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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运动(1906年-1909年)是晚清庚子变法的其中一个项目,目的在使大清帝国成为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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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戊戌变法期间及之前,魏源、洪仁玕、王韬、郑观应、康有为等人就先后提出过立宪,但立宪真正为中国官僚、士绅等广泛关注还是在20世纪初。1901年,原维新派领袖、后来的立宪派首领梁启超便曾发表《立宪法议》一文,鼓吹君主立宪制。在该文中,梁启超认为世界之国分为“君主之国”、“民主之国”两类,而世界之政分为“有宪法之政(亦名立宪之政)”、“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之政)”两类。“采一定之政治以治国民谓之政体。世界之政体有三种:一曰君主专制政体,二曰君主立宪政体,三曰民主立宪政体。”梁氏疾呼“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他强调中国的君权自古即有限,只是未定宪法,“欲有限而不知所以为限之道”。而为限制君权与官权,就必明民权。故宪法与民权不可相离。然而实行立宪须“民智稍开而后能行之”,“日本维新在明治初元,而宪法实施在二十年后,此其证也。中国最速亦须十年或十五年,始可以语于此。”梁启超并定立宪六步,即下诏明定君主立宪政体、派重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法、开立法局拟定宪法草案、立法局翻译各国宪法及相关著作、宪法草案交由人民讨论五至十年后颁布定本、最终实行宪法。[1]
清政府在义和拳乱与列强干涉后实施“庚子后新政”,派遣大臣前往海外考察列强各国实施宪政内容。慈禧太后根据清宗室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和绍英五大臣的意见,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9月)下诏预备立宪,阐述“仿行宪政”的涵义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2]。
1907年,清政府提出要在中央筹设资政院,在各省筹设咨议局。张謇、汤寿潜等人在上海成立预备立宪公会,之后各地立宪公会纷纷建立。各地(特别在湖广、两江一带)主张立宪的政治团体陆续发表宣言,鼓吹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同时发起国会请愿运动,提出速开国会、颁布宪法、缩短预备立宪期限等诉求。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同时宣布“十年后实行立宪”。
1909年(宣统元年)九月,各督、抚次第奏报举行各省咨议局选举。
1910年(宣统二年)九月初一日,资政院举行第一次开院礼。资政院开议前后,国会请愿运动也进入最高潮。直隶、山西、河南、四川、福建等省先后出现数千人集会,要求督抚代奏请愿呈稿。湖北集会倡议“不开国会﹐不承认新捐”。北京方面,国会请愿代表团迭向资政院和摄政王上书,资政院除代奏请愿外并通过了陈请速开国会专折。在声势浩大的请愿运动压力下,十八个督抚、将军、都统由东三省总督锡良领衔联名奏请立即组织内阁、翌年开设国会。清朝廷震惊之下,于11月14日宣布缩短预备立宪期限为五年,国会开设之前先设责任内阁。
1911年5月8日(宣统三年四月十日),清政府废除军机处,发布内阁官制与任命总理、诸大臣。成员名单中过半数为清宗室(皇族)与满人,故被称为“皇族内阁”。立宪派、舆论对此多感失望,甚至引起不满,认为清政府实无诚意推行宪政,于是逐渐同情和倾向革命事业。
支持清政府的观点则认为在预备立宪时期,先行由皇族组织内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在17世纪末到18世纪前期英国的内阁并不是由议会直接选举的结果,而是由国王根据个人好恶任免。对于长期处于皇权专制的中国而言,内阁成员在预备立宪的践行时期自然地最先由皇族担任[3]。当时的内阁学士李家驹指出: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政府成立,同年2月,清朝最后一代皇帝溥仪宣布退位,清政府垮台。
立宪活动得以展开的一个直接原因是1905年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给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动。“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朝野上下普遍将这场战争的胜负与国家政体联系在一起,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
于是,不数月间,立宪之议遍及全国。因为日本于明治十五年曾派员赴欧洲考察宪政。清廷遂于1905年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次年,五大臣先后回国,上书指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建议进行“立宪”。但是,他们指出,“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日本于明治十四年宣布宪政,二十二年始开国会,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预备立宪”由此而来。
清末朝野党派对于在预备立宪缓急与责任内阁制的组成与权限,意见颇不一致,尔后也牵动了敏感的满汉之争。
1906年的变更官制,名为不分满汉,但在军机大臣、各部尚书十三人中,汉人仅有四人。次年,又将汉籍总督张之洞、袁世凯调入中央,以夺其权,接着查禁梁启超主导的立宪团体政闻社。
1908年10月,慈禧、光绪相继去世,溥仪继位,其父载沣摄政,更罢免袁世凯。设立军咨处(参谋本部)、海军部,分由载沣的两位弟弟载涛、载洵掌管。军机大臣原为满汉各半,至1910年汉人军机仅有一人。
1908年12月2日,宣统皇帝即位,载沣摄政。第二天上谕督促百官在第九年内将立宪筹备事宜办齐,届时即行颁布钦定宪法。立宪派也有相应动作,梁启超在国闻报发表多篇文章,阐扬国会、内阁的要义。
1909年秋,各省咨议局正式开幕。感于清廷立宪预备太久,排汉日甚。张謇以江苏咨议局议长身份,邀请十六省咨议局代表会于上海,组织咨议局联合会,以促请速开国会。
1910年1月,各省代表齐聚北京,以请愿书托由督察院代奏,请于一年内召开国会。清廷以国民知识不齐,加以拒绝。咨议局请愿代表乃扩大组织,联合各省政团、商会及海外侨商,各举代表,先后成立“请愿即开国会同志会”、“国会速开期成会”,于6月第二次请愿。同时递请愿书托督察院代奏的共有十起,但仍为清廷所拒。9月,中央的资政院成立,当时日俄第二次订立密约,图谋满蒙,日本吞并朝鲜,清廷外交更为危急,请愿团乃发动第三次大请愿,要求速开国会,并组织责任内阁,此次参与请愿的团体更为扩大。资政院议决支持请愿要求,多省督抚联电军机处,主张国会、内阁从速成立。京、津、保定、四川学生罢课响应。清廷迫于情势,才于11月4日宣布提前三年召开国会。但部分立宪团体并不满足,谋为“第四次大请愿”。清廷勒令解散各请愿团体,国会请愿运动被迫停止。由于请愿国会运动受到严重挫折,部分立宪派人士转而同情革命。
1910年11月,清廷宣布提前三年召开国会时,声明将先成立内阁。1911年5月8日,载沣摄政下的清廷颁布《内阁官制》和《内阁办事暂行章程》,设立责任内阁,任命奕劻为总理大臣。内阁大臣十三人中,满人有八人,汉族官员五人。八名满族阁员中,皇族占五名。与过去各部尚书满汉各半惯例相比,汉族官员人数大减。反对者遂称此内阁为“皇族内阁”。同时,立宪派人士以咨议局联合会名义请都察院代奏,指“以皇族组织内阁,不合君主立宪国公例,请另简大员,组织内阁”,遭清廷申斥。武昌起事爆发后,由于各省纷纷响应,清廷被迫起用袁世凯对付革命派。袁则提出明年召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等要求。清廷尚未同意,到10月29日,山西宣布独立,同日驻扎北京以东滦州的新军二十镇统制张绍曾、协统蓝天蔚更发出电奏,提出年内召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皇族不得担任国务大臣、宪法由国会起草、皇帝不得加以修正或否认等十二条要求。清廷在军事威胁下,被迫于11月8日取消皇族内阁。11日,任命袁世凯为总理大臣。袁入京组阁,掌握了清廷军政大权,不久袁世凯与南京的民国临时政府妥协,逼清帝退位,以换取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大位。1912年2月12日,清帝溥仪宣布退位。清末的君主立宪运动失败,清廷亦告倾覆。
中国历史学博士李细珠认为满汉矛盾是问题的焦点,认为与其说庆亲王内阁成员有太多的皇族亲贵,不如说是因清朝皇族亲贵是满族[4]。
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陈宇翔认为:“清末的‘预备立宪’是清廷在一再错失和延误中国近代化时机的背景下一个迫于内外压力的无奈之举……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只是抵制革命和拉拢立宪派的一种手段,并无诚意﹔而《钦定宪法大纲》充分暴露了清王朝借宪政之名行专制之实的用心……有些说法主要从清末‘预备立宪’的文本和表象出发,对清末立宪给予过高评价,这应该视为学术上的不同意见,但如果认为是辛亥革命打断了晚清立宪和中国走向宪政的大好前程,是完全站不住脚了……历史观的严重错乱,是对20世纪以来为追求中华民族独立和振兴而奋斗和牺牲的人民的严重亵渎。不可不察!”[5]
台湾历史学家易正义评论清朝灭亡的原因不只是因为满汉矛盾、革命的结果和晚清新政改革,关键在于慈禧死后形成权力真空,造成政权不稳,清亡是早晚的问题。载沣为保政权而罢黜袁世凯控制军事权力、组“皇族内阁”权集于满洲亲贵,其作为或可视为保卫政权的一种不得已的措施,但统治集团中的官僚系统已经产生离心,加速了清朝的灭亡[6]。
中国历史学教授熊元彬说:“一百多年来被咒骂不止的‘皇族内阁’只不过是清廷在考察宪政各国的基础上,结合古今中外之政制及清末内忧外患之国情,从而走移植与嫁接并举的二元君主立宪式道路的产物,是过渡性的责任内阁,是被动荡的时代所催生的早产儿,而并非学界所谓的卖国的、可耻的内阁或谓怪胎。”他批评一些对“皇族内阁”的评论“未能结合其内忧外患的特殊背景及宪政非一蹴而就的事实进行深入的阐述。”他指出,在当时内忧外患的严峻形势,即不行改革清廷必然会亡,但直接按照立宪派速行英国式宪政改革会速亡。清廷在综合其国内外形势下选择了日本二元君主立宪政体[3]。
中国法学博士靳晓霞认为清末统治阶级缺乏实施立宪的主动性,对立宪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加上统治集团内部认识也不统一,并没有真立宪开民主的意愿,认为慈禧实际上是迫于形势才真的想改革。光绪虽然曾有尝试立宪的意图,但并无实权能实行改良,戊戌变法的失败意味着无立宪的能力。溥仪即位后由醇亲王载沣摄政,由于清廷缺乏足够的能力和实力,清皇权的威权色彩已大打折扣,认为“皇族内阁”的建立表明清政府的立宪是集权于皇室,是一场“骗局”。清政府顽固不化,只有完全丧失操控能力的时候才匆忙地被动“改革”,没有真立宪开民主的意愿[7]。
史学家熊元彬说,清廷真假立宪的性质,在某程度上是立宪派与清廷对采取英国式议会政治还是日本二元君主式的宪政之争。立宪派主张一切宪政皆应以英国式宪政为模板,其责任内阁应对议会负责,且皇族不可担任总理大臣。然而这些主张在清末财政、法律等皆不完备的情况下无法实现。考察大臣达寿说,英国国会因为握有三权,故有万能议院之称,即“名为立宪,实则国会专制之政治也”。因此在达寿等考察大臣奏请的基础上,清廷认为“各国君主立宪政体,率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而施行庶政,裁决舆论,仍自朝廷主之。”[3]
清廷最终结合古今中外之政治体制及自身的国情,提前成立了一个暂行内阁,其主要体现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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