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不分区选举区,简称不分区,是中华民国一个1990年被提出、1992年设立、2008年废除的立法委员、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区,选票俗称政党票。自1991年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1992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开始,本选区采用比例代表制选出,总共选出41席立法委员、300席国民大会代表。
全国不分区选举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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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国民大会 | |
已撤销的立委、国大代表选区 | |
国家 | 中华民国 |
地区 | 中华民国 |
区域 | 大陆地区 台湾地区 香港地区(由1997年起) 澳门地区(由1999年起) |
类型 | 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区[*]、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区[*] |
人口数量 | 1,296,166,612 ∟台民/侨:23,037,031(2008年)[1] ∟陆民/侨:1,265,830,000(2000年)[2] ∟港民/侨:6,864,346(2006年)[3] ∟澳民/侨:435,235(2001年)[4] |
选民数量 | 16,750,867(2005年)[5] |
主要聚居地 | 大陆地区 |
已撤销选区 | |
设置时间 | 1992 |
废止年份 | 2008 |
席次数量 | 30→41(立法院) 80→300(国民大会) |
所属政党 | 中国国民党 民主进步党 中国民众党[注 1] 农民党[注 1] 公民党[注 1] 台湾团结联盟 亲民党 民主行动联盟[注 1] 新党[注 1] 无党团结联盟[注 1] 建国党[注 1] 王廷兴等20人联盟[注 1] |
前身选区 | 大陆各选区和职业团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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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继选区 | 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选举区 |
选举制度 | 比例代表制 |
法源 | 《释字第261号》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
选出立法委员时的制度,是首先把区域的得票率计入不分区的席次分配基础,然后再加上政党票得票率,计算出该党所得席次[6]。
历史
1990年6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按26位时任立法委员的声请解释《中华民国宪法》,公布《释字第261号》。理由书提出要在“次届中央民意代表选举”当中设立“全国不分区名额”,以同时代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和被中国共产党控制地区的人民民意[7]。
“ | 为适应当前情势,第一届未定期改选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实上已不能行使职权或经常不行使职权者,应即查明解职外,其余应于民国80年12月31日以前停止行使职权,并应尽速办理下届国会代表选举……宪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九十一条关于中央民意代表选举之规定,目前事实上仍不能完全适用,中央政府自应依宪法之精神、本解释之意旨及有关法规,妥为规划,在自由地区适时办理含有全国不分区名额之次届中央民意代表选举,以确保宪政体制之运作。 | ” |
——《释字第261号》理由书 |
设计“全国不分区代表”的用意是要象征中华民国主权及于中国大陆,表明中华民国政府不放弃大陆主权的立场,故称他们为“全国不分区代表”,以有别于仅在“台湾地区”选出的区域代表。虽然所有中华民国的选民都可在此选区投票,然而事实上不分区立委、国大代表并未由大陆地区的人民投票所选出[8]。
范围
选举区涵盖全部中华民国法定领土[7],包含台湾地区、大陆地区、香港地区及澳门地区。当中,仅有台湾地区属于中华民国政府的实际控制领土范围。
受制于台海现状,此选举区的投票权并未遍及在上述法定领土上所有居民。
中华民国所有享投票权(选举权)的公民均为本选举区的选民,主要分布在自由地区(台澎金马),少数分布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海外。国外公民在全球其余各地只要拥有中华民国国籍、年满20岁、在自由地区设籍继续居住4个月以上、未受监护宣告,经查属实便可在此选举区投票[9]。香港、澳门人民限于主权移交前(香港地区为1997年前、澳门地区为1999年前)取得华侨身份证明书者,具中华民国国籍。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无法获得中华民国国籍,因此除非移民自由地区归化,否则无法成为本区选举人。
最初的全国不分区选举区涵盖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1991年国大代表选举中,首次选出80位不分区国大代表,取代大陆地区各省市选区和职业团体代表。此选区到了1992年立委选举,亦同样为立法院引入30位不分区的议员。这些民意代表全部都根据《释字第261号》,在1992年1月1日履新。
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香港地区连同九龙寨城纳入中华民国固有领土,随即脱离侨居国外国民选举区,并自动进入此选区范围。
1999年12月20日澳门政权移交,澳门地区随即脱离侨居国外国民选举区,并自动改划入此选区范围。
2002年1月30日,中华民国行政院正式公告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及第五十六条条文”,将蒙古排除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已经排除外蒙古的适用性[10]。2002年10月30日,中华民国外交部宣布中华民国重新承认蒙古国为一独立国家[11][12]。随着该日起“全国”的定义不再包括外蒙古,不分区民代也一夜之间不再代表外蒙古人。值得一提的是因应国民政府承认1945年外蒙古独立公投结果,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不设蒙古地方(外蒙古)代表。
2005年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改为全部席次采用政党比例代表制选出,等同令本区席位大增至300席,囊括全国大所有民代。同年,国大被冻结,本区不再是国大代表选举区。
此选举区最终在2008年正式取消,与侨居国外国民选举区合并为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区。
席次分配方法
1992年至2008年的全国不分区选举区选制,乃是依附区域选举区的政党得票计算而成,而非如现行独立投政党票的运作,其详细运作如下:[13]
- 以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区域及原住民选举区选举,各政党所推荐候选人得票数之和,为各政党之得票数。以各政党得票数相加之和,除某政党得票数,得出某政党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的得票比率。
- 以应选名额乘前述的得票比率所得积之整数,为各政党分配之当选名额,按政党名单顺位依次当选。
- 依前述规定分配当选名额,如有剩余名额,按各政党分配当选名额后之剩余数大小,依次分配剩余名额。剩余数相同时,以抽签决定之。
- 政党得票比率未达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当选名额,而其得票数不列入第一项规定计算。
- 无党籍及未经政党推荐之候选人之得票数,不列入计算。
参见
注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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