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院制是一种以两个独立运作的议会(议院)组成立法机构的政治制度,亦被称为二院制。属于多院制之一,与之相对的制度称为一院制,即是只有单一议会作为立法机构。截至2015年,全球约40%的国家立法机构为两院制,约60%为一院制。[1]
历史
两院制起源于罗马共和国时期[来源请求],当时设有全是贵族产生的元老院和罗马男性公民产生的平民大会,以互相制衡。
欧洲封建时代的等级会议中,当时的议会包括神职人员、贵族、平民等三至四个等级的成员,后来不同等级的成员各自开会,共商国事,遂乃形成多院制(包括三院制和四院制)。现时多院制已不存在,大部分国家不是两院制,就是一院制。
近代的形成
英国式两院制是源于英国国会建立初期,贵族和平民的利益无法平衡,于是设立由贵族组成的英国上议院和以平民组成的英国下议院以互相制衡。
美国式两院制虽然是源于英国,但构成差异很大,主要是基于美国是由州组成的联邦,每个州均有自己的渊源和文化与族群,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于是设立参议院,各州不论人口均派有两名代表;同时设有以人口比例分配的众议院;所有法律均需两院同意才能正式生效(但两院另有一些对方没有的权力)。
因此经历制度的完善后,两院制当中两个上下议院的分别,现行主要有两种模式:
过去,在君主立宪制国家中,通常上议院由贵族组成,下议院由平民直接选举,但近年由于民主化改革已很少有世袭贵族组成的上议院。即使在称为“贵族院”的英国上议院,现在绝大多数议员也是由政府委任的“终身贵族”,只有少数议员是由世袭贵族选举出的代表,以及英国国教会的部分主教和两名大主教。
在两院制的民主国家中,如果其中一院不是由直选产生,则直选产生的另一院通常拥有较大权力(但在联邦国家中则一般是固定上议院权力更大,如美国参议院)。一些国家的上议院(如英国上议院)甚至只剩下近乎象征式的权力,称为“跛脚的两院制”,已经与单一院制相似。
优点
- 实现内部制衡,防止国会的专横独裁、团体专制
- 因为立法需两院通过(其中一院复核立法内容),可防止草率立法,提高立法和议政品质
- 平衡各方利益。过去上议院代表贵族利益,现今的上议院则多代表乡镇利益(以行政区制定议席),制衡城市主导的下议院(以人口数制定议席)
- 利于多元意见的表达
缺点
职权划分
两院的职权划分主要有三种情形[2]:
- 类似于英国,下议院占较大优势。直接选举产生的英国下议院对财政预算案有先议权,委任及终身贵族产生的上议院只有为期一个月的延期通过权,法案在下议院三读通过,上议院反对无效,故上议院的权力只是象征。首相领导的内阁只对下议院负责。
- 类似于法国,直接选举产生的国民议会主导政府运作及政权更替,但间接选举产生的参议院仍有部分权力,这体现在地方分权上,因为参议员是经大区及省地方议会间选产生。
- 类似于美国,国会两院有平等权力,两院议员皆是直接选举产生。所有法案皆须于两院同时通过;两院皆有部分对方没有之权力:如美国众议院拥有宣战权、制定租税及提出预算法案、发动总统弹劾案;美国参议院则拥有主要官员及联邦大法官的任命同意权、条约缔结同意权、审理总统免职案。类似国家有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等,但不同的是,在美国,参议院较有优势。
两院制国会列表
过去实施两院制的国家
政治实体 | 年份 | 立法机关 | 立法机关(上院名称) | 立法机关(下院名称) | 国家结构形式 | 备注 |
---|---|---|---|---|---|---|
中华民国 | 1913年-1925年 | 中华民国国会 | 参议院 | 众议院 | 单一制 | 中华民国建国初期实行两院制国会。 |
新西兰 | 1852年-1951年 | 新西兰议会 | 立法委员会 | 众议院 | 单一制 | 新西兰议会成立于1852年,当时有上下两院。1951年,新西兰上议院被废除,使得新西兰成为一个一院制国家,但名称保留为众议院,而非议会。1951年之前,还包含新西兰立法委员会(上议院)。通常情况下,新西兰议会仅指新西兰众议院。 |
古巴 | 1902年-1959年 | 古巴国会 (1902年-1959年) | 参议院 | 众议院 | 单一制 | |
大韩民国 | 1952年-1961年 | 大韩民国国会 | 参议院 | 民议院 | 单一制 | 第二共和国正式成立,5.16军事政变后并解散,其后一直保持约九个月,直至第三共和成立。第二共和国采取了两院制,组成下议院民议院和参议院。参议院和民议院从在1952年修订的大韩民国宪法规定。其权力由继承的一院制大韩民国国会取代。 |
苏联 | 1938年-1991年 | 苏联最高苏维埃 | 联盟院 | 民族院 | 联邦制 | 1991年10月29日“民族院”改称“共和国院”。1991年12月26日随苏联解体而解散。 |
委内瑞拉 | -1999年 | 委内瑞拉国会 | 参议院 | 众议院 | 联邦制 | 1999年,委内瑞拉总统乌戈·查韦斯通过公投修改宪法,把两院制改为一院制,藉以解散由在野党派控制的议会。 |
中华民国 | 1992年- | 立法院 | 国民大会 | 立法院 | 单一制 | 1947年12月25日施行之《中华民国宪法》中,国家中央设立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等选举产生之议会机关。后经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释字第76号解释,该三机关皆有国会之性质,故国会为三院制。1990年代台湾民主化过程中,监察院在1992年第二次修宪时改为非议会机关,国会成为两院制。然而在此段期间,国民大会之职权仅限于修改宪法,而一般法律之立法权全归于立法院。而随后2000年第六次修宪中,仅处理宪法修正的国民大会改为非常设任务型机关。2005年第七次修宪中,国民大会停止运作,政权改由人民直接行使办理全国性公民投票。此后,立法院成为等同其他民主国家的一院制国会,立法委员即是中华民国的“国会议员”[3][4]。 |
毛里塔尼亚 | -2017年 | 毛里塔尼亚议会 | 参议院 | 国民议会 | 单一制 | 毛里塔尼亚议会曾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国民议会组成。参议院有56名议员,国民议会有95名议员。2017年8月5日,举行的全民公投有了最后结果,绝大多数投票者支持对宪法进行修改,根据宪法修改案,参议院被取消。毛里塔尼亚最终成为一院制国家。[5] |
土库曼斯坦 | 2021年-2023年 | 土库曼斯坦国家委员会 | 土库曼斯坦人民委员会 | 土库曼斯坦议会 | 单一制 |
类似两院制的制度
部分国家在中央政府设置类似两院制的议事机关,但实为一院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会”体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跟前苏联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一样,是最高议事机构;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其他社会团体共同协商国策的机构,但并非议会,无立法、创制和复决的权力。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虽统称为“两会”,但并非两院制。只有全国人大才是最高立法及权力机关。
改革
2005年,由美国前国务卿马德琳-奥尔布赖特共同发起的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关于阿拉伯世界民主改革的报告敦促阿拉伯国家采取两院制,上议院按 "专业基础 "任命。理事会声称,这将防止 "多数人的暴政",并表示担心,如果没有制衡制度,极端分子将利用一院制议会限制少数群体的权利。
2002年,巴林采用了两院制,下院由选举产生,上院由任命产生。这导致维法克党抵制当年的议会选举,他们说政府会利用上议院否决他们的计划。2005年,在下议院的许多议员投票支持引入所谓的道德警察后,许多对两院制的世俗批评者被说服,认识到了它的好处。
2009年11月22日,罗马尼亚举行了关于引入一院制议会而不是目前的两院制议会的全民公决。投票率为50.95%,77.78%的 "赞成 "票支持一院制议会,此次公投具有协商作用,因此需要议会倡议,并再次举行公投批准新的修改建议。
2016年10月30日举行了关于新宪法的全民投票。宪法草案将设立一个两院制议会,而不是目前的一院制议会。预计参议院将代表领土集体和居住在国外的象牙海岸人的利益。参议院三分之二的成员将在大选的同时选出。其余三分之一由当选总统任命。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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