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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門對部分可造成較大殺傷力的刀具的統稱,這類刀具一般禁止普通民眾隨身攜帶;即使是使用,也需要在一定範圍內。[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管制刀具認定標準》所認定的「管制刀具」及規格如下[2]:
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大於2.5mm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範疇。另外,部分少數民族使用的刀具的管制範圍認定標準,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上述標準制定。[2]
根據中國公安部1983年頒布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生產管制刀具必須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准,發給《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方准生產;刀具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產量)須送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備案;產品須鑄刻商標和號碼(順序號或批號)。經銷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准。購銷要建立登記制度,備公安機關檢查。[3]
該規定還明確,除軍警外,持有匕首的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向由縣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發給《匕首佩帶證》,方可佩戴使用;購買時應持有縣、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頒發的《特種刀具購買證》。機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員在工作場所使用,不得隨意帶出;購買時應由單位開具介紹信。少數民族使用的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3]
2002年11月,中國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中已將「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核發」、「匕首佩戴證核發」、「管制刀具經銷審批」、「特種刀具購買證核發」等項目取消,改以相關部門日常監管取代[4][5]。但由於《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仍未被明令廢止,故至今仍有地方按照這一規定對管制刀具進行管控,如甘肅省公安廳就曾援引這一規定告誡民眾不要非法持有管制刀具[6]。與此同時,由於《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等行政審批項目被撤銷,再加上執法部門疏於監管、生產者和商家受暴利驅使、地下作坊層出不窮等問題,導致一些地方出現了管制刀具泛濫的情況。[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8]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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