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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學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高玉泉(Bernard Y. KAO),台湾台北人,台湾法学家、人权专家[1],行政院身心障碍者权益推动小组委员[2],台湾展翅协会(原台湾终止童妓协会)常务理事[3]、国际网络检举热线联盟INHOPE副主席[4]。英国华威大学法学博士,专长为传播法、国际法、国际私法、法律社会学。国立中兴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创系系主任,现为国立中兴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慈济大学智慧永续管理学院院长、德国卡尔斯鲁厄应用科技大学荣誉教授。
日本是一个性产业发达及色情泛滥的先进国家。色情表演、色情书店,色情影音店林立于东京及其他大城市。令人诟病的是,其色情文化中往往有儿童的踪影。例如,风行已久的成人漫画中常有少女面孔拥有“爆乳”体态与男子性交之情节;描述年轻型男与儿童之间爱恋关系的所谓“友爱 (yaoi)”文学创作,据说有高达五十万读者;色情网站的内容更是五花八门,以穿着校服的少女为主题的幼齿网站比比皆是。
——《儿童权利公约逐条要义》(2016)第321-322页,《互联网与儿少性剥削——比较法的省思》(2015)第136页。
儿少色情漫画及卡通,一方面未涉及真实之儿少,另一方面又不具逼真性,依现行儿少条例确实无法构成犯罪。此与美国法及日本法之实践同。但如其情节涉及猥亵,仍得依刑法255条(原文如此)之规定予以处罚。就此,笔者从儿少保护的立场认为以儿少为性对象,强调其性需求及性欲观,系属散布扭曲的儿少成长过程,且不吝为替恋童癖者之行为背书,故其本质上为邪恶(evil in itself)。未来在立法政策上如何规范,亦值深思。
——《互联网与儿少性剥削——比较法的省思》(2015)第161-162页。
对于AI生成的拟真虚拟儿少色情,高玉泉认为不是厂商写满十八岁就可规避法律责任,而是要客观判断是否满十八岁(例如使用谭纳标准),而漫画等拟真程度低的,若脸看起来是小孩,即便身体发育很成熟仍是儿少性影像。高氏主张以《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处罚虚拟儿少色情的卖家与买家[5]。高玉泉称虚拟儿少色情会造成真实世界的儿少性剥削,甚至作为诱骗儿童的工具。高氏表示在法律与国际公约上儿少权益高于言论自由,而日本没有禁止虚拟创作是受出版业者影响,台湾不应以日本作对照[6]。
高玉泉受邀出席2023年iWIN儿少网安年会时,认为《刑法》235条对猥亵图画已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欧美也从20年前就对虚拟儿少色情开罚,不是非真人就不该处罚。对于ACG作品,高氏表示《儿童权利公约》的儿少最佳利益,就是涉及儿童的事物都应以儿童为最优先考量,把儿童当性幻想对象就是对儿童不利,而虚拟儿少色情不是没有被害人,被害人是潜在的所有儿少[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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