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 2016 年,全台仅剩八万名林农、四家林业合作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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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先林业时期(荷兰人入台前):1522 ~ 1624 年,原住民族向大陆沿海及日本平户供应林产品,如鹿皮(服饰)、苏木(染料)。
原始林业时期(荷兰人入台后至日本人入台前):1624 ~ 1895 年,专业学术未发展,未知如何经营森林,仅进行垦荒、畬田、猎鹿、伐木、熬脑、课征。
(一)殖产部时期(1985~1897)
(二)殖产课时期(1898~1900)
(三)第一殖产局时期(1901~1914)
(四)殖产局与营林局分治时期(1915~1918)
(五)营林局时期(1919)
(六)第二殖产局时期(1920~1939)
(七)营林所与殖产局分治时期(1940~1942)
(八)第三殖产局时期(1943)
(九)农商局时期(1944~1945)
初期经营:1895 ~ 1910 年,一、台湾林野除能确证为民有,一律归为官有,由殖产局设课执行林野调查及整理,以供现代化经营;二、注重森林繁殖(造林),关注水源涵养、土石捍止、风沙防制。三、采取实际行动及制度改革。
林业机制演进沿革:农商局设山林课,管辖林政、林产、林务等系,各山林事务所则改属于所在州厅。林务机制之演变及有关法规之更张,皆因为林产(作业)与林政(含林务)之分合问题所困扰,先后达 5 次之多;即合而为一以治,则林政与林产之谁为轻重亦争执难定,故时而林政领导林产(殖产局下设营林所),时而林产驾驭林政(殖产局之林务单位并入营林局)。
林产事业:台湾林产物之处分(伐采)始于 1898 年;1910 年殖产局设阿里山作业所,启台湾近代化而大规模之官营伐木事业达八十年之久(1910~1989)。每人年均消费材积 0.177~0.011 m3。台湾红桧、扁柏为运销日本国内之主要树种;进口方面,大陆福州杉、北海道日本松、美西花旗松等均以价廉而充斥台湾市场。台桧原木及制品换算材积输日 378,642 m3,占同期各种木材总输日量 540,967 m3 之 70%,年均 17,211 m3,其中以 1923 年最高达 51,192 m3,占当年各种木材总输日量 58,823 m3 之 87%。日据时期台湾林产事业依存于日本者既深且钜,诚如日人矢内忠雄教授所言:“台湾对日本卖出桧木而买进松杉”;当年日台间贸易铁则:“同类商品,凡上等品均供给日本,凡下等品均日本供给”,是即殖民地之经济模式;又如各种樟脑产品均运集日本以抗衡欧美市场,“工业日本,农业台湾”,乃日本统治台湾之基本经济政策。
造林事业:在日人入据初期(1900 年代)即已开始从事樟树造林,谋长期供应制脑原料,继则推行保安林造林(分治水林、水源林、海岸林三类)、伐木迹地造林、热带树种引进造林、依施业案造林,并奖励民间造林,民营造林因以兴起,逐渐成为造林事业之主流 。1900 ~1942 年,累计造林面积 352,889 公顷,其中政府造林 102,971 公顷(29.2%),民间造林 249,918 公顷(70.8%)。政府造林面积中,樟树造林 52,361 公顷(50.85%),一般经济林造林 26,546 公顷(25.78%),海岸林造林 11,844 公顷(11.50%),一般保安林造林 8,370 公顷(8.13%),森林治水造林 3,850 公顷(3.74%)。一般经济林造林以乡土性相思树为主,柚木、茶檀、金鸡纳树等热带树种亦有大面积造林;海岸林造林最主要树种为木麻黄,一般保安林与森林治水造林均以乡土树种为主。民营造林始于 1906 年,初以相思树下樟树为主;樟树造林初备受奖励,以此吸引日资三井、仓龙、藤仓共租地 5 万甲而盛极一时。1912 年以后一般造林事业渐兴,1915 年起相思树之每年民营造林面积大幅超过樟树。1922 年起日政府又奖励海岸造林,自此民营造林面积超越官营者甚多,最悬殊比例为 1932 年之 92:8。总计自 1906~1942 年之 37 年间,民营造林面积累计249,918 公顷,造林最高成绩为 1942 年之 19,469 公顷,同年官营者 5,842 公顷,成 77:23 之比例。日本为温带之国,缺乏热带森林资源,故于台湾发展热带林业列为当年之主要营林方针。日人引进热带树种经长期试种后始予推广,台湾适合热带林木生长者仅在中、南部低海拔地带,且多在官有林地引进造林,其成功树种首推柚木,累计达 6,943 公顷,次为木麻黄乃海岸防风林最佳树种,累计多达 13,721 公顷,茶檀初亦被认为最佳树种之一,累计曾达 4,457 公顷,惜罹严重锈病悉被砍除;其他热带树种引进成功者,有金鸡纳树、拷皮树、安南漆树、铁刀木、桃花心木等,多在 1937 年开始造林,各于南部有相当面积;至若桉树类、湿地松等,经引种在各地生长不适,无推广价值,仅大叶桉作行道树效果尚佳。
国家公园与风景区:1920 年着手调查,1931 年公布国立公园法,指定日光、富士山等 12 地区为日本国立公园,台湾之新高山阿里山、次高山太鲁阁、大屯山三地区,则列为候补地即预定地,发行纪念邮票及明信片等以广宣传。台湾之前二地区于第二期施业案编订时(1938~1942 年),在大甲溪、浊水溪、丹大、楠梓仙溪、关山、秀姑峦、研海等七事业区内,编订国立公园地域计 170,712 公顷,占原事业区总面积 502,576 公顷之 34%;大屯山地域其时尚未编入施业案内,后因事实需要而列入。嗣因日本陷身第二次世界大战,台湾国立公园之筹设计划遂告中止;此期日人曾选出台湾八景:八仙山、阿里山、日月潭、淡水、垦丁、台南安平、八卦山、乌来。
台湾森林资源与管理机制:
林产处分与林木伐采:
木材产业与原木供应:
造林事业:
生态林业之迈入:
台湾森林现况
根据 2008 年至 2012 中华民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第四次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台湾地区(含金门、连江县)总森林面积为 2,197,090 公顷,森林覆盖度为 60.71%,其中属森林法定义之林地,其森林覆盖面积为 1,781,660 公顷;林地以外之其他土地,森林覆盖面积为 415,430 公顷。以 2015 年中华民国内政部统计人口数 23,492,074 人计算,人均森林面积为 0.092 公顷/人。[4]
依中华民国各县市行政区界统计其森林覆盖区域,森林面积以花莲县 37.3 万公顷为最大,南投县 30.3 万公顷次之;而森林覆盖率则以台东县 81.64% 最高,花莲县 80.54% 次之。
大致而言,行政辖区内山地区域占比越大者,其森林覆盖度也越高,以平原及都会区域为主的县市,森林覆盖度均较低,差距可谓十分悬殊。
森林林型分类以阔叶树林型面积最多,占 67% ;针叶树林型占 14% ;针阔叶树混淆林占 8%;竹林占 5%,竹木混淆林占 5%;待成林地 (新植造林或雉树发生地)占 1%。
林型分类于全岛的分布,针叶树林、针阔叶树混淆林以高山地区为主要分布,阔叶树林则广泛分布于全岛山区、丘陵地带,竹林、竹木混淆林则以西部浅山丘陵地带为主。
如以各林分主要的树种区分,则冷杉林有 27,877 公顷,铁杉林有 82,106 公顷,桧木林有 85,631 公顷,松类总计 113,555 公顷,相思树 16,513 公顷。
以经营使用分类而言,原生林占 51%,经改造天然林则占 28%;生产性人工林占 12%,保护性人工林占 8%。原生林、保护性人工林大部分均在于国有林事业区中,而经改造天然林、生产性人工林则以分布于国有林事业区外缘地带,以及区外林地为主。
以地籍资料筛选出符合森林法施行细则第 3 条定义的林地区块,台湾全岛林地总面积为 1,993,205 公顷,依所有权属区分,国有林有占 92.8%,公有林占 0.3% ,私有林占 6.8% 。
在国有林中,以林务局所管国有林事业区占 1,533,811 公顷,原民会所辖原住民保留地之林地次之,为 111,454 公顷,另各大专院校实验林地及林业试验所所辖试验用林地总计有 47,706 公顷。
林地是属于地用类别(Landuse)的概念,如进一步以林地范围套叠土地覆盖型图(landcover),则可了解林地实际的使用情形。
依套叠分析结果得知,林地上有森林覆盖之面积约占 89.4% ,其余占林地总面积之 10.6%。分析其原因主要以崩塌裸露地为主,计 71,177 公顷,其次为农作使用,计 52,842 公顷,另草生地有 43,761 公顷。
如区分为国有林事业区及区外林地,其非营林态样差异颇大,事业区内仍以裸露地最多,约占 44%,事业区外林地则以农作使用最多,占 51%。
林地作农作使用中又以果树最多,计有 23,996 公顷;槟榔次之,计有 19,721 公顷。如进一步以各县市行政区域来看,其主要作物类别均有所差异,如南投、嘉义、花莲县以槟榔最多,台中、台南及高雄市则以果树最多。
森林蓄积的推估,系经由 3,648 个地面样区取样调查资料计算而得,采用第三次森林资源调查相同之材积式,估算各样区蓄积,再依样区面积换算成各林型单位面积(每公顷)蓄积,再乘以各林型面积累计而得。
各林型单位蓄积计算结果:
天然针叶树林型平均每公顷蓄积 499.65 立方米,其中以桧木林每公顷 746.63 立方米为最高、云杉林 657.48 立方米次之;人工针叶林平均每公顷蓄积 318.05 立方米,以柳杉每公顷 388.89 立方米为最高;人工阔叶树林平均每公顷仅 147.66 立方米。
竹林样区则系计算竹材单位面积支数,如属竹木混淆者并另行计算林木材积,总计事业区内有 138 个竹林样区、事业区外有 388 个竹林样区,竹林样区分为单杆状竹及丛生状竹 2 类,单杆状竹每公顷平均有 14,929 支,而丛生状竹每公顷平均 10,618 支。
各林型总蓄积系依据前述各林型单位蓄积乘上林型面积累计而得。
台湾地区森林总蓄积量约为 5.02 亿立方米,天然林之蓄积量占 85.6%,其中天然针叶林 1.03 亿立方米,天然阔叶林有 2.69 亿立方米;人工林占 12.8%,其中人工针叶林有 2,947 万立方米,人工阔叶林有 1,979 万立方米。
以各县市行政辖区套叠分析,花莲县森林总蓄积量最高,为 98,531,307 立方米,其次为南投县的 77,951,990 立方米,再其次为台东县的 65,281,372 立方米。
台湾本岛之各县市均有竹林之分布,以第四次森林资源调查报告之林型分类结果,竹类纯林(竹类占八成以上)有 112,549 公顷,及竹木混淆林(竹类占两成以上)有 114,900 公顷,合计 227,449 公顷,惟本小节将竹类资源独立讨论,因此比照林业统计之分类方式,以竹类占林分一半以上者均视为竹林,如此台湾全岛竹林面积计有 183,330 公顷,推估竹材的蕴藏量约有 15.8 亿支。从各县市别视之,以嘉义县面积 25,971 公顷、竹材推估 224,014,087 支为最多,南投县竹林 23,952 公顷、竹材杆数 206,596,225 支次之。
竹林可分为丛生状竹及单杆状竹两大类,前者以刺竹、长枝竹、麻竹、绿竹为主,面积约 120,130 公顷,后者以桂竹及孟宗竹为主,面积约 63,200 公顷。
第四次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利用航照样点量测资料与地面样区蓄积量资料,建立航摄样点各项树冠变数之各林型材积关联式,以利航摄调查结果推估林型蓄积。
由于天然阔叶林因地面取样数较多,不予量测航照样点,本次调查总计量测 191,240 个航照样点,可对应的地面样区计有 731 个点,采用广义的线性模式(GLM),以不同资料集(Data set)测试地面样区蓄积量对航摄树冠变数进行扫描变数之测试,再分别以对数转换的线性模式及非线性模式建立回归式。
结果显示在针叶树林型中的桧木林、松类林、铁杉林、柳杉林以及针阔混淆林等林型,可以建立航摄样点树冠变数与地面样区材积之关联式,其中以航摄样点的林分高为最重要的解释变数,其次才是树冠郁闭度与树冠幅宽,而主要树种所占的百分率(MajorP)仅在少数树种回归式中具有显著的影响,针叶树林型比较有建立回归式的可能,尤其是在天然林里。
森林碳储存量的计算是以地面样区调查结果,依据“国际气候变迁专家委员会”(IPCC)建议的公式,由样区蓄积乘上扩展系数及转换系数而得,相关系数采用林务局、林试所于 2006~2009 年对 12 种主要树种之研究成果,计算样区碳储存量,再乘上林型面积。 估算结果,森林总碳储存量转换为 CO2 储存量,为 7 亿 5 千 4 百万公 吨,其中以阔叶林型最高,约占 63%;针叶树林型次之,占 21% ;竹林、竹木混淆林则占 3.4% 。
以主要树种而言,铁杉的 CO2 总储存量为最高,达 4,928 万公吨,桧木次之,为 2,399 万公吨,阔叶树以相思树 357 万公吨最高;而每公顷储存量以铁杉 767.1 公吨最高、桧木 715.4 公吨次之。
森林资源变迁
与历次全国森林资源调查结果比较,森林面积之变迁,由于第 1 次调查到第 3 次调查范围均仅于台湾本岛,未扩及外岛,所以第 4 次调查成果仅以本岛部分之数据显示,以利比较。自第 2 次调查以后,全岛竹木覆盖面积呈现上升的趋势,第 3 次调查面积为 210.2 万公顷,覆盖率 58.53%,本次调查本岛森林覆盖面积 218.6 万公顷,覆盖率提高至60.91%,森林面积增加的区位多在国有林事业区外的平地及山坡地。
以森林组成结构而言,天然林面积持续增加,自第 2 次调查 121.9 万增加到本次调查167.5 万公顷;人工林面积则有减少的现象,本次调查较前(第 3 )次调查减少约 10 万公顷,部分人工林有逐渐退化、为次生林木入侵之现象;另外竹林亦呈现略为增加的情形,自第 2 次调查 13.3 万公顷增加到 18.3 公顷。
森林蓄积亦呈现上升的趋势,从第 2 次调查 30,336 万立方米增加到本次调查 50,203 万立方米,本次调查较第 3 次增加 1.5 亿立方米,约增加 40.3%。从林型组成来看,天然林与人工林总蓄积量皆呈现持续增加情形,天然林较前次调查增加36.2%,人工林部分则较前次调查增加85%。
第四次森林资源调查报告之地面样区取样位置、样区设计均与前(第 3)次调查相同,因此借由两次调查间样区蓄积量的差异,除以调查间距年数,便可计算各林型的年均生长量。各林型年均生长量结果,天然林年均生长量平均为 2 立方米/公顷,人工林年均生长量为 6.8 立方米/公顷,人工林中又以人工针阔叶混淆林生长量最高,达 10.4 立方米/公顷。
碳汇是指从空气中清除 CO2 的过程、活动、机制,它主要是指森林吸收 CO2 的能力,相较于碳储存量而言,碳汇一般是指单位时间内(如一年内)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总量,可视为一定期间内的森林蓄积增加量,在 IPCC 指南建议的计算方式,除了估算森林面积扩展所增加的量外,尚包括林地维持为林地的自然生长量,以及须扣除森林转变为其他土地利用型态所造成的损失量。
从两次调查的成果统计中,可获得森林面积增加的数据以及林木蓄积的年生长量,可据以估算“其他土地转变为林地”及“林地维持为林地”所增加的蓄积量,再乘上活动系数即可得到碳汇数据,另外需再扣除依据林业统计发布的森林灾害面积所估算的损失量,即为森林碳汇清册数据。估算结果,中华民国自 1993 年至 2013 年每年森林碳汇量(亦即 CO2 移除量)约 17~21 百万公吨。
与世界各国比较
世界粮农组织(FAO)于 1990 年起即定期(5 年)发布全球森林资源评估报告(Global Forest Resource Assessment, FRA),借由联合国专家团队搜集汇整各国资讯,评估全球森林资源状况,最近一次是 2010 年发布的 FRA 2010,由其揭露的森林资源相关数据指标,可得知中华民国森林资源于世界各国之地位。中华民国因土地幅员的限制,森林面积总量或蓄积总量虽不高,然而如从森林覆盖率或单位面积的蓄积等指标来看,中华民国森林资源在世界各国的排名系于前四分之一强。
中华民国森林覆盖率为 60.7%,是全球平均值 30.3% 的 2 倍之高,于世界各国排名第 33 名;在亚洲地区国家排名第 7 名,仅次于日本、不丹、韩国、老挝、马来西亚等国。但因台湾地狭人稠,人均森林面积仅 0.092 公顷,远低于全球平均值 0.624,亦低于中国大陆的 0.145 及日本的 0.195公顷。
依据 FAO 的定义,原生林(Primary Forest)系指没有明显人类活动迹象,及生态演替过程未受显著干扰的森林,中华民国原生林占总森林面积之比例达 51%,于世界各国排名第 26 名,在亚洲国家排名第 5,较中国大陆 6%、日本的19%为高。受保护森林定义为:“透过法规或政策工具,指定森林的用途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保存景观价值或其他防护功能等”,国内采计位于国有林自然保护区、国土保安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自然保留区、保安林、国家公园范围之森林,受保护森林比例达52%,于世界各国排名第 19 名,居于亚洲国家之首位。
中华民国森林平均每公顷蓄积量达 228 m3,于世界排名第 19,仅次于德国的 315 m3 及巴西的 243 m3,并居于亚洲国家首位,较日本的 170.5 m3 及中国大陆的 89.7 m3 高出许多。
第四次森林资源调查报告总结与检讨
本次调查全国森林覆盖面积与前(第 3)次调查比较,增加约 8 万多公顷,覆盖率从 58.5% 提升为 60.7% ,主要增加区位在国有林事业区外之山坡地与平地,显示林务局从 1996 年推动全民造林,以及从 2002 年推动平地景观造林以来,已呈现有相当的成效;另一方面,水土保持法自 1994 年完成立法后,山坡地开发之管制亦趋于严格,对于森林覆盖率的提升均有正面的助益。在森林蓄积部分,总蓄积量较前(第 3)次调查增加 1.5 亿立方米,增加 40.3%,整体来说,森林资源在面积与蓄积都是持续提升的状态,惟面积增加已趋缓,由于台湾地狭人稠的先天条件下,可供新植造林土地极为有限,因此未来对于森林资源的经营重点,应从量(面积)的扩展转变为质(蓄积)的提升,强化现有造林地抚育工作,提高森林的质量,亦可提升碳汇的功能。
与前次调查成果相较,人工林整体面积减少,尤其在国有林事业区之人工林较前次调查减少 8.3 万公顷,显示部分人工林已有退化、劣化现象,渐为次生林所取代,检讨其原因可能系因近年来林业政策转变以保育为重,部分林道已崩塌毁坏不再行维护,使人工林缺乏适当的抚育措施。林务局已依据本次调查为基础,就逐笔造林地展开进一步的盘点清查,据以研拟合理化经营措施,期能在兼顾国土保安及生态保育的原则下,推动人工林产业再生、创造绿色经济。
现有公、私有林地面积约有 14 万 4 千多公顷,如再加上以设定地上权,但尚未完成所有权移转的国有原保地,约有 26 万 8 千公顷林地可视为广义的公私有林,然而调查成果显示,目前土地使用现况为人工林或竹林者,仅约9 万余公顷,显示实际从事林产业经营之面积比例未达三分之一,因此,如何辅导林农从事林产业经营,创造适当的经济诱因,并能兼顾国土保安之前提,是将来林产业应积极面对的课题,可透过推动精致与高附加价值林产品研发、发掘具特色及发展潜力的重点产业、以及透过林业合作社组织等,促进公私有林产业发展。
本次调查在林地以外之山坡地,森林覆盖率仍达 36%,经套叠地籍资料显示,山坡地之农牧用地现况为竹木覆盖,而未实际从事农作使用者达 17 万公顷,占山坡地农牧用地面积之 38.5%,其中可能包含废弃农耕地逐渐演替为次生林者,或实际于农牧用地从事竹木产业经营者。由于国际上结合林业与农业施作方式的混农林业已渐受到重视,此种经营方式被认为可兼顾环境永续与农民生计,然而在台湾,农业行为欲于林地施行,除了有国土保安疑虑外,尚有森林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等法规面限制需待突破,而农牧用地实施林业经营系属降限使用行为,未违反土地使用管制法规,因此现况为竹木覆盖之农牧用地,应可作为混农林业优先推动施行之区域,使农业生产多元化,创造更高利润、更多产量、更加环保的永续农业经营模式。
国产材
目前中华民国国产材自给率不达百分之一。
台湾自大伐木时代之后,1991 年全面禁伐天然林,在台湾便鲜少有机会购买到国产木竹材。然而,国产木竹材相较于进口材,能减少运输制造之碳足迹,故林务局近年来提倡使用国产材,并宣示 2017 年为“国产材元年”,目标在 2027 年国产材自给率达百分之五。
此外,也有“台湾木材网”、“台湾木材标章”等的设置,提升人民接触国产材的容易度;然而,目前国产材昂贵仍是推广国产材使用的一大困境。[5][6][7]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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