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制度法治司法独立为基础,沿自普通法体系。1997年主权移交后,以《香港基本法》作为法律制度的宪制性文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原有的普通法体系,并由成文法作补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与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以至与澳门的制度都截然不同[1]。自1995年起,香港是全世界唯一的、也是历史上唯一的,在行政、立法、司法程序中都可以使用中文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并维持至今[注 1]

目前实施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三载列的其他中国法律香港主权移交前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香港的本地法律,以成文法形式的香港法例编汇通行。与国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法律,须先得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并由行政长官直接公布或进行本地立法,在香港施行。[1]

法律组成与渊源

英属香港时期(1841年至1997年6月)

查理·义律于1841年登陆香港岛后,宣布华人仍依当地习惯治理,而英国一直奉行的习惯法也引入当地。例如同样的谋杀罪,当年若罪犯欧洲人,则按照当时的《英格兰法律》判处绞刑,但若罪犯是华人的话,就会判斩首,随着香港立法局于1843年成立及运作,由香港本地立法的《香港法例》取代直接引用英国本土及大清国的法律,不过早年的《香港法例》基本上都是源自英格兰法律,香港法系也是源于英国的英美法系。由于香港法律制度渐渐健全,刑事罪行都根据《香港法例》审理,死刑在1850年代已统一采用绞刑执行,九龙半岛于1860年纳入香港版图,只有当中的九龙城寨仍由大清国管理及执行《大清律例》。英国在1898年根据《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租借新界地区后,接收新界后,为了亦尽量维持当时新界的管治状况,并尊重新界居民的风俗习惯和权益,香港政府决定由新界当地的士绅自行管理新界,因此新界亦适用部分《大清律例》。直至1972年前,在香港法例未有涵盖及没有冲突的范围,《大清律例》依旧适用于香港[2],在香港的华人社会依然可局部通行。

根据1844年颁布的《最高法院条例》,英国法(包括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制定法等)均开始在香港适用,英国司法机构的设置及许可权的划分、法官制度、律师制度等,也跟着引入香港,对本地的华人司法习惯等就未有所排除,予以尊重。[3]

到1970年代,香港政府开始着手将所有参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编写成为成文法,与此同时亦利用合适的法例来取代过时的旧法。例如1971年颁布的《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结束香港男性依《大清律例》纳妾休妻。而在1971年10月7日前,依《大清律例》订立的妾侍若仍然在世,她们、她们的子女与后代仍然有继承权(但继承权分摊比例少于妻子)。

而宪制性文件,就以英国皇室特权立法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为准。《英皇制诰》作出了关于总督行政局立法局和法官的规定。《皇室训令》则规范行政局和立法局运作方式。[4]直至香港主权移交前,香港可以直接适用英国判例法;英国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以及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判例,会尊重兼采纳。[5]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1997年7月至今)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法律制度继续沿用普通法。根据《中英联合声明》,香港的宪制性文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香港实施的中国法律包括宪法以及其他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4] 而香港原有的普通法、衡平法及制定法等等法律基础均继续沿用[6][7]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法律,关系国防、外交等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须先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以适用于香港,并由特区政府直接颁布实施或在立法会进行本地立法工作。[4]

中港两地法院互认判决

2024年1月29日香港法例第645章《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正式生效,容许中国内地与香港的民事及商事案件互认判决,中国内地及香港官方和法律界人士都宣称可更有效追讨及冻结被跨境转移的资产,大幅简化香港法院执行中国人民法院判决的程序,使得香港不再成为避免资金及资产被中国内地司法追讨的“避风港”[8]

虽然香港特区政府宣称申索人需要先将中国内地法院的判决书向香港高等法院登记,认为互认不等于自动在香港执行中国内地法院的判决,但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以往申索人如要香港法院执行中国内地的判决,就需要在香港法院及按照香港法律提出诉讼及裁决[9],但是中港两地互认判决的相关法例在2024年1月29日生效后,取得中国内地法院判决书的申索人,便不需再于香港法院提出诉讼[9],只需要通知答辩人在14天内反对,由于香港法院不太可能质疑中国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除非答辩人能够证据证明申索人的中国法院判决书造假,否则现在的香港法院不太可能拒绝中国内地法院的判决书在香港登记及强制执行,由于香港法院基本上不会推翻中国内地法院发出的判决书,登记只是启动自动执行的程序,与过往要入禀香港法院再诉讼相比[9],可大幅简化程序及大大缩短冻结被申索方在香港资产的所需时间。判决互认可有效打击过往在中国内地的被追讨方将资金跨境转移到香港,或在香港购买物业或保险等形式,以逃避中国内地法院执行冻结及充公的行为[10]

语言文本

香港是唯一个以中英文制定法律的司法管辖区,可称为“一法两语”。

英治香港以来,一贯上以英文书写的法律文件为准。直至1970年代[11],法定中文运动随之产生。1970年,港督戴麟趾委任冯秉芬成立中文问题研究委员会,并担任主席,以研究公事上使用中文。当时委员会在公布的第三份报告书中,建议所有既有及将来的条例草案和条例,均以中英文颁布[12]。至1974年,政府立法通过中文与英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13]

中英联合声明签订后,律政司始宣布会将香港所有成文法,陆续译成中文[14]。到1986年8月22日,颁布《皇室训令 1986年香港附加训令》,修订原《皇室训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可采用英文及中文制定香港的法律[15],为香港双语法律的实施提供宪制性框架[12]。1989年4月立法局通过第一个双语法例,此后所有法律制订,均用双语。而香港原有成文法的双语化在1997年6月26日宣布完成,达成中英文本均有同等效力[14]

立法机构

1841年后颁布的《英皇制诰》,授权成立定例局,成为香港首个立法机关,初期除当然议员以外,其余成员皆由总督委任。[16] 1845年定例局根据《1843年皇室训令》第6条,制定并通过首份《香港立法机关会议规则及常规》。二战时因日军进占而无限期休会至1946年。到1960年代香港政府因应社会改革,开始筹备代议政制。1984年政府推出《代议政制绿皮书》,逐步推进立法局的改革。

中英谈判后,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在任上建议,1995年的最后一届立法局选举增加民主成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此举不满,宣布终止“直通车”(即根据原中英双方协议,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可以全数过渡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至2000年)。随后1996年中方另行成立临时立法会,被港英政府视为非法组织[17],临立会首次会议就在深圳召开。而原立法局在1997年6月28日时,由最后一任主席黄宏发宣布“本局休会,待续无期。I now adjourn the Council, sine die.”,6月30日午夜后,立法局正式成为历史。[18]

1997年后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成立的临时立法会,开始在香港开会。第一届立法会于1998年7月1日成立,应届议员任期为两年。自第二届立法会(2000年)开始,每届议员任期改为四年。2012年起,立法会议席增加至70个。现时的立法会届别为第七届,任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香港选举制度,撤销区议员选举委员会的当然议席,并大幅度减少香港立法会中的地区直选议席。

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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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

香港司法机构是香港司法部门的统称,负责香港的司法工作。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司法制度保障司法人员在执行职责时不受政府的行政立法机关影响。

1841年英国在香港建立殖民地后,英国驻华司法院便由广州迁入,由首任香港总督砵甸乍与副总督德忌立兼任裁判官,以英国法律审理案件。[19] 到1844年改由伦敦司法官接掌后,颁布《最高法院条例》,驻华司法院随即改组,由司法官主持,同时声明辖区华人居民刑事诉讼可依《大清律例》加以审理[20],香港最高法院(英语:The Supreme Court)同年正式成立[21],1845年引入陪审员制度,至于终审权则与当时英国的其他殖民地一样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行使[22]。在后期经不断发展,当代香港的法院系统相当齐备,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等组成。


律师

香港的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律师)和讼务律师(大律师)。截至2017年8月,香港有1,421名执业讼务律师、9,271名执业事务律师和882家本地律师事务所。另有81家外地律师事务所、1,343名注册外地律师,以及由香港的外地律师事务所和本地律师事务所组成的37个注册联营团体。

香港律师会与香港大律师公会合办的三项法律辅导计划,均由政府资助。当值律师计划以酬劳方式聘请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在裁判法院及少年法庭当值。这项计划为所有年龄在16岁以下的少年被告,及大部分被裁判法院检控而无能力聘请私人律师代表出庭的成年人被告,提供代表出庭的服务。如获当值律师出庭代辩,被告须缴付300港元手续费。2002年,获当值律师计划提供代辩服务的被告人共达45162名。

有840多位义务律师参与的法律咨询计划,在九个夜间中心每星期共提供10次服务。2002年,经该计划处理的个案有6084宗。该计划的申请人无须通过经济审查。此外,亦设有一项免费电话法律咨询服务。该项咨询服务设有八条24小时服务的电话热线,就73项法律资讯提供粤语普通话英语录音讲解服务。2002年,该热线曾为51058个咨询个案提供服务。

行政机构

检控机关

律政司香港特区政府中专责法律事务的部门。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长行政会议的成员,亦是特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并负有对本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律政司由多个专责法律工作的科别组成,包括法律政策科民事法律科法律草拟科[23]刑事检控科国际法律科等。

其他政府部门

行政署辖下法律援助署负责执行法律援助计划。凡合符资格的申请人,均可获该署委派律师予以协助,收费方面则视乎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而定,现时法律援助署直接向政务司司长负责。200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该署曾被拨归民政事务局局长管辖,有立法会议员形容为严重破坏香港法治。该署主要职责有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辅助计划[24]

发展局辖下的土地注册处负责按照《土地注册条例》的规定,为一切与土地有关的文件办理注册;为市民及政府部门提供查阅土地登记册及有关纪录的服务;并按照《建筑物管理条例》为业主法团办理注册。地政总署属下的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是负责就与土地有关的事宜及条例,向地政总署的地政处及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的办事处。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负责草拟和拟定政府批地及修订土地契约所需的文件。此外,在政府依据法定权力征收私人土地及发放补偿予有关业权人的过程中,该处须负责拟备与收地及补偿有关的文件。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按照地政总署的“同意方案”,审批由发展商提出的预售未建成楼宇同意书申请。该处并审批发展商按照土地契约规定提交的大厦公契。此外,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在财政司司长法团为无续期条款的契约续期、在政府产业署买卖政府物业,以及在民政事务局局长法团为营办福利服务而购买私人楼宇物业时,也会提供业权转易服务。该处根据《地税及地价(分摊)条例》处理分摊地价及地税的申请。该处也负责追讨欠缴的地租(《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所指的地租除外)。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辖下的公司注册处负责实施及执行《公司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条例的规定。该处的主要职能是办理本地公司注册和海外公司登记;登记注册公司所须递交的文件;撤销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的注册;检控违反《公司条例》规定的公司及其高级人员;提供设施,让公众查阅和取得公司资料;并就与公司法及相关法例有关的政策及立法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当中包括有关《公司条例》的全面检讨。破产管理署署长受法院及债权人委托,妥为管理那些经法院根据《公司条例》清盘条款下令进行清盘的公司的资产,以及那些经法院根据《破产条例》宣布破产的个别人士或合伙人的资产。知识产权署是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和法例、批予知识产权,以及推广保护知识产权公民教育的主要部门,负责就知识产权向工商及科技局提供专业政策意见和向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并就各项知识产权条例草案拟稿给予意见。此外,知识产权署亦负责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外观设计注册处和版权特许机构注册处的工作。

法定机构

法律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课题,并拟备报告书。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法律学者、执业律师及社会贤达。委员会先后发表的报告书,课题广泛,包括商业仲裁、资料保护、离婚、售卖货品和提供服务、无力偿债、欺诈行为及法例释义等。多份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建议已付诸实行。委员会目前研究的专题计有:隐私权、出任陪审员的准则、预前指示、刑事法律程序中的证据及诉讼结果的收费。

国际司法互助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对外事务方面享有高度自主权。香港特区政府按需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后,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缔结了百多条双边协定;此外,有超过200条多边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

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的身份,参加海牙国际司法会议的活动。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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