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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冤案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江国庆案(又称江国庆冤杀案、江国庆命案、江国庆冤狱案、912冤杀案)是发生在中华民国的一桩刑求逼供之冤案,起因为1996年9月12日位处台北市大安区的空军作战司令部营区内五岁谢姓女童[1][2]遭到奸杀身亡的案件,军方组成“0912专案小组”[3],将被认定涉案的江国庆于1997年8月13日执行枪决[4],被枪决时年仅21岁[5]。
本案是由不具军司法警察身份之空军总司令部政四处的反情报队违法侦办,且追求破案绩效而使用非法手段刑求逼供施压而导致冤枉判死。[3]国赔逾亿,此案被视为台湾的重大人权事件之指标,并引发废除死刑的讨论。该案2013年、2023年曾分别被电视剧《廉政英雄》、《台湾犯罪故事》改编的单元题材。
在2011年1月28日,由台北地检署传唤相关涉案人许荣洲到案说明,经由检察官讯问后,许荣洲一度坦承犯下空军女童性侵命案[4],但之后调查其涉案的证据不足而获判无罪。谢姓女童命案的真凶可能仍逍遥法外。
江国庆(1975年[6]10月10日[7]-1997年[6]8月13日[4])台北县永和市(现新北市永和区)人,为江支安与王彩莲之幺子,因出生于10月10日双十国庆日,故取名为“国庆”[7]。江支安曾经营纺织业,后于永和经营旅馆,拥有一整栋楼,与正妻及二房同住于旅馆楼上。江国庆是二房王彩莲的小儿子[8][9],高中毕业后于1995年接受兵役召集,进入中华民国空军服役,为中华民国空军飞虎第629梯次义务役士兵,原预计于1997年2月退伍。但在空军作战司令部发生谢姓女童奸杀案后,被反情报队使用非法手段取供,进而遭军事法院判处死刑,并于1997年8月13日执行[4],得年21岁[5][6]。
1996年9月12日15时20分,空军作战司令部福利站员工的五岁幼女[1][2]被人发现陈尸在福利站厕所后方的水沟内[10],小肠断裂脱出、子宫脱落、下体严重撕裂伤,有遭钝器插入的痕迹[3][6]。舆论一致要求军方应迅速破案,在强大的压力下,空军总部立刻组成“0912专案小组”(包括锺仁良、李书强、陈先民、吴国平、翁基鸿、周大文、何祖耀、谭宝玲、柯仲庆、许荣彰、李少康、朱慎光、蓝仁智、李植仁、邓镇环等15人[11])进行调查,但军方约谈福利站的员工和士兵却毫无进展。军事检察官和法医于交谊厅的柜台上发现一把疑似作案用的凶刀,上沾有血迹。军方随即展开调查,最后过滤出包含江国庆在内的四名士兵有涉案嫌疑。
1996年10月1日,法务部调查局对福利站的员工和支援士兵实施测谎检测,结果只有江国庆一人未通过。10月2日晚间,江国庆被送到禁闭室,由专案人员的空军反情报总队少校保防官邓震环及上尉保防官何祖耀进行连续37小时的疲劳讯问和刑求逼供,迫使他自承犯案[12],并于10月4日写下自白书。空军总司令部政战主任李天羽取得自白书之后,就自行宣布破案。刑警事后表示,破案记者会中并没有参加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国防部宪兵102调查组无故被列名背书,警方从一开始调查时就无法介入[13]。
1996年10月22日,江国庆被军法起诉,但他在11月5日初审时翻供,声称是遭到刑求才承认犯案。12月26日,初审仍被审判长吕德义、审判官罗正南与甯方中等三人以强奸杀人罪判处死刑。
1997年3月27日,国防部复审,以证据不足及江国庆遭刑求为由,撤销判决发回更审,但空军作战司令部仍交由前次相同的三军法官审理(审判长吕德义、审判官罗正南与甯方中),并于6月17日判处死刑。同年7月,多名民进党籍立委张俊宏、林丰喜与黄天福等人召开记者会,指本案审判过程中出现重大瑕疪,质疑江国庆是遭人诟陷入狱。立委更呼吁法院重审此案,让全案能够真正地水落石出。[14]
8月13日,江国庆于桃园县八德市(今桃园市八达奇)怀生基地被执行枪决,得年21岁[5][6]。江国庆临刑前拒绝吃最后一餐,向法官要求写遗书给父亲。遗书内容一再强调谋杀案不是他做的,他是被刑求诬赖,并列出冤枉他的“狗官们”。江国庆在法医注射麻药之前咬牙切齿说道:“我一定要化为厉鬼,向害我的人索命!”后来江父签名领尸时写下“天无公理”四字,随后十数年为证明儿子的清白四处奔波,但直至江父往生后,全案才得以翻案证明其子之无辜[3][10][15][16]。
2000年12月15日,江国庆的父亲江支安在访谈中表示对调查过程怀疑:“当年空作部司令就是现在的空军总司令陈肇敏,他赶着要升官,这还不要紧,当时陈水扁作台北市长,限期一个月破案,案子是被硬逼出来的,我儿子老实,被吓得说什么测谎没过。”[17]
2011年9月13日,北部地方军事法院上午进行再审宣判,原遭指控涉案的空军前士兵江国庆获判无罪;司法院官员估计,依《刑事补偿法》规定,江国庆家属可获得国家赔偿新台币9,282万元[18][19]。
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2011年10月27日依《刑事补偿法》,判决补偿江家家属新台币1亿318万5000元[20],在律师见证下将补偿金交付[21]。国防部表示将召开“求偿审查会议”,依据《行政程序法》对相关的违失官员提出求偿[20]。
军法医报告中,2001年9月30日的验尸报告是引据10月7日的调查结果而成,疑似调查小组为配合自白书内容掩饰错误所致。原报告矛盾之处包括:[22]
除法医报告的问题外,在调查与审案的部分,被告自白是迫于军方威吓而写成,不能当做判决的直接证据,而且其作案情节含糊,不如许荣洲的陈述精确完整[a]。专案小组成员何祖耀在此事件后,亦有刑求取供的纪录。法官审判过程亦过于主观,询案时已将江国庆认定为凶手,并拒绝被告申请调查证人,不利被告。
但另一方面,军方也提出了十项质疑,认为受刑求的家书上并未附有军方看守所的印记,其笔迹也与自白不同,因此军方怀疑为他人所代笔[23]。
因判决草率,在被告枪决后,家属仍向监察院陈情[3]。监察院调查的结果认定此案承办人员违法失职,判决有多项疑点未厘清,建请国防部转饬所属研究有无提起再审或非常审判之事由,并另组专案小组对本案所有嫌疑人再逐一查对。国防部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不但未主动依监察院的调查意见着手研究,反驳回江国庆家属提起非常上诉之声请[24]。
江国庆案开始是由第二届监委江鹏坚侦办,可惜他因病过世。后来第三届监委接棒,又因任期届满。接下来朝野恶斗导致监察院空转,直到2010年才由第四届监委提出纠正,却拖过法定10年弹劾期,监委李复甸认为,国民党在野时曾带领掌握国会多数的泛蓝阵营造成监院一度暂停运作,应要负起责任[25]。
2010年5月12日,监察院公布调查报告[26],指出当时的空军作战司令陈肇敏违反《军事审判法》,将全案交由不具军司法警察身份的反情报总队调查,且对未涉案的江国庆刑求逼供,无视许姓士兵自承犯案的自白,迅速将江国庆枪决,枉顾司法人权。监察院将调查报告转交检察总长续行侦办,并提案纠正国防部,要求国防部最高军事法院及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进行非常上诉及再审,同时须追回破案奖励[27]。
2010年5月20日,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以审判违法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为军方首次针对已遭军法枪决的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28]。最高检察署于2010年6月发函台中地检署重启侦查,检察官黄如慧、詹常辉与特侦组、北检、刑事局等机关组成专案小组,重新检查扣案证物并进行检验。
2011年1月28日,警方公布调查结果,证物上并无江国庆之DNA,而DNA残留物与许荣洲相符,自白书是由反情报总队以连续37小时的刑求逼供所取得。许荣洲则当庭承认犯行,并依强奸杀人罪声押。此案台湾解除戒严之后,第一宗确认的冤狱错杀案,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林峯正痛批:“官方终于承认司法误判,但国家杀错人,谁来偿命?如何赔得起?军方的责任一定要追究到底。[29]”
2000年底,台中高分检特侦组接获秘密证人检举指出,在台湾省台北县新店市(今新北市新店区)军监服刑的许荣洲于女童奸杀案涉嫌重大。许荣洲曾与江国庆同一时期服役于同一单位,并于1997年5月在台中地区连续犯下两起女童诱杀案,其中一起曾尾随被害人进入保龄球球馆厕所内,以利器胁迫奸淫得逞,并以利器刺入女童阴户内;另一起案件,许荣洲则在侄女家中以竹子插进侄女阴道内,犯案手法与女童奸杀相似。由于事涉敏感且牵涉军方人事派系斗争与军纪司法问题,军方尚在作内部检讨调查,但最后却不了了之[3]。
许荣洲已于2010年9月出狱,精神科医师鉴定其为“固定型恋童症”,再犯的可能性极高[30]。因无法比照性侵害假释犯以电子脚镣监控,仅能依规定将他列为治安顾虑人口,由辖区派出所及侦查队每月各查访一次。
2011年1月28日,检警专案小组重新鉴定当年军方扣留之证物,发现遗留在案发现场窗户的半枚掌纹与曾在空总服役的士兵许荣洲吻合。检警至新北市三重区住处逮人,许坦承犯下此案,并表示案件与已遭枪决的江国庆毫无关系。台北地检署以许荣洲的杀人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连夜向法院声请羁押获准[31]。
2011年12月12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宣判,许荣洲遭判十八年有期徒刑。
2013年4月2日,台湾高等法院认为许荣洲自白时有轻度智障,且七次自白内容前后矛盾并且与采证结果有出入,甚至在许荣洲身上发现鞭打之痕迹疑似遭到刑求,因此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宣判,许荣洲被改判无罪;2014年3月19日,最高法院驳回检方上诉,许荣洲无罪定谳。[33][34][35]
2015年6月29日,司法院刑事补偿法庭做出判决判赔许荣洲,以每日2000元计算,赔偿其新台币159万2000元,全案定谳[36]。
检方怀疑,当年负责侦讯江国庆的空军反情报总队人员为了与依法才具有军司法警察身份的原承办宪兵队“抢功”和“争绩效”,进而刑求江国庆并逼迫自白[12]。据监察院资料,江国庆曾在写给父亲的信中,指前反情报总队上校柯仲庆[37]曾以电击棒刑求[38]。检方目前将柯仲庆及当时负责侦讯江国庆的邓震环、李植仁、何祖耀、李书强等列入调查对象。国防部军法官员表示,若全案终审判决确定,有关当时涉及非法刑求取供而导致江国庆枉死的军方官员,军检都将依法追究“枉法裁判”和“滥权追诉”等罪嫌。
已逝之江国庆父亲在家中贴出曾涉及此案并诬陷江国庆之审判人员之“狗官名单”,清楚名列当时参与审判的18人[39][40]。
2011年5月,特侦组起诉许荣洲且求刑20年,但涉及栽赃刑求者全部不被起诉,原因是罪证不足、超过法定追溯期及身份不合(特侦组认为不能用适用于司法人员的法律来起诉军人)[32][41]。
2011年6月8日,最高法院认为国防部军事法院已开始再审江国庆案,原判江国庆死刑的判决不存在,认为委任律师团无非常上诉之必要,依法裁定驳回[42]。
国防部于2011年10月27日宣布,针对前空军士兵江国庆母亲王彩莲所提出的刑事补偿案,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2011年10月27日已依照《刑事补偿法》决定,将补偿江家家属1亿318万5000元新台币[20]。北部地方军事法院已审核相关申请文件,在律师见证下将补偿金交付王彩莲[21]。国防部表示接下来也会召开“求偿审查会议”,研究是否对相关的违失官员提出求偿[20]。
国防部于2011年11月29日发布新闻稿说明,北部地方军事法院决议对江国庆补偿金案之相关人员,包括前国防部长陈肇敏等八人被行使假扣押保全程序[20]。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表示,已邀集求偿委员(学者专家五人、军事法院成员四人)召开审查会议,决定对前国防部长陈肇敏、前空军反情报队人员柯仲庆、邓震环、何祖耀和李书强,以及前空军作战部军法人员曹嘉生、赵台生及黄瑞鹏等八人为对象,就补偿金全额行使假扣押的保全程序[21]。北部地方军事法院并于当日派员向台北地方法院递状申请假扣押,后续将由台北地院召开审查会议,各别通知相关人员陈述意见后,再议决本案最终的求偿对象与金额[21]。
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2012年4月12日表示,江国庆案刑事补偿事件经过北部地方军事法院15次求偿审查会议,并邀请前国防部长陈肇敏等八人到庭答辩,只有当年的保防官邓震环表示悔意并愿意赔偿,其余涉案包括陈肇敏、曹嘉生、黄瑞鹏、柯仲庆、何祖耀、李植仁等六人则加以悍拒。审查会议于是决议,表示悔意的邓震环酌情赔偿280万元并已缴交,其他人则各求偿新台币1474万714元,总计求偿9124万4284元,其中一位涉案人前保防李植仁虽已过世,但军方仍要求继承其遗产者须负起赔偿责任。这不但是刑事求偿法在去年修订实施后,军法求偿额度最高的首例,也是第一例须向涉案者子女求偿的案例[43][44]。与当初假扣押名单不同的是赔偿名单加入已故的李植仁,将对其两名子女求偿,但军方并未对其提出假扣押声请。至于原本在名单内的赵台生、李书强,则认定其未参与对江国庆之不当取供行为,故不予求偿[45]。
2017年8月,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除军事检察官黄瑞鹏被认定免责而不必赔偿,陈肇敏、柯仲庆仍维持判赔1474万元,其余人员亦同前判[46]。
国防部2011年7月完成行政惩处,包括江国庆案时任的空军总司令黄显荣、作战司令陈肇敏、政战主任李天羽等三名退役上将仅记申诫、记过一次等处分,惩处内容除了当年直接以刑求江国庆方式取得杀害女童的自白书的空军上校反情报参谋官柯仲庆、反情报队少校保防官邓震环及已经过世的保防官李植仁是记大过二次外,其他当年负责的将领都仅是记申诫到记过一次[47]。
台北地检署在2011年5月和2012年8月间,二度对陈肇敏做出不起诉处分,在江母声请再议后,高检署检察长颜大和表示将撤销陈肇敏等人不起诉处分,将会再度发回北检侦办[48]。
2015年11月,台北地检署三度对陈肇敏等人做出“不起诉处分”,在江母声请再议后,高检署于2015年12月驳回再议,全案“不起诉处分”确定。
2016年1月,律师团不服高检署驳回再议,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交付审判,2016年8月,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声请驳回,全案确定。[49]
江父列的涉及冤杀江国庆之军方官员名单包括柯仲庆、吕德义、陈肇敏、方中民、邓震环、罗正南、李叙钜、张冠民、萧开平、黄瑞鹏、胡进成、何祖耀、谢安慈、刘景太、卢焕城、胡功信、甯方中、李伟华等[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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