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豆协约台湾荷治时期1635年麻豆社长老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普特曼斯热兰遮城所签订的和约,起因于长官普特曼斯在1635年11月23日对麻豆社发动麻豆社之役,为报复1629年63名荷军遭歼灭的麻豆社事件[注 1]战争结束后,双方签订协约,陆续有其他部社亦以此协约为蓝本,表示归顺加入南部地方会议区,由荷兰联省议会管辖。更早之前,麻豆社事件后不久,在一艘原派往明国快艇的兵力返航后,1629年11月23日长官先派军230人报复势力较薄弱的湾里社,五六位族人战死不敌,荷军烧毁族人村社和谷仓,湾里社依习俗交出“最好的武器”要求和解,12月2日公司在大员首次和谈将和解条件提交给麻豆与湾里社,1630年2月3日先签订为期9个月的暂行和约。[1]:215,219-2201630年的暂行和约与这份现今留存于荷兰海牙国家档案馆“条约簿册”中的麻豆协约,可谓是台湾人签订国际条约最早的明文纪录。[3]

麻豆社之役战争结束后,1635年11月28日,麻豆社委托一位老汉人出面前往热兰遮城求和,尤纽斯牧师居中牵线,交付麻豆人缔和草约,将草约在社内公布、讨论。几经多日折冲后,麻豆社四位首领:大补厘(Tavoris)、敦使(Tuncksuij,一作Funchsin),以及知汝落(Tilulogh)、知打路(Tidaros),于12月8日到热兰遮城与长官签订合约。 条约于12月18日由长官签属生效。荷兰东印度公司和麻豆社签订的和平协约。共分七项:[3][4][5][注 2]

长官汉斯·普特曼斯及大员的热兰遮城评议会代表荷兰特许东印度公司为一方,与大麻豆社村全权代表首领们代表全体村人为另一方,签订协约。

  1. 我大补厘(Tavoris)、敦使(Tancksuij)、知汝落(Tilulogh)、知打路(Tidaros)四人代表我麻豆全社众人,将我社惯于炫耀悬挂、所有收藏被屠杀的荷兰人头骨、肢骨,一齐收集,立即送到新港交给尤纽斯牧师,包括所有之枪铳、衣物、及其他夺自荷方的诸物。
  2. 我社呈上种植土中的小槟榔树及小椰子树,表示甘愿将承自祖先的麻豆社及其附近草地,东至山、西至海,南北远至可管辖之处,让渡并彻底奉献予尼德兰联省政府议会议长。
  3. 我社今后不再对荷兰国人、其同盟社或盟友交战;相对地,愿尊奉上述议会议长,甘愿服从,视为我社保护者。缘此,并为诸事办理顺利,我社众人允诺顺服、遵从四头目(仰请长官先生从我社八名长老中遴选委任)之合理指示、指挥与命令。再者,四大公廨(vier principael kercken)应每三月轮流悬挂亲王旗prince flaggetien),且若有重大事件发生时,我社头目、长老得齐赴该处会议。
  4. 若长官先生欲与其他村落或本岛居民交战时,我社人甘愿随时准备协同荷兰人作战、镇压敌人。相对地,荷兰人应在公司规定许可下(若交战有理,及得到长官同意时),尽量合情合理协助我社人。
  5. 我社人允诺,对所有在魍港与其他地方烧灰之汉人,以及进入内地因需要而从事鹿皮与其他交易者,任凭往来,不横加阻扰、伤害。然不得收留汉人海贼、脱逃荷兰人或其奴隶,相反地,得拒其请求,或径自送至城堡。
  6. 若差使持亲王杖(prince stock)向个人或众人出示,命令速往新港或城堡到案(俾便报告事情或供差遣)时,我社人得立即遵从实行。
  7. 我社承认杀戮荷兰人之罪,每年到了谋杀的那个日子当天送一只大母猪和一只大公猪到城堡给长官先生,长官阁下亦将回赐我等四面亲王旗(prince vaendelkens),以维持友谊关系。

1635年12月18日于热兰遮城:签名Hans Putmans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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