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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的所在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首都自1949年起為臺北[1],在此之前,北京(北平)與南京曾先後作為首都。此外,國民政府時代曾在一·二八事變爆發時將洛陽立為行都、將對日抗戰時期的臨時首都重慶立為陪都,亦有在西安設立西京的計劃。
綜觀中華民國歷史,大多沒有透過法律確立首都位置,亦不常於政府公文中載明首都所在之城市,僅國民政府時代將南京定為國都、並寫入訓政時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期間曾對首都是否入法有所討論,但最後並未寫入,故一般所稱的首都均等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2]。
1912年陽曆元旦,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於南京宣告成立,當時曾改大清國江寧府為「南京府」,做為直屬中央的特別行政區域。但袁世凱接替孫中山擔任臨時大總統後,以北方情勢未穩為由,定都北京,臨時參議院未堅持原議,同意遷都。1912年4月,臨時政府各機關北遷至北京;至1928年東北易幟前,北京乃延續前清時代成為首都。日後,歷史學者稱這段期間以北京為首都、並由北洋軍閥掌握權力的中華民國政府為「北洋政府」。
1926年,國民政府發動北伐後,於1927年2月21日北遷武漢。1927年3月,國民革命軍攻克南京,成立南京國民政府,隔月以南京城為基礎成立「南京市」。歷經寧漢分裂事件後,國民政府改遷南京,並於隔年開始在南京設立中央各政府部門,建立起完整的政府文官體制。
1928年,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取代北洋政府成為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而南京也正式取代北京的首都地位,北京同時被更名為「北平」。國民政府其後於1931年制定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5條中明文規定:「中華民國國都定於南京。」[3],將南京確立為法定首都。定都南京後,國民政府在南京市內建設大量官署建築,並籌畫中國第一個現代化都市計畫——首都計畫,計畫將南京改造成中國最先進的城市。
然而在《訓政時期約法》施行後不久,中國便進入抗日戰爭時期。1932年上海發生一·二八事變時,為了躲避戰火,國民政府曾從南京遷都洛陽,並立洛陽為「行都」;1937年抗戰全面爆發,在淞滬會戰之後,由於南京淪陷在即,故國民政府於1937年11月21日宣布將所有中央政府機構由南京遷都重慶[4],而軍事作戰指揮中心則先移駐武漢,直至武漢會戰後再移駐重慶。1940年9月6日,國民政府正式立重慶為「陪都」。直至抗戰勝利後的1946年5月5日,國民政府發布「還都令」,宣布同年5月5日「凱旋南京」。
國民政府還都南京後,於1946年11月15日召開制憲國民大會,會議中對於國都設於南京或北平,曾有激烈討論。草案原定為南京,但審查會及第一讀會決定改為北平。時任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曾詢問夏功權北平到外蒙古庫倫的距離,並表示,外蒙古尚在蘇聯控制之下,而北平距離邊境太近[5]。後經國民大會主席團代表蔣中正出面說明,主張國都地點,不必明文定於憲法,始將第一讀會通過的「國都定於北平」一條予以刪除[6]。因此,制憲國民大會於同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中,並未規定中華民國的首都位於何處。自此,「法定首都」一詞不再適用。
《中華民國憲法》訂於1947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但施行前,第二次國共內戰全面爆發,中華民國國軍在戰場逐漸處於弱勢,剛行憲改組不久的中華民國政府也因而開始經歷多次搬遷。
1949年1月16日,中華民國政府部分機構開始遷至廣州;4月23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十五軍攻下南京特別市所在的南京城,4月24日起全數於廣州辦公;同年10月14日,解放軍佔領廣州,中華民國政府於10月13日疏遷至重慶,10月15日正式辦公。解放軍發動西南戰役後,同年11月29日,中華民國政府再西遷至成都,隔日解放軍攻下重慶,逼近成都。12月7日中華民國政府撤離中國大陸,遷都臺北。並在西昌設大本營,在大陸持續作戰,西南軍政長官公署遷至西昌。1950年3月12日,解放軍於西昌戰役攻下西昌。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1949年12月7日,行政院(時任代總統李宗仁赴美後由時任行政院院長閻錫山主持國政)宣布中央政府各機關遷設臺北,並於12月10日開始辦公,臺北成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北後,大致沿用日治時期原有的官署建築,如原臺灣總督府改為總統府廳舍、原臺北市役所改作行政院辦公廳舍、原臺北州廳改作監察院辦公廳舍等,這些建築大都座落於臺灣戒嚴時期開始劃定的博愛特區內。後來隨著中央政府機關的復員及擴編,又陸續興建新的辦公設施,如外交部大樓、中央銀行辦公大樓群、中央聯合辦公大樓等。
臺北市原為臺灣省所屬省轄市與省會,1967年升格為直轄市,不再屬於臺灣省轄區。原於臺北市辦公的臺灣省政府與臺灣省議會均於1956年遷至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與臺中縣霧峰鄉。臺灣省政府在1998年被撤銷《省縣自治法》所賦予的地方自治權利後,成為行政院的官派機關。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行政院於省府機關原址成立中央政府各部會中部辦公室。
目前中華民國法律雖有「首都」用詞,及曾經在命令內提到「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首都」,但無城市被明指為首都。因行憲而已失效並停止適用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五五憲草》等憲法草案、國民政府時期的部分公文如《首都計畫》雖載明國都(首都)為南京;1946年11月召開的制憲國民大會中,已明確主張國都地點,不必定於憲法,並將第一讀會通過的「國都定於北平」一條予以刪除[6]。因此同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中,並未規定中華民國的首都位於何處。全世界絕大多數的國家都沒有以憲法或法律明定首都何在,但是並不會妨礙國際和國內認定哪個城市為首都。自1949年起迄今,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各機關均位於台北,台北就是臺灣首都和中華民國首都。
在1970年代以前,中華民國政府在政策上仍未放棄收復中國大陸(即反攻大陸政策),並且否定中國共產黨在大陸建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施行的行政區劃、定都北京等政治作為,因而規定有關大陸之地圖、教科書上之記載要維持1946年外蒙古獨立前的狀態,首都亦停格在南京市[7]。對於中華民國首都在南京的說法並無顛覆性的明確表示,台北僅是「臨時首都」或「戰時首都」的立場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除前未有明顯改變。
在1975年1月,臺北市議會的會議記錄已將台北市稱為首都[8]。
不過,隨著1987年中華民國政府解除臺灣省戒嚴令以及1991年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臺灣進行一連串民主改革,同時台灣本土意識和台灣本土化運動也蓬勃發展,1990年代起,官方所稱的中華民國領土範圍及首都位於何處便屢遭異議質疑,到2002年時任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游錫堃於立法院公開宣示「中華民國首都在臺北」,以及修改教科書、廢除《水陸地圖審查條例》之後,臺灣人、世界各國政府和國際新聞媒體都以首都稱呼臺北[9]。
內政部地政司曾表示:中央政府位於臺北,所以確定臺北是臺灣首都和中華民國首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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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遷至臺灣後,在各種法律、命令、公報、報告、外交文件內都有首都就是臺北的確認。政府相關紀錄顯示在蔣中正總統時期,政府已於正式重要文件中將台北市確定為首都。
全世界各國政府、媒體、學界在提及臺灣首都、中華民國首都時皆指臺北市。[11]
以下是部分歷年來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內閣各部會首長、駐外大使、與臺北市市長等元首、機關、首長、官員之相關重要表述與活動,都彰顯臺北市是中華民國首都的政治事實與法律地位。
《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資助教育文化交換計畫協定》規定其資金的總辦公處應該設置在中華民國的首都,美國依該協定設置之「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會」(今「學術交流基金會(Foundation for Scholarly Exchange)」)總辦公室即設在臺北市。[12][13]1967年,蔣中正演講時提到「臺北市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亦即為戰時之首都」[14],表明首都定在臺北市。
1982年,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的一紙合作協定上載明「訂於中華民國首都臺北」[註 1][19]。次年與海地的合作協定亦約定「設立中海混合委員會,每兩年輪流在中華民國及海地首都開會一次。」[20]
1988年,時任臺北市市長吳伯雄在臺北市議會進行施政報告提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肩負衛戍首都,護衛領導中心暨國賓安全、警衛外交使館等特殊首都警察任務」[21]。1994年,李登輝訪問哥斯大黎加時,致詞也提到該國聖約瑟市「是中華民國首都台北市的姊妹市」[22]。
上列各種層面廣泛且具代表性的官方公開表述,均已或於事實上表明首都位於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管轄、有效並排他統治之國土範圍內,或直接認定台北市與首都係同義字、中華民國的首都在台北市。因此,臺北市不但是1949年12月10日起的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所有在中華民國境內締訂外交文件的簽署地,隨著兩岸分立分治已久、民主化及台灣本土化運動之深化、各相關法規文件用字日益吻合現狀與實際需求,包括元首、市長與主要黨派在內的大多數中華民國國民均已認知到首都即是做為中央政府所在地已逾60年的台北市,而非南京市(1927-1937年、1946-1949年)。
由於交通部觀光局簡體字版網站未明列國旗國號,連首都臺北市都變成「最大都市」,於2008年6月引起民眾非議[70][71],立法院隨即於2008年7月三讀通過「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修正案」時對交通部主管新增決議 1 項:交通部觀光局應就「台灣觀光資訊網」中關於臺灣介紹之簡體中文網頁,回復國旗、國號與首都稱號,以維護國家尊嚴。[72][73]
國民黨前立委蔡正元認為,為解決首都爭議,且鑑於多國以法律明定首都,稱欲提「中華民國首都法草案」,確立1950年後的中華民國首都是台北,並和中央政府所在地概念結合。[74]
城市 | 年代 |
---|---|
武昌(今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 | 1911年10月10日-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軍政府) |
南京 | 1912年1月1日-1912年3月10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
北京 | 1912年3月10日-1928年6月8日(中華民國政府) |
肇慶 | 1916年5月8日-1916年7月14日(中華民國軍務院) |
廣州 | 1917年9月1日-1920年10月24日(中華民國軍政府) |
廣州 | 1920年11月28日-1921年4月2日(中華民國軍政府) |
廣州 | 1921年4月2日-1922年6月16日(中華民國政府) |
延平(今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 | 1922年10月2日-1922年11月2日(建國軍政制置府) |
廣州市 | 1923年3月2日-1925年7月1日(中華民國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 |
廣州市 | 1925年7月1日-1926年12月5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註 2] |
武漢市 | 1927年2月21日-1927年8月19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註 3] |
南京市 | 1927年4月18日-1937年11月17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註 4] |
北平市(今北京市) | 1930年9月9日-1930年9月23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
太原市 | 1930年9月23日-1930年11月4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
廣州市 | 1931年5月28日-1932年1月1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
洛陽市 | 1932年1月29日-1932年12月1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
漢口(今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 | 1937年11月17日-1938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
重慶市 | 1937年11月21日-1946年5月5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
南京市 | 1946年5月5日-1948年5月20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
南京市 | 1948年5月20日-1949年4月23日(中華民國政府) |
廣州市 | 1949年1月16日-1949年10月13日(中華民國政府) |
重慶市 | 1949年10月13日-1949年11月29日(中華民國政府) |
成都市 | 1949年11月29日-1949年12月7日(中華民國政府) |
臺北市 | 1949年12月7日至今(中華民國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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