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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人物(1884-1971)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謝覺哉(1884年5月—1971年6月15日),學名維鋆,字煥南,號澤琛,別號覺齋,男,湖南寧鄉人,中國共產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學家、政治人物,中共「延安五老」之一,被中共官方評價為「人民司法事業的奠基人之一」[1][2][3][4][5][6][7]。
謝覺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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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 |
任期 1959年4月—1965年1月 | |
個人資料 | |
性別 | 男 |
別名 | 學名維鋆,字煥南,號澤琛,別號覺齋 |
出生 | 1884年5月 大清湖南省長沙府寧鄉縣 |
逝世 | 1971年6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
籍貫 | 中國湖南長沙寧鄉 |
政黨 | 中國共產黨 |
其他政黨 | 中國國民黨(1923年-1927年清黨) |
配偶 | 何敦秀 (1899年結婚—1967年何逝世,1920年兩人即分離) 王定國 (1937年結婚—1971年謝逝世) |
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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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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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年,謝覺哉中清朝秀才。1906年起,任私塾教師,同時學習中醫。1911年,考進設在長沙的湖南商業教員講習所學習。1913年7月自湖南商業教員講習所畢業後,任寧鄉縣雲山學校訓導主任。1919年參加了響應五四運動的鬥爭,在學校公開張貼出「嚴懲賣國賊」、「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大幅標語。並創辦《寧鄉旬刊》。1920年8月,何叔衡任湖南通俗教育館館長,聘請謝覺哉主編湖南《通俗日報》。1921年1月,經毛澤東、何叔衡介紹,謝覺哉加入新民學會。1921年7月起,先後在湖南省立第一師範學校附屬小學寧鄉甲等師範學校以及長沙湘江中學任教。1923年11月加入中國國民黨,1925年秘密加入中國共產黨。1926年初,謝覺哉任中共刊物《湖南半月刊》主編。1926年7月起,受中共湖南區委委派主編《湖南民報》(1926年7月創刊的中國國民黨湖南省黨部機關報),並任《湖南日報》編輯。1926年8月,在中國國民黨湖南省黨部第二次全省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國國民黨湖南省黨部執行委員、工人部部長。1927年,中國國民黨湖南省黨校成立(名義上該校由中共和國民黨左派合辦,實際為中共掌控),謝覺哉任秘書長。1926年12月至1927年5月,兼任湖南省農民協會常務委員[5][2][4][8][6][9]。1927年1月4日,湖南省審判土豪劣紳特別法庭成立,謝覺哉、易禮容、仇鰲、胡云青、趙恆、吳鴻騫6人任委員[9][10]。1927年5月,長沙「馬日事變」發生,白色恐怖下有人勸謝覺哉退出中國共產黨,被謝覺哉嚴詞拒絕。1927年8月至9月,謝覺哉任中共湖南省委委員。1927年冬,謝覺哉赴漢口,與徐特立共同編《大江報》(中共湖北省委主辦)。1928年3月到上海,主編中共中央機關刊物《紅旗》。他和中共中央出版部負責人毛澤東共同研究《紅旗》的出版發行工作。1928年12月前後,被派往中國東北工作。1929年3月調回上海的中共中央宣傳部工作。1930年初,參加中共中央創辦的《上海報》的組織領導工作。1931年深秋抵達洪湖的湘鄂西蘇區,任中共湘鄂西中央分局文化部副部長,後來任中共湘鄂西省委秘書長,同時主編湘鄂西蘇維埃政府機關報《工農日報》,後來調任中共湘鄂西省委黨校教育長。1932年7月在洪湖被捕,1932年底經營救獲釋後回到上海,被分配到中華全國總工會從事宣傳工作[5][2][4][8][6][9]。
1933年4月,謝覺哉來到中央蘇區工作[5]。1933年5月起,任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及其主席毛澤東的秘書[2]。1933年11月,按照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毛澤東的指示,謝覺哉(時任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秘書)、項英、何叔衡等人研究起草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十六號訓令《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這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政權制定和頒布的第一部有關反腐的法制條文,1933年12月15日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毛澤東簽署公布[11][5]。1934年1月,謝覺哉任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秘書長兼內務部長,併兼臨時中央政府機關黨總支部書記。在中央蘇區期間,主持或參與起草了《選舉法》、《勞動法》、《土地法》、《婚姻條例》、《稅收條例》以及《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犯條例》等法令和條例[2][6]。
1934年10月,謝覺哉參加長征。中國工農紅軍長徵到達陝北後,1935年11月起,任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西北辦事處國民經濟合作指導委員會主任、內務部部長兼秘書長(1936年3月起)。1937年起,兼任臨時中央政府西北辦事處司法部部長(1937年5月西北辦事處司法部改組為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1937年7月正式成立,謝覺哉代理院長)。1937年2月起,中華蘇維埃人民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設國家審計委員會,謝覺哉兼任國家審計委員會主席[5][2][6]。在埃德加·斯諾的《西行漫記》中,曾經記載謝覺哉在陝北實驗漢字拉丁化。
1937年七七事變後,謝覺哉在1937年7月赴蘭州任八路軍駐蘭辦事處代表。在蘭州,謝覺哉開展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工作,並營救出大批西路軍流散人員。1938年9月,參加中共擴大的六屆六中全會。1938年11月至1941年5月,任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員會委員。1939年2月起,任中共中央黨校副校長,任內發動中共中央黨校師生開荒種地、養豬養雞,並創辦了中山合作社,自己蓋食堂,建造中共中央黨校大禮堂,在大禮堂落成時,毛澤東親題「實事求是」大匾。1939年冬至1941年8月,謝覺哉兼任陝北公學董事會成員。1940年代初,陝甘寧邊區經濟最困難時期,謝覺哉上書毛澤東建議發展邊區生產、增加邊區財政收入,並根據毛澤東的提議提出了一份改善邊區經濟的計劃。在大生產運動中,謝覺哉積極參加,在邊區勞動模範大會上獲得表揚[5][3][4][9]。
1940年9月至1941年5月,謝覺哉任中共陝甘寧邊區中央局副書記。1940年10月至1941年11月,兼任陝甘寧邊區政府秘書長。1941年4月起,任中共中央後方工作委員會委員。1941年5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員會與中共陝甘寧邊區中央局合併成立中共中央西北局,1941年5月至1948年6月謝覺哉任中共中央西北局委員。1941年8月至1942年12月,任陝甘寧邊區政府黨團書記。1941年8月,任陝甘寧邊區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委員。1941年9月和林伯渠發起成立了「懷安詩社」。1941年11月至1945年8月,任陝甘寧邊區第一屆參議會副議長、常駐議員。1945年8月至1949年9月,任陝甘寧邊區第二、第三屆參議會副議長、常駐議員。任內為建設「三三制」政權作出了貢獻,與民主人士李鼎銘、安文欽、李丹生等共同參政,使陝甘寧邊區成為中共領導下的各抗日根據地建設「三三制」政權的模範。1941年12月起,謝覺哉任中共中央西北局教育委員會書記。1942年2月至1947年初撤離延安,任中共中央西北局《邊區群眾報》社社長(總編輯為胡績偉)。參加延安整風期間,1942年4月任陝甘寧邊區總學習委員會成員,和林伯渠共同負責陝甘寧邊區政府系統的整風工作。在延安整風運動中,謝覺哉作為當年八路軍駐蘭辦事處代表,冒險為所謂「紅旗黨」申辯,使許多人獲得平反。1945年4月至6月,作為陝甘寧邊區代表團成員出席中共七大,並且在大會閉幕式上發表講話。1945年12月至1948年7月,任中共陝甘寧邊區政府黨組常務幹事、常務委員[5][3][4][9]。
1945年7月起,謝覺哉任中國解放區人民代表會議籌備委員會常委。1945年8月,任中國解放區人民代表會議籌備委員會綱領起草委員會委員、政治組組長。1945年11月,陝甘寧邊區政府成立「憲法研究會」,謝覺哉為負責人。任內組織批判國民政府起草的「五五憲草」,同時開展新民主主義憲法的起草工作。他在《憲法草案大綱》中,對未來的國體、政體及人民民主權利和選舉制度,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奠定了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1946年6月至1947年1月,任中共中央法律問題研究委員會(1946年6月經中共中央書記處批准在「憲法研究會」的基礎上成立)主任委員,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觀點,主持起草了《陝甘寧邊區憲法草案》(1946年11月28日起草完成)以及民法、刑法、土地法等,主持制定了《陝甘寧邊區選舉條例》、《陝甘寧邊區各級政府組織條例》等法律。1947年1月,成立中共中央法制委員會,王明任主任委員,謝覺哉為主要負責人之一。1947年3月7日,根據中共中央決定,中共中央法制委員會撤離延安,轉移至山西省臨縣後甘泉村,王明、謝覺哉在此領導該委員會起草了憲法(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及其他幾個法律草案。1947年10月20日,王明、謝覺哉向中共中央匯報工作,請示憲法草案及中共中央法制委員會今後工作。1948年8月至1949年10月,謝覺哉任華北人民政府委員。1948年9月起任華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長。1948年12月,中共中央法制委員會改組為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1948年12月至1949年10月謝覺哉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委員(王明任主任委員)。謝覺哉參與主持起草了《華北地方的選舉法條例》、《懲治反革命條例》等法律,參加領導了創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制工作[5][3][4][9]。
1949年9月,謝覺哉作為全國社會科學工作者代表會議籌委會的代表,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1949年10月1日參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大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務委員、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委員。1949年10月至1959年4月,任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1954年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部長、部黨組書記(1949年11月起)。他主持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幾個組織法。1949年11月,謝覺哉任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兼中國新法學研究院副院長。1950年5月起,任中國人民救濟總會副主席。1951年7月至1956年9月,兼任中央政法幹部學校副校長。1956年起,任中國政法學會副會長。1957年2月至1958年12月,任中國政法學會第二屆理事會黨組委員。1956年5月到延安視察時發現革命老區人民負擔過重,生產生活未恢復至戰前水平,便給毛澤東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寫報告要求減輕人民負擔,獲中央有關部門重視。1957年起,任中國盲人福利會主任委員。1959年4月至1965年1月,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1959年5月起),任內提出切實改變辦案質量不高的問題,強調恢復正常審判制度,並且親自辦案,深入全國各地的法院查大案要案,親自查看案卷,從而糾正了許多冤假錯案。1963年5月因病癱瘓,後經治療病情有所好轉。1965年1月謝覺哉當選為第四屆全國政協副主席。1956年9月在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1966年5月在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上遞補為中央委員[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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