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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的牌子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國家海洋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的牌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 |
機構概況 | |
機構類型 |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部委保留國家局牌子) |
行政級別 | 副部級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1號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1964年 |
撤銷時間 | 2018年(改為對外保留牌子) |
影像資料 | |
國家海洋局正門 |
其最早是根據1964年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4次會議決議成立的[1];負責管理海域,制定相關政策。國家海洋局撤銷前的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1號。
1963年3月,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海洋專業組在青島召開會議,研究中國海洋科學十年(1963年~1972年)發展規劃期間,首次提出成立「國家海洋局」。1964年1月4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黨組向中共中央書記處寫出報告,正式建議成立國家海洋局。1964年7月22日,經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4次會議批准,成立國家海洋局;由中國海軍代管[2]。
1993年4月,改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管理。1998年3月,劃歸國土資源部管理;負責監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依法維護海洋權益和組織海洋科技研究。
2013年3月,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將原國家海洋局及其下屬中國海監總隊、原公安邊防海警部隊、原農業部中國漁政、原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的隊伍和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並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同時接受公安部的業務指導[3]。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自然資源部。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職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整合,組建自然資源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4][5][6]
根據《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建制撤銷前,國家海洋局承擔下列職責[8]:
根據《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建制撤銷前,國家海洋局設置下列機構[9]:
機構改革後,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自然資源部在海洋行政工作方面設置下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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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原國土資源部轄下的國家海洋局的中國海監總隊、公安部所屬的中國公安邊防海警部隊、農業部所屬的中國漁政、海關總署所屬的海關總署緝私局整合為「中國海警局」。中國海警局與國家海洋局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10]。中國海警局局長由公安部分管海警工作的正部級副部長兼任,政委由海洋局局長兼任。國家海洋局對外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進行執法活動[11],同時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業務指導。2018年3月21日,根據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海警隊伍轉隸武警部隊[12]。2018年6月22日,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海警隊伍整體劃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指揮,調整組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警總隊,稱中國海警局,統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13]。2018年7月1日零時起,海警隊伍整體劃歸武警部隊領導指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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