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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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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制(英语:Constitutional monarchy)或有限君主制,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达成民主主义理想。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虽然是国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权利与产生的方式,会依各个国家的制度而不同;纵使是同一个国家,往往在不同时期,君主的产生方式与权利范围也各不相同。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1年4月17日) |
概论
- 国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国王、亲王、大公等等,教宗有时也视为君主)。与其他国家元首不同的是,通常君主是终身制的,君主的地位从定义上就已经高于国家的其他公民(这是君主与一些其他元首如独裁者的一个区别,通常独裁者将自己定义为公民的一员,但出于客观需要他必须掌权为国家服务),往往君主属于一个特别的阶层(贵族),此外世袭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个特点(不过在这一点上也有例外)。
- 君主立宪制被梁启超认为是一种共和制,梁在清朝支持君主立宪制时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当时革命党支持的共和制竞争公共性:
“ | 第五种,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英国是也。英人恒自称为大不列颠合众王国,或自称为共和王国。其名称与美无异,浅人骤闻之,或且讶为不词。不知英之有王,不过以为装饰品,无丝毫实权,号为神圣,等于偶像。故论政体者,恒以英编入共和之一种。其后比利时本此意编为成文宪法,欧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欧洲各国,什九皆属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也,今省名曰虚君共和制。 | ” |
——《新中国建设问题》,1911年10月—1911年11月 |
- 虽称“虚戴君主”,但部分君主立宪之下的君主仍有一些皇家特权,无需经过国会同意便可行使。不过实际在政党政治中,这些特权几乎都是由首相和内阁建议君主行使。只有在紧急情况或没有先例之下,才有可能发生君主独自行使特权的情况,但这样行使特权有可能触发宪政危机。例如1975年澳大利亚宪政危机就是由总督(君主代表)擅自解除总理职务而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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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古代一些民族的部落首领(欧洲中世纪前的西日耳曼人、哥特人、汪达人等,中国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纪初)往往是世袭和选举混合出来的。一般历史学家认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从这些首领制度中产生的。欧洲的边缘民族从罗马末期民族大迁移到中世纪君主独裁国家的建立被比较完善地记录下来了。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早在1215年,英格兰国王约翰王被迫签署的《大宪章》中,就规定了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国王在征税权力方面的限制,以及保障民众的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一些内容。这既是君主立宪制的最早起源,也是英国宪法的开端。不过,英国君主仍有相当大的绝对权力,并导致1640年代英国内战的爆发。1688年反对詹姆斯二世的“光荣革命”后,英国国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其内容有: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实施,不得征收和支配赋税,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应定期召开议会,议员由人民自由选举产生,议员在议会自由发言的权利,国王不得干涉;不得另设宗教法院或特别法院,不得滥用残酷的刑罚,不得在判决前没收特定人的财产等等。这样就确立了议会至上,法院独立,臣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被侵犯等几大基本原则,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欧洲许多国家,发生了许多革命,它们直接推翻或者严重动摇了绝对君主制在多国的统治,著名的革命运动有18世纪晚期的法国大革命,19世纪的1830年革命与1848年欧洲革命。此后,欧洲君主为免更多激进的革命爆发,与资产阶级妥协,逐步实行立宪,允许成立议会和开放有限的自由选举。
到20世纪初,欧洲所有剩余的君主都是立宪的君主。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多或少受到宪法明确地规定。这样君主的权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力,称为“虚位元首”——英国、日本、泰国等都是此类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爱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拥有很大权利(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立宪君主,例如位于中欧的列支敦士登;虽然这些立宪君主拥有一定特权:如所有的议案要变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国王的核准;王室特权还包括任命首相和解散议会,订立条约,宣战,授勋。但事实上,国王对这些权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据首相和其他内阁大臣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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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君主立宪制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另称半君主立宪制)是君主立宪制的一种形式,其由国家政权由君主和议会共同掌握,但君主为国家权力中心的一种政体形式。相对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其君主虽受宪法制约,但仍拥有重要的行政、立法、司法和军事权力并因此高于议会,因此相较于前者带有更浓厚专制色彩,例如各种主要法令须经君主签署,并且常有权委任首相和上议院议员,甚至背离政教分离原则倾向君权神授路线。
二元君主立宪制起源于近代欧洲资本主义起步较晚且封建地主阶级长期拥有巨大势力的国家。从政府层面看来,在有两个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时进行,即是民族国家的中央集权制之成立和相对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财产之确认。在后世理解是因为公民社会和理性主义发达的结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独立于营利事业原则之外运作,而专注于国防和外交事务。但在现代化起步较晚的欧洲国家,为了扩张政府权力又为了吸纳社会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为了晋身政府层面加强其运作,于是一部分君主制国家在统一和独立的同时,编成了宪法成立议会,但和“虚君共和”相反是“虚位议会”制度。
一般认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原型是16世纪的波兰立陶宛联邦,但成熟于拿破仑时代的法国,是当时拿破仑因战争需要而称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国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产物。其发展于十九世纪达到顶峰,代表为欧洲德意志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和意大利统一后的意大利王国,并拓展到部分仍然保持启蒙时代前虔诚信仰的亚洲国家,例如明治维新后的大日本帝国及伊朗伊斯兰革命前的巴列维王朝伊朗王国。类似例子还有佩德罗二世统治下的巴西帝国、庚子变法后的大清帝国、以及十月制宪后的俄罗斯帝国。
但在实践上二元君主立宪制,因为无法同时兼顾君主专权和议会权力之争,往往沦为了第三方的武装革命或政变的牺牲品,如战时的日本和意大利或后来的伊朗等。由于其权责不明的制度性问题,所以现代仍然保持二元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已属少数,只有列支敦士登、科威特、约旦、摩洛哥、泰国、不丹等,均具有开明专制性质。
目前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最典型的例子为泰国,虽然表面上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但是实际上还是由国王(更准确说,是以尊王为名的掌权军人)来决定要不要推翻政府,泰国近几年的政治动荡就很明显地表示出了泰国并非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因为其君主的权力大于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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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君主立宪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奉行议会至上,内阁从议会中产生,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并对议会负责。
在英国,君主是议会的组成部分,国王负责主持议会的开幕和在英国首相建议下拥有解散议会的权力。
依据日本国宪法,天皇的实权写在日本国宪法第七条。天皇是日本国以及日本国民的象征。天皇仅作为国家的象征但不具实权,主权者为日本国民。任何外交文书都须取得日本天皇的认可,但实际上内阁拥有最高行政权力。
现行君主立宪制国家列表

君主专制政体
次国家君主制(传统保留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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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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