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權力下放事項是指英國國會將其立法權下放給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國民議會的公共政策領域;而保留和例外事項則是英國國會所保留立法權的專屬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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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的權力下放行政部門已經在各自立法機關的領導下獲得了議會所在所有領域的權力,但保留領域(或北愛爾蘭情況)例外。然而,由於英國國會行使至高無上權力,因此它依然能為英國所有地區立法,其中也包括權力下放事項相關的立法。[1]
英國內部的權力下放
英國的權力下放是通過英國國會為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等三個權力下放政府所立的三個主要法令來實現的。這三個主要法令及後來的修正案將進一步的權力下放給行政當局。
- 《1998年北愛爾蘭法令》,後經《2006年北愛爾蘭法令》修訂。
- 《1998年蘇格蘭法令》,後經《2012年蘇格蘭法令》和《2016年蘇格蘭法令》修訂。
- 《1998年威爾斯政府法令》,後經《2006年威爾斯政府法令》、《2014年威爾斯法令》和《2017年威爾斯法令》修訂。
在北愛爾蘭,北愛爾蘭議會的權力不包括保留事項和例外事項。理論上,保留事項可以通過後續的權力下放進一步下放,而例外事項則不應該進一步考慮下放。但在實際上,兩者的區別很小。因為英國國會對兩個清單上的所有權力負責並且必須同意下放這些權力。
在蘇格蘭,保留事項清單在《1998年蘇格蘭法令》(後經《2012年蘇格蘭法令》和《2016年蘇格蘭法令》修訂)中被明確列出。凡不在該清單上的其他權力都默認移交給蘇格蘭議會。
在威爾斯,根據《2017年威爾斯法令》所明確列出的保留事項清單,未在清單上的權力則默認移交給威爾斯議會。而在2017年之前,則是一系列明確列出的權力被移交給當時的威爾斯國民議會,而其他權力則被保留在英國國會。
蘇格蘭和威爾斯的權力下放
蘇格蘭和威爾斯的權力下放方案是以相似的方式建立起來的。英國國會分別通過《1998年蘇格蘭法令》和《2006年威爾斯政府法令》授予蘇格蘭議會和威爾斯議會立法權。這些法案規定了仍由英國國會所保留處理的事項,稱為保留事項。
任何未在蘇格蘭法令或威爾斯法令明確保留的事項均下放給該構成國。但是,如果英國國會願意,它仍然有權對權力下放地區進行立法。[1]
保留事項又區分為一般保留事項和特定保留事項。
保留事項在某些方面繼續存在爭議,並存在一定的衝突或異常。例如:在蘇格蘭,蘇格蘭蓋爾語電視頻道的資金由蘇格蘭政府撥付,但是廣播業務卻屬於保留事項;同樣,能源是保留事項,但發電站的興建規劃權卻被下放。
一般保留事項涵蓋了始終由英國國會集中處理的主要問題。[5][6]
此外,在威爾斯,所有涉及英格蘭和威爾斯單一法律管轄權的事項,包括法院、法庭、法官和司法程序。而其中的一個例外是允許威爾斯議會創立與保留事項無關的威爾斯特定法庭。
北愛爾蘭的權力下放
參考資料
外部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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