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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部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政法委員會,通稱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簡稱中央政法委,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管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1]。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於1990年3月6日成立,其前身是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中央政法小組。中央政法委實行民主集中制,中央政法委書記是它的主要負責人,各委員集體研究制定工作。中央政法委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是中央政法委秘書長。
委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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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 陳文清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兼;副國級) |
副書記 | 王小洪 總警監(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副國級) |
委員 | 張 軍 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副國級) 應 勇 首席大檢察官(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國級) 陳一新 總警監(國家安全部部長;正部長級) 賀 榮 一級大法官(司法部部長;正部長級) 王仁華 海軍上將(軍委政法委書記) 王春寧 武警上將(武警部隊司令員) 誾 柏(秘書長) |
秘書長 | 誾 柏 |
副秘書長 | 楊春雷、王貽星、孫曉芳 |
機構概況 | |
上級機構 |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中共中央職能部門 |
行政級別 | 正部級 |
授權法源 | 中國共產黨章程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10000000001228X6 |
本級紀檢監察機構 |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駐中央辦公廳紀檢監察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東城區北池子大街14號 |
對外官網 | 中國長安網 |
抗日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成立了「法規研究會」和「邊區法學研究會」。
1945年中共七大後,8月23日政治局會議決定成立「中央法制組」。1945年10月19日,林伯渠在陝甘寧邊區政府發起成立「陝甘寧邊區憲法研究會」,謝覺哉為負責人。成員包括齊燕銘、陳正人、李木菴、李鼎銘、何思敬、張曙時、陳正人等。
1946年6月,中共中央書記處組織下,以「陝甘寧邊區憲法研究會」為基礎,成立「中央法律問題研究委員會」,謝覺哉任主任委員,委員林伯渠、徐特立、陳瑾昆、王明、陳伯達、李木菴、張曙時、馬錫五、劉景范、黃松齡、廖魯言等。1946年6月22日召開首次會議。任務是研究法律及試擬《陝甘寧邊區憲法草案》,至11月初步完成邊區憲法草案,送交西北局;馬錫五召集研究修改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劉景范召集研究起草財務、行政、合作社、公司、稅務等條例。1946年9月中央書記處通過關於成立法委會的決議。1946年12月為邊區政府草擬出《土地公債條例》、為西北局草擬出《徵購土地條例》等。1947年1月在延安正式成立「中央法制委員會」(簡稱「法委會」),負責人謝覺哉,2月3日分為兩組:憲法組組長王明,法制組組長陳瑾昆;成員有吳玉章、李木菴、張曙時、楊紹萱、何思敬、郭任之、王覺民等。謝覺哉在詩句中寫:「十老年逾六百秋,共編大法共研修」。
1947年3月7日中央法制委員會從延安轉移到山西臨縣後甘泉村,列入中央後方工作委員會序列。4月1日,中央決定法制委員會的任務是先起草全國新憲法,研究改革法律的方針及創立新民主主義的法律理論。1947年4月12日,陳瑾昆報告法律改革意見。1947年4月17日中央法制委員會開始討論憲法,由王明等人報告其總綱草案。4月29日,李木庵報告對民法的意見。5月2日,中央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楊紹萱報告商法,「頗有奇論」;陳瑾昆說:「創造是好的,但也不宜創造太過。」。5月3日,聽取陳瑾昆報告民事訴訟法。「切實可聽」。5月6日,繼續聽取陳瑾昆報告刑事訴訟法。1947年7月,謝覺哉致信林伯渠:「至繼續搞其他法律,我個人感到困難的:一、舊法法律很少可采,不是修正就夠,而是要重修起爐灶(以前沒看不大知道);二、解放區新的經驗沒有收集整理,作為立法的依據。而要收集整理,又非我們坐在這裡所能為力;三、蘇聯的法律我知道太少,而這是可借鏡的主要東西。還有中國法制史,歷為學者所不注意。數典忘祖,我想研究一下,沒有書,且要到大部頭書裡去找。」1947年10月20日,王明、謝覺哉動身,10月22日渡黃河,23日到中央前委在陝北的駐地神泉堡,向中央請示對憲法草案及法委會今後工作的指示。11月18日,毛澤東《給陳瑾昆的信》:「兄及諸同志對於憲草慘澹經營,不勝佩慰。唯發表時機尚未成熟,內容亦宜從長斟酌,以工農民主專政為基本原則(即拙著《新民主主義論》及《論聯合政府》中所指之基本原則),詳由(引者注——11月15日動身回後甘泉村的)王、謝二同志面達。」1947年12月毛澤東《在楊家溝中共中央擴大會議上的講話》指出:「關於憲法,近期內不會頒布,過早頒布也是不利的,但目前應該著手研究。」
1948年4月初,根據中央統一部署向河北平山縣轉移,5月6日抵達並進駐平山縣李家溝口村。為華北人民政府起草了一些政權組織法規。1948年5月提出籌辦華北人民政府司法訓練班,至1949年1月正式開學。1948年7月11日,中央法委會開會討論《反革命內戰罪犯條例草案》,7月19日送中央。1948年7月,陳瑾昆起草的《新民法》、《新民事訴訟法》、《新刑法》相繼脫稿。1948年10月28日,謝覺哉與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聯繫,要婚姻條例材料,研究有關制定婚姻條例的準備工作。
1948年12月12日中央書記處通過《中央關於中央法律委員會任務與組織的決定》,撤銷中央法制委員會,成立中央法律委員會,委員王明、謝覺哉、張曙時、李木菴、陳瑾昆、何思敬、郭任之、楊紹萱、孟慶樹等9人。主任王明。下設研究室、編譯室。1949年1月8日,召開中央法委會,討論《刑事訴訟暫行條例》。以上關於法典的討論研究,爭議問題較多,而未形成定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工作移交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
1956年7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召開了第一次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會議,宣布成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彭真為主任。該機構是秘書性質的機構,任務是完成中共中央交辦的工作,主要是法律工作方針政策及各部門分工等問題,不主管具體案件。當時,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設有黨組,黨組直接向中共中央負責,不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報告工作。法律委員會只設在中央一級。[2][3][4]
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關於成立財經、政法、外事、科學、文教各小組的通知》決定成立「中央政法小組」,彭真為組長、羅瑞卿為副組長。中央政法小組直屬於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書記處。上述通知照抄了毛澤東的批語指出:「這些小組是黨中央的,直隸中央政治局和書記處,向它們直接做報告。大政方針在政治局,具體部署在書記處。只有一個『政治設計院』,沒有兩個『政治設計院』。大政方針和具體部署,都是一元化,黨政不分。具體執行和細節決策屬政府機構及其黨組。對大政方針和具體部署,政府機構及其黨組有建議之權,但決定權在黨中央。政府機構及其黨組和黨中央一同有檢查之權。」自1958年起,縣以上各級黨委均成立了政法小組,「協調」公、檢、法的關係,並逐漸形成重大案件由黨委審批的慣例。[2][3][4]
1958年,中央政法小組在《關於人民公社化後政法工作一些問題向主席、中央的報告》中指出,「刑法、民法、訴訟法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看,已經沒有必要制定了」。該報告直接導致立法工作停頓。[2]
1960年,中央政法小組向中共中央提交《關於中央政法機關精簡機構和改變管理體制》的報告。1960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中央政法機關精簡機構和改變管理體制的批覆》,批覆中稱,中共中央書記處決定: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合署辦公,由公安部統一領導[2]。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中央政法小組名存實亡,1972年3月中央政法小組組長謝富治病故以後,中央政法小組連形式也不存在了[2]。
1978年6月20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中央政法小組」,協助中央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的一些政策方針問題,主要任務是「研究工作中帶有方針、政策性的重要問題」。[2]
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中發〔1979〕64號),文件結束了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2]
198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成立中央政法委員會的通知》(中發〔1980〕5號),決定成立「中央政法委員會」,並決定由彭真擔任書記。《通知》規定中央政法委員會有五項職能,主要是領導立法工作,把握法律中的政治方向,並不干預具體司法工作。與此同時,地方各級黨委也普遍成立了政法委員會。中共中央並未明確政法委員會是地方各級黨委的職能部門、領導政法工作。但政法委員會實際上「已經在發揮黨委職能部門的作用,已經在宏觀上統一組織領導政法各部門的工作。」[2][3]
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政法工作的指示》規定,「各級黨委的政法委員會是黨委的一個工作部門」,任務是「按照《中共中央關於成立政法委員會的通知》(中發〔1980〕5號文件)的規定,聯繫、指導政法各部門的工作;協助黨委和組織部門考察、管理幹部;組織和開展政策、法律和理論的研究工作;組織黨內聯合辦公,妥善處理重大疑難案件;組織和推動各方面落實「綜合治理」的措施」。[5]
1987年,中共十三大召開,將實現黨政分開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首要目標和突破口,中共十三大報告指出,「長期形成的黨政不分、以黨代政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不解決,黨的領導無法真正加強,其他改革措施也難以順利實施。因此,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首先是黨政分開。黨政分開即黨政職能分開。」[2]
1988年5月19日,為貫徹中共十三大報告,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成立中央政法領導小組的通知》,撤銷中央政法委員會,成立「中央政法領導小組」。中央政法領導小組的職能比中央政法委員會大大削弱,職能為指導和協調政法方面工作,一般不開政法會議,不發文件,體現了依法辦事、黨政分開的精神。但大多數省級以下黨委的政法委員會並未立刻隨之撤銷。[2]
1990年3月6日,中共中央決定恢復設立「中央政法委員會」。1990年4月2日,《中共中央關於維護社會穩定加強政法工作的通知》指出,「中央決定,恢復中央政法委員會,適當調整其職責任務,各地黨委政法領導機構的名稱統一為政法委員會,並加強必要的建設。各地黨委政法委員會的職責任務,可以參照中央政法委員會的職責任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確定。」「政法委員會恢復後,仍然要貫徹黨政職能分開的原則,主要對政法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當好黨委的參謀和助手,其辦事機構主要做調查研究工作,不要過於具體干預各部門的業務,使各級政府切實負起對所屬的公安、安全、司法部門業務工作的領導責任,以保證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充分發揮政法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各級政法委員會受同級黨委領導,同時接受上級政法委員會的指導。」中央文件列舉了中央政法委員會五項任務,屬於「宏觀指導」性質[2]。1990年3月,恢復中央政法委後,中央政法委設辦公室和研究室兩個局級機構,行政編制30人[6]。
1991年3月2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成立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通知》,成立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該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與中央政法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地方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成立後,下設辦公室也和同級政法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7]
199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機關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廳字〔1994〕9號),將中央政法委員會的職權擴大到七項,其中包括「研究和討論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組織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研究、指導政法隊伍建設和政法各部門領導班子建設」。1995年,中央政法委員會的職權擴大到十項。在中央政法委員會職權不斷擴大的同時,地方各級黨委的政法委員會的編製得到擴展,權力得到強化。[2]改革後,增設中央政法委隊伍建設指導室。其後增設宣教室[6]。
1999年7月,為處理法輪功問題,中共中央決定設立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辦公室,與中央政法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8]。
2010年4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下發文件,要求省級政法委員會書記不兼任公安廳(局)長。中共十八大前後的地方各級黨委換屆中,多數省份的公安廳(局)長不再任政法委員會書記。[1]
2012年中共十八大之後,已持續十年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中央政法委書記的局面,改變為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中央政法委書記。中共中央總書記直接聽取中央政法委書記匯報,實際上加強了中央政法委的工作。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中強調,除涉及外交、國防等特殊領域外,「政法委今後將不會介入個案」。[9]
2014年1月,由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升格而成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召開,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出席並發表講話。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稱「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要把工作著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帶頭依法辦事,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在法治建設中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保障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10]
2015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推出政務新媒體「長安劍」並在微信公眾號和今日頭條上開設賬號[11]。2018年11月20日更名為「中央政法委長安劍」[12]。
在2018年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中,決定不再設立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承擔;不再設立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承擔;將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劃歸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公安部。[13]
根據《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中共中央政法委承擔下列職能[1]:
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政法委員會機關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共中央政法委設置下列機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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