認為守貞包括不可腦中幻想著配偶以外的人自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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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會通常片面要求女性守貞,處女情結普遍存在,對男子則不做要求。在中國歷史上,對女性最為嚴苛的守貞標準中。除性道德外,要求女性不與丈夫之外的男性接觸,不被窺見、觸及體膚[1]:85—86。現今提倡守貞的團體則強調男女平等,男女都該守貞以杜絕性濫交導致性病猖獗和墮胎等許多社會問題。
漢語中的貞操與貞節不同但常被搞混,貞節通常指女性在丈夫(包括未婚夫)死後的性道德。一般稱守貞操為守貞,守貞節為守節。除通姦外,女性與丈夫之外的男性有性關係,包括婚前性行為,以及被強姦、被性騷擾的情況皆是失去貞操(失貞)。而訂婚女性在未婚夫死後結婚,寡婦再婚亦是失去貞節(失節)。同時,明清社會對女性的守貞節要求,從性行為擴大到皮膚、手臂在內的全部身體。任何情況下,女性與丈夫之外的男性接觸便視為「失身」、「污身」。被男性窺見、觸及體膚,亦是如此。《明史·列女傳》記載崇禎年間的事例,興安大水,落水姐妹見到來救男子的裸體,便投水自殺,以全貞節[1]:85—86。
守貞節的觀念在中國許多朝代並不強烈。儒家思想強調男女授受不親,但在危及女性生命的情況下,認為不必過於拘泥禮教,排斥男女身體接觸。元朝之前,歷代政府雖推崇貞節旌表,但社會生活中,寡婦改嫁亦是常態,不違背道德。清人方苞曾言,「自周以前,婦人不以改適為非,男子亦不以再嫁為恥。」[2]北宋初年的婦女改嫁也是平常事,范仲淹的兒子范純祐早死,他就把兒媳婦嫁給了門生王陶,范仲淹訂立的《義莊規矩》中規定:「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3]。王安石曾令子離婚,替媳婦另擇夫婿[4]。司馬光也不反對夫妻離婚,「夫妻以義合,義絕則離」[5]。《宋刑統》規定婦女居喪不得改嫁的期限為二十七個月,哲宗時,寡婦居喪時間縮短至一百天。方苞表示:「嘗考正史及天下郡縣誌,婦人守節死義者,周、秦前可指計,自漢及唐亦寥寥。北宋以降,則悉數之不可更仆矣」[6]。
元朝蒙古人還有所謂的收繼婚,即夫死後嫁給丈夫兒子的婚姻。明朝為了革除胡俗,法律嚴厲禁止收繼婚,違者處以重刑;娶父、伯、叔寡婦者判斬首,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絞死。而受程朱理學影響,女性守貞、守節、殉夫成為明清至民國時期,中國社會推崇的道德風範。戴震著《孟子字義疏證》強烈批判宋儒「理欲之辨,適成惡而殘殺之具」。俞正燮撰《節婦說》和《貞女說》二文反駁理學的貞操觀,「女再嫁與男再娶者等。……其再嫁者,不當非之,不再嫁者敬禮之,斯可矣」。
自清末,中國時局巨變,男女平等思想漸入。但在中華民國建立後,執政的北洋政府仍舊維持傳統道德,實行貞節旌表,對守寡、殉夫的貞婦烈女進行褒揚[a]。新文化運動中,中國知識分子對傳統道德倫理進行猛烈批判。其中,胡適於1918年7月在《新青年》發表文章《貞操問題》。他說,「中國的男子要他們的妻子替他們守貞守節,他們自己卻公然嫖妓,公然納妾,公然『弔膀子』[b]。再嫁的婦人在社會上幾乎沒有社交的資格;再婚的男子,多妻的男子,卻一毫不損失他們的身分。這不是最不平等的事嗎?」北洋政府褒揚貞操的法律[a]是「野蠻殘忍的法律」「在今日沒有存在的地位。」
官方推行的貞節旌表以北洋政府被國民政府取代而結束。隨著中國現代化進程、男女平等思想性發展,女性離婚、改嫁被社會接納,不再污名化。但至21世紀,與性開放的同時,以貞操嫁妝論、女德為代表的片面要求女性守貞的思想仍然普遍存在。在要求女性守貞的同時,大中華地區的世俗文化則將男性嫖娼等非婚性行為視為普遍性行為。漢語不同方言俗語對此有所描述,官話俗語「十個男人九個嫖」,下句是「還有一個性功能障礙[7]」或「還有一個在動搖」。[7][8]粵語俗語「十個男人九個滾,仲有一個在諗緊」。[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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