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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诸宗教中,自性(梵语:स्वभाव,svabhāva,巴利语:sabhāva,藏语:རང་བཞིན,威利转写:rang-bzhin),旧译自然[1][2],又称自体、法体、体、实性,是个哲学术语,指所有事物(法)自身拥有、自体形成、自身决定存在形态的性质,是常住的、不变的、独立,不依缘起而变化的;其外在特征,则为自相。这个概念在不二论、毘湿奴派中是个重要的课题。佛教也接受了这个概念,在部派佛教时期发展出自己的论述。在大乘佛教中,也是很重要的理论之一。对于法体和时间的关系,以及法体是真实有或假名有,各派发展出不同的见解。
在佛教文献中,它与本性(prakṛti)或我(ātman)经常被视为同义词[3],但自性的起源较晚,直到部派佛教的论藏中才使用这个术语。
梵语:svabhāva,由स्व(sav-,自己的)与bhāva(有)所组成[4],这个术语源自古印度哲学,原指法(dharma)存有自身的性质。与古希腊形而上学中的本体、本质、实体,及康德哲学中的物自身(德语:das Ding an sich)的意义接近。
大乘佛教将诸法自性划分为两种:地之坚性、水之湿性等事相特征,称为“事法性”(或世俗自性);诸法平等之真如实性,称为“理法性”或“实法性”(或胜义自性)[5][6]。胜义自性被视作与真如、法性(实法性)、实际、法界(清净法界)、空等词同义,唯有觉悟圣者才能了知。所谓“自性本自清净”、“自性本不生灭”之类,指的都是胜义自性。说一切有部阿毘达磨中,对世间事物界定出来的种种诸法,则被大乘佛教称为“事法性”(世俗自性)。世俗自性是随缘起变化的有为法,大乘佛教称为自性空、无自性。
大乘佛教的不同学派中,对胜义自性的性质为何,见解不一。对于“胜义自性”和“万法”的关系,不同学派也有不同的观点和阐述方式。
说一切有部主张,三世实有,法体恒存[7][8]。意思是:有为法的“法体”,在有为法的过去位、现在位和未来位都存在,法体永恒存在[9]。说一切有部用“法体恒存,法性变异”来解释“无常”,指“有为法行于世时,不舍自体,随缘起用”。有部主张法体(svabhāva)虽三世恒有,其性(bhāva)变异的缘故,所以符合无常之理。
俱舍论在法体论上,支持经量部现在实有,过未无体的主张。意思是:法体只在现在一刹那中存在,有为法的未来位和过去位都没有法体[9]。俱舍论批评有部的“法体恒存,法性变异”说,认为其性、体无别,不符合无常之理。
公元前1世纪般若经文献中已言诸法无自性、诸法空,甚至如《般若波罗蜜多心经》中的五蕴皆空性。
公元2世纪中观学派的祖师龙树,上承般若思想传统,继续发扬无自性的空义。他认为般若文献的空只是对宇宙与人生的深刻观察,但并未提出严密论证去证立空的本性,因而只有空的思想,而没有空的哲学及空的理论。
龙树以论证来说明般若经的“空”。在《中论》中,龙树并不是正面证明事物的自性空。相反,他采用反证法,先假设事物有自性,分别从四方面(因果关系[10]、同一性与别异性[11]、运动与时间[12]、作用者与对象[13])去导出种种矛盾(亦即事物之自性,将会破坏世间法),去反证事物不拥有自性。
按龙树的主张,一切法的自体是空的,在世俗谛中三世之法体如幻而有,胜义谛中三世之法体毕竟为空[14][15][16]。说一切有部的胜义谛中,法体于三世为实有、恒存,其世俗谛则是指一般人对世俗事物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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